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聖所唯一

第十二章 聖所唯一

申命紀最初的十一章,主要在力勸百姓要奉公守法,對天主的誡命謹遵不違。作者不厭其煩地長篇大論,反覆叮嚀,使百姓知道必須要遵守法律。但是至今卻沒有明言,以民應嚴守的是什麼法律。申一二-二六章這一大段,包括了全書的主要法律部份。但是在陳述梅瑟法律時,所用的仍然是演講的口氣,完全與盟約法律部份的文筆大異其趣。

1–28節 獻祭的規定

1 這是你們在上主你祖先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上,當遵守奉行的法令和規則;你們幾時生活在那地,就應日日遵守。
2 凡你們去征服的民族供奉神祇的地方,無論在高山上,或在丘陵上,或在任何綠樹下,都應加以破壞:
3 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石碣,燒毀他們的神柱,砍倒他們的神祇的雕像, 將他們的名字由那地方完全消除。
4 你們不可像他們那樣崇拜上主你們的天主。
5 上主你們的天主,將由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一個地方,為立自己的名號,為做自己的住所,你們只可到那裡去尋求他,
6 在那裡奉獻你們的全燔祭、祭獻、什一之物、獻儀、還願祭、自願祭,以及首生的牛羊;
7 在那裡你們和你們的家屬,應在上主你們的天主面前宴會歡樂,因為上主你們 的天主祝福了你們的一切事業。
8 你們不要照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各行其是,
9 因為你們至今還沒有到安居之地,還沒有到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為業的地方。
10 但是,當你們過了約旦河,住在上主你們的天主賜給你們為業的地方,脫免 了四周的仇敵,安居樂業時,
11你們應在上主你們的天主所選定為立自己名號的地方,奉獻我所吩咐的一 切:即你們的全燔祭、獻祭、什一之物、獻儀,以及一切向上主許願應獻的禮品;
12 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僕婢,以及住在你們城鎮裡的肋未人,都應在上主你們的天主面前一同歡樂,因為肋未人沒有在你們中分得產業。
13 你應小心,不可在你所見的任何地方奉獻你的全燔祭;
14 只可在上主由你一支派中所選定的地方,奉獻你的全燔祭,行我所規定的一 切。
15 但是你可在各城鎮內,依照上主你的天主所賜與你的祝福,隨意殺牲食肉; 不潔和潔淨的,人都可以吃,如吃羚羊和鹿肉一樣;
16 只有血,你們不可以吃,你應將血如水一樣潑在地上。
17 你所收的五榖、酒、油的十分之一,你的頭胎牛羊,你許願獻的供物,或自願獻的供物以及你手中的獻儀,都不可在你的城鎮內吃,
18 只可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在上主你的天主選定的地方,你和你的兒女、僕 婢,以及在你城鎮內的肋未人一起吃;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為了你的一切事業 而歡樂。
19 你要留意,在你的地域內,永不可忘記肋未人。
20 當上主你的天主,照他對你所許的,擴展了你的疆域時,你若說:「我想吃肉」, 你既然想肉吃,你可以任意吃肉。
21 若上主你的天主選定建立自己名號的地方離你太遠,你可照我吩咐你的,宰 殺上主賜給你的牛羊,在你的城鎮內任意吃,
22 全如吃羚羊和鹿肉一樣;不潔和潔淨的人,都可以一起吃。
23 但應記住: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你不可將生命與肉一起吃。
24 你不可吃血,應將血和水一樣潑在地上。
25 你不要吃血,好使你和你的後代子孫能享幸福,因為你行了上主眼中視為正直的事。
26 至於你所獻的聖物和許願的祭品,應帶到上主所揀選的地方去;
27 將你的全燔祭、肉和血全獻在上主你的天主的祭壇上;至於其他的祭獻,應將血倒在上主你的天主的祭壇上,肉可以吃。
28 你應謹慎聽從我吩咐你的這一切事,好使你和你的後代子孫永遠享福,因為你行了上主你的天主眼中視為善良和正直的事。

作者首先提到聖所唯一的法律。這種法律可說是申命紀所獨有的,因此也就構成了不少的困難。這條法律首先命令百姓,要將一切客納罕人的邪神廟宇破壞剷除。近百年來的聖地考古學者曾發現不少這種廟宇;它們多被建築在山丘高地上,因此「高地」就成了舉行邪神敬禮地點的代名詞。這些廟宇的周圍大都有以石頭圍成的院牆,牆內地區被稱為神聖的地方,與其他外界的俗地完全隔離。在聖地上有一座祭壇,有直立的石柱、有敬禮女神用的木樁。這些木樁代表聖林, 是敬禮豐收女神阿舍辣或阿市托勒特所不可缺少的東西。這一切都被以民的立法者不但嚴加禁止,而且必須將它們推翻、打碎、焚燒,要將他們的神像木偶砍倒, 使它們完全自地面上消失,因為這些東西玷污上主的聖地,並且為選民是不斷地引誘及惡劣的榜樣(3節)。

在將聖地許多敬拜邪神的地方剷除之後,天主要親自由各支派中選擇一個地方, 作為敬禮天主的地方。一切的以民都要到那裡去奉獻自己的祭品、全燔祭、和平祭、什一之物及初熟之果,還有還願祭、自願祭以及首生的牛羊(6節)。關於此處提及的種種祭品請見肋一、三、七章。在這個集中敬禮的地方,應該保存上主的約櫃,因為它是上主親在的象徵。基於這個理由,後來保存約櫃的至聖所, 被稱為「上主的居所」。天主的名號被建立在那裡,意即天主親自居住在那裡(5節)。在每年的大節日上,以及家族的慶典上,以民可以聚集在那裡向上主奉獻種種祭品,在上主面前同歡共樂,舉行盛大的歡宴。8–12節似乎在重複5–7節的意思,沒有增加特殊的意義,只是強調以前的觀念。這雖說可能是後期編者的手筆,但也很可能是作者本人在三番五次地強調這個敬禮集中法的重要性(5–7節,8–12節,13–19節,幾乎具有同樣的意義)。作者一再地提出類似的解釋。此法律的目的在於保護上主敬禮的純正。禁止人民在其他地方敬拜天主,免得使百姓對天主產生多神的觀念。很可能梅瑟曾有計劃建築一處唯一的聖所,作為聯合各支派的媒介,以保持全體國民的統一性,可惜未能成事。以民進佔福地之後,只有上主的約櫃成了百姓聯合的中心。可是作者在本書中對聖所唯一的顧慮和強調是十分明顯的(見一四23–25; 一五20; 一六2,6,11,15,16; 一七8,10; 二六2; 三一11)。遠在民長時代(民六28; 一三16)及撒羅滿時代(列上三4),十分明顯這條法律向來未被遵守。但是它卻成了日後約史雅國王宗教改革的要旨(列下二三章)。

當宰殺牲畜時,如果不是為宗教獻祭的目的,可以在任何地方宰殺,因為這與宗教毫無關係。在分食牲肉的時候人人都可以參加,就是染有法律不潔的人,亦可照樣分食,因為這不是祭肉。如果是祭肉,不潔的人吃了是要受嚴厲懲罰的,甚至受死刑都有可能(肋七20)。羚羊和鹿的肉雖不能用作祭獻天主,但以民可以自由宰殺吃食(15節)。只是不准吃食動物的血,因為血被視為生命的象徵,是生命的所在處,而生命唯獨屬於天主,人不可食用(16節)。此外禁止食血,可能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外邦人在祭獻神明的時候,多用動物的血作為占卜的媒介,很可能梅瑟也為了禁止以民實行迷信邪術,禁止了對血的用途(見肋一九26)。以民百姓可以宰殺祭獻天主的牲畜,並在獻祭之後,在天主面前舉辦宴席,與上主共同歡樂。同時附近如果有肋未人居住,亦可請他們來參加宴樂共飲 (18節)。這裡已在暗示當時肋未人的處境,已相當可憐。尤其到了民長時代, 除了少數在幾個著名聖所盡職的肋未人之外,諸如貝特耳、丹等地的聖所,其他絕大多數的肋未人,由於沒有分得土地,只好東奔西走,各找出路,求取謀生之道;不然就只有依賴熱心人士的救濟,過度苟延殘喘的生活。申命紀的作者是位非常熱心社會正義的人,又是古道熱腸的慈善人士,因此他在本書中不斷地向百姓呼籲,要善待這些可憐的肋未人。此外孤兒、寡婦和行旅也是他所特別關心的。

20–28節多重複過去的命令,故此有人說是後人所加添的解釋部份,不是原作者的手筆。聖所唯一、敬禮集中的法律,很明顯地,已是以民宗教歷史演變的結果, 是經過一段長時期的演變之後才發生的現象,並不是自始就有的法律。遠在聖祖們時代,向上主奉獻祭祀的地方,原是任何一個具有神聖性的地方,就是天主顯現過的地方,例如舍根、貝特耳、赫貝龍、貝爾舍巴等地,都是聖祖們曾經祭獻天主的地方。出二24,25更明言,在任何天主聖名所顯現過的地方,都可以建築祭台,向天主奉獻祭祀。這種敬禮不集中的方式,似乎是自最初直至民長時代所通行的方式。因此在聖祖們的後期時代,出現了更多的新的祭獻中心,諸如基耳加耳、白冷、基貝紅、史羅、辣瑪等。就算是當耶京的聖殿建立起來之後,各地的百姓仍舊在上述各地點舉行了他們的祭獻禮儀,而未受到國王或其他官員的阻止(見列上三1,2; 一五14; 二二44)。當時雖然在全客納罕地有不少零落分散的聖所,是百姓可以自由奉獻祭禮的地方,但是在這些宗教地點中有一個可說是突出特勝的地方,是人們特別願意祈禱祭獻的地方,這就是結約之櫃所在的那個聖所。在那裡有天主的約櫃,約櫃又是天主親在的象徵,故此那裡便成了眾望所歸的地點。上主的約櫃原先被安置在史羅,由厄里充任那裡的司祭(撒上一1,2)。 然後由於環境的變遷被送往諾布(撒上二1, 2),再最後至基貝紅。終於當耶京聖殿竣工後,上主的約櫃被供奉在聖殿中的至聖所內(列上八4),被視為梅瑟時代遺留下來的寶貴珍品。耶京聖殿成了全國所公認的國家聖所,是唯一真神天主在自己的百姓中所唯一真正居住的地點。這時其他地區的聖所雖然仍然存在,但已漸漸不如從前,只是為了顧及百姓宗教的需要,被容忍保留了下來。但是這些耶京之外的聖所必須遵守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絕對不准實行邪神迷信的敬禮,免受其玷污。上述那種以耶京聖殿為重的趨勢,愈來愈強烈,演變至君王及先知們的時代,便形成了一種不可抗拒的潮流。就是從事宗教改革的數位君王, 尤其是約史雅國王(公元前 六三六-六〇八),在先知們的扶助之下,更根據申命紀中梅瑟的論說,正式倡導,耶京是上主惟一的合法聖所,因為天主的名居住在那裡。 這可能就是梅瑟敬禮集中法律的演變史。事實上五書中的司祭卷,所記載的也完全是這個敬禮集中原則的實施:全體以民在西乃山圍繞著上主寶貴的聖幕而居,那是集全體百姓人力物力的精華所修建起來的聖幕,一切的宗教儀式都在那個聖幕中舉行,一切與宗教有關的法律也都針對著那座聖幕而發出的。那種描述的確是純粹的敬禮集中法,而那種處境似乎應是以民宗教一成不變的習慣。尤其在這裡完全將天主唯一、聖所唯一、祭壇唯一、司祭唯一和祭獻唯一的觀念,徹底地表達了出來。

29-一三1節 嚴禁仿效邪神敬禮

29 當上主你的天主,將你所要進佔之地的民族,由你面前剷除,而你佔領了他們的地方,住在那裡的時候,
30 你應小心,不要在他們由你面前消滅以後,你自己反受迷惑,去仿傚他們; 也不要探究他們的神說:「這些民族怎樣事奉了他們的神,我也要怎樣去做。」
31 對上主你的天主,你不可這樣做,因為凡上主所憎恨的可惡之事,他們對自己的神都做了;甚至為自己的神,用火焚燒了自己的子女。
1凡我吩咐你們的事,你們應謹慎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除。

古東方人信奉的既然是多神宗教,因此他們確信每個地區都有不同的神明來管理,而該區的人民又當以不同的禮儀來向他頂禮膜拜。這同我國民間的迷信思想如出一轍,我國民間百姓也確信,山有山神,地有地神,河有河神等,並且對他們也以不同的方式來加以崇敬。這種客納罕地由來已久的宗教習俗,對剛剛進入聖地的以民很容易發生莫大的誘惑,使他們認為自己也有責任以神明所喜悅的不同形式的敬禮,來向當地的神明表示崇敬,目的在獲得他們的垂青恩愛。結果使百姓走上敬禮的歧途,而背叛天主。以民的立法者知道這裡為將來的以民,隱藏著一個可怕的陷阱,因此先作好未雨綢繆的預防工作,給以民立下嚴格的禁令,不准他們在這一方面隨波逐流。並且嚴厲地駁斥了外邦人的邪神敬禮。全體以色列百姓應該明確地知道,只有一個天主,他是以民的上主,他由一切民族中只揀選了以民,作為自己的百姓,他自埃及為奴之地將他們拯救出來,作為自己的產業,賜給他們自由,更重要的是賜給他們法律,並且將他們引領進入上主許給他 們祖先的福地中去。事實上客納罕地的一些宗教習俗,也的確令人不齒,甚至有些是令人毛骨竦然的。例如他們將親生的頭胎男嬰要活活燒死,祭獻神明的事, 就確實使人聽了不寒而慄(列下一七25–28)。可是以民南國猶太的君王阿哈次及默納舍就曾經殺子祭獻邪神,為聖經所不齒(列下 一七17 申一八10)。既然敬拜邪神為以民具有如此巨大的吸引力,又能造成如此大的凶惡禍患,無怪乎以民的立 法者要聲嘶力竭,苦口婆心地勸勉和警告以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