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狄納被強姦
第三十四章 狄納被強姦
本章很明顯地由至少兩種文件所組成。因為其間一些矛盾的說法,如果不承認兩種傳統文件的存在,是無法自圓其說的。例如:25節謂殺害舍根城民的是肋未和西默盎;27節卻說雅各伯的一切兒子都參與了其事。2節說狄納被抓去與人同寢;17節卻說她仍在父家。此外有的地方只要求哈摩爾的家人受割損,其他的地方卻要求全城的男人都受割損。於是學者們不得不承認這裡有雅威卷及厄羅音卷的混合出現。按雅威卷是舍根抓去了狄納,狄納的哥哥們要求舍根接受割損,才能與自己的妹妹結婚。肋未及西默盎當舍根還因動手術發高燒時,乘機將他殺死,並搶劫了他家中的財產,救出了自己的妹妹。厄羅音卷卻強調全舍根的男子都要受割損。如此兩個民族,即以色列和客納罕(哈摩爾),將混合成為一個民族,計劃完全失敗了。
經文
1. 肋阿給雅各伯生的女兒狄納,要去看看當地的女人。
2. 當地酋長希威人哈摩爾的兒子舍根看見她,就抓住她,強姦了她,玷辱了她。
3. 他的心迷戀雅各伯的女兒狄納,深愛這少女,說寬慰她心的話。
4. 事後,舍根向自己的父親哈摩爾說:「請給我娶這少女為妻。」
5. 雅各伯聽見舍根污辱了女兒狄納,但因他的兒子們那時正在鄉間看守他的牲畜,所以沒有作聲,等他們回來。
6. 舍根的父親哈摩爾前來見雅各伯,與他商議。
7. 那時雅各伯的兒子已由鄉間回來,一聽見這消息,就人人憤怒,非常惱怒,因為有人對以色列做出了這樣的醜事:竟與雅各伯的女兒同臥;這是不應該做的。
8. 哈摩爾與他們商議說:「我兒舍根的心迷戀你們的女兒,請你們將她嫁給他為妻。
9. 你們可與我們互通婚姻:將你們的女兒嫁給我們,你們也可我們娶的女兒;
10. 這樣你們可同我們住在一起,本地都擺在你們面前,你們可在其中居住、行動、置業。」
11. 舍根也對狄納的父親和她的兄弟們說:「只要我在你們中蒙恩,凡你們要求的,我必依從。
12. 任憑你們向我要多少聘金和禮品,我必照你們提出的交付,只要你們將這少女給我為妻。」
13. 雅各伯的兒子因為舍根污辱了他們的妹妹狄納,就用欺詐的話答覆舍根和他父親哈摩爾,說
14. 「將我們的妹妹嫁給一個沒有受割損的人,為我們實是一大恥辱,我們不能這樣作。
15. 除非有這個條件,我們不能同意:你們都應和我們一樣,使你們中所有的男子都受割損;
16. 以後我們可將我們的女兒嫁給你們,我們也可娶你們的女兒;我們與你們住在一起,成為一個民族。
17. 如果你們不肯聽從我們而受割損,我們就帶着我們的女兒離去。」
18. 哈摩爾和他的兒子舍根認為他們的建議很好。
19. 這少年毫不遲延地要照這建議進行,因為他喜愛雅各伯的女兒,更何況他還是他父親全家族中最重要的人物。
20. 哈摩爾和自己的兒子舍根於是來到城門口,向本城的人提議說:
21. 「這些人對我們很和善,讓他們住在本地內,在這裡活動;本地原很廣闊,足夠容納他們。我們可娶他們的女兒為妻,也可將我們的女兒嫁給他們。
22. 但是,這些人只有一個條件,才同意與我們住在一起,形成一個民族:就是我們中所有的男子都應受割損,如同他們受了割損一樣。
23. 這樣,他們的家畜和財產,以及一切牲口,豈不都歸了我們!只要我們同意,他們就肯同我們住在一起。」
24. 凡由城門出入的人,都聽從了哈摩爾和他的兒子舍根的話;由城門出入的男子,都受了割損。
25. 第三天,他們正疼痛難忍時,雅各伯的兩個兒子,狄納的哥哥西默盎和肋未,各自拿了一把刀,不慌不忙進了城,殺了所有的男子;
26. 又用刀殺了哈摩爾和他的兒子舍根,由舍根房內領出狄納而去。
27. 雅各伯其餘的兒子因了自己的妹妹受污,乘人被殺就前來洗劫城邑,
28. 奪去了他們的羊群、牛群和驢,並城內和鄉間所有的一切。
29. 凡是他們的財物,連他們所有的孩子和婦女都擄了去;凡屋內所有的一切,都奪了去。
30. 雅各伯事後對西默盎和肋未說:「你們害了我,使我在本地的居民,即客納罕人和培黎齊人中,成了個可恨的人。我的人數少,如果他們聯合起來反對我,攻擊我,那末我和我全家就必同於盡。」
31. 他們回答說:「難道人應待我們的妹妹如同一個妓女?」
雅各伯的妻子一定還生了狄納之外的其他女兒。但是按古東方的習俗,女人完全沒有法律地位。故此在家譜上,向來不被記載。誰也不會詢問某人有幾個女兒。女兒的誕生也不接受恭禧慶祝。有人如此作,將是大不敬的粗野行為。聖經上記載約伯有七個兒子、三個女兒及大批財產。在遭受大災難之後天主賞賜了他雙倍的財產,雙倍的兒子,卻又賞給他三個女兒。因為如果也賞賜了他雙倍的女兒,則在東方人的心目中,不再是賞賜而是懲罰了。這裡提及狄納的原因,是因為她成了以民家族一件大事的導火線人物,這也說明了以民的祖先原也是相當粗野兇殘的人。
雅各伯的女兒狄納被舍根的一個族長之子,亦名舍根者所劫持和強姦(2節),聖經稱他們為希威人,是個原居於聖地的七個民族之一。希臘譯作曷黎人,他們是沒有閃族血統的聖地居民,是來自北方高加索的山區居民。他們於公元前二十世紀,由於受印歐民族的擴張迫擠,只好逃亡到南方的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其中一些人更南向客納罕地進展,在舍根定居下來。雅各伯家人遷來舍根,當地族長的兒子舍根,見了雅各伯的女兒狄納,竟一見鍾情,不惜冒大不韙,將她抓去後加以強姦,接着就要求父親要娶她為妻。他的父親愛子心切,便同雅各伯商議親事。雅各伯的兒子們皆已年長成人,聽說此事,心中憤憤不平,誓要為妹妹報仇雪恥,因為這是全家的恥辱。舍根的父親對強姦的事閉口不提,若無其事。只說他的兒子舍根熱戀狄納,所以要求同他結婚,如此可作兩個家族更多親事的開始。如此一來,對大家都好,而雅各伯家族可以放心無虞地在那個地區居住下來,可以安養生息,妥保無虞(10節)。另一種傳說是舍根自己向雅各伯求娶狄納(11節),還大方的許下,可向他索求任何嫁資,他都樂意而為。按照古亞述的法律規定,凡是強姦了人家的女兒之後,女方家人可索取三倍以上的聘金。雅各伯的兒子們可沒有將錢財放在眼中,卻一心要為自己的妹妹雪恥,所以要求一切舍根的男子接受割損(另一種傳說只有那要同狄納結婚的男子才需要受割損)。本來客納罕地的居民,都是接受割損的民族,因為大都有閃族的血統。但是這些曷黎人因為非屬閃族,故此無割損的習俗,就如後來在聖地居住的培肋舍特人一樣。為雅各伯的後裔,割損是不可或缺的民族標記。故此事實上也的確是,如果舍根人不接受割損,根本就沒有通婚的可能。哈摩爾族同他的兒子舍根接受了要求,並在城內向大眾宣佈,要一切舍根居民接受割損(22節),城民終被說服,認為割損有百利而無一害,所以都心甘情願接受了割損。到了第三天,正當城民因動手術而發高燒臥床的時候,肋未同西默盎便長驅直入,來到城中,殺害了一切無力抵抗的男子,拯救了狄納,搶劫了全城,這的確是非常野蠻及慘無人性的殘酷行為。聖經的作者對此不表同意,雅各伯更是為之震怒。雅各伯害怕如此會激起周圍民族的反感,怕他們聯合起來,對以色列家族群起而攻之,那將使雅各伯無招架之力。肋未和西默盎卻理直氣壯的認為必須要為自己的妹妹報仇雪恥。這種行動雖說是慘無人道,但是在當時沒有國法更沒有警察的時代,這種作法多數是惟一可行的途徑。不過也多次因此而造成了社會上的巨大不安,因而發生了冤冤相報連環兇殺的行動,血流成河,再無寧日。惟一辦法,是全族搬遷他處,遠離這是非之地。雅各伯臨死之際,對肋未及西默盎的殘酷暴行,仍未忘懷(創四九5)。
我們由此可以注意到割損對以民的重要性,一切與它有來往的民族必須是受過割損的民族。與未受割損的人往來,對以民將是最大的恥辱。事實上舍根人民既然已領受了割損,本已無任何阻礙,是可以加入以民團體的,因為他們已成了天主向亞巴郎所作的恩許的受惠人(創一二43 友一四10)。可惜在這裡雅各伯的兒子不忠不實的欺騙了他們,而當時雅各伯完全被蒙在鼓裡,茫然不知。梅瑟法律的目的不但是建立以民惟一神明敬禮的宗教,而也是在道德方面造就以民,使它放棄原來的野蠻及殘酷的行為。後來梅瑟規定,凡強姦少女的,應納少女為妻(出二二16, 17);不然,就必須賠償少女的損失。後來我們仍見到阿貝沙隆替妹妹報仇,將強姦妹妹的同父異母的親兄弟阿默農殺死(撒下 一三28, 29)。就是在今天仍居於曠野中的伯都音人,仍然照舊懲罰強姦婦女的兇手。我們可以相信就在今日,他們對肋未和西默盎對舍根城民的懲罰,仍然會鼓掌稱慶的。因為那就是曠野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但雅各伯卻立即表示了非常的不滿,並且至死未能將此事忘懷(創四九5-7)。學者們大都相信,並不是全舍根的居民受了懲罰,而只是哈摩爾的兒子舍根,這樣算是比較合情合理。但是厄羅音卷卻強調要將事實擴大至全城居民。這種說法似乎是民間比較普遍的傳說。因為百姓的傳說總是越傳越誇大的,漸漸由一人而擴展至全城,與客觀的事實不大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