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數種法令

第十七章 數種法令

1節 祭牲不能有缺陷
1 有任何殘缺或瑕疵的牛羊,不可祭獻給上主你的天主,因為這為上主你的天主 是可憎惡的事。

梅瑟在五書中屢次呼籲百姓,要用完整優良的牲畜來作獻於天主的祭品,一切有缺陷的東西,瘸腿的、瞎眼的、患疥癬的、病弱的動物,都不可作祭品獻給天主 (見肋二二17–25釋義)。不然就是對天主的大不敬,是罪大惡極,令天主十分憎惡的事。瑪拉基亞先知曾十分露骨刻薄地責斥了他同時代的司祭,因為他們將病弱的劣等動物奉獻給天主,故此受到天主的擯棄,而建立了「由日出到日落」純潔的新祭品(拉一7–14)。本書的作者在這裡反映了其當時的背景,毫無疑問, 當時的司祭對上主的祭品非常疏忽。

2–5節 敬邪神者處死

2 在你中間,即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一座城內,若發見一個男人或女人,做 了上主你的天主眼中視為惡的事,違犯了他的盟約,
3 去事奉敬拜其他的神,或太陽,或月亮,或任何天象,反對我所吩咐的事;
4 如果有人告訴了你,你一聽說,就應詳細調查。如果實有其事,真在以色列中做了這種可惡的事,
5 就將那做這種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到城門外,用石頭砸死他們。

本處數節的出現有點突然,與上下文不太符合,是編輯者有意無意中加插在這裡的一段經文。關於邪神的敬禮,在第十三章中作者已作了頗為清楚的論述,因此本段可能是原屬第十三章的一部分。將它安放在這裡,使人覺得它將本章有關社 會正義的論述打斷了。在亞述帝國時代的先知,曾數次提到百姓對太陽、月亮及 天象的崇拜。這是亞述人所特別喜愛的敬禮,並極力將它在帝國範圍內推廣宣傳。此時猶大國竟首當其衝,再加上數位國王對天主和宗教的不忠,竟也推波助瀾,在國內推行這種對天象的邪神敬禮,尤其默納舍國王對這種邪神的敬禮,更加雷厲風行,不遺餘力的推廣(列下二一5 編下三三3)。作者規定,一切從事邪神敬禮的人,在被證實之後,要處以死刑,用石頭將他砸死(5節),並且還說明執行這種刑罰的地方,應是城門口,在車水馬龍的密集地方執行。其用意不言而喻,是在使人們感到害怕,而知所警惕(肋二四14 戶一五36 宗七58 希一三12)。以民執行死刑最普遍標準的方式是用石頭砸死,就是聖經上數次提過的,用火燒死的刑罰,大概也是先用石頭砸死,然後再用火燒,目的在使這種惡人,完全自以民間銷聲匿跡,連屍骨都不留下。用石頭砸死的刑罰,是因為執行這種刑罰的人必須要大批人群在場,且大家都要投石。如此一來所收的殺一警百的效果,自然更大。

6,7節 要有兩個證人

6 根據兩個或三個見證的口供,即可將這該死的人處以死刑;根據一個見證的口供,卻不可處以死刑。
7 見證人應先下手,然後眾人才下手將他處死:如此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

為確定某人是否犯了敬拜邪神的罪過,必須要有兩個或三個完全一致的證人,其罪名才可成立,而其結果必是死刑。為了避免一切公報私仇的可能,證人必須開始投擲第一塊砸死犯人的石頭。如此一來使證人在作證告人前不得不三思而行, 因為傾流無辜者的血,是最大的過犯,是天主一定要報仇雪恨的罪惡。對假見證以民特別反感,因此後期的聖經著作中,充滿了責斥假證人的言論(詠二七12; 三五11箴六19,28 瑪二六60,61 宗 六11)。可是主耶穌竟被猶太人以假見證的言詞定了死罪。這條法律的規定雖然是如此的嚴格可怕,可是以色列百姓並未因此而裹足不前。相反地,由先知們的言論集中我們可以知道,他們竟變本加厲,罔顧法律的規定,向來對邪神花樣百出的敬禮趨之若鶩。另一方面這裡所記載的動輒判處死刑的法律,卻很少在以民的歷史上真正利用過。先知們也從未拿這裡的法律作武器來恐嚇教訓過百姓,卻不斷提及上主嚴酷的懲罰,尤其是充軍的淒慘事實,此外還有天主因此打發來的瘟疫、疾病、戰爭、旱災、饑餓等。由此我們可以確信,此處所記載的死刑懲罰,只是從未實行過的理論法律而已。

8–13節 最高裁判

8 若在你城鎮內發生了訴訟案件:或是殺人,或是爭訟,或是毆傷,而又是你難以處決的案件,你應起來上到上主你的天主所選的地方,
9 去見肋未司祭和那在職的判官,詢問他們,他們要指教你怎樣判斷這案件。
10 你應依照他們在上主所選的地方,有關那案件指教你的話去執行;凡他們教訓你的,應完全遵行。
11應全依照他們給你的指導,告訴你的判斷去執行;對他們告訴你的定案,不可偏左偏右。
12 若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那侍立於上主你的天主前供職的司祭,或不聽從判官,應把這人處死。如此你由以色列中剷除了這邪惡;
13 民眾聽見了,必都害怕,再不敢擅自行事。

我們知道出一八13–27清楚地記載了,梅瑟如何跟隨岳父耶特洛的建議,將普通訴訟的民事交給手下人去處理,只有發生重大問題時,才親自負責處理。後來由編下一九4–11我們也知道,猶大國王約沙法特,在每個重要城鎮中設立了管理百姓的判官;在耶路撒冷卻設立了兩個最高級的法庭,並說:「諸凡屬於上主的事,全由大司祭阿瑪黎雅指揮你們;所有屬於君王的事,概由猶大族長依市瑪耳的兒子則巴狄雅處理」。十分明顯地這兩個最高裁判的法庭,一個是宗教法庭,一個是民事法庭。前者由大司祭主持,後者受託於國王的臣子們負責。這種規定與本章所述十分相似,並且明言這兩個法庭就設在耶京,因為那裡是天主所揀選的宗教和政治的中心。所說的最高法庭很可能是一個特殊的斷案機構,處理比較困難的訴訟事項。因此在耶京有一批專門的精通法律的人才,來全權處理棘手的法律問題。

14–20節 選立君王

14 當你進入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土地,佔據了那地,安住在那裡以後,你如 說:「我願照我四周的各民族,設立一位君王統治我」,
15 你應將上主你的天主所揀選的人,立為你的君王。應由你兄弟中立一人,作你的君王,不可讓不屬你兄弟的外方人統治你。
16 但是,不可許他養許多馬,免得他叫人民回到埃及去買馬,因為上主曾對你們說過:「你們不可再回到那條路上去;」
17 也不可許他有許多妻妾,免得他的心迷於邪途,也不可許他過於積蓄金銀。
18 幾時他登上了王位,依照肋未司祭處所存的法律書,給他抄寫一本,
19 叫他帶在身邊,一生天天閱讀,好使他學習敬畏上主他的天主,謹守遵行這 法律上的一切話和這些規則。
20 如此他可避免對自己的同胞心高氣傲,偏離這些誡命,好使他和他的子孫在 以色列中間久居王位。

本段的記載會使人感到非常驚愕,因為遠在君主政權建立之前的數百年,梅瑟已提出了君主執政的優點和缺點。在梅瑟的時代可說絕大多數的以民,連作夢都未想到過君主政權的問題。原來以民的社會是家族的社會。人生來就屬自己的家長全權管轄,數位家長的屬下組成一個家族,再由多數的家族組成一個支派。同一支派的人具有同樣的祖先、血統和宗教信仰,因此是密切相連的。支派對以民來說算是最有效的組織了。更大過支派的組織為以民是很難的事。由眾多的支派而成立的國家,為以民來說已甚渺茫,數百年以來未能組成一個強有力的國家。在民長時代雖基於客觀形勢和需要,有過數次數個支派的聯盟禦敵,卻從未有過十二支派同心合力組成一個大團體的事。就算是數個支派的聯盟也不長久,當危機過去之後,聯盟團結的事也就消失於無形。只有後來的培肋舍特人,由於心高 傲,步步緊逼以色列子民,使他們無以為生,才於無可奈何的心情下,被逼要求以民的先知撒慕爾便策劃了君主政權的雛型,由撒烏爾作嘗試的工作。而真正完成君主政權建立工作的卻是達味,是他真正地統一了全國,擴展了版圖,建立了 新的首都耶路撒冷城。他的兒子撒羅滿更繼承父業,勵精圖治,為上主修建了富麗堂皇的聖殿,將以民的君主政權,帶入最輝煌的巔峰時代。

申命紀的作者好似已預先知道了,君主政權的建立,為以民百姓來說,其效果有好有壞。因此他預先制定了一些未來國王應遵守的規誡。首先他要求以民的君王必須是個以色列人,因為只有如此,才可以希望他為了宗教及民族的利益而勞苦工作,圖謀大家的團結及幸福。他應當竭盡全力的來避免一切外來的影響力,因 為這種力量對以民的宗教是大有害處的。此外以民的君王要立志,不再回到埃及去。我們知道以民在曠野漫長的歲月中,曾多次渴望並要求回到埃及去,因為那裡是生活富裕,無憂無慮的地方。梅瑟卻每一次都堅決地拒絕了百姓的要求,不准他們重返舊地,因為那將是對全能天主巨大的不信任和侮辱,那將是放棄天主預許給祖先們的福地;在未進入之前業已放棄,是會貽笑大方,令天主在外邦人 前臉面無光的(出一三17; 一四13)。申命紀保持其原來的主張,不准以民再回埃及 去,並且好似更進一步,也禁止他們同埃及人有太過密切的商業及外交上的往來。先知們曾多次苦口婆心地勸勉並責諫猶大的國王,不要太過傾向埃及;尤其不要在亞述和巴比倫帝國的強大勢力面前,去尋求埃及的支持和庇護,更不要仗恃埃及來反抗北方的強大帝國(依三一3,4; 三六6,7 耶 二18,56等)。這種在政治上仰人鼻息的狀況,為以民的宗教生活具有非常不良的影響,因為這在說明以民所依靠的不再是天主,而是鄰國的強權。就是因為這個原故,先知們多次向埃及發出了詛咒的神諭,明言他們自私自利,以客納罕地的弱小王國作為自己的擋箭 牌,以發生緩衝的作用,尤其是每當亞述帝國進攻埃及時,首當其衝的總是這些 埃及的附庸小國(見依三一3,4; 三六6, 7 耶二18,56)。

申書的作者以其銳利的眼光,還看到另一個君主政權的危機,就是針對未來國王虛張聲勢的作風,警告他們不要向外國學習,向強大的帝國看齊。這裡所提及的奢華作風,以及因這種作風所造成的危機,撒羅滿可以當之無愧。作者禁止國王飼養及販賣馬匹,而撒羅滿卻的確同埃及人從事了這種交易(依一九、二〇、三〇、三一 耶四六 則二九-三二)。並且模仿了外國帝王的豪華生活,從不同的國家迎娶了大批的妻妾,結果正是這些妻妾成了他喪亡的原因,使申命紀的作者不幸言中(見列上一一1–8)。上主禁止以民國王飼養馬匹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二:其一是使國王避免無謂的奢華排場,其二是避免無用的戰爭,因為作戰畢竟不符合以民的宗教精神。因此申書的作者甚至不願意國王聚集太多的財富,免得使他傲慢自大,目中無人,而招致上主的義怒。

附注: 以民社會的演變

(一)以民的遊牧生活:由創世紀清楚的記載,我們發現以民的祖先,眾聖祖們的權勢和地位,與古代其他民族諸部落的酋長毫無分別。他們就是真正的酋長或族長。他們對屬下的家族 人士有最崇高的權威。以民的這種生活方式,經歷了許多的年代,中間絕少基本的變化,所有的變化亦只是外表上由遊牧和農耕生活方式的轉變而來。如此可說直到君主政權的時代,以民的社會才有了徹底的改變。時至今日在巴力斯坦周的曠野中,仍有成千上萬的支派和原始部落在生活著。他們的社會可說是一成不變的,由以民聖祖們的時代,保存至今天,因此由他們今天的生活方式,我們很可以了解聖祖們時代的生活方式及社會組織。在進步文明的社會中,人民生活的中心以城市為主,但在曠野中因無城市可言,完全以部落或支派為主。支派的來 歷主要必須全體皆始於一個祖先,大家具有同樣的血統,同樣的姓氏和宗教。支 派是最大的組織,其下又分成家族和家庭。各支派的前途和命運與他們所處的環境及天災人禍有著密切的關係。支派與支派間不時發生戰爭,戰敗的支派將會全部被消滅,不復存在。其次有早災、瘟疫、饑餓等災難的襲擊,往往整個支派被 消滅於無形,或者人數減少,因此而勢力衰弱。支派在獲得勝利之後,卻可以將戰敗的民族悉數屠殺,也可以將其同化,當然戰敗支派的財產盡歸戰勝者所有。 於是這個支派會愈形強盛起來。有些苟延殘喘的支派,為了繼續生存下去,而與 其他較強大的支派合併,全權屬該支派管轄。這個較強的支派由於人數增多,更形身價增高。

支派的最高權威操之於酋長的手中。普通說來酋長的權威和地位是有世襲性的。 但這並不是說一定要父子相傳,也不一定要傳給長子。酋長死後如果長子不成器,無資格管理全支派的人民,則可以任命其他一位年幼有才幹的兒子;再不然酋長的叔父亦可能出來掌權治理百姓。當酋長的主要條件應是一位會打仗,又能主持正義和平的人。因此在必需時甚至酋長家族以外的人,亦可能出來掌權執 政。這種例子雖然不多,但並不是絕無僅有。酋長的責任是保護屬下的生命和財產。但也並不是完全我行我素,獨裁專制的人,因為在一些重要的事上,他必須要同屬下的族長商議,討取他們的意見。

(二)梅瑟領導之下的以民:首先我們願意知道初期的以民,在埃及過的是什麼方式的生活。雖然聖經上沒有明文記載,但由其他歷史文件的記錄,我們可以確信,他們在法郎統治之下,仍然度過了相當自由的生活,保存了自己遊牧生活的色彩,直至最後才遭受了埃及人的迫害。當梅瑟受天主的召選和委託,要領導以民出離埃及,走向福地的時候, 民前來挑戰;多次天主甚至親自維持了梅瑟的尊嚴和權威。

自出谷紀開始,以色列被描寫成一個民族(出四16,21; 八20; 九1)。的確由血統和宗教一方面來看,它的確是個統一的民族。但事實上它是由十二個獨立自主的 支派而成立的聯合組織。這個組織中的重要人物除了梅瑟之外,還有一批族長或謂長老。這些人就是每個支派的最高首領或謂酋長(出三16,18; 四29; 一七3)。這些酋長是全體百姓的代表(出一六22 戶四34 蘇九15,18)。酋長也很自然的是其本支派的判官,就猶如梅瑟是全體百姓的最高判官一樣(出一八13)。但是梅瑟的這個集全權於一身的重擔,久而久之,使他很難負荷,痛苦非常,因為前來的案件的確多得多了,而許多的人民因此不能受到相稱的照顧,梅瑟已是分身乏術, 於是不得不接受他岳父的建議,「從全以色列人中選拔了有才幹的人,立他們作百姓的頭目,作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和十夫長,叫他們隨時審斷百姓的案件;重大的案件,呈交梅瑟處理,一切小案件由他們自己處理」(出 一八25,26 申一13,14)。這在說明梅瑟將權柄分給了屬下,使他們在具有不同等級的情況之下, 來協力治理全體百姓。而最高的權威仍非梅瑟莫屬,意思是說最重要的案件由他自己來處理。而這些由民間選出來的掌權人物,毫無疑問,就是那批同亞郎、納達布及阿彼胡,一起陪同梅瑟登山的那七十位長老(出二四1,9,14)。在那個機會上梅瑟將管理百姓的最高權柄交給了亞郎及胡爾。

其後在另一個機會上,梅瑟見到百姓不但抱怨,而且來勢洶洶的反抗梅瑟,這實在使他忍無可忍,於是要求天主除去他實在難以負荷的重擔。這時天主親自給他出主意:「你給我由以色列老年人中召選七十人,你知道他們是民間的老前輩和會辦事的人,領他們進入會幕,叫他們同你一起站在那裡。在那裡我要降下,與你交談,取些你身上具有的神能,賦給他們,叫他們與你分擔管理人民的重擔, 不讓你個人獨自承擔」(戶一一16, 17)。這些被選的人不但是年老的人,而且是有地位及好聲望的人,天主賜給了他們明智、勇毅的精神,好使他們幫助梅瑟管理 以色列百姓。學者們大都認為這裡所說的七十位長老,與出谷紀中所記載的七十位長老是同樣的人,只是兩次記載了被選分擔梅瑟的工作。申二九9亦記載了民間主要的執政人物:「你們的首領、族長、長老、官長和以色列所有的男子。」

由於以民被稱為「上主的軍旅」(出七4),因此它的酋長及其他次等的首長,亦被稱為軍官(見戶一、二、二六章)。但他們最高的首領還是梅瑟,在他之下有亞郎, 而在梅瑟之上有天主,因此天主自己是以民最崇高偉大的首領。為輔助梅瑟治理 國民有手下的判官或謂七十位長老。因此以民的政權固然是神權政體,但也是獨 裁專制的政治。

作者在本書中也給未來的國王作出了勸諭和警告,要國王完全按照本書所記載的 他抄寫一本」(一七18),好使他隨時閱讀,並按照法律行事,管理百姓。這裡所說的「法律書」就是在申三一9,26,梅瑟令肋未人安置在約櫃旁邊,善加保存的那本法律書。撒慕爾先知在答應百姓的要求,給他們建立國王的時候,便預先向百姓報告了國王的權利,以及百姓對國王應盡的責任;還有君主政權可能給以色列民族帶來很大的危機(撒上一〇25)。申命紀對國王的勸告雖然並不太多,也甚不詳細,但是它清楚地說明,以民的君主政權與古東方慘無人道,壓迫弱小的獨 裁專制的政權是迥然不同的。作者在這裡已警告以民的國王,不可趾高氣揚,目空一切地高高在上(申一七20)。這種對國王的露骨勸諭,在古代的東方實在是非常少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