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03日 聖方濟撒威(傳教區主保)
聖人一五零六年生於西班牙。在巴黎讀書時,與聖納爵結為好友。一五三七年在威尼斯晉鐸,從事愛德工作。一五四一年首途遠東,到印度及日本各地傳佈福音,達十年之久,勸化多人歸正。一五五二年,死於中國上川島。
12月03日 聖方濟撒威
讀經一:格前九16-19, 22-23
16 【弟兄們:】我若傳福音,原沒有什麼可誇耀的,因為這是我不得已的事;我若不傳福音,我就有禍了。
17 假使我自願作這事,便有報酬;若不自願,可是責任已委託給我。
18 這樣看來,我的報酬是什麼呢?就是傳佈福音時白白地去傳,不享用我在傳福音上所有的權利。
19 我原是自由的,不屬於任何人;但我卻使自己成了眾人的奴僕,為贏得更多的人。
22 對軟弱的人,我就成為軟弱的,為贏得那軟弱的人;對一切人,我就成為一切,為的是總要救些人。
23 我所行的一切,都是為了福音,為能與人共沾福音的恩許。
釋義
保祿宣講基督徒的自由,只有在愛中才能實現這個自由;只有當基督徒為了顧及弟兄,而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利時,他們才真正實現了基督徒的自由。這一點本是不需要證明的:誰若不認識這道理,證據對他也沒有實際用處。但是人生命的見證可以更鮮明地呈現這個事實,保祿就是藉著提出自己的情況,嘗試做到這一點。
他是宗徒,理當享受宗徒的「權利」。例如:他可以和其他宗徒一樣擁有妻子,也可以為自己或家庭而從團體取得生活津貼。然而,他卻完全放棄了這些權利,目的是避免「基督的福音受到妨礙」(格前九12)。此外,他和天主的關係並不是合約關係;他不是雇員,而處處要求自己應得的權利。保祿使自己完全供那位召叫他的差遣。他知道天主召叫他,要他為一切人服務,並且至少使一部份人得救。唯有如此,他才能使自己也得救。只有「愛」才能使人得救,而不是「權利」,也不是「知識」。知識只能使人驕傲,並使軟弱的弟兄跌倒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