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全燔祭禮儀

肋未紀釋義

第一段:祭祀法(一–七章)

出谷紀用了頗長的篇幅,記載了聖幕的式樣和修建之工程(見二五–四十章),接著在肋未紀書中陳述了與禮儀生活有關的事項。首先提及的自然是祭祀法律,因為祭祀畢竟是宗教敬禮的中心,是司祭職務的首要責任。雖然在出二九章作者已提到幾種祭獻儀式和祭祀的種類,但那只是附帶的提及。如今作者卻要對宗教敬禮中的主要部份—祭祀—作出詳盡的分析和陳述。

在這陳述祭祀法的段落中(一–七章),我們很容易注意到作者的口氣。他時時處處在強調是天主自己規定了與祭祀有關的法令。這是神權政體的自然表現,也是以民作者向來將人的因素略而不提,一貫地將一切歸功於天主;如此自然也增加了法律的身價。因此在這裡我們會多次見到一成不變的刻板說法,諸如:「上主叫梅瑟來...…訓示他說」,「上主訓示梅瑟說」。關於這種說法我們不必按字面解,因為這是以民作者的習俗。事實上很可能只是天主從旁協助了立法的梅瑟,使他在建立、修正,或接納古來的法律時,不致於犯錯誤,也就夠了。天主真正直接訓示梅瑟,向他口授法律的事,可能是絕無僅有的,也是不需要的,因為梅瑟本人足有立法的資格,不必事事仰仗上主的干預。

大致上說來,祭祀共分五種,即全燔祭(一章);素祭(二章);和平祭(三章);贖罪祭(四、五章);贖過祭(五14–六7)。

這一部份資料的來源,學者們大都認為來自司祭卷。但是由於這個卷集成書甚晚,因此也就有不少學者,根據這一點,否認梅瑟是祭祀法的作者,卻強調他是充軍之後的產品。關於這一點讀者除了參考本書的概論,在那裡我們強調並說明了,本書的核心部份或謂本書的基礎來自梅瑟時代。就是後期的作者雖對本書的資料有不少加添地方,亦大都跟隨梅瑟的立法精神,針對時代的變遷和需要而加添的。再者,可以一提的是,遠在充軍前的亞毛斯先知,就曾經完全按照這裡陳述祭祀的次第,論及了向天主應奉獻的祭品。足見本書至少不是在充軍之後的厄則克耳時代才成書問世的。

第一章 全燔祭禮儀

梅瑟已在天主的指令和策劃下,修建完了聖所(出四十1–11),並以天主賦與他的權柄祝聖了亞郎為大司祭(出四十12–15)。但是在聖所正式啟用之前,以及在司祭們正式任職之前,梅瑟先傳達天主有關祭祀的旨意,使司祭們清楚的知道,自己為祭獻天主所應盡的職責。所以用了七章的篇幅先來解說這一點,因為它是任何宗教中最重要的一部份。本章大致上可說除了1, 2節是引言外,3–9節論大型牲畜的祭獻,10–13節論小型動物,諸如山羊或綿羊之類的祭獻;14–17節論如何奉獻飛禽一類的祭品。

經文

1. 上主叫了梅瑟來,由會幕中訓示他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你們中若有人願意由家畜中給上主奉獻祭品,應以牛羊作你們的祭品。
3. 若有人獻牛作全燔祭,該獻一頭無瑕的公牛,牽到會幕門口,為在上主面前蒙受悅納;
4. 先按手在全燔祭牲的頭上,使祭牲蒙受悅納,代自己贖罪。
5. 以後在上主面前宰了那牛,亞郎的兒子司祭們,應奉獻牲血,將血灑在會幕門口的祭壇的四周。
6. 奉獻者剝去祭牲的皮,將犧牲切成塊。
7. 亞郎的兒子司祭們先將火放在祭壇上,火上擺上木柴;
8. 然後亞郎的兒子司祭們,將成塊的肉、頭和脂肪,擺在祭壇火上的木柴上。
9. 奉獻者應用水將內臟和小腿洗淨;司祭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作為全燔祭,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10. 若有人獻羊作全燔祭,不論是綿羊,或是山羊,該獻一頭無瑕的公羊。
11. 應在上主面前,祭壇的北邊將牠宰了;亞郎的兒子司祭們,應將血灑在祭壇的四周。
12. 然後奉獻者應將祭牲切成塊,司祭將成塊的肉、頭和脂肪,擺在祭壇火上的木柴上。
13. 那人應用水將內臟和小腿洗淨;司祭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作為全燔祭,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14. 若有人給上主獻飛禽作全燔祭,該獻斑鳩或雛鴿作祭品。
15. 司祭應將牠帶到祭壇前,扭斷牠的頭,放在祭壇上焚燒;先把牠的血靠在祭壇的旁邊擠盡,
16. 然後那人將嗉囊和羽毛拔去,丟在祭壇東邊倒灰的地方。
17. 然後司祭將犧牲由兩翼的中間撕開,但不可分離;放在祭壇火上的木柴上焚燒,作為全燔祭,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

「祭品」一詞在原文上稱為「科爾班」,它的原意有接近之意。是說「接近天主祭台的東西」,就是獻與天主或聖殿的祭品及獻儀。這個名詞在舊約中屢見不鮮,計肋二十九次,戶三十八次,則二十28、四十43。後期的猶太人,為逃避對父母履行孝敬和救濟的天職,竟多次將財產當「柯爾班」獻與聖殿,而不能再用為塵俗的目的──孝敬父母(谷七8–13)。這是一種詭詐的作法,故此受到耶穌嚴厲的責斥。古代以民所獻的祭品以家畜為主,就是獻祭的人將自己權下的牛、羊或家禽奉獻於聖殿作為祭品。田間的兇猛野獸及水中的魚類皆不可當作祭品獻於上主。本來聖地的羚羊在古代相當多的,牠也是亞述人獻神的主要祭品,以民卻不准以羚羊獻於上主(1–2節),因為是野生動物。

全燔祭(3節),顧名思義是將犧牲在舉行過按手禮,及宰殺灑血之後,完全焚燒,絲毫不留,使其煙火上達於天之意(見肋六15 申十三17; 三三10 撒上七9 約十二4 詠三七18)。在原文上也有舉起的意思,就是將犧牲舉起來放在祭台上,等候焚燒的意思(見肋十四20 民六26)。這是以民一切祭獻中最崇高的祭禮,也是最中悅天主的祭禮,使天主樂意接納,因為奉獻的人表示自己毫無保留的將它連同自己的意願完全奉獻於天主。故此本章第九節稱這種祭獻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它使人藉著對某一生物的毀滅,承認天主的無限權威,而歸光榮於天主。

這種祭獻早已存在,遠在創世紀時代,我們就見到有這種祭品的奉獻(創八20; 二二3, 6, 13),是聖祖們早已風行的祭獻,於是它也成了肋未紀中的主要祭獻。梅瑟只不過將祖先流傳下來的祭獻,納入自己的法律書中,令百姓遵守,用以敬拜天主。就連奉獻祭品的一些瑣事,諸如:在犧牲頭上按手、剝皮、切成塊,安置在祭台上,灑血,並將其脂肪分開等,梅瑟也都保留了下來,並且定為以民宗教必須遵守的法律。一切與祭壇直接有關的行動都必須是司祭們的工作,其他一切準備祭品的工作,原來是奉獻祭品的俗人可以做的,但漸漸亦成了司祭和肋未人的專利工作。

所奉獻的犧牲有大小之別,諸如牛、羊和飛禽。牛在原文上被稱為「大獸」,羊稱為「小獸」。由於其體積有大小之別,其奉獻的禮儀也各有不同。如果獻的是一頭牛(大獸),其禮儀也比較隆重繁雜。首先獻牛的人要選擇一頭無瑕的公牛,必須是全身健壯,毫無瑕疵的牛,又必須是公牛,母牛不能當作全燔祭品獻於天主。主人要將牠「牽到會幕門口,為在上主面前蒙受悅納;先按手在全燔祭牲的頭上,使祭牲蒙受悅納,代自己贖罪。以後在上主面前宰了那牛,亞郎的兒子司祭們,應奉獻牲血,將牲血灑在會幕門口祭壇的四角。奉獻者剝去祭牲的皮,將祭牲切成塊。亞郎的兒子們先將火放在祭壇上,火上擺上木柴。奉獻者應用水將內臟和小腿洗淨;司祭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作為全燔祭,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3–9節)。

在上述這段記載中,作者清楚的將司祭與奉獻祭牲人的工作劃分開來。奉獻祭品人要將牲畜牽來,將手放在牲畜的頭上,然後動手將牠殺死。「按手在全燔祭牲的頭上」,按手禮固然在聖經上可能有不少其他的意義,但在這裡卻是個象徵的並被奉獻於上主,以求上主對自己施加恩惠。這種行為毫無魔術的意義,就如外邦人所相信的,牲畜要進入獻禮者的靈魂等。牠卻是一種代替品,象徵牲畜要負擔主人的罪過而代替主人被殺。這裡的祭品與肋十六章所說的放逐曠野的代罪山羊固然相似,但不完全一樣。在這裡奉獻者的祭牲只表示主人的心意,以及他對上主的熱誠敬禮而已。要向上主奉獻牲畜的血,將它灑在祭壇的四周,表示人承認上主是生命的主宰,因為按古以民的觀念,生命的所在處就是動物的血液(創九4)。這也在象徵奉獻祭品的人,承認自己的生命完全操在上主的手中。

司祭的職務自此開始,就是當牲畜被殺之後,司祭要收集牠的血,將它灑在祭壇的四周。然後將祭牲安置在祭台上用火來焚燒,並且要守護著它,直到一切燒完為止。因此這是以民一切祭獻中最完美的祭品,因為它一切為了天主而被毀滅。至於不能當作祭品被燒的獸皮,可被司祭留用,作為他盡職聖所的報酬。

祭品中最高尚的東西是公牛犢,因此牠常被作為以民團體的獻祭禮品,奉獻於天主(戶二八、二九章),或者作為貴族王室的獻禮(戶七15),再不然就是用在祝聖司祭和肋未人的禮儀上(戶八12),卻很少見於私人的奉獻中。

前面提及的「按手禮」,除了見於全燔祭中之外(出二九15 肋八18),亦見於和平祭(肋三2; 八13)及贖罪祭(肋四4, 十五24; 八14)。它確實的含義不太明顯,學者的意見也甚紛紜。古羅馬人藉此手勢表示自己放棄對某一財物的主權。在聖經上則有傳授的意思,例如將祝福傳授給兒子(創四八14, 17, 18)或屬下(肋九22),將權柄傳授與人(戶二七15–23 申三四9),將某種能力傳授與人(列下十三16);有時也象徵將罪過傳授給代罪的公山羊(肋十六21, 22)。在過堂的時候將手「按在他人頭上」是表示要為他人的過犯作證(肋二四14 達十三34)。按手禮施行最多的機會是在祭牲的頭上(肋三2, 8, 13; 四4, 24, 29, 33; 八14, 16, 22 戶八12等)。

血既然是生命的所在處(創九4),故此向天主奉獻牲畜的血,將它傾倒或灑在祭台的四周是最高尚的祭獻。在舉行全燔祭及和平祭時,固然應將血傾倒在祭壇四周,但在贖罪祭中要將祭牲的血七次灑撒在帳幔上和祭台四周,還要抹在祭台的四個角上(肋四6, 7)。血液的本身就是天主的恩賜,當然在它內的生命更是天主的恩惠。它同時也代表了獻禮人的血和生命。它被傾流出來,當作中悅天主的祭品,這個祭品能夠使祭獻者的罪獲得豁免,因為它有「贖罪」的效果(肋十七11)。同時它也是為古東方人建立盟約不可或缺的東西,一切盟約都要用血來完成,因此它也使奉獻祭品的人,同天主訂立私人和好的盟約,是獲得天主寵愛和施恩的保證。全燔祭品的皮固然可以留給主持祭獻的司祭作為報酬(肋七8),但是在贖罪祭中,卻應同祭牲一起焚燒,不可留為己用(肋四11; 十六27)。同樣在祝聖司祭禮的祭祀中(肋八17; 九11),以及紅母牛的祭獻中(戶十九5),其牲畜的皮應被焚燒。

在埃及的祭禮中牲畜的頭大都留下來,不被燒毀,但在以民的全燔祭中,連頭都不准留下,尤其是以民最為重視喜愛的脂肪部份,更要為了天主的光榮而完全焚燒(肋七23–25)。

全燔祭中所獻的較小家畜是山羊和綿羊。牠們在原文上稱為「小獸」。關於這些「小獸」的規定同「大獸」(牛犢)是完全一樣的,必須是公山羊或公綿羊,又要毫無瑕疵。可惜這些嚴格的規定,竟漸漸被猶太人忽略了,因此遭到瑪拉基亞先知義正辭嚴的斥責,因為他們竟將盲眼的,跛腿和有疾病的牲畜當作全燔祭獻於上主。這不但沒有功勞反有罪過(拉一7, 8)。由此也足見以民對宗教的熱誠已降低到甚麼程度,連對奉獻於至高上主的全燔之祭,都從事偷工減料的勾當。在這裡雖然沒有提到應對山羊和綿羊剝皮及行按手禮的事,但我們可以意識得到,是不能缺少的禮節;因為兩者除了只有體積大小的不同之外,其他的一切規定都是一樣的。宰殺牛羊的地點應在祭壇的北邊(11節),因為祭壇的東邊是放灰塵垃圾的地方(16節),而在祭壇的西邊則放有洗濯用的銅盆(出三十18; 四十30),南邊是登上祭壇的一方,因此只有北邊是有空位的地方,可以作宰殺牲畜之用。這裡似乎還沒有神明居住在北方的觀念(見依十四13 則一4 詠四八3)。

14–17節是關於以飛禽作全燔祭品的規定。事實上它與祭牲的規定大同小異,只是這裡沒有提及飛禽的性別。其不提的原因顯而易見,飛禽的性別不如牛羊那樣,容易分辨之故。由於在第二節中沒有提及以飛禽作為祭品的事,因此有些學者認為本段(14–17節)是為後人所加。加添本段的原因是為了顧及貧苦的大眾。有些貧窮的人對自己的衣食還煞費周折,自然無錢來購買一隻牛羊當作祭品奉獻的。為了滿足這些人的宗教需要,後期的作者或編輯者乃增加了以飛禽作全燔祭品的規定(見肋五7; 十二8; 十四22, 30)。不過也不盡然,因為社會貧富不均的現象是古往今來,處處都存在的,因此立法者很可能自始便顧及到社會上的窮人,而規定了以飛禽作為全燔祭品的事。飛禽本身雖然是不值錢的窮人禮品,但是在天主面前卻具有同樣的禮儀和神學價值,因為它也是全燔祭,是馨香的火祭(17 節)。所謂之飛禽主要以斑鳩和雛鴿為主。埃及人亦獻水鳥,腓尼基和敍利亞人從來不獻鴿子,因為鴿為他們是神聖的飛禽。在以斑鳩和雛鴿作全燔祭品時,不能切成塊,但要撕裂,將血擠出,流在祭壇旁邊。由上所述,除了使我們想像到以民過去半遊牧的生活背景之外,也使我們知道以民社會早已分成不同的階層:富有者獻牛犢;中等人家獻山羊或綿羊;窮人獻斑鳩和雛鴿。

戶二八—二九章規定了每年為百姓的幸福安康應奉獻的不同種類的全燔祭。此外後來在耶京的聖殿中,每天至少有兩次全燔祭的舉行,即晨祭和晚祭,每次要奉獻一隻無瑕疵的羔羊。安息日則應加倍奉獻,即每次兩隻羔羊。在每年的三大慶典上,逾越節、五旬節、帳棚節,更要奉獻大批的牛羊作為全燔祭品。當然還有一些其他應獻全燔祭的次等節日,這些是公共的祭獻。其次還有私人獻的全燔祭,諸如婦女產後的取潔(肋十二6–8);癩病人的取潔(肋十四10–31);男人患淋病及女人月經後的取潔(肋十五15, 29, 30),以及獻身者的取潔等(戶六10, 11)。在上述這些機會上都要以私人的名義向上主按照自己的家境和能力,奉獻全燔之祭。我們可以想像得到,每當有盛大的宗教慶節,在耶京定有大批的牛羊被宰殺,當作全燔之祭。為宰殺和清洗牛羊一定需要大量的水,又需要大批的柴火,為能將成堆的祭肉燒成灰燼。這些被燒的成堆的生肉所造成的氣味,雖被稱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但為一般人說來的確是夠受的!再說那種犧牲堆積如山,畜血傾流成河的景像,也的確不能說是美觀悅目的事。現在的猶太人雖然已於一九四八年在巴力斯坦成立了以色列共和國,但是至今仍未恢復他的宗教,既無聖殿,又無祭獻。沒有祭獻的原因固然是因為他們的亞郎司祭職已中斷,且後繼無人;但是他們古代的那種宰殺大批牛羊,大放煙火焚燒祭肉的禮儀,拿到現在這種文明的社會中來,已不再為人所接受,故此再也無人問津。當然在這一切的背後冥冥中自有天主的安排。新的盟約,新以色列子民,以及新的最完備的祭獻既然業已到來,舊的東西已再沒有存在的價值。於是他們便自行式微,自歷史上消聲匿跡,也完全再無恢復舊觀的希望。

那麼,我們不僅要問,既然宰殺和焚燒牛羊的祭獻,其味道和景像並不是真正馨香甘美使人賞心悅目的事,為甚麼天主還作了如此嚴格的規定,要以民向祂奉獻全燔之祭呢?這實在是令人大惑不解。許多教父和神學家早就注意到這一點,他們強調謂,天主並不是真正喜悅這些祭品,更不需要它們的存在,只不過是為了以民的利益,容許他們存在而已。容許存在的原因是因為周圍的外邦民族都有這種殺牲祭神的習俗,如果惟獨以色列沒有,則很容易使他們走上敬拜邪神的道路,去隨從外邦人向邪神作出祭殺牲畜的行為,因此天主遷就以民所處的環境,而容許他們向自己舉行殺牲的祭獻。天主的確了解人們的心理,並利用以民單純幼稚的心理,來教導引領他們遵守唯一真神宗教的敬禮。並且在可能的範圍之內,容許他們入境問俗,不與他們周圍的民族具有太過懸殊的差別,因為多神教及唯一神教的本質上已有了不少的巨大差別。天主固然容許以民向自己實行與外邦相似的祭禮,卻給它增加了一個新的宗教意義,就是這些外表看來與敬邪神大同小異的祭禮,骨子裡的意義卻迥然不同,因為這是奉獻與唯一真神的祭獻。這就如我們前此所見的割損禮一樣,外表上看來以民的割損禮雖然與許多其他的民族全無二致,但內裡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和含義。

以民的作者富有幻想力,愛好誇大渲染的說法,因此我們不必見怪,關於全燔祭品的描述有時是言過其實,太過離譜;尤其在大禮節日上更是如此,例如在記載撒羅滿登極的大典時,謂當時向上主奉獻的全燔祭品有:「牛犢一千,公山羊一千,羔羊一千,以及同獻的奠祭」(編上二九21)。這些巨大的數字實在不能不令我們現在的人目瞪口呆,大惑不解。事實上這是言過其實的說法,這裡及其他許多地方所提及的數字也完全沒有數據的價值。因此我們不必按字面解。

在以民的君主政權時期,聖殿所需要的祭牲由國王來供給,這一點聖經上說得非常明顯。就是在充軍之後以民已再無國家政權可言,仍由波斯帝國,其後更有希臘羅馬帝國的君王來供應聖殿所需要的祭品,當然他們的目的是為了使猶太人代替自己向天主祈求恩惠和保護(見厄上七17 加下九16; 十三16)。這是古東方人的普遍信念,雖然每個民族和國家皆有自己主要的神明,又有大大小小的許多其他神明,但是他們仍然可以向其他民族的神明頂禮膜拜。這為他們是毫無困難,行之若素的普通事,因為他們所信奉的就是多神宗教。但是以民的唯一神教卻禁止他們向任何其他神明叩首致敬。當然只靠外人的奉獻來維持聖殿的開銷是不夠的,所以乃赫米雅規定,每一位猶太人每年應向聖殿繳納三分之一的「協克耳」的殿稅(厄下十七24)。厄則克耳先知在描寫他神視中所見的未來新聖殿時說,以色列的元首要負責奉獻在慶節、月朔和安息日等所需要的一切祭品(則四五17)。

先知們大聲疾呼,勸勉以民,比奉獻大批的禮品更重要的是內心對天主的真誠心意,是照顧弱小貧窮人的需要,尤其是孤兒、窮人和寡婦。天主不會接受人以罪惡所玷污的雙手所奉獻的禮品。換句話說,先知們在苦口婆心的勸勉以民,開導他們,倫理的價值遠遠勝過有形的,且充滿繁文褥節的祭禮(見依一11, 12 詠四十7–9)。但這並不是說先知們曾反對和攻擊以民的祭獻,相反的,先知在強調以熱心誠意所獻於天主的祭品是美好及中悅天主的。上主藉依撒意亞先知的口警告以民說:「你們為甚麼向我奉獻那麼多的犧牲?……我已飽饜了公羊的燔祭和肥犢的脂膏;牛犢、羔羊和山羊的血我已不喜歡;你們來見我的面時,誰向你們要求了這些東西?……不要再奉獻無謂的祭品!…」(依一11–15)。

舊約中的全燔祭是耶穌十字架上至高無上祭獻的預像。所以致希伯來人書的作者以耶穌基督的口氣說:「全燔祭和贖罪祭,已非你所喜,於是我說:看!我已來到!…天主!我來為奉行你的旨意」(希十5–8)。這是新的法律代替了舊法律,新的永久祭獻代替了舊的暫時祭獻;新的救援歷史業已開始,舊的已成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