褻瀆

褻瀆

聖經章節來源:

耶穌一見他們的信心,就對癱子說:「孩子!你的罪赦了。」那時,有幾個經師坐在那裡,心裡忖度說:「怎麼這人這樣說話呢?他說了褻瀆的話;除了天主一個外,誰能赦罪呢?」。(谷二5-7)

褻瀆,一詞是指一切說人壞話,破壞人的名譽的行為,但後來由於梅瑟的法律,及以民對神政體的尊敬,變成只用為天主,或與天主有關係的人、地、事物。例如:外方人壓迫以民,是褻瀆天主的聖名(依五二5)。懷疑天主的全能(列下十九4、6、22)也是。

新約中,一切妄用天主權力的行為就是侮辱天主,例如赦免人罪(瑪九3,谷二7,路五21)或自與天主相比(若五19,十33、36),正因此耶穌被人定死罪。相反地,聖史們將一切相反耶穌的言語視為褻瀆(谷十五29,瑪二七30),背叛基督也是褻瀆(宗二六11)。

褻瀆罪在舊約時代是死刑;到了新約時代亦然,耶穌和斯德望被判死刑,正是因為人們認為他們犯了褻瀆罪。「世人的一切罪惡,連所說的任何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但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瑪十二23,谷三28、29),人若自願放棄信德,放棄得常生及罪之赦免,也就是褻瀆聖神者,不得赦免。

〈以上參閱《聖經辭典》NO.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