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猶大與兒媳塔瑪爾
第三十八章 猶大與兒媳塔瑪爾
若瑟的生平歷史的確是十分動人心弦的有趣歷史,可惜剛開始不久便被打斷了。作者突如其來的在這裡加插了一篇有關猶大家庭的記載。作者如此安排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猶大家族在以民的歷史上將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以作者儘可能的早些將他的歷史向我們作出報告。當時既然有這麼一個有關猶大的民間傳說,作者怕他失傳,便迫不及待的將它納入自己的著作中。猶大家庭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以民諸位以達味為首的君王都將出自猶大支派。而達味家族又是默西亞來臨人間不可或缺的工具和媒介。是以猶大家族實際上關係着天主整個的救恩計劃,更關係着全人類的得救,是以作者在聖神的默感之下,自始便對這個家庭另眼看待。
如果我們稍為留心細讀本篇,便不難發現,它的記載是相當凌亂不全,與其他前後數章的筆調頗不相同。它主要的目的似乎是向我們預先報告達味家族的先人歷史。本章的口氣和筆法頗為粗糙、露骨及現實。正因如此,學者們咸認為它的歷史是有真憑實據的記載,是與當時的風俗制度完全相符的。
經文
1. 那時猶大離開自己的兄弟,下到一個名叫希辣的阿杜藍人那裡住下了。
2. 猶大在那裡看見了一個名叫叔亞的客納罕人的女兒,就娶了她,親近了她。
3. 她遂懷孕,生了一個兒子,給他起名叫厄爾。
4. 她又懷孕,生了一個兒子,給他起名叫敖難。
5. 以後他又生了一個兒子,給他起名叫舍拉;生他的時候,猶大正在革齊布。
6. 猶大給自己的長子厄爾娶了妻子,名叫塔瑪爾。
7. 猶大的長子厄爾行了上主所厭惡的事,上主就叫他死了。
8. 於是猶大對敖難說:「你去與你哥哥的妻子親近,與他盡你為弟弟的義務,給你哥哥立後。」
9. 敖難明知後裔不歸自己,所以當他與哥哥的妻子結合時,便將精液遺洩於地,免得給自己的哥哥立後。
10. 他作這事,為上主所厭惡,上主就叫他死了。
11. 猶大於是對兒媳塔瑪爾說:「你回到你父親家中去守寡,直到我兒子舍拉長大成人。」因為他心裡想:「恐怕他也如同他哥哥們一樣死去。」塔瑪爾就回去,住在自己父親的家裡。
12. 過了幾年,猶大的妻子叔亞的女兒死去。喪期過後,猶大便同自己的朋友阿杜藍人希辣,上提默納黑去剪羊毛。
13. 有人告訴塔瑪爾說:「你公公現正上提默納黑去剪羊毛。」
14. 塔瑪爾遂脫去守寡的衣服,蒙上首帕,遮掩自己,坐在通往提默納黑大道去厄納殷的路口上;——原來她見舍拉已經長大,還沒有娶她為妻。——
15. 猶大一看見她,以為她是個妓女,因為她遮蓋了自己的臉。
16. 猶大便由路上轉到她面前說:「來!讓我與你親近!」他並不知她就是自己的兒媳。她答說:「你給我什麼,好與我親近?」
17. 猶大答說:「由羊群中取一隻小公山羊送給你。」塔瑪爾說:「你未送來以前,你應給我個抵押。」
18. 猶大問說:「我該給你甚麼作抵押?」她答說:「你的印章,你的繫印帶和你手中的棍杖。」猶大便交給了她,與她親近了;她於是由他懷了孕。
19. 事後,她起來回家,除掉首帕,再穿上她守寡的衣服。
20. 猶大託自己的朋友阿杜藍人送了一隻小公山羊去,好由那女人手中取回抵押;他卻找不到她,
21. 便問當地人說:「那在厄納殷路旁的廟妓在那裡?」人答說:「這裡從來沒有廟妓。」
22. 他回來對猶大說:「我找不着她,並且當地的人都說:這裡從來沒有廟妓。」
23. 猶大遂說:「讓她留着罷!免得我們被人嗤笑。我將小公山羊送了去,可是你沒有找着她。」
24. 大約過了三個月,有人告訴猶大說:「你的兒媳塔瑪爾與人通姦,而且因通姦有了身孕。猶大說:「把她拉出來燒死!」
25. 當她被拉出來時,她派人到她公公那裡說:「這些東西是誰的,我就是由誰懷了孕。」並且說:「請你仔細看看這些東西:印章、印帶和棍杖是誰的?」
26. 猶大仔細一看,就說:「她比我更有理,因為我尚沒有將她嫁給我的兒子舍拉。」他從此以後,再沒有認識她。
27. 到了她要生產的時候,腹中竟是一對雙胎。
28. 她正生產時,一個胎兒伸出一手來,收生婆就拿了一根朱紅線繫在他的手上說:「這個是先出生的。」
29. 但是他一收回手去,他的兄弟就出生了;收生婆說:「你為自己開了個怎樣的裂口!」遂給他起名叫培勒茲。
30. 以後,那手上繫有朱紅線的兄弟也出生了,遂給他起名叫則辣黑。
我們自始便明確的看到,聖祖亞巴郎及依撒格對兒子的婚姻是非常小心不苟的。一定要自己的兒子回歸原籍由自己的親人中討求妻子;這對那些要繼承父業的兒子更是嚴格。例如依撒格及雅各伯都娶了自己的親人為妻,以免受客納罕外邦女子的影響,忘卻天主付與的使命,而不能獲得上主的恩許。但是到了雅各伯的兒子這一代,事情便比較複雜棘手了,因為一來他的兒子眾多,二來他們已在客納罕地紮了根,同自己哈蘭地區的家人愈來愈覺疏遠,以前的成規已不能令他們加以嚴格的遵守,所以這裡我們首先看到,猶大娶了客納罕女子為妻,而且生了兒子。兒子們也皆娶了客納罕地的妻子。事實上猶大這種作法是可原諒的。因為一來當時還不是梅瑟法律的時代,所以對討娶外邦妻子的禁令還不存在;二來如此眾多的弟兄,是不可能一一趕回哈蘭去找結婚對象的。我們最多可以說,他們沒有跟隨前二位聖祖的美表,盡力保持自己民族血統的純正;但不能說他們違反了任何規誡。雖然如此,在猶大生平歷史上發生的這件大事,卻成了後來梅瑟制訂法律的借鏡。
僅由本章的記述來看,很難確定這件事蹟在什麼時代發生。聖經只是籠統的說「那時」,就是猶大離開自己的兄弟去自謀發展的時候,絲毫沒有將時間的問題解決。我們只可以斷定在相當早的時期,雅各伯的一個兒子猶大便離群索居去了。在德波辣的凱旋歌中,提及了一切以民支派,就是沒有道及猶大支派(民五章)。民第一章說猶大支派佔據了客納罕地的南方。這裡說猶大去到阿杜藍地方居住,阿杜藍位於巴力斯坦東南方(見蘇 一二15 撒上二二1 撒下二三13 編下一一17 厄下一一30 加下一二38等)。在這個地區,猶大同一個客納罕女子結婚,這件事發生於什麼時代?是在眾兄弟去埃及之前?我們雖然不能確定,但可以說他在這裡生活了很長的時間,因為已生了兒子,並且兒子已長大成人,還娶了妻子。不過由地理上我們知道他所居住的地方是聖地的東南方,這裡距離埃及的尼羅河三角洲甚近,且交通便利,不時有人往來。是以很可能猶大同其他弟兄下到埃及後不久,便獨自搬回了客納罕地,且在阿杜藍地方成家立業。事實上並不需要雅各伯的十二個兒子,自始至終地在埃及居住下來。目前有越來越多的學者相信,雅各伯的兒子們在埃及住了一個時期之後,便陸續重回巴力斯坦。不過這是個別的行動。當然,主流仍留在埃及,且在那裡繁衍滋長,變成一個強大的民族。我們要知道,聖經的作者在寫作時,有其既定的計劃,就是傳授主要的宗教真理,對於許多歷史性的重要問題卻不太注意,更不加以認真的記錄,多次盡力從簡,且以偏概全。這對後來從歷史觀點研讀聖經的人,自然會發生莫大的困難。因此我們可以相信,不只是猶大支派,而且其他的一些支派人士,由於受不了埃及法郎的欺壓,便有些支派的家族以個別的行動回到了巴力斯坦。這一點我們是可以相信,並且也是非常合乎邏輯的說法,完全不違背聖經的記載。不過我們仍然強調,整個支派的全體遷移回歸巴力斯坦的事是沒有的。就連猶大支派也一定有不少的家族留在埃及,而後來在出谷紀的時代,一同和其他的各以民支派離開了埃及。再說當全體以民回到巴力斯坦的時候,似乎並不是完全陌生和孤立無援的。因為有些在聖地居住的民族向他們表示了頗為友善的態度,甚至有些民族更加入了他們的行列。按學者們的說法,這些人就是早期回歸聖地的以民。由本章的記載,我們可以知道以民並不是一個十分團結的民族,因為幾乎在最初的時代,便有些家族脫離大眾而獨立生活。故此本章為研究以民的歷史是一篇非常重要的記載。
猶大既然離群索居,行動也就比較自由,可以我行我素。因此他不但自己娶了客納罕女子為妻,還為三個兒子娶了本地的外邦妻子。其中之一名叫塔瑪爾,意謂「棕櫚樹」,是猶大長子厄爾的妻子。厄爾由於「行了上主所厭惡的事」(7節),受了天主的懲罰而早死夭亡。犯了甚麼罪?聖經沒有記載。猶大命令第二個兒子敖難履行「代兄立嗣」的職務(見申二五5)。這是以民的法律,按此法律,亡者亦見於其他民族間。例如亞述法典及赫特法典,皆謂亡者的近人有權與寡婦同房,但並不一定是為亡者立嗣;主要的目的是表示,雖然丈夫死了,寡婦仍不能自由,仍屬夫家親人的管轄和佔有;所以同房只是為表示佔有權。聖經卻不然,主要在於為亡兄建立後代。猶大的第二個兒子敖難應盡立嗣的義務。但是敖難卻故意不盡職使寡婦懷孕(9節),是以受到天主的懲罰,亦早亡夭折(10節)。由於敖難所犯的違背人道的罪,倫理神學家稱這種罪為「敖難的淫行」,就是自洩之罪。這是天主所厭惡的罪;不但因為有反貞潔,更重要的是因為敖難對家庭不忠不義,沒有善盡對家庭的責任,且犯了違背人道的罪。敖難死後塔瑪爾再次成為寡婦。至此猶大便命令寡媳回娘家去等候他的第三個兒子舍拉長大成人,再同她履行立嗣的義務。猶大口中雖這樣說,心中卻無意將第三個兒子交出來給她,因為猶大認為這個客納罕兒媳定有甚麼魔術竟在短短的時期內使兩個兒子死去,所以如今想保存第三個兒子的生命(11節)。作為一個沒有生兒育女的寡婦回到娘家去居住,在當時是件羞恥的事,人皆認為是受天主詛咒的結果(肋 二二3)。故此這種婦女的生活是非常悲哀痛苦的,而且不時在受着人們的侮辱。由此我們可以想像,這位不幸的塔瑪爾,是如何熱切的希望得一個兒子,以掃除對自己不利的環境。
就在這個時候,猶大的妻子死了。於是塔瑪爾妙想天開,認為可以由自己的公公猶大而懷孕生子。於是就乘猶大去提默納黑剪羊毛的時候,塔瑪爾以很大的技巧將自己化裝之後,坐在路邊等候猶大到來。將自己的頭蒙了起來,免得被公公認出來(14節)。按當時的規定,一切正常的婦女外出時都應蒙面而行,惟有妓女和婢女則不應蒙頭遮面。塔瑪爾坐在路旁,猶如妓女似的在等候過路的猶大。果然猶大為女色所迷,並許下以一隻山羊作為報酬。三松亦曾將一隻山羊獻給自己的妻子(民一五1),這是客納罕當地的習俗。塔瑪爾要猶大的印章、繫印帶和手杖作為抵押,這些都是人們當時隨身所攜帶的用品。諸凡一切比較有地位的人,都隨身帶着印章,以備購買或出賣貨物時之需要。印章有大有小,小的可以帶在手指上,狀似指環,大的則穿上細繩帶在頸上,再更大的印章則揹在肩上。這種印章一來是為交易,更重要是一種裝飾品,用來表示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身價(見歌八6)。手杖普通有簡單的雕刻裝飾,用來指示人們高貴的身份。猶大將這些完全屬於私人的用品給了塔瑪爾作為抵押,完全沒有想到塔瑪爾另有企圖。不久之後打發自己的朋友希辣帶着許下的山羊,去找那位他心目中的妓女,以取回自己的印章和手杖(20節)。希辣費盡周折,卻沒有找到那位妓女,也沒有人能告訴他妓女的下落。猶大在無可奈何之餘,也就忍心放棄了那幾件隨身的用品,不欲張揚出去,免得使自己的名聲受到損失,而遭人恥笑,結果將這件事盡力忘懷(23節)。但事情卻沒有那麼簡單,幾個月之後,塔瑪爾懷孕的事顯露出來了。猶大一聽,大發雷霆,因為這是有傷風化,破壞家庭,喪失家庭名譽的事。雖然兒媳已住在娘家,但仍是猶大家中的人,猶大仍有權來管治她,所以立即令人用火將她燒死。梅瑟法律只將犯姦淫的司祭的女兒用火燒死,其餘的人只是用石頭砸死(肋二一9 申二二23 肋二十10)。就當塔瑪爾被送往火場的時候,她托人將猶大的隨身印章和手杖送去給猶大,以證誰是她胎兒的父親(25節)。猶大一見證物,如大夢初醒,恍然大悟之餘,赦免了塔瑪爾的死刑,並公開承認,兒媳比自己好;因為自己沒有善盡作父親的責任,遲遲不將第三個兒子舍拉交出,使他與塔瑪爾履行「為兄立嗣」的法律義務。自己從今之後,再也沒有同塔瑪爾同房,因為自知理虧,不能任所欲為。本章 27-30節的陳述與二四25, 26十分相似。塔瑪爾一胎生了兩個兒子,當然是猶大之子。這兩個兒子,在誕生的時候,猶如厄撒烏同雅各伯一樣,互爭着首生子的名份。則辣黑雖然先伸出了手,看來是要先生的了,卻被培勒茲搶先而出。聖經也用民俗的方式解了這兩個名字的意義。這件有趣的故事,象徵猶大支派的兩個對立的家族(編上二章)。許多學者基於這一點強調,猶大支派的歷史上,的確是有兩個互相鬥爭,各不相讓的家族。事實上培勒茲的後代人口眾多,勢力強盛,尤其是因為達味國王是由於這個家庭出生(盧四18, 22)。在耶穌的族譜中培勒茲也是榜上有名的人物(瑪一3)。聖經的作者的確是忠於歷史客觀事實的人物,即使是祖宗的污點,也都忠實的記錄下來。如果是位偽作者,一定不會將以民最偉大的君王達味的先人不名譽的事記錄下來的。就是一位先人是由亂倫而出生的。這就是培勒茲。同樣一位不忠實的作者也不會將這位生來就不名譽的培勒茲,記錄在耶穌基督的祖譜中的。聖經作者卻將這一切照實的記錄下來,可知在這一切的背後自有天主上智的安排和照顧。
誠然,猶大的罪行,不論按自然法律或梅瑟法律來說,都是不能容忍的。當然距離福音的理想更是想去甚遠了。聖經的作者對猶大的罪行固然不能表示同意,但是我們要知道作者的歷史背景,那時的倫理觀念還是十分單純低落的,是遠遠不能同我們福音時代的倫理比擬的。塔瑪爾的行為固然也是我們現代的人所不能接受的,但是為了她那個時代的背景,是完全可原諒的。因為她望子心切,又決意要掃除他人的冷嘲熱諷,使自己能夠抬頭見人,立足於社會,於是不擇手段,只要能達到目的,似乎甚麼行為都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