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社會及禮儀法規

第二十三章 社會及禮儀法規

本章十分明顯的分成兩個部份。其一是至今所頒佈法律的結束部份。這一部份又可按其內容分成不同的段落。例如主政治理社會的人要求秉公審判(1–9節),論安息日(10–12節),棄絕邪神(13節),三大慶節(14–17節),論奉獻(18,19節)。本章的第二部份包括天主的訓示以及預許以民佔領客納罕福地,並對他們加以保護。

1–9節 論社會正義

1. 不可傳播謠言;不可與惡人攜手作假見證。
2. 不可隨從多數以附和惡事;爭訟的事上,不可隨從多數說歪曲正義的話。
3. 在爭訟的事上,也不可偏袒弱小。
4. 假使你遇見你仇人的牛或驢迷了路,應給他領回去。
5. 假使你遇見你仇人的驢跌臥在重載下,不可棄而不顧,應幫助驢主卸下重載。
6. 你對窮人的訴訟,不可歪曲他的正義。
7. 作偽的案件,你應戒避。不可殺無辜和正義的人,因為我決不以惡人為義人。
8. 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使明眼人眼瞎,能顛倒正義者的言語。
9. 不可壓迫外僑,因為你們在埃及國也作過外僑,明瞭在外作客的心情。

本段所載是有關社會行政的問題。其主要的目的是要人處處主持公道,尤其對仇人不可欺壓。要秉公行事,時時想到自己希望他人如何對待自己和自己的財產,亦要同樣待人。

在第十八章我們已見到梅瑟曾親自主持一切行政的事項,親身處理民間的爭端;結果弄得筋疲力盡,而百姓也得不到合理的照顧。還是梅瑟的岳父耶特洛給梅瑟出主意,要建立民間的長老,即各支派、家族的長者,使他來代替自己處理民間的普通事項(見肋一七15)。這種由民間長老代替梅瑟主持行政的規定,到了以民進入聖地後,漸漸轉入民長的權下。這些民長是些民間的英雄人物,每當百姓受人欺壓,苦不堪言,忍無可忍的時候,天主便打發一位這種救星式的英雄人物出來,拯救同胞於水深火熱之中。這些人物稱為民長,他們由於自己的豐功偉業,在百姓中建立起自己的權威,成了治理百姓的領導人物。如此敖特尼耳民長治理百姓達四十年之久,厄胡得八十年(民3章),基得紅亦在以民間主政達四十年之久(民八28)。這些長老或民長治理百姓的主要任務,並不是訂立法律,而是平息爭端。因為以民已有自古以來的傳統和風俗習慣,是百姓要遵守不誤的。但是日常生活上,卻很容易發生磨擦和衝突,這時必須有人出來主持公道,平息紛爭,使百姓度過平靜的日子。這種有權威名聲的人物,是以民在任何時代都不可缺少的。除了前面提過的幾位民長之外,我們還有關於德波辣民長的記載。聖經子民都到她那裡去聽判斷」(民四4,5)。她被稱為女先知,故此是天主的代表和發言人;在百姓面前自有她崇高的身價。同樣另一位著名的民長和先知撒慕爾,曾一生治理了以色列百姓,他還每年外出視察,所經之地有貝特耳、基耳加耳、米茲帕等地(撒上七15,16)。

民長的時代過去之後,以民建立了君主政權。自此民長這個名詞便自民間銷聲匿跡,由國王出來秉公行政,治理一切。不過國王也不可能對一切躬親以赴,他手下同樣利用了不少次等的行政人員,只有在重要的大事上,國王才親自出面主持。

以民歷代這一切行政人物都是天主特派的,代理天主管理百姓的首長。他們必須要秉公行事,主持正義,維護天主法律的純正和尊嚴,務必令百姓謹遵不違。天主十誡不但禁止人妄呼天主的聖名,也禁止人作假見證陷他人。在這裡天主命判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一定要主持公道,不可與惡人同流合污,不可對有權勢的趨炎附勢作出奴顏婢膝的讓步;也不可眾云亦云,隨從大多數,甚至於偏袒窮人而違反正義(1–3節)。關於證人,申命紀曾規定:「只憑一個見證,罪名不能成立;須憑兩個或三個見證的口供,才可定案」(申一九15; 一七6, 7)。對那些心懷惡意陷害他人的假見證,聖經也規定了明確的懲罰。就是如果確證他是個存心不良的假證人,應以其人之道,還其治人之身,按照他所希望他人所受的懲罰來懲治他。甚至將這種人自民間剷除,亦在所不惜。因為如此可以自民間驅除一個造謠生事的壞人(申一九16–20)。哈慕辣彼對假證人亦加以毫不留情的處罰,例如某人控告他人犯了謀殺之罪,但不能加以證明,那麼便將控告者處以死刑。同樣如果誣告人偷竊了麥子或金錢,則控訴者本人要自負偷竊的責任。可見就連外邦人對這種社會上的基本正義,也是非常重視的。

雖然天主的法律對假證人有如此嚴格的規定和處罰,但是在以民的歷史上,仍然不乏挺而走險的假證人,甘冒生命的危險來妄告他人。這一點我們由聖詠上不時可以見到:「求你不要將我交於仇人的私欲,因為殘暴的假見證來向攻擊」(詠二七12)。或者「蠻橫的證人(假證人)紛紛起立,質問與我無關的事」(詠三五11)。此外箴言對假證人也作了體無完膚的攻擊(見箴六19; 一四25; 一九5,9; 二一28)。

附錄:以民刑事法的原則

關於膽敢違犯天主十誡的人應受的處罰,我們已頗為詳盡的看到。如今讓我們研討一下以民刑事法的原則及其刑事犯應受的懲罰。

首先我們應注意的,是古代各民族的家庭觀念非常濃厚深刻。多次一個人所犯的罪過,影響到全體家人。這裡由來已久及非常普遍的觀念亦明顯的見於以民中間。前面提到撒烏耳後代受罰被人處死的事,就是個明顯的例子(撒二一1–9)。但是這種「一人作事全家當」的原則,終非合情合理的,所以聖經漸次將它改正。申二四16便說:「不可為兒子的罪處死父親,亦不可為父親的罪處死兒子;每人應為自己的罪被處死刑」。果然後期的阿瑪責雅國王遵照上述原則處罰了殺害自己父親的兇手(列下一四16)。先知厄則克耳也不厭其煩的陳述了這個原則,並聲明在民間要完全實行一人作事一人當的原則(則一八4)。由此我們知道以民對公義的觀念是有演變的。正義的本身固然是一成不變,但以民對它的瞭解和具體的實行方式卻有了顯著的改變。以前只是對正義獲得了粗枝大葉的瞭解,跟著天主啟示的進展,以更完美的方式開始瞭解和實行正義。

另一種維護正義的原始方式是同態報復律。它在我們看來似乎是一種非常不完善的方式,但是為那些文化水準十分低落的原始社會,它仍不失為當時維護正義最標準的方式。它在我們看來雖不完善、不公道的實行正義的方式,因為它只注意到物質外表的一面,沒有注意到人內心真正的意向。可是我們現令的人實在無權向古代的人苛求,因為我們現代生活的環境、文化道德的水準,完全同古人不可同日而語。故此學者咸認為同態報復律是古代的百姓為維護正義,阻止更大罪惡發生的最好方法。人的本性總認為自己吃虧最大,就在實行了「以牙還牙」的報復之後,總還覺得意猶未盡,甚至非將對方置於死地不可。幸而自古以來,就有這種同態報復律,才阻止了人們報仇的更大慾望。不然,社會將不知會紊亂到什麼程度。既然這是古代維護正義最基本的方式,所以它也不只一次出現在聖經的約法中:「若有損害,就應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出二一23–25)。肋未紀更露骨的表示了同樣的觀念:「若加害自己的同胞,他怎樣待人,人也怎樣待他: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害人,人也怎樣害他」(肋 二四19,20)。申命紀也提示了同樣的觀念:「你不可發慈悲,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申一九21)。

關於這個法律原則在哈慕辣彼法典上,有同樣的記載:「如果有人挖出別人的眼睛,也要把他的眼睛挖出來」。「折斷你的肢體,也要將他的肢體折斷」。「打掉人家一隻牙,也要將他的一隻牙齒打掉」。「如果有人傷害某人女兒的身體,致使她流產,應當賠償十個「協刻耳」。「但如果女兒受傷死去,則應將兇手的女兒殺死」。此外還更具體的規定了其他的懲罰,例如:假使有人出言否認自己的父親和母親,應將他的舌頭割掉;如果他竟輕視自己的父親和母親,應將他的雙眼挖掉。這種類似的規定在哈慕辣彼法典之中非常之多,不克盡述。

其實聖經中的許多記載亦與哈慕辣彼法典大同小異。由此可知,許多法律觀念在古代的東方,是頗為普遍和一致的。但是我們要問梅瑟法律與許多古代的出土法典究有什麼關係和異同?當然這個問題十分複雜,不是三言兩語所能答覆的。大致說來,我們可以肯定下列數點:

(一)固然梅瑟法律有些地方是嚴酷無情的,但比其他的古東方法律,卻更富有人情溫暖的滋味。它尤其更注意到宗教和倫理的價值,這是其他法律所不及的一點。

(二)梅瑟法律與其他古東方法律比較,固然有不少相似的地方,但這種相似並不是直接的影響力所造成的結果,而是他們所共同生活的歷史背景所發生的必然結果。如果梅瑟法律特別與哈慕辣彼法典有著莫大的相似,我們不要忘記,以民的祖先所生活的地區就是哈慕辣彼法典所出土的地方。梅瑟忠實的將自己祖先的生活習慣和風俗規例收集、保留、流傳下來,這一切都是由巴比倫地區而來的。

(三)古代一切法律大都以神明的名義所發佈,哈慕辣彼法典就是巴比倫的主神沙瑪士所頒佈的。巴比倫國王哈慕辣彼只不過是沙瑪士神明旨意的傳達者。由此可見巴比倫的政權曾是神權政體,處處在以他們的神明為中心的。以色列民族亦是著名的具有神權政體的民族,他們的生活中心是雅威。雅威是以民國家、民族,和宗教生活的中心和創造者。以民的代表和首領是梅瑟先知,因此他的一切法令皆是來自天主的旨意。意思是說他代表天主,或者以天主所付與的職權向百姓講話發令。因此本書中所說的許多天主向梅瑟出命,直接向梅瑟下達命令的說法,不必按字面解,因為這是一切神權政體的民族所共有的風格,不必認為天主時刻的在同梅瑟講話出命。另一方面我們也知道,聖經的作者多將來自人一方面的因素和和效果取消,而將一切完全歸於天主,一切皆來自天主直接的安排和作為。事實上是梅瑟將古來的民間傳授收集起來,加以整理,使其更為符合當時的需要和潮流。並按照神權政體的方式,加以發展。當然其中不乏一些直接來自天主的默感資料,但主要部份仍然來自梅瑟本人的學識、經驗和智慧。在這一方面他可能是當時以民間最傑出的人才。雖然全部約法中有許多是來自其他淵源的資料,但是它們大都表現了梅瑟的精神和特性,好似在其上梅瑟親自蓋了印章,加以批准發表的。因此我們可以名正言順地稱全部以民法律為「梅瑟法律」。

天主揀選了以民為自己的百姓,要同它訂立永久的盟約。但是為建立盟約是有條件的,首先天主是崇高神聖的,他不能同一個不神聖的民族建立任何契約,因此以民必須是聖的,這是以民必須滿全的第一條件,成為一個聖潔的民族。天主也是正義公平的天主,他不能容忍任何罪惡而不加懲罰。因此以民必須有刑事法律的訂立。此外天主還是仁慈、寬宏、遲於發怒、易於寬恕的天主。因此以民亦要寬宏大方,來寬恕他人的過犯。天主也是美善、忠誠、忠實的天主,他向以民預許的一切恩惠,一定要實現。上述天主的一切特性,就是梅瑟法律的基礎和原則。因此在世間的一切法典中,最偉大的一部法典,是梅瑟法典。

這並不是說梅瑟法律是個十全十美的法典,因為它畢竟也是人為的法典。任何人為的東西,沒有一樣是十全十美的。尤其將它與福音的理想比較時,更顯出了它甚不完備的一面。當然這不能責怪梅瑟,更不能苛求以民,因為他們還是文化和宗教常識非常低落的民族,他們所能領受的啟示也是低級簡陋的。總之,他們還沒有受到福音真光的照耀,也就不可能產生出完備無缺的法律。拉崗熱神父說的很好:「梅瑟最大的功勞在於他在人們的心靈上深深地刻劃了天主對人類的無限恩愛。當他代表以民同天主訂立了盟約之後,他便利用他的職權,克盡了他的責任,就是收集和過濾了以民過去一切的風俗習慣。將一切不忠於天主的成份加以取消,一切與天主的敬禮和崇拜相符合的部份加以保存,即立刻成了法律。」梅瑟法律最突出的一面是它的宗教性質。作者不但在法律中不厭其煩的陳述了宗教的生活,諸如朝聖、避難城、宣誓、使奴婢參與宗教慶典等。而事實上是將以民的一切行動皆置於宗教的原則之下。以民的社會生活,是與宗教完全不可分離的。

10–19節 數種禮儀法

10. 你應種地六年之久,收穫地的出產;
11. 但第七年,你應讓地休息,把出產留給你百姓中的窮人吃;他們吃剩的,給野獸吃。對葡萄和橄欖園,也應這樣行。
12. 六天內你應工作,第七天要停工,使你的牛驢休息,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外僑都獲得喘息。
13. 凡我吩咐你們的,都應遵守。你們不可提及外神的名字,決不可讓人由你口中聽到。
14. 每年三次應為我舉行慶節。
15. 應遵守無酵節:照我所命的,在阿彼布月所定的日期,七天之久吃無酵餅,因為你在這個月離開了埃及。誰也不可空著手到我台前來。
16. 又應遵守收成節,即你在田地播種勞力之後,獻初熟之果的慶節。還應遵守收藏節,即在年尾,由田地中收斂你勞力所得的慶節。
17. 你所有的男子一年三次應到上主台前來。
18. 不可同酵麵一起祭獻犧牲的血;不可把我節日的犧牲脂肪留到早晨。
19. 你田中最上等的初熟之果,應獻到上主你天主的殿中;不可煮山羊羔在其母奶之中。

天主十誡中的安息日不但與人和牲畜有關,而且還擴展至土地和樹木。到了第七個年頭,人們不准再耕田播種,亦不准修剪果樹,而應令其自生自存。它所自然生長的五穀和未經修剪所產的果子,應當任由窮人去收集和摘食(10,11節)。可見如果土地和果樹的主人到了第七年竟也無以果腹,當然他有權取食土地和樹木自生的出產(肋二五4),因為他自己也已成了窮人。這種第七年任由土地荒廢、果樹亂長的作法,看來似乎是不智之舉,是試探天主的作為,但聖經上也注意到這一點。所以肋二五21明言天主會在第六年賜以特大的豐收,為滿全第七年的需要綽有餘裕。但事實上並不那麼簡單,加上六49便曾記載,由於百姓遵守安息年,致使遍地饑荒,無以果腹。

至於使土地和樹木也要遵守安息年的理由,與人無別,就是使土地得以適當的休息,以期待後年更大的收穫。這固然是守安息年的理由之一,但更重要的卻是宗教上的理由。就是一方面明認天主是一切土地和樹木的主宰,另一方面使人以充滿依恃的心情等待天主仁慈的照顧,使人確信天主不會將自己的選民棄而不顧。有人懷疑,這裡所說是否指以民的全部土地而言,或只是那些已連續生產了六年的土地。事實上使全部同時「安息」,也是不可能的。大概以民也從來都沒有這樣作過(見編下三六21 厄下一〇32)。甚至於在充軍以前的記載,向來未有提及這個法律,曾受到以民的遵守。這條法律的頒佈雖然由外表上看來,主要是基於宗教上的理由,但事實上它遠在梅瑟法律之前即已存在。我們知道中東的土地由於缺少雨量,大都是些出產不豐的貧瘠土地。如果連年耕種,會使生產愈來愈少,終至毫無所出,令人徒勞無獲。因此基於自然的客觀形勢,必須讓它有時間得以休息。梅瑟只不過是針對這種天然的需要,增加了宗教的意識和理由。因為以民的全部法律,就是以宗教為基礎的。在這裡主要的目的是為使人承認天主是一切土地的無上主宰。第十二節再次提醒人要妥守安息日,所不同者是作者在這裡安置了一個實際的理由,就是為使奴婢和牲畜得以休息。第十三節似乎是約書的結論,如果將它放在二三19之後,看來更為合宜。在這裡還特別囑咐以民,對外教神祇的名字連提都不要提,免得陷入邪神的敬禮。

三大慶節(14–17節):梅瑟假天主的名義給以民規定了三個盛大的節日。這三個節日都與農民的生活有著密切的關係。無酵節應在阿彼布月慶祝,是為收割莊稼的開始,而且還使人記憶起以民祖先出離埃及的那段往事。收成節在收割完畢時慶祝的收穫都已完成且收藏起來之後慶祝。在這些節日上以民有責前往首都耶京聖殿或往附近的聖所去朝聖,並且前往朝聖時千萬不要空手而去,卻要按自己力量之所及,攜帶著奉獻與上主的禮品,以表示對天主知恩報愛的心情,以及自己對宗教的熱衷。這些本是以民自始以來就有的節日,梅瑟為了激發百姓的宗教熱誠,藉著歷史客觀的事實,增加了宗教的理由,就是天主自埃及為奴之地,拯救了自己的百姓。天主給自己的百姓頒佈了法律,天主在曠野照顧孤立無援的以民。這三個宗教的理由都十分明顯的記載於聖經之中。

第十八節禁止人在祭品中利用發酵過的餅,因為發酵的作用對於以民來說,是一種腐爛的結果,當然不能向天主奉獻腐爛的東西。也正因如此,聖經多次命人將奉獻與天主的祭肉當天吃完,究其原因,不外是在那炎熱的聖地氣候之下,肉食過夜就會腐爛,故此必須於當天吃完。

「不可煮山羊羔在其母奶之中」(19節):這條法律的理由至為明顯與人的心理有關。在母奶中煮山羊羔的肉自然是非常殘忍不仁的事,因此梅瑟嚴加禁止,旨在訓練以民的仁愛慈悲之心(見出三四26 申一四21)。不過目前不少學者根據考古學的出土文物,強調這是外邦人的異端作為。在辣市沙木辣地方出土的文件,記載將在母奶中煮過的羔羊肉奉獻阿舍辣豐收女神,將會獲得土地和牲畜的特別豐收和多產,當然這是迷信的觀念。正因如此,梅瑟更應嚴加禁止了,免得百姓仿效他人去敬拜邪神。後期的經師更強調說,因為這是天主所憎恨和咒罵的行為。

附錄:再論三大節日

(一)無酵節: 無酵節顧名思義,自然是指不吃發酵的餅而言。它十分相似我國北方所慣吃的一種圓形薄餅。聖經上提及吃這種未經發酵餅的原因,是因為受環境所限,急不可待,無暇等候發酵之故(創一八6; 一九3 出 一二34 盧二14 蘇五11)。其後代以民用作祭獻的餅總是未經發酵的麥麵餅(肋二4,11; 七12; 八2 戶六15 出 二三18; 三四25)。其原因有二,一是前面所說的發酵是腐朽的現象,其二是為紀念以民出離埃及時,由於倉促趕路,只有吃未發酵的餅。

這個節日應在阿彼布月慶祝。阿彼布月在現今的三、四月間,是充軍前所用的名稱,原是客納罕名,充軍後多稱其為尼散月,它亦稱為「收割大麥月」(盧一22)。要一連七天慶祝。七天的這段時期,始自踰越節之後。事實上這兩個節日已連在一起慶祝(肋二三5)。關於這個節日最明顯的記載見於申一六1–7:「你應遵守『阿彼布』月,為上主你的天主舉行踰越節,因為在『阿彼布』月的一個夜裡,上主你的天主領你出了埃及。你應在上主所選定立自己名號的地方,給上主你的天主祭殺牛羊,作為踰越節犧牲。吃這祭肉時,不可吃發酵餅;七天內,當吃無酵餅,即困苦餅。因為你曾倉促的走出了埃及地,為此你一生應天天紀念你出埃及的日子。七天之久,在你境內不許見到酵母;你前一天晚上祭獻的牲肉,不可有剩下的留到早晨。你不可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任何城鎮內,祭殺踰越節犧牲;只可在上主你的天主所選定立自己名號的地方,晚上太陽快落時,就是你出埃及的時刻,祭殺踰越節犧牲。並應在上主你的天主所選定的地方,將祭牲煮熟分食;到了早晨,你可回到你的帳棚中去。六天內應吃無酵餅。到第七天,應為上主你的天主召開盛會,任何勞工都不許做」。按這裡的記載,祭殺牲畜,應在傍晚時分。所謂之踰越節,主要是當晚的聚餐。在這個筵席中,不准吃發酵過的麵餅。但在和平祭中,卻可以隨意取用發酵過的餅。這裡稱無酵餅為困苦餅,毫無疑問,當天準備好一切所需的吃食和祭品,全體總動員來準備這個盛大的筵席,到了晚上,正當明月當空之際才開始正式的坐席。這是以民最為興高采烈的時刻,可能有時通宵慶祝。第二天各自回家。踰越節的聖筵雖然完了,但繼續過無酵節,一連七天之久。

基督徒所慶祝的踰越節(亦稱巴斯卦),其主要的用意是在紀念耶穌基督的死亡和復活。藉著他的死亡及復活,人類才獲得了真正的救援。十字架上的基督是天主聖父的真正羔羊。因為他猶如巴斯卦羔羊用自己的血免除了世界的罪過,並成為信友們的神性飲食。耶穌建立聖體聖事時,所用的就是無酵餅。聖保祿將這種無酵餅作為信友神性生活的象徵,力勸信友們應放棄奸詐邪惡的舊酵母,而取用純潔真誠的無酵餅(格前五7,8)。

(二)五旬節: 所謂之「五旬節」,自然是在第五十天上所慶祝的節日。這個五十天的計算法應由踰越節算起(肋二三15,16 申一六9,10)。它亦稱七七節,即七個七天後應過的節日(出三四22 申一六10 編下八13),亦稱「初熟節」(户二八26),或「收成節」(出二三16)。是以民男子應前往耶京朝拜上主三個慶節中的第二個(出三四23 申一六16 宗二5,6)。由「初熟節」這個名詞看來,它原來也是屬農民生活的一個節慶。我們知道以民的祖先,並不是純粹的遊牧民族,而是半遊牧民族。他們多次定居一處,一方面從事牧畜業,一方面從業農田旳操作,只有實在不得已的時候,例如幾時發生了旱災或其他民族與民族之間的戰亂時,才迫不得已,帶著自己的家眷和羊群牲畜易地而牧。由此看來,很可能這個與農業有著密切關係的五旬節,遠在梅瑟之前已盛行於以民之間,梅瑟只是將其採納,並加強它的宗教意義,就是感謝天主賜與肥沃的土地,以及美好的豐收(肋二三9,10 申二六4–11)。當然誰也不能否認,它雖然可能於聖祖時代已經存在,但是慶祝的儀式並不十分隆重;宗教的意義,也不太深刻。這是以民正式進入聖地,開始度過安居的生活之後,才正式成為國民重大節日的。關於它的意義,申命紀給我們作了如下的報告:「你應數七個星期,從鐮刀收割莊稼算起,數七個星期,為上主你的天主舉行七七節,照你的天主祝福你的,獻上你手中自願獻的祭品,你和你的兒女、僕婢,以及在你城鎮內的肋未人,在你中間的外方人,孤兒和寡婦,都應在上主你的天主所選定立自己名號的地方,於上主你的天主面前歡樂。應記得你在埃及也曾作過奴隸,所以應謹守遵行這些法令」(申一六9–12)。因為它是個收割之後的節日,所以是民族的歡樂慶節。新約中的五旬節就如它的踰越節,自有它的特殊意義。它在新約時代更與天主法律的頒佈密切相連。因為這一天是天主聖神降臨人間的日子。天主藉著聖神在這一天向全人類宣佈新約的法律,建立了新約時代的新以色列子民——聖教會,因此教會自始便十分隆重的慶祝這個大節日。

(三)帳棚節: 這也是以色列民族的三大節日之一。這個名稱在聖經內屢見不鮮(申一六13,31 肋二三34–36 編下八13 厄下八13–18等);亦被稱為「收藏節」(出二三16)。稱為帳棚節的原因,是因為以民在過節的幾天內,必須離開自己的房舍,而去到庭院、街市、廣場或田野間,在那裡以樹枝搭起臨時的房舍居住。這是以民三大節日中的最後一個。聖經上記載它的建立如下:「又應遵守收藏節,即在年尾,由田地收歛你勞力所得的慶節」(出二三16),慶祝的儀式猶如踰越節,也是一連七天慶祝,即由七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在這七日的第一日,應召集聖會,不可作任何勞工,並向上主奉獻火祭、全燔祭、素祭和奠祭。此外還有還願祭和自願祭(肋二三33,38)。第一日要獻十三頭公牛犢,兩隻公山羊,十四隻未滿一歲毫無瑕疵的羔羊。至於素祭是用油調和的細麵。此外每月要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上述的祭品要一連七天,每天照獻無誤,只是公牛犢要在第一天獻上十三頭,第二天十二頭,如此每日減少一頭,直到第七天獻七頭(戶二九12–34)。關於帳棚節的建立,申命紀記述頗詳:「你由禾場和榨酒池內收藏了出產之後,應七天舉行帳棚節。在這慶節內,你和你的兒女、僕婢,以及在你城鎮內的肋未人、外方人、孤兒和寡婦,都應歡樂。你應在上主所選定的地方,為上主你的天主舉行這慶節七天。因為上主你的天主,要在你的一切收穫和你著手進行的一切事業上祝福你,使你滿心喜樂」(申一六13–15)。

有人謂帳棚節的起源來自巴比倫人。可惜這一學說沒有明顯的歷史及考古證據,故隨從者不多。另有人謂這個節日既然亦與農民生活有著密切的關係,很可能在梅瑟之前業已存在。不過真以隆重的方式來加以慶祝,卻是進入客納罕地之後的事。這是非常可能的,因為以民進入聖地後過的是定居的生活,住的是比較堅固的房舍,而不再是帳幕。正因如此,他們才更興起了慶祝帳棚節的興趣,以實際的行動來回味和紀念自己的祖先曾在曠野中,在帳棚之下度過了漫長的歲月。

20–33節 預許和訓誡

20. 看我在你面前派遣我的使者,為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準備的地方。
21. 在他面前應謹慎,聽他的話,不可違背他,不然他決不赦免你們的過犯,因為在他身上有我的名號。
22. 如果你聽從他的話,作我所吩咐的一切,我要以你的仇人為仇,以你的敵人為敵。
23. 我的使者將走在你前,領你到阿摩黎人、赫特人、培黎齊人、客納罕人、希威人和耶步斯人那裡;我要消滅他們。
24. 他們的神像,你不可朝拜,也不可事奉,也不可作那些人所作的;反之,應徹底破壞那些神像,打碎他們的神柱。
25. 你們事奉上主你們的天主,他必祝福你們的餅和水,使疾病遠離你們。
26. 在你境內沒有流產和不育的婦女;我要滿你一生的壽數。
27. 我要在你前顯示我的威嚴;凡你所到之處,我要使那裏的百姓慌亂,使你的一切仇敵見你而逃。
28. 我要在你前打發黃蜂,將希威人、客納罕人和赫特人,由你面前趕走。
29. 我不在一年之內將他們由你面前趕走,免得田地荒蕪,野獸多起來害你。
30. 我要漸漸將他們由你面前趕走,一直到你繁殖增多起來,能佔領那地為止。
31. 我要劃定你的國界,由紅海直到培肋舍特海,從曠野直到大河;並將那地的居民交在你手中,你要將他們由你面前趕走,
32. 決不可與他們和他們的神立約,
33. 決不准他們住在你境內,免得引你得罪我,引你事奉他們的神:這為你是一種陷阱。」

天主親自揀選了梅瑟,作為自己的使者,去拯救處在埃及水深火熱中的以色列同胞,成為以民的救星,領導以民出離埃及,進入並輾轉在曠野,歷四十年之久。終於在排除萬難,打倒一切敵人的阻撓障礙之後,進入了天主早已預許給以民祖先的福地——客納罕。既然梅瑟是天主親自指定的領袖,所以以民必須對他要尊敬和跟隨,並協助他完成這一偉大的使命,誰若膽敢反抗他,無異於反抗天主,必要受天主的嚴厲懲罰。因為天主自己已賜給了梅瑟權柄和地位,他是天主有形的代表,事實上也的確如此。一切反抗梅瑟的人,都沒有得到好的結果。梅瑟只不過是百姓有形的領袖,在他的背後還有天主自己,親自走在百姓前面領導百姓前進,完成天主的諾言,佔領福地(出三三1,2)。天主藉著自己的天使,要走在百姓的前面,發起帶頭作用。聖經上,尤其在五書中,有不少地方利用「上主的使者」來代替天主自己而不名(見創一六7–14; 二一14–21; 四八15,16 出三章)。按不少學者的意見,這是後期編輯的作為。他根據自己時代對天主的崇高敬意,對天主的聖名不敢直呼,便利用了天主聖名的代替品——天使——來表示天主自己。於是許多天主直接的顯現,被說成是天主使者的作為。此處(23節)很可能就是如此,將天主自己說成是天主的使者。這位引領梅瑟的使者就是天主自己,他在這段重要的以民歷史上,不時以雲彩、火柱,或者以「上主使者」的形態出現,好能指導以民走上穩妥保險的聖地坦途。這位「使者」要走在最前頭,他要挫敗以民的一切敵人,將他們所佔有的客納罕土地賜給以色列百姓。這裡所記載的佔據客納罕地的百姓,與出三8所說完全相同(請見該處釋義)。如果以民的確聽從上主的吩咐,天主會豐厚的祝福他們,賜給他們足夠的食糧,使疾病災難遠離他們,使他們子女眾多,幸福滿堂,且延年益壽(25,26節)。

但客觀的事實證明,雖然以民有精明完備的領袖在領導他們,有天主的使者,或者更好說有天主自己來支持扶助他們,但是攻佔客納罕地的事,並沒有順利完成。全部土地的佔領,只有到了達味時代才正式完成。這種結果如何來加以解釋?其實這也不必見怪,聖經本身已給我們作了合理的答覆:「我要漸漸由你們面前將他們趕走,一直到你繁殖增多起來,能佔領那地為止」(30節)。這在說明進納罕的土地一下子佔領下來,必須要漸次而進,至其人口增多、勢力強大之後才完成天主的許諾。天主這樣安排是有原因的,因為如果將聖地土著居民一下子盡數趕盡殺絕,則土地將成為荒蕪的廢田,無人耕種;而且由於人口太少,野獸也會增多而為害人群(29節)。這裡還刻劃出聖地的邊界,在它的南方由紅海至培肋舍特海(即巴力斯坦海),也就是至地中海,在它的西方是地中海,東有約但河,北方則有黎巴嫩及安提黎巴嫩為邊界(31節)。有人謂東方的「河」,不是約旦河,而是幼發拉底河。但這是以民在其歷史上向來所未達到過的邊界。相反的,約旦河向來被視為以民的東方邊界。事實上,這裡所說的聖地邊界,也只是理想中的邊界。因為當時西方地中海岸的沿海地區,乃是一片最為美好、肥沃的平原地區,一直被掌握在培肋舍特人的手中,而南方幾乎大部份的地區都是不能居住的荒蕪地帶。天主特別警告以民,不要同客納罕地的土著往來,免得在宗教上受他們的勾引而步入歧途,這是聖經上屢見不鮮的警告和勸勉(見出三四12–16 申七2–5 蘇二三12,13)。這也在說明,以民多次違犯了這個勸諭而同本地的居民友好往來,造成不堪設想的宗教和倫理上的損失。

天主為使以民獲得勝利,佔領預許的福地,所用的方法是「使那裡的百姓慌亂」,驚慌失措,抱頭鼠竄(27節)。這自然是天主大能威嚴的作為,使敵人心驚膽戰,望風而逃。遠在創世紀時代,天主便曾經向聖祖雅各伯施展恩惠,以有形的方式保護了他的安全:「當他們啟程出發時,天主叫周圍的城邑都非常恐怖,為此誰也不敢追趕雅各伯的兒子」(創三五5)。天主為了保護和扶助自己的選民,不惜利用自然界的生物來作他的工具。天主要打發黃蜂來驅逐當地的土人。事實上天主是否曾經打發過黃蜂來驅逐當地的土人,就如他曾利用十大災難懲罰了埃及,我們毫無所知,聖經上也完全沒有記載。可能是事實,也可能只是一種象徵的說法,是說天主要懲罰以色列的敵人。既然天主如此大方的來扶助和保護以民,以民必須對天主有知恩報愛的表現,就是他們應當避免一切邪神的敬禮(24節),不要同本地土人同流合污,而放棄惟一真神的宗教。但只是消極的不參與外邦人的敬禮,還嫌不夠,他們必須要主動的將外邦人的神像打碎,將他們的木樁、豎石等,一切代表邪神敬禮的東西盡行剷除。這些豎立起來的木樁和石柱,大都建築在村鎮之外的露天地面上,周圍堆上石塊低牆,以劃分出「聖地」的範圍。這些標誌所代表的大都是豐收女神阿市托勒特(或謂阿舍辣)的神像,是以民絕對不能頂禮膜拜的東西(24節 見肋二六1 申七5; 一二3)。

由於本章的最後一段(20–33節),是如此的精美絕倫,其立說又如此正確高尚,有不少學者認為它是後期某一位作者的手筆,被編輯者安插在這裡。事實上,其間也的確有些支持這種論說的漏洞。例如:我們知道當時的以民還處在西乃曠野中,竟然如此清楚的提到聖地的邊界;尤其提到培肋舍特人佔據了地中海岸。其實當以民身處曠野時,培肋舍特人還根本沒有佔據巴力斯坦,更沒有在它的西方定居下來。這是以後的事。這是聖經作者不重視時間先後次第的具體表現。這種現象在聖經中多次出現,故不必見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