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信仰的宣認-耶穌基督在比拉多執政時蒙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而被安葬

第四條

「耶穌基督在比拉多執政時蒙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而被安葬」

 

571.  基督的十字架及復活的逾越奧跡,是宗徒們及後世教會應向世界宣揚的喜 訊之核心。天主的救恩計劃,藉著祂聖子耶穌基督的贖罪死亡,「一次 而永遠地」完成了。

 

572.  教會忠於耶穌在其逾越節前後對「全部經書所作的解釋」:「默西亞不是 必須受這些苦難,才進入祂的光榮嗎?」(路 24:26-27,44-45)耶穌的苦難 採取具體的歷史性形態,由於祂曾被「長老、司祭長和經師棄絕」(谷 8:31),他們把祂「交給外邦人戲弄、鞭打及釘死」(瑪 20:19)。

 

573.   因此, 信仰能設法探討福音書所忠實傳遞的,耶穌死亡的情形,並靠其 他歷史資料予以証明,這樣能進一步地了解救贖的意義。

 

第一節 耶穌和以色列

 

574.  在耶穌的公開活動初期,一些法利塞人和黑落德黨人,聯同一些司祭和經 師,就已商討要除掉祂。耶穌因了某些行為(驅魔、赦罪、安息日治病、 對法律潔與不潔的誡條所作的獨特解釋,與稅吏、公開與罪人的交往), 曾被居心不良的人懷疑為附魔者。祂被指控:說褻瀆的話與做假先知, 這些宗教罪行,按照法律本該處以用石頭砸死之刑。

 

575.   因此,為一般的天主子民 (7:48-49),尤其為耶路撒冷的宗教首長,即若望福音所多次稱呼的「猶太人」,耶穌的許多言行是一個反對的記號」(路2:34)。當然,祂跟法利塞人的關係並非只是 爭辯性的; 有些法利塞人叫祂提防可能發生的危險。 耶穌稱讚了一 些法利塞人, 例 如谷十二章三十四節所記 載的經師, 並多次在法利塞人的家中吃飯 。 耶穌肯定了由這些天主子民 的宗教優秀分子所認同的道理:如死人的復活, 虔誠的方式(施捨、祈禱和禁食),視天主為父親的習慣,以及愛主愛人誡命的重要性。

576.   在許多以色列人的眼中,耶穌的行動好像反對選民下列的基本制度:

 

──須遵守法律書明文規定的一切誡命,此外,對法利塞 來說,還加 上其口傳的解釋。

──耶路撒冷聖殿的 要特色,是它被視為天主以超越方式寓居的神聖 地方。

──信奉唯一的天主,無人可分享祂的光榮。

一、耶穌與法律

577.  耶穌在山中聖訓的開始,在新盟約恩寵的光照下,講解西乃山上天主於第一次盟約中所頒布的法律時,作了鄭重的聲明: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瑪5:17-19)。

578. 因此,以色列的默西亞──耶穌,既是天國中最大的,按照祂自己所說的話,就應該全面地遵守法律,連最小的誡命也不例外。祂也是唯一可以做到此事的人。猶太人自認從未能夠遵守全部法律,因為難免會違反最小的誡命。因此,每年的贖罪節,以色列子民都為了自己違反法律而向天主求恕。事實上,法律構成了一個整體,就如聖雅各伯所說的:「誰若遵守全部法律,但只觸犯了一條,就算是全了」(雅2:10)。

 

579. 這項不但 照字面、而 且按精神去遵 守全部法 律的 原則,原是法 利塞人所 珍視 的。他們在以色 列中提 出了這個原則, 促使穌時代的許多猶太人, 懷有極大的宗教熱忱。 而這熱忱, 若不淪為一種 詭辯的「偽善」能準備人民接受那前所未聞的天主的干預, 就是將由唯一的義者,替所有罪人完全地遵守法律。

 

580. 圓滿地完成法律,只能是那位神聖立法者之工作 祂就是生於法律管轄下的天主子。在耶穌身上,法律不再是刻在石版上,而是寫在祂作為僕人的「心頭上」(耶31:33),祂「忠實地傳報真道」(依42:3),藉此,成了「人 民的盟約」( 依42:6) 。耶穌完成法律,甚至承受了「法律的咒罵」( 迦 3:13) 這咒罵是由那些「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的人(迦3:10)惹來的:因為基督的死亡的是為「補贖在先前盟約之下所犯的罪過」(希 9:15)。

581. 耶穌被猶太人和他們的精神領袖,視為「拉比」(師傅)。很多次,祂提出一些有關猶太 拉比解釋法律方面的辯論。但同時祂又不能不與法律學士衝突;因為,祂並不滿足於 提出與他們一樣的解釋:「因為祂教訓他們,正像有權威的人,不像他們的經師」(瑪 7:28-29)。在祂身上,一如在西乃山上,有同樣的天主聖言發出,這聖言在西乃山上使 梅瑟書寫法律,並在真福山上再次被人聽到。它並不廢除法律,而是使它完成,以屬 神方式給予它最後的解釋:「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我卻對你們說」(瑪 5:33- 34)。耶穌用這同樣的天主的權威,否定了法利塞人「人的傳統」(谷 7:8),因它們「廢 棄了天主的話」(谷 7:13)。

 582. 此外,耶穌也完成有關食物潔淨與否的法律,這對猶太人的日常生活十分重要;耶穌以 屬神的解釋揭露它的「教育」意義:「凡從外面進入人內的,不能使人污穢……這是 說一切食物都是潔淨的……凡從人裡面出來的,那才使人污穢。因為從裡面,從人心 裡出來的是些惡念」(谷 7:18-21)。耶穌以屬神的權威,決定性地解釋法律,往往會與 某些法學士衝突。雖然祂用一些屬神的徵兆,來証明祂的解釋,但他們並不接受祂的 解釋。這點在有關安息日的問題上尤為顯著:耶穌多次應用經師的辯論方法,說明祂 為事奉天主、為服務近人所做的治病工作,並不觸犯安息日的規定。

二、耶穌與聖殿

583. 耶穌一如在祂以前的先知們,對耶路撒冷的聖殿顯示了最深切的尊重。祂 誕生後四十天,被若瑟和瑪利亞呈獻於聖殿(路 2:22-39)。祂十二歲時, 決定留在聖殿裡,為提醒父母,祂必須從事祂父的工作。祂在隱居生活 中,每年,至少為過逾越節,都上耶路撒冷去。就連在祂的公開傳教生 活中,為過猶太人的大慶節而定期去耶路撒冷。

584. 耶穌前往聖殿,作為與天主相遇的特選地方。對祂來說,聖殿是祂天父的 住所,祈禱的地方,祂看見殿院成了商場,便大發義怒。祂把商人由聖 殿裡驅逐出去,是因為受了對天父妒愛的催促:「不要使我父的殿宇成 為商場。門徒們就想起了經上記載的:『我對祢殿宇所懷的熱忱,把我 耗盡』(詠 69:10)」(若 2:16-17)。在祂復活後,宗徒們仍對聖殿保持著宗 教上的尊崇。

585. 然而耶穌受難之始,曾宣布這座美妙的建築物將被毀滅,竟沒有一塊石頭 留在另一塊石頭上。這裡是在宣告最後時期的一個記號,祂將以自己的 逾越揭開最後時期的序幕。但當祂受大司祭審問時,這預言被假見証歪 曲地引用,當祂被釘在十字架上時又作為侮辱祂的笑柄。

586. 耶穌從未敵視過聖殿,祂曾在那裡講過主要道理,而且還願意聯同伯多祿 一起繳納殿稅,而伯多祿是祂所立的教會的基石。更進一步,祂把自己 視同聖殿,視作天主在人間的永久住所。為此,祂身體的被殺,就是宣 告聖殿的毀滅,這毀滅顯示救恩史已進入了一個新的紀元:「到了時 候,你們不在這座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朝拜父」(若 4:21)。

三、耶穌與以色列對唯一天主和救世主的信仰 耶穌與以色列對唯一天主和救世主的信仰

587. 法律和耶路撒冷聖殿,固然能夠成為以色列宗教首領「反對」耶穌的機 會,然而為這些人來說,真正的絆腳石卻是祂在贖罪上的角色,贖罪是 天主的至高工程。

588. 耶穌親切地與稅吏和罪人吃飯,一如對法利塞人一樣,這使法利塞人甚為 反感。針對那些「自充為義人,而輕視他人的」(路 18:9)法利塞人,耶 穌聲明說:「我不是來召叫義人,而是召叫罪人悔改」(路 5:32)。而且 祂還向法利塞人進一步強調,由於罪惡那麼普遍,那些自以為不需要救 恩的人,已成了看不見自己的瞎子。

589. 最令法利塞人反感的,是耶穌將祂善待罪人的慈悲視為天主自己對罪人的 態度。祂甚至使人明白,與罪人們同桌共席 ,是要讓罪人參與默西亞的 宴席。不過,尤其耶穌在赦免人罪的時候,祂使以色列的宗教首長處於 進退維谷的困境。他們在震驚中,不是恰當地說過:只有天主才能赦罪 嗎?耶穌既然赦罪,或是祂說了褻瀆的話,因為祂只是人,卻自稱與天 主平等;或是祂說了實話,而親身使天主的名字臨現和顯示出來。

590. 只有耶穌的天主身分才能解釋下面如此的絕對要求:「不隨同我的,就是 反對我」(瑪 12:30);同樣,當祂說到:「這裡有一位大於約納的……這 裡有一位大於撒羅滿的」(瑪 12:41-42),「這裡有比聖殿更大的」(瑪 12:6)時;或當祂談到自己,提及達味稱默西亞為自己的主時,及當祂 說:「在亞巴郎出現以前,我就有」(若 8:58);祂甚至說:「我與父原 是一體」(若 10:30)。

591. 耶穌要求耶路撒冷的宗教首長們,要因祂所完成的父的工程而相信祂。然 而這樣的信德行為,必須在天主恩寵的吸引下 經過奧秘的自我死亡而 「由上重生」(若 3:7) 才能產生。這樣一個皈依的要求,面對著許諾如此 不可思議的完成,可使人明白猶太公議會對耶穌的悲劇性的誤會,而認 為祂是褻聖者,應受死刑。它的成員這樣作,是出於「無知」和「硬著 心」(谷 3:5; 羅 11:25) 的「不信」(羅 11:20)。

撮要

592. 耶穌並未廢除西乃山的法律,而是使它完成。祂這麼圓滿地完成它,以致 揭露它的終極意義及補贖觸犯法律的罪過。

593. 耶穌尊重聖殿,在猶太人的節日中去聖殿朝聖,祂用一種妒愛愛了這座天 主在人間的住所。聖殿是祂奧跡的預象,祂曾預言聖殿的毀滅,以顯示 祂本身的被殺及救恩史的新紀元的開始,那時祂的身體將是最後的聖 殿。

594. 耶穌所完成的行動,如赦免罪過,顯示出祂自己就是救世主、天主。某些 猶太人不承認祂是降生成人的天主,只看祂是「一個把自己當作天主的 人」(若 10:33),便斷定祂是一個褻聖者。

第二節 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 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

一、耶穌受審 猶太當局對耶穌不同的看法

595. 在耶路撒冷的宗教首領中,不祇是法利塞人尼苛德摩,或顯要阿黎瑪特雅人若瑟,暗中 作了耶穌的門徒,而且為了耶穌的緣故,在首領中長期地存有不同的意見,以致在耶 穌受難前夕,聖若望能說,在首領中,「仍有許多人信從了祂」,縱使其方式很不完 善(若 12:42) 。此事毫不令人驚奇,只要想到五旬節翌日,「司祭中也有許多人,服從 了信仰」(宗 6:7) ,而且「有幾個法利塞黨人也信了」(宗 15:5),以致聖雅各伯對聖保 祿說:「在信教的猶太人中盈千累萬,都是熱愛法律的人」(宗 21:20)。

596. 耶路撒冷的宗教首領對於耶穌所持的態度並不一致。法利塞人曾經威脅那些跟隨祂的人 將被逐出會堂。對那些害怕「眾人都會信從祂,羅馬人必要來,連我們的聖殿和民族 都要除掉」(若 11:48) 的人,大司祭蓋法提議並預言說:「寧可叫一個人替百姓死,以 免全民族滅亡」(若 11:49-50)。公議會以耶穌是褻聖者的罪名,宣布祂「該死」(瑪 26:66) ,但公議會由於失去了處死的權力,所以把耶穌交給了羅馬人,控告祂政治叛 亂 ,如此祂與被控「造反」的巴辣巴(路 23:19)被置於同等地位。大司祭向比拉多所施 的恫嚇,也屬於政治性的,就是要他定耶穌死罪。

耶穌的死亡不能歸咎全體猶太人

597. 福音所敘述的耶穌及其受審過程確有其歷史的複雜性,只有天主才知道與 此案有關的人(猶達斯、公議會、比拉多)的個人罪咎。縱使受人操縱的 群眾曾呼喊,宗徒在聖神降臨後勸人悔改時也作全面的指責,但我們還 不能把責任歸咎耶路撒冷的全部猶太人,因為耶穌自己曾在十字架上寬 恕了他們;伯多祿效法了祂,承認耶路撒冷的猶太人以及他們首領的 「無知」(宗 3:17)。我們更不能由民眾的呼聲:「祂的血歸在我們和我 們的子孫身上」(瑪 27:25) (它只是一種認可的格式),而在時空上把責任擴展至其他的猶太人身上:

教會很恰當地在梵二大公會議中宣布:「他們在基督受難時所犯的過錯,不應毫無辨 別地歸咎於當時生活的全體猶太人,也不可責怪今日的猶太人……不應將猶太人視作 被天主遺棄或被詛咒的,就好像這事出自聖經」。

所有的罪人造成基督的苦難

598. 教會在其信仰的訓導及聖人的見証中,從未忘卻「每個罪人確實是使神聖 救主受苦受難的兇手和刑具」。想到我們的罪觸犯基督本人,教會毫不 猶豫地把耶穌苦難的最嚴重責任歸咎於基督徒,而基督徒卻往往把此責 任完全推給猶太人:

《羅馬教理》:我們應把那些繼續再次失足犯罪的人,視為犯了這種嚴重過失的人。 因為是我們的罪使基督受十字架的苦刑,那些沉溺於邪惡的人,無疑地是「重新在心 內釘天主子在十字架上,並凌辱祂,因為祂在他們心中」,我們該承認,在此情況 下,我們的罪較諸猶太人的罪更嚴重,因為保祿曾為他們作証說:「如果他們認識 了,決不至將光榮的主釘在十字架上」(格前 2:8)。反之,我們基督徒雖承認自己認識 祂,但當我們以行為否認祂時,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在耶穌身上下毒手。

聖方濟•亞西西,《勸言》:也不是魔鬼釘耶穌在十字架上,而是你和魔鬼一起釘死 祂,而且當你沈迷於惡習和罪惡時,你再次釘死祂。

二、在天主救恩計劃中基督救贖性的死亡 在天主救恩計劃中基督救贖性的死亡

「按天主預定的計劃耶穌被交付」

599. 耶穌的慘死並非環境不幸的巧合的偶然結果。它屬於天主計劃的奧秘,正 如聖伯多祿在五旬節第一次講道中,向耶路撒冷的猶太人所解釋的: 「祂照天主已定的計劃和預知,被交付了」(宗 2:23)。聖經的這句話, 並不表示那些「交付耶穌」(宗 3:13)的人,只是天主預先寫好的劇本的 消極執行者。

600. 時間的每一刻都真真實實地呈現在天主面前。所以祂「預定」自己的永遠 計劃時,也包括每人對祂恩寵的自由回應:「實在,黑落德和般雀比拉 多,與異民和以色列人聚集在這座城內,反對祢的聖僕人耶穌,反對祢 的受傅者,實行了祢的手和計劃所預定要成就的事」(宗 4:27-28)。天主 允許了他們的盲目行為,以完成祂救恩的計劃。

「按聖經所載祂為我們的罪而死」

601. 天主透過義者僕人之死的這項救恩計劃,曾預先在聖經上被宣布為救贖普 世的奧跡,即是解救人類脫離罪惡奴役的奧跡聖保祿在一次信仰的宣認 中,聲稱他曾「領受了」此項訊息,即「基督照經上記載的,為我們的 罪死了」(格前 15:3)。耶穌的贖罪死亡特別應驗了受苦僕人的預言,耶 穌自己也在受苦僕人的光照下,去解釋祂生命和死亡的意義。祂復活 後,把聖經的這項解釋教導厄瑪烏的門徒,然後也教導宗徒。

「天主使祂替我們成了罪人」

602. 因此,聖伯多祿能在天主的救恩計劃內寫出宗徒的信仰:「該知道:你們 不是用能朽壞的金銀等物,由你們祖傳的虛妄生活中被贖出來的,而是 用寶血,即無玷無瑕的羔羊基督的寶血。祂固然在創世以前就被預定了 的,但在這最末的時期為了你們才出現」(伯前 1:18-20)。隨原罪而來的 人類罪惡,受到了死亡的制裁。天主派遣自己聖子取了奴僕的形體,即 是那因罪惡而墮落及被註定要死的人類形體,「天主使那不認識罪的, 替我們成了罪,好叫我們在祂內成為天主的正義」(格後 5:21)。

603. 從未有人指責耶穌犯過罪,耶穌說:「你們中誰能指証我有罪」,但在祂 常與父契合的救贖之愛中,祂接受我們因罪遠離天主的處境,致使祂能 以我們的名義在十字架上說道:「我的天主,我的天主,祢為甚麼捨棄 了我?」 (谷 15:34; 詠 22:2)。由於祂跟我們罪人如此團結一致,「天主 沒有憐惜自己的兒子,反而為我們眾人把祂交出了」(羅 8:32),為使我 們「因著祂聖子的死,得與天主和好」(羅 5:10)。

天主主動地顯示祂救贖普世人類的愛

604. 天主為了我們的罪而把自己的兒子交出時,顯示了祂對我們的計劃是一項 慈愛的計劃,先於我們的任何功績。「愛就在於此:不是我們愛了天 主,而是祂愛了我們,且打發自己的兒子,為我們做贖罪祭」(若一 4:10)。「基督在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就為我們死了,這証明了天主怎 樣愛我們」(羅 5:8)。

605. 這愛不是排斥性的,耶穌在亡羊比喻的結論中說過:「同樣,使這些小子 中的一個喪亡,決不是你們在天之父的意願」(瑪 18:14)。祂強調「交出 自己的生命,是為大眾作贖價」(瑪 20:28) ;這「大眾」一詞並不表示有 所限制,只是把整個人類與捨生救他們的唯一救贖者相對而已。教會追 隨宗徒們的訓誨而宣認,基督為所有人而死,沒有一個例外,「無論過 去、現在或將來,沒有一個人,基督沒有為他受過苦的」。

三、基督為我們的罪將自己奉獻給天父 基督為我們的罪將自己奉獻給天父 基督將整個生命奉獻給天父

606. 天主子「從天降下,不是為執行祂的旨意,而是為執行派遣祂來者的旨 意」(若 6:38),「基督一進入世界便說:……看,我已來到……天主, 我來為承行祢的旨意……我們就是因這旨意,藉耶穌基督的身體,一次 而為永遠的祭獻,得到了聖化」(希 10:5-10)。聖子在降生之初,就把天 主的救恩計劃納入自己的救贖使命中:「我的食物就是承行派遣我來者 的旨意,完成祂的工程」 (若 4:34)。耶穌為「全世界的罪」(若一 2:2) 而 作的贖罪祭,是祂跟聖父共融之愛的表現:「父愛我,因為我捨掉我的 性命」(若 10:17),並且「為叫世界知道我愛父,父怎樣命令我,我就照 樣去行」(若 14:31)。

607. 這種遵從天父贖世慈愛計劃的願望, 激勵著耶穌整個的生活,因為祂那 贖罪的苦難正是祂降生的理由:「父啊!救我脫離這時辰吧!但正是為 此,我才到了這時辰」(若 12:27)。「父賜給我的杯,我豈能不喝嗎?」 (若 18:11)。而且當祂被釘十字架上,在一切完成之前,祂還說:「我 渴」(若 19:28)。

「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 「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

608 若翰答應在罪人中為耶穌施洗後,便望著祂,指出祂是「天主的羔羊,除 免世罪者!」(若 1:29) 這樣,他顯示耶穌也是那默默地被人牽去宰殺、 承擔大眾罪過的受苦僕人;逾越節羔羊是第一次逾越節使以色列民得救 的象徵。基督的一生都表達祂的這項使命:「服事人類,並交出自己的 性命,為大眾作贖價」(谷 10:45)。

耶穌自由地擁抱父的救贖之愛

609. 耶穌在其人性的內心深處,由於懷有天父對人的愛,祂就「愛他們到底」 (若 13:1),「因為為自己的朋友捨掉性命,再沒有比這更大的愛情了」 (若 15:13)。這樣,在祂的苦難和死亡中,祂的人性成了天主之愛的自由 和完美工具,這是天主願意人得救的愛。事實上,為了愛天父和愛天父 所願拯救的人類,祂自由地接受了祂的苦難和死亡:「誰也不能奪去我 的性命,而是我甘心情願捨掉它」(若 10:18)。由此耶穌自由地走向死亡 的時候,顯示出天主子的至高自由。

耶穌在最後晚餐中預先自由地奉獻祂的生命

610 耶穌甘願自我奉獻的至高表現,就是在「祂被交付的那一夜」(格前 11:23),當祂與十二位宗徒吃晚餐的時候所作的:耶穌在受難前夕,當 祂還是自由的時候,就把這與宗徒們共進的最後晚餐,作為祂甘願自獻 於父,以拯救人類的紀念:「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而交付的」(路 22:19)。「這是我的血,新約的血,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瑪 26:28)。

611. 祂在這時所建立的聖體聖事,將是祂祭獻的「紀念」。耶穌也將宗徒們包 括在祂的奉獻中,並要求他們,把這祭獻持續下去 。藉此,耶穌把自己 的宗徒們建立為新約的司祭:「我為他們祝聖我自己,為叫他們也因真 理而被祝聖」(若 17:19)。

山園祈禱

612. 耶穌在最後晚餐自我奉獻時所預嘗的新約之杯,稍後在山園祈禱時從父的 手中接受下來, 使自己「聽命至死」(斐 2:8)耶穌祈求說:「我父!若是 可能,就讓這杯離開我吧!」(瑪 26:39)。祂藉此表達了祂人性對死亡所 懷的恐懼,因為祂的人性一如我們的人性,原是註定為承受永生的。 此 外,祂的人性與我們的人性不同之處,是前者完全免於罪惡,而罪則是 死亡的成因;但最重要的,耶穌的人性是被「生活的」(默 1:17)「生命 之源」(宗 3:15)的天主性的位格所攝取。耶穌藉人性意願去承行天父的 意願,接受了祂贖罪性的死亡,為的是「在祂身上,親自承擔我們的罪 過,而上了木架」(伯前 2:24)。

基督的死是唯一和決定性的祭獻

613. 基督的死是逾越祭獻,藉此「除免世罪的羔羊」(若 1:29)完成了人類決定 性的救贖,它又是使人與天主重新共融的新約祭獻,藉那「為大眾傾 流,以赦免罪過」(瑪 26:28)的血,使人與天主重歸於好。

614. 基督的這個祭獻是唯一的:它完成及超越一切其他的祭獻 它首先是天主 父自己的恩賜:是父把自己的兒子交出,為使我們與祂重修舊好。這祭 獻同時是降生成人的天主子的奉獻,祂自願地並為了愛情,藉著聖神奉 獻自己的生命予聖父,為賠補我們的抗命行為。

耶穌以祂的服從代替我們的抗命

615. 「正如因一個人的悖逆,大眾都成了罪人;同樣,因一個人的服從,大眾 都成了義人」(羅 5:19)。耶穌服從至死,藉此完成了受苦僕人對他人罪 過的承擔,祂「犧牲了自己的性命,作了贖罪祭」並「承擔大眾的罪 過,使多人成義,因為祂承擔了他們的罪過」。耶穌賠補了我們的過錯 並為我們的罪向父作了賠償。

耶穌在十字架上完成祂的祭獻

616. 是基督那「愛到底」(若 13:1)的愛,給予祂的祭獻以救贖、賠補、贖罪、 和補償的價值。祂在奉獻自己的性命時,認識和愛了我們眾人。「基督 的愛催迫著我們,因我們曾如此斷定,既然一個人替眾人死了,那麼眾 人就都死了」(格後 5:14)。無論甚麼人,即使是最聖的,也不能承擔眾 人的罪過,並為所有人自作祭獻。唯有在基督身上的天主子位格──既 超越又包含眾人,且使祂成為人類的元首──才能為所有人作出救贖的 祭獻。

617. 特倫多大公會議教導說:「祂那在木架上的極其神聖的苦難,為我們賺得 了成義」,並強調基督祭獻作為「永遠救恩之源」(希 5:9) 的唯一特色。 而教會在尊崇十字架時,唱道:「萬福,十字聖架,唯一的希望!」。

我們參與基督的祭獻

618. 十字架是基督的唯一祭獻,基督是「天主與人之間的唯一中保」(弟前 2:5)。但因天主子降生成人,「在某種程度上,與每個人結合在一 起」。「聖神給眾人提供參加逾越奧跡的可能性,但其方式只有天主知 道」。基督叫自己的門徒們背起他們的十字架跟隨祂,因為祂為我們受 了苦,給我們留下榜樣,叫我們追隨祂的足跡。事實上,祂願那些首先 受惠者也參與祂的贖罪祭獻。此事以最完美的方式在祂的母親身上完 成,她比任何人都更密切地與基督救贖的苦難奧跡相連。 聖羅撒•利馬,《奇妙的生命》:十字架以外,沒有其他上天之梯。

撮要

619. 「基督照經上記載的,為我們的罪死了」(格前 15:3)。

620. 我們的救贖來自天主對我們主動的愛,因為「是祂愛了我們,且打發自己 的兒子,為我們做贖罪祭」(若一 4:10)。「原來天主在基督內,使世界 與天主和好」(格後 5:19)。

621. 耶穌為救我們而甘願犧牲了自己。在最後晚餐中,祂預先表達及實現了此 項犧牲:「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而捨棄的」(路 22:19)。

622. 基督的救贖在於此:祂「來……交出自己的生命,為大眾作贖價」(瑪 20:28),就是「愛祂自己的人到底」(若 13:1) ,為把他們「由他們祖傳的 虛妄生活中救贖出來」(伯前 1:18)。 

623. 耶穌藉服從父,「甚至死在十字架上」(斐 2:8)的那種愛,完成了受苦僕 人的贖罪使命,使許多人成義,因為祂承擔了他們的罪過。

第三節 耶穌基督被埋葬 耶穌基督被埋葬

624. 「這原是出於天主的恩寵,使祂為每個人嘗到死味」(希 2:9)。天主在祂 的救恩計劃中,安排了祂的兒子,不但「為我們的罪死了」(格前 15:3),而且也「嘗到死味」,就是在祂於十字架上斷氣及復活之間的那 段時期經驗死亡,靈魂與肉身分離的處境,基督死後的情況就是埋葬和 下降陰府的奧跡。這就是聖週六紀念的奧跡,基督被安放在墓穴裡,顯 示天主在完成人類的救恩,給宇宙帶來和平後,進入「第七日」偉大的安息中。

基督的身體留在墓中

625. 基督在墓中的逗留,構成了兩個狀態的真實聯繫,一是逾越前的能受苦狀 態,另一個是復活後現有的光榮狀態。這同一位「生活者」可以這樣 說:「我曾死過,可是我如今卻活著,一直到萬世萬代」(默 1:18)。 聖額我略•尼撒,《教理講述》:天主子並沒有阻止死亡把靈魂與身體分離,一如自 然界所發生的,但祂以復活把兩者重新結合起來,為的是在祂身上,成為死亡與生命 的相遇,阻止在祂身上產生死亡的自然分解,而祂自己則成為那分離部分重新結合的 根源。

626. 由於曾被殺害的「生命之原」就是同一位「死而復活的生活者」,天主子 的屬神位格必須繼續攝取祂那因死亡而分開的靈魂與肉體: 聖若望•達瑪森,《論正統信仰》:事實上,在基督死亡時,靈魂曾與肉身分離,但 獨一的位格並未因此被分為兩個,因為基督的肉身和靈魂,一開始就以同等地位存在 於聖言的位格上;故在死亡時,雖然兩者分離,但仍各自留在聖言的同樣和唯一的位 格中。

「祢絕不讓祢的聖者見到腐朽 祢的聖者見到腐朽」

627. 基督的死亡是真實的死亡,因為它結束了祂的塵世生活。但由於祂的肉身 跟聖子位格的結合,並未受到其他屍體一般的遭遇,因為「天主的能力 使基督的肉體免遭腐朽」。對於基督可以同時說:「祂從活人的地上被 剪除」(依 53:8),並說:「我的肉軀無憂安眠,因為祢絕不會將我遺棄 在陰府,祢也絕不讓祢的聖者見到腐朽」(詠 16:9-10)。耶穌「第三天」 (格前 15:4; 路 24:46)復活就可証明此點,因為一般相信由第四天起,屍 體會開始腐爛。 「與基督同葬」

628. 聖洗的原始和圓滿的標記是浸水,它有效地表示基督徒進入墳墓,與基督 死於罪惡,以獲得新生:「我們藉著洗禮已歸於死亡與祂同葬了,為的 是基督怎樣藉著父的光榮,從死者中復活了,我們也怎樣在新生活中度 生」(羅 6:4)。

撮要

629. 耶穌為造福每個人而嘗到了死亡的滋味 ,死而被埋葬的那一位確是降生 成人的天主子。

630. 在基督被埋在墓中的期間,祂天主性的位格仍繼續統攝著被死亡所分離的靈魂和肉身。為此,基督死後的身體,卻「沒有見到腐朽」(宗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