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三大慶節

第十六章 三大慶節

以民的宗教節日要者有三,即在阿彼布月一連七天之久,所慶祝的踰越節及無酵節;在這之後第五十天上所過的五旬節,亦稱初熟節,以及帳棚節,是在收割之後所過的節日(見出二三14–17; 三四18,22–24)。這些都是梅瑟法律所規定的全體以民的大節日。每年三次以民的成年男子,要帶著禮品去到天主面前,朝拜自己的上主。雖然沒有規定應帶什麼及多少禮品,要點是不准空手而去。誰都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三個大節日,都與以民的農作生活有著密切的關係。這裡只說,以民一切男子要到上主面前去,但是沒有具體的說明到那裡去?我們可以想像得到, 一定不是任意選擇的地方,而是天主所顯現過的地方,或者有古老宗教敬禮傳統的地方(出 二〇24)。

1–8節 踰越節

1 你應遵守「阿彼布」月,為上主你的天主舉行踰越節,因為在「阿彼布」月的一個夜裡,上主你的天主領你出了埃及。
2 你應在上主所選定立自己名號的地方,給上主你的天主祭殺牛羊,作為踰越節犧牲。
3 吃這祭肉時,不可吃發酵餅;七天之內,當吃無酵餅,即困苦餅,因為你會倉猝地走出了埃及地。為此你一生應天天紀念你出埃及的日子。
4 七天之久,在你全境內不許見到酵母;你前一天晚上祭獻的牲肉,不可有剩下的,留到早晨。
5 你不可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任何城鎮內,祭殺踰越節犧牲;
6 只可在上主你的天主所選定立自己名號的地方,晚上太陽快落時,就是你出埃及的時刻,祭殺踰越節犧牲。
7 並應在上主你的天主所選定的地方,將祭牲煮熟分食;到了早晨,你可回到你的帳棚中去。
8 六天內應吃無酵餅,到第七天,應為上主你的天主召開盛會,任何勞工都不許做。

踰越節亦稱為無酵節,應在阿彼布月慶祝(即現今之三、四月間)。踰越節上要奉獻以牲肉為主的祭品,然後全家歡天喜地的坐席,共同吃食祭肉及沒有發酵過的餅。所宰殺的牲畜有大有小,有牛有羊,完全按照自己家境的狀況,及吃食的人數而定。設宴的地方應在上主的聖所內,或在「天主所選定立自己名號的地方」 (6節)。因為宴席的祭肉應當是煮過的。踰越節的祭宴吃完之後,應一連七天之久只准吃無酵餅。在第七天要舉行盛大的慶典,在這一天上完全不准操勞工們知道是春天麥子初熟之時。因此肋二三10–14規定,此時要將收獲的第一束拿來,藉著司祭舉行的搖祭獻給天主。如此算是正式開始了收割的季節。肋未紀稱阿彼布月為正月,因為以民的宗教年由此時開始。這個阿彼布月由於巴比倫的影 響,在充軍之後亦稱尼散月。以民的國民年始自提市黎月(現今之九、十月間)。 這個原來具有非常濃厚農民氣氛的節日,漸漸與以民出埃及的史事相連,因為也是在這個時期以民離開了埃及。這裡只說在阿彼布月過踰越節,卻沒有說在那一 天。由其他地方的記載,我們知道是在阿彼布月的十四日晚上,大家要歡度踰越節,共吃晚宴。關於宰殺的祭牲申命紀與出谷紀略有分別。前者(申書)准許殺牛或殺羊,任意選擇;後者(出書)卻清楚說明只准殺一隻羔羊(出一二3–6)。 申書的作者強調祭殺的地點應在聖所中,或在天主聖名所顯現過的地方(2節)。 作者在本書中最大的顧慮之一,是要將上主的敬禮集中在一個地方,尤其是祭獻天主的禮儀,要儘可能在天主的聖所中舉行。

一連七天只准吃無酵餅的規定,完全是古代傳流下來的習俗。發酵的作用向來被以民視為腐爛的結果,因此是不潔的東西,故此禁止在七天節日中吃食發酵過的餅。除此之外還加上了另外的一個理由,就是為使以民記憶不忘,他們的祖先曾在埃及作過人家的奴隸,吃過「困苦餅」(3節);還有一個說法,是為紀念當初一日,以民在倉促之下離開埃及,無暇從事發酵的工作,因此只有吃無酵餅(出一二23–34)。在以民的歷史上,每當有迫不及待的事發生,或者有不速之客到來, 總是要吃無酵餅的(創一九3 撒上二八24)。目前居住在曠野中的伯都音人的作法仍然如出一轍。本來踰越節與無酵節完全是兩回事,因為踰越節的禮儀主要是在阿彼布月十四日晚上吃羔羊祭餐,第二天才開始無酵節,一連七天慶祝。但是因為在踰越節晚餐中已禁止吃發酵的餅,久而久之,兩個節日合併成了一個(見出一二1–14,21–27; 二三15 肋二三5 戶九11; 二八16,17)。新約的作者也注意到了這個合併的事實(路二二1)。在七天的無酵節期間,為了避免吃有酵餅的過錯,立法者規定,這七天在全以民境內不准有酵母存在(4節)。出谷紀更有嚴格的規定謂, 任何人若在無酵節期間吃了發酵的餅,「應從以色列中剷除」(出一二15)。「剷除」 一詞,指開除犯人的教籍或國籍,或褫奪公權或治以死罪。另一個嚴厲的規定是, 在吃完踰越節晚餐後,不准留任何祭肉直至第二天,因為這是獻於天主的祭肉, 故此不可與其他的用途混合,應在當天的傍晚,亦就是在以民出離埃及的時刻, 將祭肉吃完(6節)。出一二9記載應將踰越節羔羊的肉烤了吃,這裡卻說要煮了吃。准許煮了吃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申書亦准許祭獻大牲畜(牛)之故。從這裡我們清楚地看到以民的法律是如何隨著環境的變遷而有所演變的。

在奉獻完了祭品,吃完了踰越晚餐後,各人可以回到自己的帳棚去。這個說法有兩種意義,可能指由四面八方聚來耶京的百姓,在耶京周圍張搭了自己的臨時住所─帳棚;也可能是古來的傳說,就是當以民在曠野中時,所常久居住的就是帳棚。如此說來「回自己的帳棚去」相當於回自己的家去(見民七8; 一九9 撒上一三2)。第七天「應為上主召開盛會」(8 節),即舉行宗教的盛大集會。

9–12節 五旬節

9 你應數七個星期,從鐮刀收割莊稼算起,數七個星期,
10 為上主你的天主舉行七七節,照上主你的天主祝福你的,獻上你手中自願獻的祭品。
11你和你的兒女、僕婢,以及在你城鎮內的肋未人,在你中間的外方人、孤兒 和寡婦,都應在上主你的天主所選定立自己名號的地方,於上主你的天主面前歡 樂。
12 應記得你在埃及也曾做過奴隸,所以應謹守遵行這些法令。

過五旬節的日期應自無酵節期間的安息日算起,在七個星期之後慶祝,正好是在第五十天上,因此有五旬節之稱(見肋二三11)。申書關於五旬節的日期不太清楚, 因為它的起發點太過籠統之故。這裡說:「從鐮刀收割莊稼算起」,往後數七個星期,的確不太具體(9節),但因此這個節日亦被稱為「收成節」,或謂「初熟節」 (出二三16 戶二八26)。猶太人亦稱為收割的結束日。新約卻常以五旬節名之。

本書的作者勸人在五旬節上,要向天主奉獻禮品,卻沒有規定什麼禮品,以及應奉獻多少,只說要按各人的力量以及天主的恩賜報謝上主。並且要用奉獻給天主的禮品,在天主面前舉行歡宴,又要顧及到周圍的窮人,尤其是肋未人、孤兒、 寡婦及外方行旅,請他們來同歡共樂,齊謝主恩(11節)。由此可說這個節日亦與農作物有著密切的關係,是感謝天主賞賜大好收成的節日。但同時也猶如其他的宗教節日,給附帶了一個歷史的理由:天主基於自己的仁慈,將受苦的百姓自 埃及拯救了出來。既然天主對以民顯示了無限的仁慈,以民亦應對窮人表示慈善 寬仁的心情,來優待照顧他們。

13–17節 帳棚節

13 你由禾場和榨酒池內收藏了出產以後,應七天舉行帳棚節。
14 在這慶節內,你和你的兒女、僕婢,以及在你城鎮內的肋未人、外方人、孤 兒和寡婦都應歡樂。
15 你應在上主所選定的地方,為上主你的天主舉行這慶節七天,因為上主你的天主,要在你的一切收穫和你 著手進行的一切事業上祝福你,使你滿心喜樂。
16 每年三次,即在無酵節、七七節和帳棚節,你所有的男子都應到上主所選的 地方去,朝拜上主你的天主;但不要空手出現在上主面前。
17 每人應照上主你的天主賜與你的,依自己的財力,奉獻禮品。

這是以民每年的第三個農民節日,也是最後的一個。在提市黎月(現今九、十月 間)的第十五日慶祝。此時的收割工作業已完成,並且收割的榖物果實也已被收 藏了起來,因此亦有「收藏節」之稱「出二三16」。同樣在這個節日,以民亦要向 上主奉獻禮品,並用這禮品在上主面前擺設宴席,邀請前面所提過的窮人來共赴感恩的歡宴。這個歡宴亦如其他節日的聖宴,要在聖所中舉行。帳棚節是個歡樂的節日,曾被視為最大的節日(列上 八2; 一二32 則四五25),因為它是農民的收藏節,是辛勞一年之後應得的報償及歡樂。是農民感謝主恩的節日。為表示對天主的感激,在這個節日上百姓要盡情歡樂,並要對窮人盡力表示慷慨大方。帳棚節也有它的歷史回憶,就是為了追念他們的祖先,曾在曠野中輾轉經年,所居住的是簡陋輕便的帳棚,因此在這個節上,一切以民也要一連七天之久居住在戶外的臨時帳棚中。

16,17兩節可說是有關三大節日的結論。謂一切以民男子都有責任在這三個節日 上,去到上主的聖所中去朝拜天主。婦女雖無責任前往,卻可以自由參加。其實她們的在場是非常需要的,因為所舉行的歡宴,如果沒有婦女的操勞服侍,是會相當黯淡的。

18–20節 設立判官

18 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各城鎮內,要為各支派設立判官和書記,他們應按照公道審判人民,
19 不可違犯公平,不可徇情顧面,不可接受賄賂,因為賄賂令智慧人的眼目失明;
20 只應追求公道與正義,好叫你能生存,佔有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土地。

以民最初的社會是不健全的,主持社會正義的人,大都是家長族長一類的人物, 沒有法定的判官。但是當社會變遷愈形複雜化的時候,上述主持正義的自然負責 人,會感到困難重重,甚至無能為力。遠在西乃山時代,梅瑟已覺得負責太重, 不得不聽岳父耶特洛的話,由民間選舉一批長老,出來助他一臂之力,好妥善地治理天主的百姓(出一八13,14)。當然重要的大事仍然由梅瑟本人親自處理。梅瑟所建立的這個行政組織,持續了很久的時期,直至客納罕被佔領之後,才漸漸銷聲匿跡。到了君主政權時期,最高的審判主權操在國王的手中(撒下一五2,3 列上三9,16)。約沙法特國王在猶大的一些較大的城市重鎮中,任命了一些司祭 人,而是為上主;你們在處理訴訟時,他必須與你們同在」(編下一九6)。先知們曾大聲疾呼,不遺餘力地責斥了判官們的不義,因為他們多次假公濟私,徇情故縱,而背信棄義(依一23 米三11則二〇12,13 箴一七23 詠一五5)。申書的作者在這裡亦力勸負責正義的人,不要偏離正道,顧及情面,更不要接受賂賄,免得造成迷失公道,顛倒是非曲直。

21,22節 禁拜邪神

21 在你為上主你的天主所建的祭壇旁,不許豎立任何木頭的神柱;
22 也不可立置上主你的天主所憎惡的石碣。

以民的天性向來不太穩定,很容易受人的引誘而成為隨風倒柳,尤其在宗教方面 更是很難站穩立場,不是前去敬拜邪神,就是在自己的雅威宗教敬禮中,參雜上一些邪神迷信的色彩。例如他們特別喜愛阿舍辣女神,或謂阿市托勒特及依市塔爾。這是客納罕人的豐收女神。她的名稱因地而異,其表徵是豎立起來的木樁; 是以民絕對不能敬禮的邪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