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不同的法律

第二十二章 不同的法律

1–4節 迷失的牲畜或物件

1 你如果看見你兄弟的牛羊迷了路,你不可不顧,應牽回交給你的兄弟。
2 如果你的兄弟離你遠,或者你不認識他,你該牽到你家中,留在你處,直到你的兄弟來尋找,你就還給他。
3 對他的驢你應這樣做,對他的衣服也應這樣做;對你兄弟所失,而由你找到的一切物件,都應這樣做;決不可不管不顧。
4 你若看見你兄弟的驢牛在路上跌倒了,你不可不顧,務要幫助他將驢牛扶起。

這裡所說的本來不是法律的條文,而是任何一位處世正直,按照良心來待人接物的人,所自然應行的善功。換句話說,世界上的人類猶如一個大家庭,為了和平相處,應當彼此扶助,互相愛護。其實這裡所說,已部份見於出二三4,5的記載;所不同者是出書所論是仇人的牛驢,這裡所論卻是同胞兄弟的財物。後期的經師強調,仇人的遺失的財物,不必加以歸還。

5–8節 數種規定

5 女人不可穿男人的服裝,男人亦不可穿女人的衣服;上主你的天主厭惡做這種事的人。
6 你在路上,如果發現樹上或地上有鳥窩,裡面有雛或有蛋,母鳥在伏雛或孵卵, 你不可連母鳥帶幼雛一併拿去;
7 應讓母鳥飛去,只會去幼雛:好使你獲得幸福,而享長壽。
8 當你建築新屋時,應在屋頂上做上欄桿,免得有人由上跌下,而使流血的罪歸於你家。

禁止男扮女裝,或女扮男裝的法令,其目的不言而喻,是為避免有傷風化道德的 行為。不過在它的背後,一定有一種具體的歷史原因,就是外邦人在邪神的敬禮上所慣有的迷信行為。例如在塞浦路斯島上,就曾有身著女裝的男性邪神,即他雖蓄有鬍及具有男人的身體,穿的衣服卻是女裝;而向他頂禮膜拜的善男,一定要著女裝。有些學者認為這種倒行逆施的習俗,亦曾見於客納罕人中間,因此使本書的作者不得不加以防範,而禁止人們男扮女裝。不過這只是一種揣度的說法,因為並沒有確切的證據。就算是在巴力斯坦未曾有過上述邪神的敬禮,這種倒行逆施的行為,畢竟不是天主聖潔的民族所應作的醜事。

不准將母鳥及牠的雛或蛋一起拿走的原因,非常明顯,除了保護鳥類的生存,免使其絕種之外,也具有一種教育的意義,就是要對鳥類或走獸表示同情之心。這同禁止人在母奶中煮食羔羊的規定,如出一轍(見申一四21; 二〇19,20)。

在新屋頂上要修建欄桿,目的自然是為避免有人不謹慎,跌落下來,因而流血喪命。這種規定為客納罕地的以色列人尤其重要,因為屋頂多次是他們祈禱、睡眠、 乘涼、聚會的理想地方。加上欄桿之後,屋主就可妥保無虞,不會負擔流人血的 罪名。

9–12節 嚴禁混雜

9 在你的葡萄園內,不可撒上兩樣種子,免得你撒種子的收獲和葡萄園的出產, 都成了禁物。
10 不可使牛驢一同耕作;
11不可穿羊毛和麻混合織成的布料。
12 你所披的外衣,四邊應做上繸頭。

這裡的禁令並不是初次出現,在肋一九19便曾禁止人,使家畜與不同種類的動物互相配合,或者在同塊地上撒上不同的種子,也不可用兩種不同的線,織成一件衣服。在這裡作者禁止人在葡萄園中,撒上兩種不同的種子,不然,其收獲將被視為聖物(9節),意即俗人不能對葡萄園的收獲加以利用,應將之奉獻於聖所。 我們固然不能確知這種嚴禁混雜的原因,但學者們咸信與外邦人的迷信有關。作者為使以民避免任何邪神宗教的迷信,便作出了上述嚴格的禁令。

禁止牛犢一同耕作的原因,頗為明顯,就是不要使兩種體積和體力大有區別的家畜,同時併耕,目前在巴力斯坦牛驢同耕或同打場的事,是屢見不鮮的。

不准用羊毛和麻製成的混合布料來作衣服。其原因是為了避免迷信或邪術(見戶一五37–41釋義)。作者命人在外衣上作繸頭,是因為梅瑟不願以民用外教人的符 咒,來裝飾自己的衣服,所以命他們在外衣的四周繫上繸頭。按戶一五38的記載, 這些繸頭的目的,是在提醒以民對天主所有的任務,就是遵守天主的誡命。

13–二三1節 關於婚姻的糾紛

13 若有人娶妻,與她結合後就憎惡她,
14 捏造可恥的事,敗壞她的名譽說:「我娶了這個女人,當我與她結合時,我發現她不是處女。」
15 那少女的父母應把少女的處女證明,帶到城門,見本城長老。
16 少女的父親應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嫁給這人為妻,他卻憎惡她,

17 捏造可恥的事說:我發現你的女兒不是個處女。然而,請看我女兒的處女證!」 然後就將被單舖在本城的長老前。
18 本城的長老應拿住這人,加以處罰,
19 並罰他一百銀子,交給少女的父親,因為他壞了一個以色列處女的名譽,這少女仍是他的妻子,他一生不能休她。
20 但這事若是真的,發現少女真不是處女,
21 就應將少女領到她父親家門口,本城的人應用石頭砸死她,因為她在以色列中做出了可恥的事,在她父家行了邪淫:這樣你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
22 若發現一人與一個有夫之婦同寢,與婦人同寢的男人和那婦人,二人都應處以死刑:這樣你由以色列中剷除了這邪惡。
23 若一年輕處女已許配與人,有人在城中遇見她,而與她同寢;
24 你們應將他們二人領到當地城門口,用石頭砸死他們:那少女該死,因為她雖在城裡,卻沒有呼救;那男人該死,因為他強姦了人家的妻子:這樣你由你中間剷除了邪惡。
25 但若有人在郊野遇見了一個許配與人的少女,強姦了她,與她同寢,只有這與她同寢的人該死,
26 對那少女,不可行刑,因為她並沒有犯罪,因為這件事就如一個人狙擊自己的鄰人,將他殺死一樣;
27 因為那男人在郊野裡遇見了她,縱使許配與人的少女呼救,也沒有人來救她。
28 若有人遇見一個尚未許配與人的年輕處女,抓住她而與她同寢,並被人發見。
29 這與她同寢的人應給少女的父親五十「協刻耳」銀子外,還該娶她為妻,因 為他強姦了她,一生不能休她。
1 人不可娶父親的妻子,也不可揭開父親的衣襟。

為一切古代的東方民族來說,誣告女子不貞的罪,是非常嚴重的。女子的父親或丈夫視這種過犯猶如毀壞其本身名譽的惡行,是要用血來償還的。既然關係到人 命問題,立法者不得不十分小心地加以處理。為明瞭此處的記載,我們要知道, 古代的東方民族,對新婚女子的落紅非常重視,其實我國農村亦何嘗不是如此! 新婚女子的父母,一定要將洞房中染有血跡的被單子,珍貴的保存起來,作為自己女兒是以處女之身出嫁的明證。如果有人膽敢誣告女子業已失身,父母便將那染血的被單拿出來,作為不可抗辯的憑證。於是誣告的人必須要付出一百銀子, 交給女子的父親。如果誣告的人是女子的丈夫,則他除了交付罰款之外,終身不得將她休棄(19節)。但如果控告是真實的,而女方的父母又拿不出證據來時, 則在新婚之夜沒有落紅的女子,要在其父母的家門口被人用石頭砸死(21節)。

通姦的人要被處死( 22節)。雖然這裡沒有明言,應受什麼死刑,不過學者咸認 為是以石頭砸死的刑罰(見肋一八20),這是以民間最普遍的刑罰。哈慕辣彼法典及一些亞述的法律條文記載,犯通姦之罪的兩人,要同時被處死;但如果女方的丈夫寬恕了自己不貞的妻子,則姦夫亦同時被釋放,不必再受死刑(見肋二〇10)。

一個業已許配給人的處女,如果仍然同第三者犯姦淫之罪,兩個犯人應同時被處死,即以石頭砸死。按古東方民族的習俗,男方在交出聘金之後,女方已不再是自由之身,已屬男方所有,與已結婚無異。結婚只不過是一種正式將女子以隆重 的方式領進自己的家門的儀式而已,因此已許配給人的妻子,與人犯姦淫就構成 了通姦的不貞之罪。不過立法者在這裡將女子犯罪的情況稍加分析:已許配給人的女子如果是在城市內與人通姦,則必死無疑,因為在城市內她本可呼救,而沒 有呼救,足證她是自動自發地與人通姦,是以無可原諒;但如果犯罪的地點是在 無人的坡野,則女子可免無罪,因為就是呼喊,也無人應聲,故此可能是被人強 姦(25節)。根據這裡所述,我們可以明瞭當聖若瑟發現聖母懷孕時,已不是未婚妻,而是若瑟過門的妻子,故此若瑟本可根據這裡的法律來對待聖母(肋二〇10),但是他覺得事情不是那麼簡單,所以才疑慮不決,困苦萬分。

如果被人強姦的女子尚未許配與人,則強姦她的人應娶她為妻,永遠不准將她休棄;此外還要向女方的父母交出五十「協刻耳」,作為賠償和聘金(28節)。

人不可與父親的妻妾通姦。由於古時以民盛行一夫多妻制,因此並不一定是同自己的母親犯罪(見創三五22; 四九4 撒下一六22 列上二22 則二二10)。按古代阿拉伯人的法律,長子有權在父親死後,將他所留下的一切妻妾兼收並蓄,據為己有, 當然自己的親生母親除外。本節(二三1)按意義應屬第二二章,故此希臘譯本及 拉丁通行本將它置於第二二章末,成為該章的最後一節,思高譯本卻保持了希伯來版本的原狀,成為二三章的第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