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數種法律

第十五章 數種法律

申命紀的一個特點是,它特別對窮苦人表示了愛心,處處為他們著想。前面我們已看過,如何為了窮人、孤寡規定了每三年一次的什一之物,好使這些可憐的人 得到適當的照顧及安慰。現在又為了窮人的利益,規定了豁免年,就是每隔七年要寬赦窮人的一切債務,又要釋放一切的奴隸。

1–6節 論豁免年

1 每過七年,應施行豁免。
2 豁免的方式是這樣:債主應把借與近人的一切,全部豁免,不應再向近人或兄弟追還,因為已為光榮上主宣佈了豁免。
3 向外邦人可以追還,但你兄弟欠你的應一概豁免。
4 其實,在你中間不會有窮人,因為在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為產業的地上,上主必豐厚地祝福你,
5 只要你聽從上主你天主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吩咐你的這一切誡命。
6 因為你的天主必照他說的,祝福你:你要借給許多民族,而你卻不需要借貸; 你要統治許多民族,但他們卻不會統治你。

梅瑟法律原已規定了安息年,就是在每個第七年上,以民的一切土地要休息,不准耕種,當然也就沒有收獲。在這一年上田地的自然出產,應歸窮人所有,主人無權過問(見出二三10,11 肋二五1–7)。就連樹上結的果子,也完全歸窮人所有。 由此看來,安息年的訂立固然是為使土地休息,但是主要也是為窮人著想。申命紀猶嫌不足,更在這裡補充謂,第七年應是豁免年,就是在這一年上要將窮人的一切債務豁免。豁免在原文上有「放棄、棄掉」之意。那麼我們要問,所謂之豁免是完全赦免債務,不再追究的意思,或者只是延期一年付款的意思。學者們在這個問題上見仁見智,各抒己見。有些現代的學者認為債務是一定要還的,只是在第七年上由於是安息年,土地沒有出產,窮人毫無收入,因此無法還債,故此延期一年歸還。但是按聖經的表面陳述,卻是真正將全部的債務寬赦不究之意。 並且由第9節看來也完全是這個意思,因為在第9節中作者勸人不要因為豁免年快到了,便不再出借金錢,救濟貧窮的人。故此我們覺得全部債務得以豁免的說法,更為正確可靠。有些學者竟謂所豁免的不是債務,而是其利息。說這種話的 人,犯了沒有瞻前顧後的毛病,因為梅瑟法律明文禁止向本國同胞索取利息,只可向外方人收取合理的利息(肋二五36 申二三20)。再者由幾乎一切古譯本上亦可證明,譯者無不將這裡的豁免譯成赦免,而不是延期付款。

不過有一個我們不能不承認的事實,就是聖經上從來沒有提及這條法律的真正實施。由此可見,很可能它只是一種不切合實際的理論和理想的東西。唯一在聖經他處提及過這條法律的地方是厄下一〇32,在那裡百姓與天主復訂盟約時,許下要恪守這條誡命,卻也不是真正遵守的明證。豁免債務的這條法令,可能是當時社會極端不公平現象的自然反應,人們自私自利,不管窮苦同胞的死活,形成了貧富不均的畸型社會,因此立法者針對時弊,建立了如此具有愛德的法律。但是這個理想非常高尚的法律,只適用於以民身上,在他們中間居住的外方人卻無權享受這個特恩。因為這些外方人並不是已歸依以民的外方人,這些人已取得了以民的一切權利,並且要負擔一切任務,與以民已毫無分別。但這裡所說的外方人卻只是在以民區內居住的人,他們沒有歸化,因此既無責任,也就沒有享受豁免年的權利,是必須要照舊償還債務的。

4–6節有人謂是後人的加添部份,勸人要盡力負起這個豁免年的沉重任務。加添這幾句勸言的原因,是因為作者注意到,它的確是個沉重難守的法律,因此不得不盡力鼓勵百姓,並且指出一個美好的遠景,謂只要以民善守這條誡命,便不會再有窮人存在;以民的社會將是理想幸福的社會,因為天主要祝福他們。可是緊接著在 7–11節中卻說以民間將常有窮人存在。如果以民忠於天主的法律,他們永遠不需要向別人借貸( 6節);相反地,他們要成為許多民族的債權人。既是其他民族的債權人,因此便有權來統治管理他們。十分明顯地,這完全是先知預言默西亞時代的口氣,是在描寫將來美麗的遠景。目前實際的情況是,以民向來以務農和牧畜為生。這種生活的方式不可能成為巨大的財主,不可能有大量富裕的金錢來利用週轉,也就不可能成為許多民族的債權人。此時的腓尼基人是航海經商的能手,他們的確能出借大批的金錢,對其他民族因而發生巨大的影響力。 可是到了巴比倫充軍的時代,在充軍的以民中竟然興起了一個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即銀行家。不少以民竟能在遙遠的巴比倫以開錢莊而致富。自那時起以民成了弄錢的專家,直至我們的時代,全世界著名的大銀行家,仍然以以民的後代猶太人為主。因此時至今日,他們藉著大量的金錢,正在對全世界發生著巨大的影響力,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但是話又說回來,以民之所以成為著名能幹的銀行家,向不知多少弱小貧窮的國家和民族,仍在大批的借出金錢,究其原因,許多學者認為這裡天主在第6節中,向以民所作的許諾不無關係。而且以民也的確知道這是他們的使命,是天主賜給他們的天責,要向全世界的外邦子民出借銀錢。這種現象尤其在歐美各國非常明顯。在任何一座大城市中,只要有幾戶猶太人搬入某區居住,很快地在這一區內開始商業繁榮,銀行林立,成為世界金融的中心, 紐約即是一例,使人不能不對他們另眼相看。因為他們會藉著大量的金錢,在當地形成愈來愈大的影響力,終於成為舉足輕重的人物。但是另一方面他們也多次招致他人的嫉妬,各國此起彼落的迫猶事件,就是這樣激起來的。

7–11節 向窮人出借

7 如果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內的一座城裏,在你中間有了一個窮人,又是你的兄弟,對這窮苦的兄弟,你不可心硬,不可袖手旁觀,
8 應向他伸手,凡他所需要的儘量借給他。
9 你應提防,不要心生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就冷眼對待你窮苦的兄弟,不借給他什麼。如果他呼求上主反對你,你應負罪。
10 你應盡量供給他;供給他時,不應傷心,因為為了這事,上主你的天主必在你的一切工作,和你著手所作的一切事上祝福你。

11既然在這地上總少不了窮人,為此我吩咐你說:對你地區內困苦貧窮的兄弟, 你應大方地伸出援助之手。

在這裡我們再次發現,立法者雖然有崇高的理想,卻與實際的生活情況,以及人心的自然傾向格格不入,不能將那充滿理想的法律付諸實行。這裡命令以民要大方地向貧窮的同胞出借金錢,且不要索取任何利息。但事實上人們無不利益薰心,唯利是圖,竟然完全違反這裡的法律,使出高利貸的手段,結果使貧窮的同胞更是百上加斤,愈來愈貧困。關於這種社會的悲慘情況,厄下第五章有過精確露骨的描述。第11節說:「在這地上總少不了窮人」,這並不是說天主故意建立 了社會上的窮人階層,為使富人有機會施展他的仁愛和憐憫;而是說基於人們自私自利,罔顧他人的本性,又加上社會欺善怕惡的現象,才造成了社會上大批的窮人。對這些人要有愛心,施加救濟扶助的仁愛工作。作者再次勸人對窮人要慷慨大方,雖然豁免年就要到了,仍然要出借給人,以解窮人的燃眉之急(9節)。

12–18節 論奴隸

12 你的兄弟,無論是希伯來男人,或是希伯來女人,若賣身與你,只應服事你六年,在第七年上,你應使他自由。
13 使他自由時,不可讓他空手離去;
14 應由你羊群中,打禾場上,榨酒池內,取一些厚厚地酬報他,照上主你的天主祝福你的,分給他。
15 應記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上主你的天主將你贖回。為此我今日特將這事吩咐你。
16 倘若他對你說:「我不願離開你」,因為他愛你和你的家庭,又喜歡同你在一 起。
17 你就拿錐子在門上把他耳朵刺透,他便永遠成了你的奴隸;對你的婢女也該這樣做。
18 使他自由的時候,你不應感到不滿,因為他六年給你服務,應得傭工的雙倍工資,並且上主你的天主也必在你所做的事業上祝福你。

奴隸制度的存在,在人類的歷史上是一段悲慘的事,可是它時至今日仍未能完全根絕,仍然有各種不同形式的奴隸制度,在我們這個所謂之文明社會存在著。古代的以民自然不能例外。在以民的歷史上奴隸的來源不外有下列的方式:(一)對犯人的懲罰,使其為奴服役(蘇九章);(二)戰敗後的俘虜及囚犯(撒三〇3);(三)還有一種最淒慘的奴隸,是無錢還債的窮人,只好賣身為奴,被人使喚, 就是我們這裡所說的一種(見列下四1)。賣身為奴的目的可能是還債,也可能是因為無以為生,只好作富人的奴隸,免得凍餓而死。賣身還債的人,到了豁免年, 應獲得自由,因為在這一年上他的債務已獲得寬免(18節)。既然這個人已為主人服役有年,在打發他走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應由你羊群中,打禾場 上,榨酒池內,取一些厚厚地酬報他」(14節)。耶肋米亞先知曾告訴我們謂, 當時富有的人,皆拒絕履行這條法令(耶三四8,9)。但如果賣身為奴的人不是為還債,卻因為無以為生,則可能到了豁免年時,仍然願意繼續為奴。此時按規定可在他的耳朵上作個記號,表示他已自願終身為奴(出二一1–11)。

其實梅瑟法律要求,不但要在每第七年上釋放奴隸(出二一1–6),就是在普通的日常生活上,也要求不要以奴隸來待承他們,而是當他們作僱工或家僕來相待 (肋二五39,40)。這種幾乎以家人相待的方式,當然只用為以色列人,在他服役的第七年上,要將他釋放。但是如果他服役的年數還未滿六年,卻趕上了安息年, 同樣應被釋放回家(肋二五40)。為還債而賣身為奴的人,在哈慕辣彼法律上,似乎享有更好的待遇,因為法律只令他服役三年,便算服完了債務。唯聖經上要求主人在打發奴隸回家時,不要使他空手而回,卻要給他一些禮品,尤其日常生活所必須的用品,免使他獲得自由之後,立即感到困難重重,無以為生,不知從何作起。其實梅瑟法律的要求,也完全合乎正義,因為他過去曾以自己的勞力,使 主人獲得了財產而致富。除此之外,作者還另外加上一個理由,來鼓勵以民要善待被釋的奴隸,因為以民不應忘記,自己亦曾在埃及作過人家的奴隸,是天主大方寬仁地自為奴之地將他們拯救了出來(15節)。如果奴隸到了被釋放的時候, 卻由於自由後無以為生,或者由於對主人的感情,甘心留下,一生為奴,主人要善待這種忠信可愛的奴隸,要待他如家人。可是另一方面卻要求在他的耳朵上作 個永遠為奴的記號。本來這是古代野蠻風俗的標誌,流傳下來,而被以民的立法 者所保留(亦見出二〇6)。不過已沒有原來那種嚴酷待遇的意義。

19–23節 頭胎牲畜

19 你的牛羊中所生的,凡是頭胎雄性的,都應祝聖與上主你的天主;你不可使頭胎公牛耕作,也不可剪頭胎公羊的毛。
20 你和你的家屬,年年在上主所選的地方,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這些首生的牲畜。
21 但如果這牲畜有殘缺、或腿瘸、或瞎眼、或有任何缺點,你不可祭獻給上主你的天主,
22 可在家裡吃,不潔與潔淨的人,都可以吃,如吃羚羊和鹿一樣;
23 只不可吃牠的血,應將血如水一樣潑在地上。

按梅瑟法律的規定,一切首生子都屬於天主所有,為使人知道並感謝天主所賞賜的,人畜的多產或土地的豐收,這一切都是來自天主的恩賜。出一三1,2規定一切首開母胎的生物都要獻於天主;戶一八15更具體地規定,所謂之獻於天主,就是奉獻為天主服務的司祭們享用。因此初生的牲畜不應為人耕作勞力,如果是羊隻,則不准利用牠的羊毛,要將牠獻於上主,如果是可吃可作祭獻的牲畜,要將牠在上主面前殺死,就是在聖所中將牠宰殺之後,全家在上主面前聯歡坐席,表示對天主的感激,因為這一切都是天主的恩賜。這是在申命紀中供獻什一之物的正常方式:在上主面前同歡共飲,並在這種機會上要向窮人特別表示愛心。但如果首胎牲畜是不能用作祭獻的動物,諸如羚羊和鹿等,或者因為牠有什麼身體上的缺陷,則可以在家中自己吃食。因為它不被視為祭肉,又在聖所之外吃,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參加取食,就是具有法律上不潔的人亦許可參與這種宴席。這裡所說主要以牛羊為主(出二二29),但是在出三四19,20卻亦提到其他的牲畜,例如驢子,並謂對驢要扭斷牠的頸,使牠自行死去,因為其肉不可食,故更不可作為祭品之用。戶一八15–17卻有更細緻的規定,謂一切首生動物,不論潔與不潔, 應奉獻於上主,同時要將牠贖回,其贖價歸司祭所有。

按出二二29記載,一切首生動物應在誕生七天之後,奉獻於上主,但在這裡卻說, 在全年內任何時候都可以舉行奉獻的禮儀。既然是應獻於上主的牲畜,故此不准利用牠們來操作,也不可剪其毛來利用。由上所述我們又可以發現,梅瑟五書中幾乎任何的法律,都有其演變的屬於不同時代的階段。如此申命紀中未曾提到人和不潔淨動物首生子的贖價問題(出二二28; 三四20)。

人類必須要向神明奉獻首生之子和初熟之果的原因,來自人的本性。人在得到牲畜或土地的收獲之後,很自然地覺得有必要使天主來分享這一切美好的產物,因為這一切都是天主慷慨的恩賜。只有人在將初熟的果實及首生的牲畜奉獻給天主之後,才感覺自己有准許和權利來享用天主的恩物。因此首胎牲畜及初熟之果, 被視為祝聖於天主的東西,是神聖的(出二二28,29);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歷史的根據,就是當埃及的長子都於一夜之間被屠殺之際,以民的長子卻保全了性命 (出一三11–16)。如今為感謝天主保命的大恩,自當將首生子奉獻給天主。肋未人成了一切以民首生子的替身,因此一切肋未人皆屬上主所有,要為上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