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法律附錄

第十九章 法律附錄

1–13節 避難城

1 當上主你天主消滅了那些異民,上主你的天主將他們的土地賜給了你,而你佔領了那地,住在他們的城鎮和房屋裡以後,
2 應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地方,劃出三座城,
3 修好到那裡去的道路,將上主你的天主給你作產業的地方,分為三個區域,這樣使殺了人的,可逃到那裡去。
4 殺人犯逃到那裡得保全性命的案件應是這樣:假使有人無意殺了鄰人,彼此又素無仇怨;
5 比如他與鄰人同去林中伐樹,當他手揮斧子伐樹時,斧頭脫了柄,落在鄰人身 上,以致斃命,他就可逃到這城中的一座城去,為保全性命,
6 以免報血仇者心中發火追趕殺人者,因路途遙遠,而能趕上他,將他殺死;其實他與那人素無怨仇,罪不該死。
7 為此我吩咐你:應劃出三座城。
8 當上主你的天主,照他向你的祖先誓許的,擴展了你的疆域,將許下要給你祖 先的整個土地賜給你時,──
9 倘若你謹守遵行我今日吩咐你的這一切誡命,愛上主你的天主,日日履行他的道路,──你應在這三座城以外,另設三座城,
10 免得無罪者的血,流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上,血債歸在你身上。
11但是,如果有人懷恨自己的鄰人,埋伏突襲他,而將他殺死,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
12 他本城的長老應派人去,將他從那裡逮回,交於報血仇者手中,將他處死;
13 你不可憐視他,而應由以色列中洗除無辜的血:如此你才能平安無事。

作者再次提到避難城的建立(見出二一12–14 戶三五9–34 申四41–43)。在客納罕地的避難城共有三座;這三度城要合理適當地被分佈開來。並且要將前往這三座城的道路修好,目的在使誤殺人的犯人,可以順利迅速地逃往這些城中去避難,以保全自己的性命。作者還提醒人,如果以民的土地擴大,還可以在河東地區再另 外加上三座避難城(戶三五9–34)。其實這裡有關避難城的規定,與前此所述,沒有太大的區別。真正報仇雪恨的事,是正當合理的,作者並不加以禁止。他所顧慮的是保護那些無辜的殺人犯,就是那些誤殺人的人。真正的兇手雖逃入避難 城,也必須要就地正法,或將他交給報血仇的人,叫他隨意處置(12節)。

14–21節 論私有權和作證法

14 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所分得的土地上,不可移動你鄰人的地界,因為是先人所劃定的。
15 人無論犯了什麼不義,什麼罪惡,或什麼過錯,只憑一個見證,罪名不得成立;須憑兩個或三個見證的口供,才可定案。
16 若有人懷有惡意,起來作證控告某人犯法,
17 二人應一同站在上主面前,和值班的司祭及判官面前。
18 判官應仔細考問。若那作證的是一個假證人,誣告自己的兄弟,
19 你就應對付他,如同他想對付自己的兄弟一樣:這樣你便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
20 其餘的人聽了,必然害怕,在你中間再不致有這樣的惡事發生。
21 你不可發慈悲,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古代以民視私有財產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因此嚴禁人們以欺騙的手法更動地界(申二七17 約二四2 箴二二28; 二三10 歐五10)。巴比倫人視地界為神明,因此誰 擅自移動地界,就是觸動並觸怒地界神,是罪大惡極的事。羅馬人亦敬禮地界神, 以他為個人財產的保護者。

第15節有關證人的規定,與戶三五30及申一七6完全相同。一個人的口供不足以構成判定某人罪過的憑據。對假證人所施行的懲罰,是同態報復律的刑罰,就是將他告發的人本應受的懲罰,實行在假證人的身上,就如出 二一23, 24所說一樣。 證明某人是假證人的方式,是將他領到值日的司祭及判官面前,接受他們的拷問,並施以應得的懲罰。哈慕辣彼法典亦規定,要用同態報復律的刑罰來懲罰誣告他人的假證人,這十分相似以民的法律。可見他們曾具有類似的生活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