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期 第十週 星期四
單數年 常年期 第十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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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曾經照耀在我們心中,
為使我們以所閃耀的天主的光榮和知識,來光照別人
讀經一:格後三15~四1、3-6
而且直到今天,幾時讀梅瑟時,還有帕子蓋在他們的心上;他們幾時轉向主,帕子就會除掉。主就是那神;主的神在那裏,那裏就有自由。我們眾人以揭開的臉面反映主的光榮的,漸漸地光榮上加光榮,都變成了與主同樣的肖像,正如由主,即神在我們內所完成的。
為此,我們既蒙垂青,獲得了這職務,我們決不膽怯;但如果說我們的福音也被蒙住了,那只是為喪亡的人蒙著,因為今世的神已蒙蔽了這些不信者的心意,免得他 們看見基督──天主的肖像──光榮福音的光明。因為我們不是宣傳我們自己,而是宣傳耶穌基督為主,我們只是因耶穌的緣故作了你們的奴僕。因為那吩咐『光從 黑暗中照耀』的天主,曾經照耀在我們心中,為使我們以那在【耶穌】基督的面貌上,所閃耀的天主的光榮的知識,來光照別人。
釋義(吳素賢)
猶太人不接受主耶穌基督,當他們除掉阻礙見主的帕子,才能面向主,接受主的光榮。復活的主與聖神一起工作,使人得自由。揭去帕子的人不斷地從主基督領受光榮,使光榮愈增,日漸肖似基督。
基督徒一旦蒙召為福音服務,決不膽怯;看不清耶穌基督的人,是因為撒旦蒙蔽他們的眼目。基督徒以從耶穌基督獲得之光榮知識,再光照其他人。作為基督之僕人,宣傳主,不傳自己。
福音:瑪五:20-26 線上播放
那時,耶穌向門徒說:「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所以,你們若在祭壇前,要獻你們的禮物時,在那裏想起你們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們的禮物留在那裏,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給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裏。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裏出來。」
釋義
延續昨日福音,耶穌開始以具體的例子說明,什麼是法律的成全。耶穌時代的人如果違法殺人,將接受法律的裁判,往往被判處死刑。這樣的法律是以刑罰約束人外在的行為。但是,耶穌強調法律的精神,不在於刑罰,而在於使人的內在徹底改變。
耶穌說不僅「不可殺人」,也禁止人有任何仇恨的心態、發怒、或不尊敬他人(罵人是「傻子」,輕視人是「瘋子」)。因此,為滿全這條法律,要求內心的徹底改變,即把一切人視為兄弟姊妹,沒有例外地尊重接納所有的人。耶穌提出兩個具體的做法:一是與仇人和好,這是比祭獻還要重要的事;二是對於爭訟應當和解,亦即寬恕得罪我們的人。因此,「不可殺人」的根本意義在於尊重他人,對別人顯示關懷慈愛之心。
反省
我是否常常尋求和得罪我的弟兄姊妹和好?
是否我總是斤斤計較別人對我的虧待?是否願意寬恕傷害我的人?
祈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