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人道法律

第二十五章 人道法律

1–3節 體罰的限度

1 幾時人與人之間發生爭訟,而對簿公庭,定案時,正直的,應聲明他正直;有罪的,應判定他有罪;
2 如有罪的應受鞭刑,判官應命他伏下,當面按他的罪照數鞭打;
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再多;怕鞭打他超過這數目,你的兄弟在你眼前過於受辱。

這是舊約第一次提及鞭刑,但是體罰的記載卻屢見不鮮,尤其是杖擊的懲戒(出二一20 申二二13–19 肋一九20 箴一〇13; 一七26; 一九29; 二六3 耶一〇2; 三七5)。這是罰款與死刑之間的中等刑罰。哈慕辣彼法典以六十鞭懲罰那些打上級耳光的人;在同樣的情形下埃及人卻施以杖擊之刑。希臘及羅馬人原來也只有扙擊,但後來卻多實施鞭刑。申命紀在這裡也規定了鞭刑,按他罪過的輕重施以或多或少的鞭刑。 但是同時規定下,最多不可超過四十鞭,免使犯人因此而受重傷生病,或者死亡, 亦並非不可能。按古羅馬作家的證明,鞭刑當時是那麼嚴厲,致使受者十之八九會死去。聖保祿曾經被人打了三十九鞭(格後一一24),因為當時的經師和法利塞 人,為避免數錯四十鞭的數目,便規定最多只可打三十九鞭。米市納更規定了三 十九鞭的分法:胸部十三鞭,背部兩邊各十三鞭。按羅馬人的規定應受鞭刑的犯 人是:(一)犯過及叛變的奴隸和犯嚴重軍紀的士兵及逃兵。(二)烤打不招或不作口供的犯人。(三)死囚在赴法場之前先受鞭刑,使其不致於在十字架上存留太久,這就是耶穌所受的鞭刑(瑪二七26)。由於這是非常恥辱的刑罰,所以禁止以此來懲罰羅馬的公民。後期的猶太會堂亦慣施鞭刑(瑪一〇17; 二三34 谷一三4 宗五40; 二二19);保祿則先後受過五次鞭刑之苦(格後一一24)。

4節 不要籠住牛嘴

4 牛在打場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作者不但對人充滿仁愛之心,就是對牲畜亦不例外,因此命人在利用牛打場的時候,不要籠住牠的嘴,因為牠既然出汗勞力為人服務,那麼至少牠所能觸及到的麥穗,應讓牠任意取食。聖保祿宗徒引用這一節,來證明為福音服務的人員,應 有他所得的報酬(格前九9 弟前五18)。本書的作者實在是一位心地善良,慈航普渡的好人。他慈悲的心,不但施展於人,而且連牲畜也沾享他的恩澤。

5–10節 代兄弟立嗣法

5 如果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個沒有留下兒子就死了;死者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丈夫的兄弟應走近她,以她為妻,對她履行兄弟的義務。
6 她所生的長子,應歸亡兄名下,免得他的名由以色列中消滅。
7 若是那人不肯娶他兄弟的妻子,他兄弟的妻子應到城門去見長老說:「我丈夫的兄弟不願在以色列中給自己的兄弟留名,不願對我盡兄弟的義務。」
8 本城的長老應叫那人來,對他說明;如他仍堅持說:「我不願娶她。」
9 他兄弟的妻子應當著長老的面,走到他跟前,從他腳上脫下他的鞋,向他臉上吐唾沬說:「那不願給自己兄弟建立家室的人,應這樣對待他。」
10 從此他的名字,在以色列中,將稱為「脫鞋者的家」。

這條法律遠在聖祖時代就已存在,由猶大及依塔瑪爾的歷史上我們可以清楚地見到(創三八章)。它的本質是:如果某人結婚後無子而終,他的兄弟有責娶寡婦為 妻,而所生的兒子,應歸於亡者的名下,並有權承受亡者的家業。其實這種習俗不只見於以民中間,而且其他一切古東方民族都有類似的規定,目的不外是使亡者的名字不要失傳,也不使他的家產外流。以民雖然自古就有這種習俗,但是只有在此處的申二五5–10,才以法律的姿態正式出現,那些不願代兄弟立嗣的人, 死者的妻子有權在眾人及長老跟前公開羞辱他,脫去他的鞋,在他的臉上吐唾沫,並稱之為「脫鞋者的家」(9節)。這個法律直至耶穌時代仍然存在(瑪二二23–27)。關於這個法律的實施,盧德傳是最好的註釋。

按亞述法典的記載,某人死後,他的寡妻立即被他的兄弟所佔有。佔有的目的固然也是為了立嗣,但更重要的是在向寡婦實行佔有的主權,因為她是兄弟以金錢買來的。

11,12節 不可放肆

11 若兩人彼此毆打,一人的妻子前來,救她的丈夫脫離那打他者的手,伸手抓住了那人的陰部;
12 你應砍去她的手,不應表示憐惜。

因知恥而自行檢點應是婦女生來的美德。由此處立法者所規定的懲罰,可以知道這是個非常嚴重的過犯,因為它足證婦女已失去了廉恥。這是除了同態報復律之外的唯一的一次,作者令人將犯人的手砍去。砍去某一肢體的刑罰在古中東其他的國家,尤其是在巴比倫,可說是屢見不鮮的。至今仍有許多阿剌伯部落及曠野中的遊牧民族,仍在實施著這種刑罰。

13–16節 交易應公道

13 在你袋裡不可有兩樣法碼:一大一小;
14 在你家內也不可有兩樣升斗:一大一小。
15 你應有準確公正的法碼,應有準確公正的升斗,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上,得享長壽;
16 因為凡做這些事的,凡做事不公平的,於上主你的天主都是可憎惡的。

商人們的自然傾向好似就是以欺騙的手段,以虛假的法碼和度量來違反正義,求取暴利,因此我國向來對這種人有奸商之稱。而且這種傾向是古今中外如出一 轍。因此作者在這裡作出了規定,不准以民有大小不同的法碼或升斗,以欺騙他 人。先知們曾大聲疾呼,不遺餘力地責斥當時的人們,因為他們利用假法碼和升斗在違反著正義(亞八4,8 箴一一1; 二〇10)。遠在肋一九35,36便命人,在交易時要利用公正的法碼。由於古代的社會缺乏健全的組織,很難有效地管制法碼升斗的統一,於是一些不顧正義的奸商便從中謀利,而不擇手段。可是作者在這裡卻沒有具體的規定任何懲罰,只說這是天主所憎惡的事,天主會自己施行懲罰的。 哈慕辣彼法典卻毫不客氣地施以死刑。

17–19節 要消滅阿瑪肋克人

17 你應記得,當你由埃及出來時,阿瑪肋克在路上怎樣對待了你:
18 怎樣在路上襲擊了你,乘你困乏無力,攻擊你後方所有疲憊的人,一點也不怕天主。
19 所以,當上主你的天主賜你擺脫你四周的一切仇敵,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 作產業的地上,安享太平時,你應由天下抹去阿瑪肋克的名字;不可忘記!

阿瑪肋克人是古代客納罕民族之一,與希威人及阿摩黎人等相提並論(見創一四7 戶二四20)。學者們認為他們是厄撒烏的後裔。他們居住在巴力斯坦南方,由卡德 士直到埃及和阿剌伯曠野地區中(戶一三29; 一四25 撒上一五7)。他們在與以民的 關係上表示了非常不友善的敵視態度,尤甚過其他民族,是以應是以民特別注意 的民族。他們曾襲擊了以民在西乃曠野中的後衛,致使以民對他們發生了非常大的反感,且決意要將他們消滅(出一七8,16)。此處作者又特別提醒以民,不要忘記向他們報仇雪恨,將他們完全消滅淨盡。這些以民的敵人對以民的仇恨與日俱增,到了民長時代他們更聯合米德楊人及摩阿布人,入侵以民的領土,搶劫以民的財產,傷害以民的性命(民三12,13; 六3,36; 七12; 一〇12)。終於在撒烏耳國王時代,以民完成了天主給他們的任務,將阿瑪肋克人打敗,且實行了毀滅律,使 他們幾乎完全銷聲匿跡(撒上一五; 二七8; 三〇17,18),剩餘的阿瑪肋克人逃往色依爾山區避難。但是到了猶大國王希則克雅時代,打發了五百西默盎支派的軍人, 進入山區剿滅那些殘餘的阿瑪肋克人,使他們自歷史上完全消失(編上四41–43)。如此完全應驗巴郎對他們發出的神諭:「阿瑪肋克原是眾民之首,但他的結局是永遠的滅亡」(戶二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