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新加的規定

第十三章 新加的規定

本章的著作可以清楚的分成兩個部份。第一部份是仍然繼續前一章有關禮儀部份的敘述,亦就是:希伯來人的長子當獻於天主(1,2節);無酵節成為法定的節 日(3-10節)。上主再次聲明,一切人和牲畜的首生都應歸於他(11-16節)。第二部份則是繼續以前十大災難的歷史部份,陳述了以民過紅海的事蹟(17-21 節)。而這段事蹟的真正結束,是在十四章的 31節。按一般學者的意見,本章主要資料的來源是申命紀的傳授。

1-16節 奉獻長子的法律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以色列子民中,無論是人是牲畜,凡是開始首生的,都應祝聖於我,屬於我。」
3. 梅瑟向百姓說:「你們應當紀念從埃及,從為奴之家出來的這一天,因為上主在這一天用強有力的手臂,從那裡領出了你們,故此不可吃有酵的食物。
4. 今天你們出來正在「阿彼布」月。
5. 幾時上主領你們進了客納罕人、赫特人、阿摩黎人、希威人和耶步斯人的地方,就是他向你的祖先起誓應許給你那流奶流蜜之地,你應在這一月舉行此禮:
6. 七天之內應吃無酵餅,第七天是敬禮上主的節日。
7. 七天之內吃無酵餅,在你面前不可有發酵之物,在你四境之內也不可見有酵母。
8. 在那一天要告訴你們的兒子說:是因為上主在我出埃及時,為我所行的事。
9. 應把這事做你手上的記號,做你額上的紀念,好使上主的法律常在你口中, 因為上主用強有力的手臂,領你出了埃及。
10. 所以你應年年按照定期遵守這規定。
11. 當上主照他起誓向你和你祖先所許的話,領你到了客納罕人的地方,將那地給了你之後,
12. 你應將一切開胎首生者歸於上主;你牲畜中,凡開胎首生的牲畜,亦應歸於上主。
13. 凡首生的驢,應用羊贖回;你若不贖回,應打斷牠的頸項。你的子孫中,凡是長子,你應贖回。
14. 將來若你的兒子問你:這是什麼意思?你要回答他說:這是因為上主用強有力的手臂領我們出離了埃及,出離了為奴之家。
15. 原來法郎頑固,不釋放我們,上主就把埃及國一切首生者,不拘是人或牲畜的首生者都殺了,為此我把一切首開母胎的雄性都祭獻於上主;但首生的男孩, 我卻要贖回。
16. 應將這事作你手上的記號,作你額上的標誌,記念上主用強有力的手臂領我 們出了埃及。」

這一段的要點有二,其一是關於首生子的規定(1,2節及11-16節),其二是關於踰越節的規定(10-16節),已如前述。

天主為了拯救自己特選的百姓以色列脫離埃及人的欺凌摧殘,在施展了九個巨大的災難之後,見它仍然無效,於是使用了最後的一招,逼使埃及人屈服在天主的權威之下,就是將埃及人及一切牲畜的首生子,在一夜之間,盡行殺害。這固然是慘絕人寰的一大災難;但埃及法郎也似乎罪有應得。另一方面,也表現出天主對以民莫大的恩惠和優待,天主為了他們的獨立自由,不惜用最慘酷的手段來磨難了以民的敵人。基於這段歷史的事實,建立了一條奉獻以民人畜首生子的法律,更好說是解釋了這條法律存在的理由。誰都相信奉獻人畜首生子的法律是比出谷紀更為古老的,更好說是早於埃及的第十災難,已經存在。但是作者卻利用了埃及的第十災難解釋了這條法律存在的原委,或謂給這條法律增加了一種新的意義,新的解說。這就好似在創九12,13,作者利用霓虹解說天主藉著諾厄與人類訂立和平的盟約一樣。將人畜首生之子奉獻於天主的意義,是在說明人承認人類之所以能夠生兒育女,傳宗接代,擴大宗族,以及生財聚寶,都是來自天主莫大的恩惠;是萬物造主天主的恩德。因此人將一切初離開母胎的人或牲畜奉獻於 天主,是對天主理所當然的敬禮。關於這條法律,在梅瑟的著作中,還要作出三番五次、不厭其煩的說明(見出二二20,21; 三四19,20 肋二七26, 27 戶三13; 八16, 17 申 一五19, 20)。作者重申慶祝踰越節的原因,是為紀念天主自埃及拯救了以民,「所以你應當年年按照定期遵守這規誡」(10節)。這裡說明應當年年慶祝,因為它對以民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是永遠不可忘記的一件大事。僅就這種對踰越節三番五次的重申,亦可以使人看出來,它原來的出處是頗為複雜。

出離埃及在以民歷史上具有如此重大的意義,是任何以民都不應忘記的。「應把這事作你手上的記號,作你額上的紀念」(9節)。這種說法的來源是埃及人紋身的習俗。他們慣將一些圖案,刺畫在自己的手上和臉上,尤其更樂意將其神明的肖像刺在自己身體顯而易見的部份,以表示自己屬於某某神明(見則九4-6)。作者的說法很明顯的是一種象徵的說法,而不是真正要以民按字而行。可是到了後期的猶太宗教時代,尤其是許多經師和法利塞人,竟然食古不化照字面實行起來。他們將申六4-9及一一13-21這兩段聖經分成二十二行,寫在羊皮紙上,捲起來放在木、金屬或玻璃製的小盒中。這種小盒稱為經匣(瑪二三5)。他們就將這經匣纏在手上,掛在額上或綁在靠心臟部份的左臂上,以示尊敬,並表示對天主的聖言謹遵不違,以及對天主的偉大工程永誌不忘。這自然是矯揉做作的行為, 所以為耶穌所不齒(瑪二三章)。

有人認為奉獻首生子的規定,可能與客納罕人向邪神舉行人祭的敗俗有關。但是這種說法似乎太過勉強,因為聖經對人祭的劣俗總是加以極力排斥的,被認為是慘無人道的卑陋行為。相反的,向上主奉獻首生子的習慣,是為了向天主表示 他主權的承認和感激,因為是他賜予了一切。這種習俗遠在聖祖時代之前已經存在(見創 四4)。作者在這裡只是給這由來已久的正當合理的敬禮,增加了一種新的意義,就是將它與以色列人自埃及的得救密切相連;是一種向天主表示知恩報愛的理想方式。因為天主為了拯救以民,曾擊殺了埃及人和牲畜的一切長子。就如以民的踰越節遠在天主在埃及的第十災難之前就已存在,因為它原來是向天 奉獻初熟之果的節日。如今卻將它與天使越過以民家庭,不加殺害的行為連在一 起,使它除了是農民的節日之外,還具有另外一種意義,就是天主拯救以民的意義。同樣,如今作者將早已存在的奉獻牲畜首生子的習俗(創四4),也就是承認天主為一切生物造主的習俗,作為天主拯救以民的紀念。尤其是天主保存以民的長子未加殺害的恩惠。如此使原已存在的節日或習俗,更為具體聖化,亦更具有宗教的意義。

作者也舉出了幾種例外,假使牲畜的首生子是一匹驢,驢是不潔淨的動物(肋一一3),故其肉不可食,更不可能作為奉獻天主的祭品。在這種情形之下,應用 一隻羊代替,不然就必須打斷驢的頸,使其死去,但仍不准祭獻天主(13節)。 這裡(13節)完全沒有提及人的首生子,如何加以贖回。因為人祭是天主所不悅納,故也是聖經所極力反對的。較後期的作者清楚的記載說明了贖回長子的方 式(戶 一八15-17)。

一三17 — 一四31 過紅海

自此開始一個可以自成一體的長篇記載,記載以民自此出埃及、過紅海,直到西乃山下的事蹟(一三17-一八27)。在這裡我們先將過紅海的記載放在一處,加以討論。

經文

17. 法郎放走百姓以後,天主沒有領他們走培助舍特地的近路,因為天主想:「怕百姓遇見戰爭而後悔,再回到埃及。」
18. 因此天主領百姓繞道,走向靠紅海的曠野。以色列子民都武裝著離開了埃及。
19. 梅瑟也帶了若瑟的骨骸,因為若瑟曾叫以色列的兒子們起誓說:「天主必要眷顧你們,那時你們應把我的骨骸從此地帶回去。」
20. 他們從穌苛特起程前行,就在位於曠野邊緣的厄堂安了營。
21. 上主在他們面前行,白天在雲柱裏給他們領路,夜間在火柱裏光照他們,為叫他們白天黑夜都能走路:
22. 白天的雲柱,黑夜的火柱,總不離開百姓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