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社會法律
第二十三章 社會法律
2–9節 不得加入集會的人
2 凡外腎受傷或被閹割的人,不得進入上主的集會。
3 私生子不得進入上主的集會;他的後代即使到了第十代,也不得進入上主的集 會。
4 阿孟人和摩阿布人不得進入上主的集會;他們的後代,即使到了第十代,也永不得進入上主的集會。
5 因為當你們出離埃及時,他們沒有帶食物和水,在路上前來迎接你們;又因他們從美索不達米亞的培托爾,雇了貝敖爾的兒子巴郎來咒罵你;
6 但是上主你的天主不但不願聽從巴郎,上主你的天主反而將咒罵變為你的祝福,因為上主你的天主愛你。
7 你一生永遠不要為他們謀安寧和幸福。
8 你不可憎恨厄東人,因為他是你的兄弟;也不可憎恨埃及人,因為你曾在他們國內做過僑民。
9 他們所生的子孫到了第三代,即能進入上主的集會。
古時曠野中的部落民族,皆有一種吸收及同化其他弱小部落的習俗,以增強自身的威力和聲譽。不過這種行動是漸次而進的,免得操之過急,而得不償失。以色列子民自古以來也有這種行動,例如出一二48記載與以民同居的外方人,可以參與踰越節的席宴。加肋布人就曾加入了以色列民族。他們原是厄東地區的一個民族,由於幫助以民佔領福地有功(蘇一四6–15; 一五13,19 民一12–15),而被以色列民族的猶大支派吸收及同化。但事實上加入以色列團體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 為他們是個神權政體的民族,因此入籍的事不但與民法有關,而且尤其與宗教發生密切的關係。藉著入籍外邦人將獲得以民神權政體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以民自視為崇高神聖的民族,因此一切具有社會不名譽的人,一切具有生理缺陷的人, 都不得參與以民的集會,例如一切被閹割的人(2節),都無資格參與集會。古時曾有不少外邦民族,為了宗教理由而自傷身體,因而變成殘廢,這在以民間是完全不許可的。雖然如此,在以民國王宮殿中服役的人,都曾被閹割,這自然是由外邦人學來的惡習(見列上二二9 列下八6; 九32 耶二九2; 三四19)。依撒意亞先知預言,在默西亞時代一切被閹割的人,將獲得新生,重新加入上主新以民的團 體(依五六4,5)。基於同樣的理由,一切私生子皆不得參與集會。私生子被以民視為奇恥大辱,這些人的後代,只可以在十代之後才被驅除污點,重新加入集會。阿孟及摩阿布人,因為當以民向著福地進發,經過他們邊境時,他們沒有向以民伸出援助的手臂,故此亦不能參與以民的集會。此外這兩個民族,按照聖經的記載,出身皆不名譽,他們的祖先是羅特同兩個親生女兒亂倫所生的兒子(創一九30–38)。並且摩阿布人還雇來巴郎術士,企圖向以色列民族發出詛咒(戶二二5)。基於上述理由,這兩個民族永遠不能獲准參與以民的集會;此處說,即使到了第十代也不能進入上主的集會(4節)。
作者對厄東及埃及人都表示了寬大的心懷,因為他們到第三代便可加入以民的集 會(9節)。事實上當以民輾轉於曠野之際,厄東人曾毫不客氣地待承了以民, 不准他們借道過境,且不惜以兵戎相見(戶二〇17–21)。兩個民族的仇恨相持甚久,且戰爭連年(見撒下八14 列上一一15,16 亞一11)。不過中間也有友好往來的時期,很可能作者的時代正是處在友好的時期,因此將這種友善的關係在書中表現了出來。同樣的情形亦發生在與埃及人往來的關係上。
10–15節 營地的聖潔
10 幾時你出征紮營,攻打你的仇敵,應避免一切惡事。
11你中間如有人夜間夢遺,即成為不潔,應走出營外,不可進入營內;
12 傍晚時,應用水洗澡,日落時,才能進營。
13 在營外應有廁所,你應去那裡便溺。
14 在你的武器中;應有一把鏟;當你在外便溺時,用它來掘坑,然後用以剷土掩蓋糞便。
15 因為上主你的天主在你營中往來,為救護你,將你的仇人交給你,所以你的營地應當聖潔,免得他在你那裡見到討厭的事,而離棄你。
揀選和拯救以民的上主,不時居住在以民的中間,住在以民的營地上。這個觀念是舊約中屢次重複的,也是以民十分重視及引以自豪的。尤其在以民出征作戰的時候,天主更同自己的百姓形影不離,甚至走在百姓的最前面,以他強有力的手 臂,攻打以民的敵人(戶五1,2 出三四14,15)。正因如此,以民的營地必須是至聖至潔的地方,是天主堪當居住的地方。因此就連那些不能受自由意志控制而發生夢遺的人,也必須要離開營地,至到傍晚沐浴自己之後才可以回來(肋一五16–18 戶五1–4)。此外為了保持營地的衛生,立法者也規定了具體的方式(13,14節)。
16,17節 善待逃僕
16 凡由主人逃到你這裡來的奴僕,你不應將他交給他的主人;
17 他應在你中間與你同住,住在他自己所選的地方,住在他喜歡的一座城內; 你不可欺負他。
申命紀中的法律對逃走的僕人特別關懷,禁止人將他逮住後送交其主人,免受虐待或殺害。在這一方面哈慕辣彼法典卻完全背道而馳。它命令將膽敢收留和保護逃僕的人處以死刑(15–16節)。這裡所說的逃僕,似乎應是由外邦人手中逃出來的奴隸,因為17 節說,讓他住在任何一座他喜歡的城中,意即不要將他引渡給外邦人。
18,19節 禁止廟妓
18 以色列婦女中不可有人當廟妓,以色列男人中亦不可有人作廟倡。
19 你不可將賣淫的酬金和賣狗的代價,帶到上主你的天主的殿內,還任何誓願, 因為這兩樣於上主你的天主都是可憎惡的。
在客納罕地區慣有廟妓的存在,這是本地居民所提倡和擁護的一種敗俗,亦是邪 敬禮上不可缺少的儀式,尤其對阿舍辣或謂阿市托勒特,亦就是巴比倫人特敬的女神依市塔爾舉行敬禮時,必定要有的人物。她們是些供職於廟宇中的年輕女 子,以賣淫作為敬神的方式,以求得土地的豐收或牛羊的豐產。這實在是最卑鄙的敬神風俗,而以民卻多少亦染上了這種傷風敗俗的惡行(列下一四24; 一五12 列 下二三7)。先知們曾針對此點作了不遺餘力的攻擊(歐四14)。按外邦人的規定, 由賣淫所得來的錢財,歸廟宇所有,因此作者在這裡嚴厲禁止利用這種賣淫的金錢來償還任何誓願,或作為聖所的其他用途(18,19節)。「賣狗的代價」是指賣淫的價錢而言,尤其是指廟中的男伎所得的報酬。
20,21節 禁止高利貸
20 借給你兄弟的銀錢、食物,或任何能生利之物,你不可取利。
21 對外方人你可取利,對你兄弟卻不可取利,好使上主你的天主在你要去佔領的地上,祝福你進行的一切事業。
梅瑟法律嚴禁對本國同胞貸款時,徵收任何利息(出二三25 肋二五35–38)。申命紀的作者向來以寬大為懷,因此特地將上述規定加以重複,就是禁止向本國同胞收取利息,卻可以向外方人徵取合理的利潤。所說的「外方人」並不是那些已加入以民團體的外方人,而是寄居以民中間尚未歸化的人,或者過路的行旅,因為前者已享有以民的一切權利。可惜事實證明,這條法律並沒有被以民加以嚴格的 遵守,致使先知們不得不大聲疾呼,向那些施放高利貸的富有以民,加以義正辭嚴的斥責(耶七5,6; 二二3 依一16,17)。
22–24節 償還誓願
22 幾時你向上主你的天主許願,不要遲延還期,因為上主你的天主必向你追討, 你就不免有罪了。
23 如果你不許願,你就沒有罪。
24 凡你口中說出來的,你應遵守;凡你親口說出向上主你的天主所許的願,你應執行。
以民是個最愛宣誓發願的民族,動輒許願要奉獻祭品、素祭,或者要放棄某種喜愛的事物。尤其婦女們更容易基於宗教的熱誠宣發誓願,是以在戶三〇2–17便清楚指明了,婦女發誓或許願應有的條件。申命紀的作者對許願還願的事非常認真慎重,以致於許願之後,遲遲不願償還,在天主面前已構成了罪過。人們許願的時刻大都是在宗教熱誠處於頂峰之時,或者生命遇到急難,走投無路之際。可是事過境遷,便很容易將所許的願忘到九霄雲外去,或者覺得所許非己力之所及, 因此推三阻四,不願加以償還。作者毫不客氣地加以強調,既然向天主許下了願, 便有嚴重的責任償還。
25,26節 合理的許可
25 幾時你進入你鄰人的葡萄園,你可隨意摘食葡萄,可以吃飽,但不可裝入你的器皿內。
26 幾時你進入你鄰人的麥田,可以伸手摘麥穗,但不可在你鄰人的麥田內動鐮刀。
為了顧及窮人的需要,許可他們在鄰人的葡萄園中摘取葡萄以充饑,但不許他們在吃飽之後,還裝滿筐籃帶走。這種規定尤其盛行於大量出產葡萄或小麥的地區,因為這不會對主人造成真正的損失,卻對饑腸轆轆的窮人是個莫大的恩惠。 耶穌的門徒就曾利用這個許可,在人家的麥田中掐麥穗充饑 (見瑪一二1–8 谷二23,24 路 六1,2)。那些對遵守法律絲毫不苟的法利塞人,指摘耶穌的門徒,並不是因為他們掐麥穗吃,而是因為他們在安息日上作了他們認為不許可作的勞力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