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附屬法律
第十四章 附屬法律
1–2節 迷信行為
1 你們是上主你們天主的兒女。你們不應為死者割傷自己,不應將頭頂剃光,
2 因為你是屬於上主你天主的聖潔人民,上主由地上的萬民中,特選了你做他自己的人民。
對任何人來說,親戚朋友的死亡都是非常使人痛苦難過的事。對這種創傷巨痛的表情各人不同。古東方民族在親人的死亡上,尤其在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悲慘死亡上的表情,可說是花樣百出,離奇古怪的。其間甚至不乏迷信的行為。例如以刀割傷自己的肉體,這是巴耳邪神的司祭所慣行的禮儀(見列上一八28 歐七14)。 向神明奉獻血祭亦被視為至高的崇敬,因為血是生命的代表。另一種習俗是剃除鬢髮,亦是與邪神敬禮有關的行為(依三24 肋一九27 耶九25; 二五23; 四九32)。這一切富有邪神敬禮色彩的行為,都是以民所絕對不可實行的,因為他們是上主特選的子民(2節),是上主聖潔的民族。因此他們應是唯獨屬於天主的民族。以民是「天主的首生子」(出四22),是「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出一九6),因此完全是特立獨行,與眾不同的民族。既然「聖德」的觀念包括了「分離」的意義,因此以色列子民應完全與其他的民族隔離,不能受其他民族的玷污,免得使上主震怒。這種在宗教上對上主背信棄義的惡劣行為,站在以民與上主訂立盟約的立場上來說,無異於賣淫和通姦的不貞之罪。總而言之,以民應完全屬於上主, 不受其他任何客納罕神明的約束。
3–21節 潔與不潔的動物
3 凡是可憎惡之物,你不可吃。
4 你們可吃的走獸如下:牛、綿羊、山羊、
5 鹿、羚羊、黇鹿、野山羊、臆羚、野牛和野羊。
6 走獸中,凡有偶蹄分趾而又反芻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7 但是在反芻或有偶蹄分趾的走獸中,你們不可吃的:有駱駝、兔子和岩狸,因 為牠們雖反芻,蹄卻不分趾,對你們仍是不潔的。
8 至於豬,雖有偶蹄,卻不反芻,對你們也是不潔的;你們不可吃這些走獸的肉, 也不可摸牠們的屍體。
9 水族中你們可吃的如下:凡有鰭有鱗的,都可以吃;
10 凡無鰭無鱗的,都不可吃;這一切對你們都是不潔的。
11凡是潔淨的飛禽,都可以吃。
12 飛禽中不可吃的:有鷹、鴞、禿鷲、
13 鳶隼、鵰類,
14 凡烏鴉之類,
15 駝鳥、夜鷹、海鷗,凡蒼鷹之類,
16 小梟、鴟梟、白鷺、
17 塘鵝、鴇、鸕鶿、
18 鸛鷺類、戴勝和蝙蝠。
19 凡有翅的昆蟲,對你們都是不潔的,都不可吃。
20 凡潔淨的飛禽,都可以吃。
21 凡自死的動物,你們不可吃,卻可以送給在你城內的外方人吃,或賣給外邦人,因為你是屬於上主你天主的聖潔人民。不可煮羊羔在其母奶之中。
肋未紀第十一章給我們作了清楚的劃分,告訴我們什麼是潔淨,可以吃食,可以作祭品的動物;什麼是不潔,不可吃食又不可作祭品的動物。這種潔與不潔法律的訂定,其目的在於護衛以民的聖德,一切與此聖德不相符合的東西,以民非但不能吃,連觸動也不准,更不能拿來作為奉獻於天主的祭品。一切不潔淨的東西, 為神聖的以民應是可憎惡之物。如此以民將由於自身的聖潔,與其他民族清楚地劃分了界線。不過在動物潔與不潔的劃分上,毫無疑問,以民的立法者一定順從 了許多民間自古流傳下來的信念,因為百姓基於生活的經驗,是會自動劃分潔(衛 生)與不潔(不衛生)動物的區別的。梅瑟的特點是在立法時,不但採取了這些由來已久的,民間流傳下來的,非常有意義和利益,甚至有需要的傳統信念,將它紀錄在明文法律中,更重要的是他站在宗教的立場上,賜給他一個重要的宗教潔與不潔的意義。就如肋 一一44記載天主的話說:「因為我是上主你們的天主: 你們該表現為聖潔的,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你們不要因地上的任何爬蟲,而使自己成為不潔的。」
作者在這裡將動物分成三個種類:(一)四足動物(5–8節),(二)水生動物(9,10節);飛禽(11–20節)。沒有依照肋一一章的分法提及到昆蟲,卻製作了一個頗為詳盡的潔與不潔動物的名單。四足動物潔淨的原則是,應有偶蹄分趾,並且是反芻的動物,兩個條件缺乏其一便成了不潔的動物。但是偶蹄分趾反芻的檢定,卻不是根據科學的知識,而是一般平民百姓直覺性的判斷力。潔淨的水生動物必須要有鰭有鱗,其他一切因相似爬蟲,故此皆視為不潔。對於飛禽類的動物沒有標出檢別的原則,卻列出了詳盡的名單,可惜有些鳥名很難確知所指為何。 一切食肉的動物及居住在洞穴的動物,皆被視為不潔,因為前者是腐朽的傳染媒介,後者則與魑魅魍魎同處共居,例如蝙蝠就是不潔的動物。一切爬蟲都在被禁之例,大概是因為牠們在地上和穢污之處爬行之故(見肋一一23)。
此外一切自然死去的動物,皆被視為不潔,大概是因為牠們的血未被傾流之故(肋一七15),但是可以將它賣給或送給外方人吃食(21節)。在肋一七15卻連外方人都不可吃食這種未流血的肉,大概是因為將外方人看作以民的客人,多少與天主神權政體之下的子民發生了關係之故。同時也禁止在母奶中煮羊羔(21節),這個禁令已數次見於聖經(出二二19; 三四26 申一四21)。不准用這種方式來煮羊羔的原因,大概是基於對動物的同情心,就如當一隻牛在打場時,不可給牠戴上籠嘴 一樣。後期的經師更禁止人在踰越節當天同時將羔羊及牠的母親殺死,因為都是不太符合人性的做法。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現代的學者也都相信,其間定然含有外方人迷信的成份,因此受到立法者的禁止。誠然,按辣市沙木辣的文件記載, 一種中悅邪神獲得豐收的敬禮,就是將在母奶中煮熟的羔羊獻給神明。
22–29節 什一之物
22 你每年在田地內播種所得的出產,應繳納十分之一。
23 你應在上主選定為立自己名號的地方,於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那五榖、酒、油的十分之一,及你的頭胎牛羊,好使你能學習著常敬畏上主你的天主。
24 如果為你路途太遠,你不能把十分之一之物運去,因為上主你的天主選定為立自己名號的地方離你太遠,那麼若上主你的天主祝福了你,
25 你可以把物品換成銀錢,手中帶著銀錢,往上主你的天主所選的地方去,
26 在那裡可以隨意用銀錢買牛羊、清酒和濃酒,以及你願意要的,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喝,與你的家屬一同歡樂;
27 但在你城內的肋未人,你不可忘記,因為他在你中間沒有分得產業。
28 每過三年,你應取出全部出產的十分之一,儲藏在你城鎮內,
29 那沒有與你分得產業的肋未人,和在你城鎮內的外方人,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喝,得享飽飫,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所做的一切事業上祝福你。
梅瑟五書三番五次地、清楚地規定了,要將田間出產的十分之一,奉獻出來作為維持肋未人及司祭們生活的費用(肋二七30,31 戶一八20,21等)。但是這裡所說的什一之物,其性質和目的是迥然不同的。這裡所說的什一之物,不但包括了五榖、酒和油,而且連牛羊的初生亦包括在內,都應被奉獻於天主,且要在上主的聖所中供作宴飲的必須品。這裡奉獻什一之物的目的,似乎在說明它原來屬上主所有,因此應為了向天主表示感謝,歸還給上主。在一切這類的感恩宴會上,由於肋未人沒有分得土地,因此沒有自己的財產,更無土地的收獲,一定要被請共同參加宴席,在上主面前同歡共樂。什一之物在這裡完全沒有向司祭和肋未人繳納稅賦的色彩,而是奉獻於上主的感恩禮品,是賜與肋未人的賙濟物品。肋未人在這裡成了與寡婦、孤兒、行旅相提並論的窮人。由此處的記載,使我們相信什一之物的奉獻,原是自由向天主奉獻的感恩禮品,但是漸漸地它發生了變化,就是由自由的奉獻變成了硬性規定的稅捐(見厄下一〇37,38 多一6,7)。促成這種變化的主要因素,很自然地是司祭們的推動,他們為了保障自己生活的權利,不得不作出這種措施,因為他們生活的處境已是每況愈下,許多肋未人和司祭已惶惶不可終日,無衣蔽體,無以果腹,因此許多人走上流亡的路。
29,30節規定了一種每三年奉獻一次的特殊什一之物,作為肋未人、外方人、孤 兒、寡婦的生活費用。這與前面所述的什一之物不盡相同,因為那是獻於上主的歡宴之祭,是祭獻的家人在上主面前所擺的感恩宴席。我們不可以數學的價值來 衡量什一之物,尤其是關於田間的出產更是如此,只是一種大概的說法,即是一部份的出產(見申二六12–15)。但是牛羊的什一之物上卻規定的非常嚴格,必須是每第十隻,不分好壞,一定要拉出來奉獻天主(肋二七30–33 見編下三一6)。這是後期演變之後的規定。
所謂之「什一之物」原來可能只在指示應繳的稅賦,不論是自動繳納的捐獻,或被勸徵收的稅捐,皆稱為什一之物。當以民向撒慕爾先知要求建立君王制度時, 先知曾大為不悅,企圖加以阻止,所持的理由就是,未來的國王要徵收百姓莊田和葡萄園出產的十分之一(撒上八15),用來養活他的宦官和臣僕。後期的歷史上記載,在瑪加伯時代,敘利亞的國王曾赦免了耶路撒冷應繳的稅賦「什一之物」 (加上一〇31,35)。上述兩個地方雖都提到了什一之物,但頗使人們懷疑「什一之物」可能只是稅捐的代名詞,而沒有繳納十分之一收入的意思。站在宗教的立 場上,什一之物出現的非常之早,遠在亞巴郎追趕聯軍,獲得勝利歸來之後,便將戰利品的十分之一奉獻給撒冷的國王默基瑟德,至高者天主的司祭(創一四20)。當以民與米德楊人作戰大獲全勝之後,在分配戰利品時規定,要將士兵們所得的五百分之一,以及未上戰場的平民所得的五十分之一,提出來作為奉獻上主的獻儀(戶三一25,26)。雅各伯曾許下將由天主所獲得的十分之一的財物獻給天主(創二八20, 21)。當他由舅父之家歸來時,聖經上沒有提及他是否奉獻了什一之物,滿全了他的諾言,只說他向天主奉獻了祭品(創三五1,2)。
在以民的約法上甚少有「什一之物」這個名詞出現,卻多用初熟之果(出二二29)。 申命紀也數次提到什一之物,首先說百姓應將全燔祭、祭獻、「什一之物」、獻儀、 還願祭、自願祭等,送到天主所指定的惟一聖所中去(申一二6)。還提到以什一之物作為在上主面前歡宴的用品的事(申一四22,23)。這裡所說除了田園的出產之外,亦包括了牛羊的出產,並清楚地說明這不是交給司祭和肋未人的稅捐,而是對天主的感恩獻儀。並且明言,如果奉獻什一之物的人,距離聖所太遠,可以將物品就地變賣,再以其所值在聖所附近購買宴會所需之物。這種宴會的確是聯歡的大慶,為了使人家有福同享,要將當地的窮人,即肋未人、孤兒、寡婦和行旅請來,共同赴宴。毫無疑問,這裡所說的「什一之物」,是指初熟之果而言,因為一席大餐竟能用了人們收入的十分之一的財產,是不可思議的事。申書第二十六章命人將地上的一切初熟之果放在筐子裡獻給司祭,是為供獻給司祭們的生活用品,但這不是稅捐的徵收。
由上所述,我們可以確信以什一之物作為稅捐的事,是司祭們所推動進行的。它首次出現於肋二七30,31,在這裡嚴格地規定,地上和樹上的一切出產的十分之一,應被視為奉獻與上主的聖物。至於牲畜也規定每由牧童手杖下通過的第十隻,不論牛或羊,都是屬於上主的聖物,必須要奉獻出來。但是在戶一八21,22 發表了什一之物的法律,在陳述了肋未人的職務之後說:「至於肋未子孫,我將以色列人的什一之物給他們作產業:這是為酬報他們在會幕內所服的勞役……這為你們世世代代是一條永久的條例:肋未人在以色列子民中不應佔有產業,因為我把以色列子民獻給上主的什一獻儀,給了肋未人作產業」。按理論來說,肋未人雖沒有分得土地,但所得的產業卻非同小可,是十二個支派財物總數的十分之 一。但是肋未人還必須從所得的收入中,提出十分之一交給司祭。至少這是乃赫米雅時代的規定(厄下 一〇37,38; 一二44)。可惜這個嚴格的規定卻沒有被以民加以嚴格地遵守,致使聖殿的服務工作幾乎中止(厄下一三12 編下三一5,6),無人過問。托彼特是位正直熱心的人,他固然確實遵守了這個什一之物的法律(多一6),但絕大多數的以民百姓卻將它置之不顧,致使肋未人無以為生(拉三8,9)。
綜觀上述,我們可以針對什一之物的法律,指出下面幾個演變的過程:(一)它原先的規定只是一種個人財產的自由奉獻;(二)到了申命紀時代這個規定有了進展,人們開始強調它的愛德成份,就是在奉獻什一之物的機會上,要向肋未人、 孤兒、寡婦及外方人表示友愛,請他們來參加歡宴;(三)最後它至少在理論上成了應繳納的稅捐,名義上是交給天主,實際上是交給肋未人,目的在維持他們貧窮困苦不堪的生活。這是充軍歸來之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