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內的生活 - 第一部分 - 第三章 法律和恩寵

天主教教 卷三 在基督內的生活

第一部分 人的召叫:在聖神內的生活

第三章 天主的救恩:法律和恩寵

1949. 人被召享真福,但為罪所傷,需要天主的救恩。人在基督內藉著法律的領導,並在恩寵的支持下,才能得到天主的援助:

你們要懷著恐懼戰慄,努力成就你們得救的事,因為是天主在你們內工作,使你們願意,並使你們力行,為成就祂的善意 (斐 2:12-13)。

第一條 道德律

1950. 道德律是天主智慧的工程。按照聖經的意思,可定義為天主慈父的訓示,神性教育法。道德律規定人生的路途,行為的規範,為達到所許諾的真福;道德律禁止背離天主和祂聖愛的作惡行徑。道德律的誡命堅定嚴格,而其許諾卻和藹可親。

1951. 法律是行為的一套準則,由合格的權威,為了公益所頒布的。道德律的先決條件是受造物之間已有的理性秩序,而這秩序是由大能、智慧、美善的造物主,為了受造物的利益,並為了達到他們受造的終向而制定的。所有法律在永恆律中找到其原始的和最終的真理。由理性公佈和制定的法律,是分沾生活的天主、造物主和眾人救主的眷顧。「這源自理性的規則,就是人所稱的法律」:

戴都良,《駁斥馬西翁》:在一切有靈的生物中,唯有人能夠當得起從天主接受法律而感到光榮:身為賦有理性的動物,能夠理解和分辨,因此,人能夠藉著運用他的自由和理性規範他的行動,而服從那把一切交付給他的天主。

1952. 道德律的表達有多種,彼此之間互相配合:永恆律,在天主內一切法律的泉源;自然律,啟示的法律,包括舊約的法律和新約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以及民法和教會法。

1953. 道德律在基督內達到圓滿並獲致統一。耶穌基督本人就是臻於至善的道路。祂是法律的終向,因為唯有祂教導且賜給人天主的正義:「因為法律的終向是基督,使凡信祂的人獲得正義」(羅 10:4)。

一、自然道德律

1954. 造物主賜給人作自己行為的主人,並為了真理和美善有管理自己的能力,人於是分享造物主的智慧和美善。自然道德律表達原始的道德意義,允許人以理性分辨,何者為善,何者為惡,何者為真理,何者為謊言:

良十三世,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通諭:自然道德律是寫在、刻在全體及每一個人的心靈上,因為它就是人的理性,命令人行善,禁止人犯罪……。但這由人的理性發出的命令,如果不是有一個更高理性的呼聲和解釋者,便不能有法律的力量,對此更高的理性,我們的心神、我們的自由是應該俯首服從的。

1955. 「天主的法律和自然道德律」給人指點,為行善和達到他的終向,應循的途徑。自然道德律說明管理倫理生活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命令。自然道德律以對天主的渴望及服從為核心,祂是一切美善的本原和裁判者,並使人意識到他人是與自己平等的。自然道德律,就其主要的命令,已在十誡中作了陳述。這道德律稱為自然的,並非因為該法律肇自無靈之物的本性,而是因為頒布該法律的理性,乃屬於人固有的本性:

聖奧思定,《論聖三》:這些規範寫在何處,難道不是在那本稱之為真理之光的書本裡?就在那裡,寫下了全部正義的法律,就從那裡,此法律進入實踐正義者的心裡,並非移植過去,而是在那裡留下印記,正如蓋章一般,圖紋從戒指刻在蠟上,但不脫離戒指。

聖多瑪斯,《論十誡》:自然律不是別的,乃是天主放在我們內的理性之光;藉著這光,我們認出何者應當奉行,何者應當躲避。這光或這法律,是天主在創造時賦予的。

1956. 自然道德律存在每一個人的心中,並由理性所奠定;就其命令來說,是普遍的,就其權威來說,及於所有的人。自然道德律表達人的尊嚴和確定人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西塞羅,《共和國》:確實有真正的法律存在,就是正直的理性;它符合本性,遍及眾人;它不可變更、永遠存在;它的命令要求盡職;它的禁令避免過錯。......若代之以相反的法律,便是一種褻瀆;這法律的規定,即使僅是其中的一條,也不允許忽略;至於要想把它全部廢止,誰也不能做到。

1957. 自然道德律的運用變化多端;它會要求,隨著不同的地方、時代和環境,作適當的反省,以便配合複雜的生活條件。然而,在不同的文化中,自然道德律始終是連繫人與人之間的規則,而且超越不可避免的差異,給人們指出共同的原則。

1958. 自然道德律是不可變更的,雖然經歷世代的變遷仍保持原貌;它是思潮和風氣激流中的中流砥柱,並作它們進步的支持。表達自然道德律的規律,在實質上也時常有效。即使有人連它的原則都加以否認,但不能把它摧毀,也不能自人心中把它剷除。在個人生活及社會生活中,它時常突然重新出現:

聖奧思定,《懺悔錄》:上主,偷竊肯定受到祢的法律,以及那寫在人心上的法律的懲罰,而且罪惡本身也擦不掉它(法律)。

1959. 自然道德律是造物主極其美好的工程,它給人提供堅實的基礎,以便在其上建築道德規律的大廈,為指導他作抉擇。自然道德律也安置了為建立人的團體不可或缺的道德根基。最後,自然道德律給民法提供不可缺少的基礎;民法或通過反省,從自然律的原則中抽取結論,或經過人為和法律性質的增添而與自然律連結起來。

1960. 自然道德律的命令,並非人人同樣地清楚和直接地知道。在現在的處境中,恩寵和啟示對有罪的人是必要的,為使宗教和道德的真理能夠「沒有困難地、不帶錯誤地、為眾人所確知」。自然道德律給啟示的法律和恩寵,提供一個天主所準備並由聖神的工程所配合的基礎。

二、舊約的法律

1961. 天主,我們的造物主和我們的救主,為自己擇選了以色列作為祂的民族,並給這民族啟示了祂的法律,藉此準備基督的來臨。梅瑟的法律表達許多理性可自然達到的真理。這些真理在救恩的盟約裡,曾予以宣布,並受到驗証。

1962. 舊約的法律是啟示法律的第一步。它的道德規範已濃縮在十誡中。十誡的誡命建立了人蒙召的基礎,而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旳;誡命禁止所有違反愛天主、愛近人的事,並命令為愛天主、愛近人所必要的事。十誡是一道光,光照眾人的良心,為給人顯示天主的召叫和道路,並為保護人對抗邪惡:

1963. 天主在十誡石板上寫下了人在自己的心中沒有讀到的。

依照基督徒的傳統,舊約的法律雖是聖的、屬靈的、美好的,但是仍不圓滿。它好似一個啟蒙師,指點應該做甚麼,但它自身不賦予力量,也不賦予使人滿全法律的聖神的恩寵。由於它不能除掉罪過,所以仍是奴隸的法律。依照聖保祿的說法,它的主要功用是在揭發和顯示罪惡,而罪惡是在人心中形成「肉性的法律」。不過,舊約的法律,在走向天國的路途上,是第一階段。它準備和安排選民和每一個基督徒,使他們在天主救主內皈依及接受信仰。舊約的法律由於是天主的話,提供一個常存的教導。

1964. 舊約的法律是為福音鋪路。「舊約法律是未來事件的預言和教誨」。它預言和預示解除罪惡的工程,這工程將由基督完成,它給新約提供形象、「預象」、象徵,為表達隨從聖神的生活。最後,舊約的法律藉著智慧書和先知書的教導,成為更完整的,並導向新約和天國。

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在舊約體制下,有些人……,懷有聖神的愛德和恩寵,首先嚮往屬靈和永遠的許諾,因此而歸屬於新約的法律。反過來說,在新約之下,也有一些隨從肉性的人,與新約法律的完善尚有一段距離:雖已歸屬於新約的權下,但為了激勵他們從事修德的功夫,害怕受責罰和若干現世的許諾有其必要。無論如何,即使舊約的法律也要求愛德,但它未賜給使「天主的愛傾注在我們心中」的聖神 (羅 5:5)。

三、新約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

1965. 新約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是天主的法律、自然道德律、啟示的法律在今世的成全。它是基督的工程,它特別表達在山中聖訓裡。它也是聖神的工程,藉著聖神,它成了內在的愛德律:「我必要與以色列家訂立新約……。我要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明悟中,寫在他們的心頭上;我要做他們的天主,他們要做我的人民」(希 8:8-10)。

1966. 新約的法律是聖神賜給信者的恩寵,藉著對基督的信德而領受的。它通過愛德而實施,借用主的聖訓教導我們應做甚麼,並藉聖事賦給我們實踐的恩寵:

聖奧思定,《論山中聖訓》:誰若虔敬而深入地默想我們的主在山上宣講的,也就是在瑪竇福音中我們讀到的聖訓,無疑地,必將找到基督徒生活的大憲章。…… 山中聖訓囊括了所有指導基督徒生活的適當規律。

1967. 福音的法律使舊約法律得以「完成」,淨化、超越並達致完美。在真福裡,它履行了天主的許諾,就是將許諾提升,步步導向「天國」。它是向那些妥作準備,願以信德接受此新希望的人說的,即:貧窮的、謙卑的、哀慟的、心裡潔淨的、為了基督而受迫害的人,如此規劃出通往天國的神奇道路。

1968. 福音的法律完成了舊約的誡命。主的山中聖訓,不但不廢止或貶抑舊約法律的道德規範,更釋放深藏著的潛力,提出嶄新的要求;聖訓為舊約法律啟發了天主的和人性的真理。它不外加新的規範,卻直接改造行為的根,就是改革人心,是在那裡,人選擇潔與不潔,也是在那裡,形成信、望、愛三德,並偕同此三德,修練其他的美德。這樣, 福音通過效法天父的完美,藉著寬恕仇人,為迫害者祈禱,並像天主那樣寬宏大量,把舊約的法律導向圓滿。

1969. 新約的法律實踐宗教的行為;使施捨、祈禱、禁食等行為指向那「在暗中看見的天父」,而不是渴望「為叫人們看見」。新約法律的祈禱 是「我們的天父」。  

1970. 福音的法律包括「兩條道路」之間決定性的抉擇和實踐主的話;福音的法律濃縮於此金科玉律:「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法律和先知即在於此」(瑪 7:12)。

全部福音的法律包括在耶穌的「新命令」裡(若 13:34),就是我們該彼此相愛,如同祂愛了我們。

1971. 傳自宗徒教導的道德教理宜於與主的聖訓相連接,如羅馬書十二至十五章;格林多前書十二至十三章;哥羅森書三至四章;厄弗所書四至五章,和其他章節。這道理以宗徒的權威傳授主的教導,特別在講解由對基督的信德所衍生的諸德時,這些德行由聖神的主要恩賜──愛德所激發。「你們的愛不可是虛偽的。……論兄弟之愛,要彼此相親相愛。……論望德,要喜樂;在困苦中,要忍耐;在祈禱上,要恆心;對聖者的急需,要分擔;對客人,要款待」(羅 12:9-13)。這教理也教導我們,根據我們與基督和教會的關係,處理良心的個案。

1972. 新約的法律稱為愛的法律,因為它更是由聖神所灌注的愛推動人行事,而非由怕懼之情;新約的法律又叫做恩寵的法律,因為它通過信德和聖事的途徑,賦給實踐的力量;新約的法律也叫自由的法律,因為它把我們自舊約禮儀和法律的規則中,解救出來,使我們在愛德的推動下自發地行事;最後,它使我們能越過僕人的地位──「不知道他主人所作的事」,成為基督的朋友──「因為凡由我父聽來的一切,我都顯示給你們了」(若 15:15),甚至達到享有繼承權的兒子的地位。

1973. 誡命以外,新約的法律也包括福音勸諭。天主的誡命和福音的勸諭,兩者之間的傳統區分,就在於愛德,基督徒生活的完美:誡命旨在教人避免凡與愛德不能相容的一切,而勸諭更教人躲避,那些本身雖不違反愛德,卻能阻止愛德成長的一切。

1974. 福音勸諭顯示出愛德是活力充沛的,不作更多的付出,總不滿意。福音勸諭發揮其強大的衝力,激勵我們屬靈的敏捷。基本上新約法律的完美,在於愛天主和愛近人的誡命。勸諭則指出更直接的途徑,更方便的方法,要各人隨其召叫去實踐:

聖方濟•沙雷,《論天主的愛》:(天主)並不願意每一個人遵守所有的勸諭,但只遵守那些因符合不同的個人、時間、機會、能力以及愛德所要求的那些勸諭。因為愛德是一切德行、誡命、勸諭,總括一句,一切法律和基督徒行為的皇后,給它們各自的位置、秩序、時間和價值。

撮要

1975. 按照聖經,法律是天主慈父的訓示,它指引人生活的道路,為達到許諾的真福並阻止作惡的行徑。

1976. 「法律是為了公益,基於理性而訂定的規則,由一個團體的負責人予以公布」。

1977. 基督是法律的終向,只有祂教誨並賜予天主的正義。

1978. 自然道德律,是人分沾天主的智慧和善良,因為人是按他的造物主天主的肖象而塑造的。自然道德律表達人的尊嚴,並構成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1979. 自然道德律是不變的,歷經世代仍保持原貌。表達自然道德律的規則,在實質上也時常有效。為建立道德規則及民法,自然道德律是不可缺少的基礎。

1980. 舊約的法律是啟示的法律的第一步,它的道德規範已濃縮在十誡中。

1981. 梅瑟的法律包括的許多真理,可通過理性自然地得知。天主曾啟示這些真理,是因為人在自己心裡不去讀它們。

1982. 舊約的法律是為福音作準備。

1983. 新約的法律是聖神的恩寵,藉著對基督的信德而領受,通過愛德而行動。它在主的山中聖訓裡特別表達出來,並藉聖事將恩寵賦予我們。

1984. 福音的法律完成舊約的法律、超越它並使之達致完美:舊約的許諾是藉著天國的真福得以完成,舊約的誡命是藉著改變人心──行為的根源而達致完美。

1985. 新約的法律是愛的法律、恩寵的法律、自由的法律。

1986. 誡命以外,新約的法律也包括福音勸諭:「教會的聖德特別由許多的勸諭所培養,這就是主在福音內建議祂的門徒遵守的勸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