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初熟之果及什一之物
第二十六章 初熟之果及什一之物
本章很明顯地包括了三個部份:(一)論初熟之果的獻儀,就是將地上出產的最初成熟的果實奉獻給司祭,作為感謝天主自埃及拯救自己,並將「流奶流蜜」的 土地賜與百姓的表示(1–11節);(二)每三年要為了窮人的利益,奉獻什一之物 (12–15);(三)第二篇演詞的結論(16–18節)。
1–11節 初熟之果的奉獻
1 當你進入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佔領後住在那裡時,
2 應由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土地上,將一切田產的初熟之物,取出一部份放在筐裡,往上主你的天主選定立自己名號的地方去,
3 到當時供職的司祭前,對他說:「我今日向上主我的天主明認,我已來到了上主對我們祖先誓許與我們的地方。」
4 司祭就由你手中接過筐子,放在上主你的天主的祭壇前;
5 然後你就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聲明說:「我的祖先原是個飄泊的阿蘭人,下到埃及,同少數的家人寄居在那裡,竟成了一強大有力,人口眾多的民族。
6 埃及虐待我們,壓迫我們,勒令我們做苦工。
7 我們向上主我們祖先的天主呼號,上主俯聽了我們的哀聲,垂視了我們的苦痛、勞役和所受的壓迫。
8 上主以強力的手,伸展的臂,巨大的恐嚇,神蹟奇事,領我們出了埃及,
9 來到這地方,將這流奶流蜜的土地賜給了我們。
10 上主,請看!我現今帶來了你賜給我的田地裡所出產的初熟之物。」遂將這初熟之物放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俯伏朝拜上主你的天主。
11然後你與肋未人,和住在你中間的外方人,歡樂享受上主你的天主賜與你和你家庭的一切福分。
梅瑟法律有關初熟之果的規定,可說到處可見(出二三17–19 肋二三9–14 申一四22–27)。申命紀的作者在提醒人們奉獻初熟之果時,特別強調天主對以民所施予的恩惠,尤其是天主自以民為奴之地拯救了他們,使他們不但獲得了自由, 並且賞賜給他們一塊美好的土地,作為永久的基業。因此以民為了向天主表示感謝之意,應當按時奉獻土地上的初熟之果。提到以民的祖先時,作者說:「我的祖先原是個飄泊的阿蘭人」(5節)。這是很古老的說法,一定不是作者同時代的人所說的,因為阿蘭人向來是以民的敵人,他們不會將自己的祖先說成是以民敵 人的後代的。
忠實熱心的以民應當將地上的初熟之果,尤其是五榖一類的收穫,收集在一個筐子中,奉獻給在聖所中服務的司祭。在奉獻的時刻要表示一種對天主感激之心, 並且承認自己的祖先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原不是以色列人,他們度過了長期飄泊的生活,輾轉於客納罕及埃及的土地上。可是現在他們已平安幸福地生活在天主賜與的土地上,與以前的生活已有天淵之別。有的學者認為這裡所說的「阿蘭人」,不是指真正的向來與以民為敵的阿蘭民族,而是遊牧民族的代名詞,就如耶肋米亞先知所記載的「阿拉伯人」有異曲同工之妙,蓋阿剌伯一名在耶肋米亞先知時代就是遊牧民族的代名詞(耶三2)。雖然如此,雅各伯的確可以稱為阿蘭人,因為他不但在阿蘭地區生活了很久的時代,他在那裡成家立業,數個妻子都是阿蘭人,他的祖父亞巴郎也是由阿蘭地區而來的(創二五30; 三八5; 一二4)。在奉獻初熟之果時還要承認,天主在埃及對以民廣施仁慈,使它人數眾多,變成一個強大的民族,拯救了它並揀選了它,使它與眾不同,成為一個獨佔鰲頭的民族。 現在天主更將以民領進一塊流奶流蜜的土地,將這塊土地賜給它作為基業(9 節)。客納罕出產各種麥子和榖類,又出產酒和油,與西乃曠野比較起來的確是流奶流蜜的綠洲地帶。很可能作者在這裡特別強調,要使百姓承認連土地的出產 也都是天主的恩賜,而不是巴耳豐收邪神的作為,所以要將土地的初熟之果奉獻於天主。在奉獻初熟之果後,要全家在上主面前大擺歡樂的宴席;在這個機會上並邀請那些貧窮的孤兒寡婦,肋未人和外方人來分享其感恩之祭(申一二6,7,11,12,17,18; 一六11,14)。
12–15節 什一之物的奉獻
12 在第三年,即獻什一之年,當你把一切出產十分之一,完全取出,分給肋未人、外方人、孤兒和寡婦,並使他們在你的城鎮中吃飽之後,
13 你應到上主你的天主面前說:「我由我家中完全交出了這祝聖的一份,分給了肋未人、外方人、孤兒和寡婦,全照你吩咐我的命令;我沒有違犯你的命令,也沒有忽略。
14 這些聖物,在我居喪時,我沒有取食;在不潔中,我沒有交出,更沒有獻給死人;我聽從了上主我的天主的話,全照你吩咐我的一切履行了。
15 願你由你神聖的住所,由天上俯視,祝福你的人民以色列,和你賜給我們的 土地,即你向我們祖先所誓許的那流奶流蜜的地方。
按申一四28,29的規定,一切以民每隔三年要將其收獲的什一之物,作為救濟本區的孤兒、寡婦、肋未人及外方人的財資。為使這個奉獻具有宗教的意義,立法者令在奉獻之時,要誦念一段經文,這段經文同時也是忠於天主誡命的許諾(13 節)。有些學者認為這裡所說給窮人的救濟,應是每三年一次什一之物的十分之 一。但由經文記載的方式,似乎應是全部的十分之一,那太少了,不夠作為救濟許多窮人的必需品。13節謂:「你應到上主你的天主面前」,似乎是說奉獻的人, 必須要到天主的唯一中心聖所那裡去奉獻(見申一二7,12,18; 一四23,26; 一五20; 一六11; 一九17),但是按12節的說法,似乎又不必去聖所那裡,因為參與宴會的窮人都是本城的人,且將在本城鎮舉行宴會。奉獻於天主的什一之物是神聖的東 西,因此必須要同俗物分開;並且奉獻的人要聲明自己沒有沾染任何法律上的不潔,就是沒有取食居喪之家的飲食(14節),因為停屍的家庭被視為不潔(戶二一14 歐九4);又要聲明在染上法律的不潔之後,沒有觸動過任何什一之物(見肋二二3–6 戶 一一13),也沒有向死人獻過任何東西。這裡所說,大概是指客納罕人向死者奉獻食品和飲料的習俗,這為以民是完全非法的事。作完上述祈禱之後,奉獻什一 之物的人,要向天主祈求全以民的祝福(15節)。
16–19節 第二篇演詞的結論
16 上主你的天主今天吩咐你遵行這些法令和規則,你應全心全靈謹守遵行。
17 今天你明認上主是你的天主,願履行他的道路,謹守他的法令、誡命和規則, 聽從他的話。
18 上主今天也照他對你所說的,認明你為他特屬的人民,只要你謹守他的一切誡命,
19 並且他要使你在名譽、聲望和光榮上,遠超過他所造的一切民族,使你如他所說的,成為屬於上主你的天主的聖潔人民。
這是一篇冗長演講的結尾詞( 一二–二五章),但是有些學者卻認為本段(一六–一九節) 是下一篇,也是最後一篇演詞的引言(二六16–三〇20)。這是以民對天主所有一切責任的結論。天主揀選了以色列民作為他的特殊民族,成為聖潔的國民(19節), 就是與其他世間諸民族所隔絕的民族。天主還賜給以民名譽、聲望和尊榮,使它高居一切民族之上。它是天主所特別信賴的民族,因此將自己的法律頒佈給它, 使它遵循上主的誡命生活,成為天主特愛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