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天 申十二~十五 蔣祖華
【每日讀經】 Day 111
聖經章節:申十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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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參閱《舊約導讀》房志榮,光啟出版社;《申命紀釋義》韓承良著,思高聖經學會;The Jerome Biblical Commentary, Edited by Raymond E. Brown, S. S., Joseph A. Fitzmyer, S.J., Roland E. Murphy, O. C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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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經文的背景。約史雅王在聖殿發現了法律書(列下二二8-13),學者以為他發現的就是申命記(或至少是這部分經文),更大的可能是他『託古改制』,安排了這個事件。總之,與之前的章節相比,第十二章起明顯地是另外的一段,稱之為「法律書」(十二章到二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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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的重點在於勸勉以民遵守法律,前十一章也反覆強調此點,但法律的內容則在這些稱為「法律書」的章節中記載,我們將分三天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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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拜其他神祇與禮儀集中的規定(十二和十三章)。這兩個規定是彼此相關的,為的是要將以民與外邦人區別出來。十二章一開始就強調要剷除所有外邦的神壇或雕像,因為「不可像他們那樣崇拜上主」(十二1-4);接著插入關於禮儀集中的規定(十二5-28);之後又是提醒以民不應仿效外邦人的宗教敬禮(十二29-十三1),指出一些應小心戒避的誘惑:引人事奉其他神的先知(十三2-6)、或是家人朋友(7-12)、同城的人(8-18)。結論是「聽從上主你的天主的話」,「遵守誡命」,「實行上主眼中視為正直的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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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集中的規定(十二5-28)。奉獻祭品給上主的宗教活動,各支派應該集中在某特定的地點,這就是禮儀集中的法律:「你們只可到那裡去尋求他,在那裡奉獻你們的全燔祭… 」(十二5-6)這樣的說法重複數次:5-7節、8-12節、13-19節,目的在於保護對上主敬禮的純正,以免與當地的宗教活動混合,而對天主產生多神的觀念。不過這樣的規定,民長與撒羅滿時代都未實現,倒是約史雅王的宗教改革強調此點。所以也有人懷疑這是約史雅王的「託古改制」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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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的禁忌(十四3-21)。區分可吃與不可吃的食物,並賦予宗教的義意(禁忌),即分別為聖。此與肋未記十一章的規定相似,可對照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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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一之物(十四22-29)。不同於後來如同納稅般的什一奉獻,是為了供養肋未人與司祭,此時的什一,指的是這些收穫原來屬於上主,為此向上主感恩,共同吃喝。當然沒有產業的肋未人理應邀請,但同時「外方人、孤兒、寡婦」也都可以來吃喝。此時的什一是充滿感恩、愛德與共融的喜樂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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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年(十五1-18)。如同安息年的規定,每隔七年應豁免一切債務,大方借貸窮人、並使奴隸自由。這是一個崇高的理想,雖然並沒有真正地實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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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頭胎的牲畜(十五19-23)。如同梅瑟法律,頭胎牲畜應獻與上主。如同什一之物一樣,在此的規定是充滿感恩的喜悅,而非法律的要求。
與主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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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強調與其他宗教分別,強調禮儀集中,對我們新約子民有怎樣的提醒?我們是真如耶穌所言的「以心神與真理(真誠)來朝拜」,或是我們是以其他宗教的想法或人間的價值觀來過我們的信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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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一之物」和「豁免年」的理想來反省我們對財物的觀念。我真的認為我的一切財物都是來自上主,因此應該喜樂地奉獻一部份,歸還給天主、供應教會公職人員、並與窮人共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