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期第二十三主日

信仰團體的生活與祈禱【福音:瑪十八15-20】

那時候,耶穌對門徒說:
15「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規勸他;如果他聽從了你,你便賺得了你的兄弟;
16但他如果不聽,你就另帶上一個或兩個人,為叫任何事情,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得以成立。
17若是他仍不聽從他們,你要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也不聽從,你就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
18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
19我實在告訴你們:若你們中二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無論為什麼事祈禱,我在天之父,必要給他們成就,
20因為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

【經文脈絡】

瑪竇福音第十八章是耶穌的「五篇演講」中的第四篇,內容是有關團體生活的基本問題。嚴格而言,耶穌的演講到第20節就結束了,但相同的思想脈絡則一直延續到十八章的結束。這整章演講的內容是針對瑪竇的教會團體量身訂做,教導團體的成員共同生活之道。

本主日的福音選自瑪十八15-18,是耶穌整篇講詞的最後兩段:「團體內弟兄該如何彼此糾正」(15-18)和「共同祈禱的力量」(19-20)。而伯多祿的問題:「應該原諒弟兄幾次?」以及耶穌講的「惡僕的比喻」(21-35),則是下個主日(廿四主日)的福音內容。

團體內弟兄該如何彼此糾正

瑪十八15-18談論團體內的弟兄們該如何彼此糾正;但是紀律並非團體生活中唯一重要的事,弟兄們更應該彼此寬恕。因此,瑪竇在21節以後便是處理這個問題,由此可以看出瑪竇相當平衡而且務實地處理團體生活的課題。

這段有關團體中彼此糾正的討論,反映出猶太基督徒具體生活實踐的樣式:團體具有「束縛」與「釋放」的權力(18),對於冥頑不靈、不肯悔改的成員,團體應把他們逐出團體(17)。

弟兄之間彼此糾正(瑪十八15-17)

舊約教導弟兄之間不可彼此仇恨、報復,而應該彼此糾正(肋十九17-18),新約中的耶穌則更進一步,要求其跟隨者要彼此寬恕與和好(瑪五24,六12,七1-5,十八32-33)。瑪竇在這段經文中詳細說明審理案件的程序:從個人勸導、到尋求二或三個證人、最後把案件呈到教會團體前(瑪十八16)。

有關證人的規則在申十九15便有記載,猶太人團體一直嚴格遵守奉行(瑪二六60;宗六13),在基督徒團體中亦可看到迴響(若八17;默十一3)。團體對一位弟兄所施行的最嚴厲懲罰,便是將他視為「外邦人或稅吏」,意思就是將他逐出團體。這段經文的背後,預設了一個對團體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危及整個團體存活的重大事件;這段經文同時也反映出,初期的猶太基督徒團體,對於紀律性案件的實際處理方式。

束縛與釋放的權柄

瑪十八18和十六19的經文內容幾乎完全相同,都是有關束縛與釋放的權柄。瑪十六19針對伯多祿一人,但瑪十八18則顯示整個門徒團體都被賦予了這樣的權柄。這兩句話的根源,都來自於復活的主派遣門徒的話語(瑪二八19-20;若二十23)。基本上這是對整個門徒團體說的話,在復活顯現的報導中以那「十一人」為團體的代表。梵二大公會議肯定(教會No.17;傳教No.5)這個基督的派遣,在教會歷史中一直延續下來。瑪竇按照自己編輯的需要,將他所收集到的傳統,運用到伯多祿個人或整個門徒團體上。對瑪竇而言最重要的是,宗徒們的權柄來自於主親自召叫了他們,並派遣他們傳揚福音。

共同祈禱的力量(瑪十八19-20)

瑪十八19-20兩節經文,在思想脈絡上和前面的經文並不連貫。因為在這裡所討論的不再是重新賺得、或驅逐一位犯罪的弟兄,也不是團體擁有的權柄;而是團體成員應一起祈禱,如此耶穌必臨在於他們中間,因此天父也必會俯允他們的祈禱。

同心合意的祈禱(瑪十八19)

「求恩」的祈禱,是瑪竇福音中常見的主題,只要充滿信心,毫不懷疑,則必定會實現(參閱:六8,七7-11,十七20,二一21-22)。這一節經文則特別強調共同的、同心合意的祈禱,而且這裡不再說整個團體,而是只要二個人一起祈禱,就必能呼求天主的力量降來,實現他們的渴求。這當然是一個鼓勵團體,盡量如弟兄般一起祈禱的話語。

耶穌的臨在(瑪十八20)

根據猶太信仰傳統,兩人以上共同研讀「法律」(妥拉)時,天主便臨在於他們當中。基督徒團體延續這個傳統,相信在團體相聚共同祈禱時,耶穌基督也實在地臨在於他們當中。這個信仰最深的基礎是復活的主的許諾:「我和你們天天在一起,直到今世的終結。」(瑪二八20)而且耶穌誕生時的名字,本來就是「天主與我們同在」(瑪一23)。就如天主曾經陪伴、引領以色列子民走過曠野進入福地,現在耶穌也和那些因祂的名而相聚的團體在一起。當基督徒紀念、呼求祂時,祂便和他們在一起,因此他們向天主所做的祈求必定實現。

【綜合反省】

耶穌的生活和教導,是一切基督徒團體共同生活的基礎。基督徒團體應該同心合意的祈禱,如此他們必會經驗到耶穌的臨在和天父的大能。基督徒團體生活當然也具有現實的幅度,需要具體實用的生活規則,以及解決各種衝突的辦法。當團體中有人犯罪時,絕非某一個人的私人的事件,每一個弟兄姊妹都有責任幫助迷途者重返正道;將犯罪者逐出團體,是最後不得已時才採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