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數種規誡

第二十一章 數種規誡

1–9節 暗殺事件

1 如果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地方,發現有人被殺,曝屍原野,卻不知道是誰殺了他,
2 你的長老和官長應出來,從被殺者測量到四周各城,
3 看那一座城離被殺者最近;然後這城的長老應牽來一頭尚未耕作,尚未負軛的母牛犢。
4 這城的長老應把母牛犢牽到尚未耕耘播種的地方,靠近常流的溪水旁,就在那溪水上砍斷母牛犢的頸。
5 肋未的子孫司祭們應上前來,因為上主你的天主揀選了他們為事奉自己,因上主之名頒賜祝福,所以一切爭論毆打的事,都應憑他們的裁判來決斷。
6 那離被殺者最近城市的長老,都應用溪水在被砍斷頸項的母牛犢身上洗手,
7 同時聲明說:「這血不是我們的手流的,我們的眼也沒有看見。
8 上主!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人民,不要讓這流無辜血的罪債,留在你以色列人民中間。」這樣他們算是贖了流血的罪。
9 你由你中間也除去了流無辜血的罪,因為你行了上主眼中視為正直的事。

這裡對於暗殺事件的規定,雖然外表上與哈慕辣彼法典,與現今曠野中伯都音人的習俗甚為相似,但實際上卻大異其趣,因為以民的法律是向來以宗教為出發點的,對暗殺的事更是如此。由創四10我們知道無辜被傾流的血,是要向天呼喊, 要求報復的,而報復的唯一方式,只有將兇手捉拿,毫無同情地就地正法。只有這樣才可以平息天主的義怒,因為血與人的生命有著密切的關係,而生命惟獨歸天主所有。也只有將兇手正法之後,才可以清除在選民土地上所造成的法律污 染。不過為達到上述復仇、息怒、潔污的目的,必須要將真正的兇手捉拿歸案才 可。如果兇手已逃之夭夭,無影無蹤,無法使其歸案,這個暗殺的事件,如何來加以處理?如果被殺的人曝屍原野,以民的長老及判官應出去,由曝屍的地點測量,距離最近的城市,應當實行隆重的取潔禮;因為它距離最近,所以很可能是它城市的壞人所作的惡行,故此它有責任來首先實行取潔禮。取潔禮的方式是, 長老們應當將一隻未耕作過的母牛犢在溪水旁殺死。長老們要在那裡洗手,並聲明自己與那被殺者的血無關,未曾參與殺人流血的行為。如此用母牛犢的血算是洗淨了那個地區傾流人血的過犯。在舉行這個禮儀的時候,司祭和肋未人亦必須要參加。有人謂司祭及肋未人的出現,是為後人所加添,旨在使他們成為禮儀的確已正式完成的證人。舉行禮儀的地點應是山間的小溪。它的意義可能是希望那川流不息的溪水,將那被傾流的血,沖洗乾淨,使它隨波逐流,遠離以民的土地。 被殺的母牛犢應該是沒有負過軛,耕過田的牛犢,因為這個牛犢被視作祭獻於天主的贖罪祭,是為了那被無辜傾流的血,所作的祭品,因此必須是特別上等的被選牛犢(見戶一九2 申一五19)。宰殺牛犢的地方亦應是未被耕種過的、完整的、 未被犂具破壞過的地方。長老要在溪中面對犧牲洗濯自己的手,以表示自己的清白無罪(詠二六6; 七三13 瑪二七24),同時並祈求天主接受那為無辜的血所作的贖 罪犧牲。如此全體以民被免除了傾流無辜之血的罪過。

10–14節 女性戰俘

10 當你出征進攻你的敵人時,上主你的天主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獲得了一些 俘虜;
11你若在俘虜中看見了一個容貌美好的女人,對她愛戀不捨,願娶她為妻,
12 你可帶她到你家中,叫她剃去頭髮,剪短指甲,
13 脫去自己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悼她的父母一個月;然後,你 才能親近她: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
14 以後如果你不喜歡她,應讓她隨意離去,決不能將她賣錢,也不能以她為奴, 因為你曾玷污了她。

本來梅瑟法律對外邦人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嚴禁以民同外邦人有任何往來,尤 其不要娶外邦女子為妻,免得於不知不覺間被外邦妻女所勾引,而走向敬拜邪神的歧途。這裡卻說可以娶外邦女俘為妻,這實在使人大惑不解,應是梅瑟法律中的一個特例。按古中東戰爭的慣例,婦女亦是戰利品的一部份。這裡所說的女俘, 實際上已放棄了自己的國籍,而歸化成戰勝國屬民,因此她必須三十天之久,哀悼她自己的父母,因為她再也沒有希望回去拜見自己親生的父母,好似他們已經死了一樣。同時她還要剃去頭髮,剪短指甲,換上衣服,目的在使她知道她已成了一個新人,她應忘記她的家鄉和國籍,而跟隨要娶她的以色列丈夫,並在以民中間開始一個新的生活。如果她的以色列丈夫將她休棄,應還她自由之身,再也不能拿她當俘虜看待,加以出賣。由這一方面來說,不能不承認,申命紀的精神是較其他民法,更合乎人道主義的。

15–17節 長子的權利

15 一人如有兩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是長子卻是他所惡的妻子生的,
16 在他將自己的產業分給他的兒子的那一天,不能將愛妻的兒子視作長子,而廢棄所惡妻子所生的長子;
17 必須承認所惡妻子的兒子為長子,將所有的產業,多分給他一份,因為他是自己壯年時的首生子,應獲得長子的權利。
這個規定是為防止父親妄用自己的權柄,以避免家庭中的許多糾紛。這條法律禁止父親隨心所欲的將自己寵妾的兒子聲明為長子,以獲得更多的財產和權利。這 裡所說當然是指當時被准許的一夫多妻制的家庭而言。長子的特權遠在聖祖時代,已被明確的認可,是不容置辯的事實(創二五31–34; 二七36; 四〇3,4)。申命紀的作者確認這個事實的存在,卻基於實際的困難及弊端,企圖將它加以修正,以 維持家庭的正義公道。雖然長子是失寵的妻子所生的,不能因此便欺侮他,不給他長子應得的雙份的產業。雙份的家產是長子的特權,父親應維持這個原則。後期的經師規定,應按照兒子的數目,再多加一個兒子的名份,將家產平均分成多少份,多餘的一份歸長子所有。例如家有五個兒子,便必須將家產分成六份,如 此使長子得到雙份的產業。雖然有這種主持正義的規定,事實上以民的父親總是另想其他方式,將更多的產業,以贈送的名義,使寵妾的兒子得到更多的財富。 哈慕辣彼法典並且明文規定,使父親可以名正言順的優待愛妾的兒子。

18–21節 忤逆之子的處分

18 人若有一個忤逆不孝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勸告,責罰他以後仍不聽從,
19 父母就該將他捉住,帶到當地的城門前,見本城的長老,
20 對本城的長老說:「我們這個兒子忤逆不孝,不聽我們的勸告,是個放蕩的酒徒。」
21 本城的眾人就應用石頭將他砸死:這樣,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每個以 列人聽了,必然害怕。

在聖祖時代的社會,家長的權利面對自己的家人,可說是至高無上。但這個高於 一切的權利漸漸地由於社會的演變,而遭受到削減。例如原來父親就是家人的判 官,他可以全權處理或懲罰行為不檢的兒子,但到了申命紀的時代,父親已不可自行處罰一個不肖兒子,必須將他送往本城的長老面前,由他們在城門前,就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公開地對他們加以審訊,然後定罪處罰。這與民長時代的情形甚為相似(盧四1等)。這裡長老要審訊的兒子,是個忤逆不孝,固惡不悛,又 生活奢靡,浪費生母金錢的兒子。可說已是個不堪造就的兒子,他不但造成家庭的不幸,而且為社會是個不能容忍的惡表。這是個嚴重的例子,因此必須要召集全城的長老,又要在人稠廣眾之處,對他加以公開的審訊(20節 見箴二二15; 二五7 盧四1, 2 亞五10,12,15 依二九21 詠 一二七5)。這種固執於惡的兒子應受的懲罰是 死刑,就是全城的百姓都要投石將他砸死(21節)。如此希望收到殺一警百的效果,使眾人知所警惕,再也不敢違反父母的命令。巴比倫法律准許父親對這樣的 忤逆之子,在公開過堂之後,聲明斷絕父子的關係。羅馬古法律更准許父親可以親手將這種兒子殺死。

22–23節 懸屍示眾

22 若人犯了該死的罪,處死以後,應將他懸在木桿上,
23 但不可讓他的屍體在木桿上過夜,應在當天將他埋葬。因為凡被懸者,是天主所咒罵的;你不可玷污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

為了使眾人都知道忤逆罪過之重,法律准許將被處死犯人的屍首懸掛在木柱上示眾。不過另一方面,以民最怕的是屍體,它是一切不潔中最厲害的一種。死過人的地方,不論是房舍或帳幕,都變成了不潔的地方。一個被殺正法者的屍體,更是不潔的因由,因為他是「天主所咒罵的」(23節)。所以必須儘快將屍首掩埋起來,不准留在外邊過夜。當然這也是人道的慈善行為。尼哥德摩便基於這種理由求取了許可,在日落之前將耶穌的屍體安葬在墳墓中(若一九31 瑪二七57–60)。 不准使懸掛在木樁上的屍體在外邊過夜,應速加掩埋的原因是,免得夜間被野獸撕裂吞食,污染聖地。這懸掛在木架上的死人,不但他本身是不潔的,而且也能使聖地成為不潔,因此是「天主所咒罵的」。不過雖然這裡有掩埋屍體如此嚴格的規定,事實證明,並沒有嚴格的被以民加以遵守,因為聖經上有些記載,證明有些屍體被懸掛了相當長的時間,目的在警告眾人,不可效法犯人的行為(蘇八29; 一〇26 撒下二一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