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續論祭儀
第七章 續論祭儀
本章是肋未紀第一段的終結(一–七章)。它有兩種作用,其一是為第一段作出了結論;其二是將前數章有關祭禮所遺漏的部份加以補充,故此它的篇幅也頗為冗長,其間有不少是重複的記載:再論贖過祭(1–10節);重論和平祭(11–21節);忌食脂肪和血的法令(22–27節);司祭在和平祭中所享的權利(28–38節)。
1–10節 再論贖過祭
1. 贖過祭的法律如下:這是至聖之祭。
2. 贖過祭犧牲應在宰殺全燔犧牲的地方宰殺,血應灑在祭壇的四周。
3. 犧牲所有的一切脂肪都應獻上,即油尾和遮蓋內臟的脂肪,
4. 兩腎和兩腎上靠腰部的脂肪,以及同兩腎一起取出的肝葉。
5. 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獻與上主當作火祭:這是贖過祭。
6. 至於祭肉,司祭家中,凡是男人都可以吃,應在聖處吃:這是至聖之物。
7. 關於贖過祭犧牲,像贖罪祭犧牲有同樣的法律:應全歸舉行贖罪禮的司祭。
8. 代人奉獻全燔祭犧牲的司祭,得享獻作全燔祭犧牲的皮;
9. 凡在爐裡烤的,或在鍋裡,或在烤盤上預備的素祭祭品,應歸獻此祭的司祭。
10. 一切素祭祭品無論是油調的,或是乾製的,全歸亞郎的子孫彼此平分。
贖過祭是非常神聖高尚的,這裡稱它為「至聖之祭」。故此非屬司祭的人員不准觸動,更不准吃食。這是惟獨司祭所有的特權,宰殺贖罪祭牲的地點,應在位於會幕入口處的全燔祭壇旁邊。祭牲的血有如全燔祭及和平祭一樣,傾倒在全燔祭壇的周圍。大家還記得,奉獻贖罪祭時,在傾倒祭牲的血作為奠祭之前,先要以血塗抹香壇的四角。此處卻不必作禮節。只應將祭牲的脂肪取出,放在全燔祭壇上焚燒。其餘剩下的瘦肉由服務的司祭享用作為報酬。當然這位司祭亦可邀請其他供職聖所的司祭分食此祭肉。
主持奉獻全燔祭的司祭,有權將祭牲的皮留為己用,其他一切屬牲畜所有的東西,都應在全燔祭壇上付之一炬(8節)。奉獻贖罪祭時,連祭牲的皮也不可留下自用,應全部在場外加以焚燒(見肋四11; 十六27)。同樣在祝聖司祭時所獻的牲祭,也不准將牲皮留下(肋八17; 九11)。用紅母牛所獻的祭祀亦然,其皮應完全同其他紅母牛部份加以焚燒(戶十九5)。但是在奉獻和平祭時,祭牲的皮可以被奉獻的人留為己用。考古學家證實古代亞述和巴比倫的司祭,亦有權將祭牲的皮留下,作為服務的報酬。
至於素祭,如果祭品是以麵粉在爐上烤過的,在鍋裡煮過的,或在烤盤上煎過的,除了被焚燒的一小部份外,其餘皆歸主持獻祭的司祭所有(9節);但如果是用油調和過的,或者乾製的素祭,則應歸全體服務於聖所的司祭所有(10節)。這種區別的理由,大概前者普通是小型的素祭,數量較少,不夠分配,只有讓盡職的司祭一人拿去;後者卻是數量較多的素祭,故可以由全體司祭來平分。本段1–7節及8–10節,固然所論皆屬祭祀的禮儀,但顯然是兩種不同的法律。8–10 節的著作時期較晚,被後期的編者加插在此處的。這至少是某些學者的意見。
11–21節 再論和平祭
11. 獻與上主和平祭的法律如下:
12. 若有人為感恩而獻祭,除感恩祭祭品外,還應獻上油調的無酵餅,抹油的無酵薄餅,以及用油和好細麵做成的油餅。
13. 除這些餅外,還應奉獻發酵的餅作祭品,與感恩的和平祭品一同奉獻。
14. 由這些祭品中,每樣應取出一份,獻與上主作獻儀:這一份應歸那灑和平祭牲血的司祭。
15. 為感恩所獻的和平祭的祭肉,應在奉獻的當日吃盡;不可留到次日早晨。
16. 如所獻的犧牲是還願祭或是自願祭,在奉獻的那天應該吃;如有剩下的,第二天也可吃;
17. 如還有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應用火燒了。
18. 若在第三天還吃和平祭祭肉,祭獻必不被悅納;為奉獻的人,也不算作祭獻,因為肉已不潔;吃的人,必負罪債。
19. 祭肉若接觸了不潔之物,不許再吃,應用火焚燒;凡潔淨的人可吃祭肉;
20. 但是染有不潔的人,若吃了獻與上主和平祭的祭肉,這人應由民間剷除。
21. 若有人接觸了任何不潔,或不潔的人,或不潔的禽獸,或任何不潔之物,而吃了獻與上主和平祭的祭肉,這人應由民間剷除。」
如果所獻的是感恩的和平祭,亦稱讚美祭(希臘譯本將感恩的和平祭譯作「讚美祭」,這也是非常合乎原文的翻譯)。除了奉獻感恩祭品之外,「還應獻上油調的無酵餅及抹油的無酵薄餅」(12節)。醱酵過的餅因為被視為腐朽的結果,故不可奉獻於上主(肋二12),但是在奉獻和平祭之後的歡樂宴上,則准許吃食(13 節)。此處聖經記載「還應奉獻醱酵的餅作祭品」,它的意思不是說拿醱酵的餅放在上主的祭台上焚燒當作祭品,而是指人們歡宴時所食的和平祭餅而言。和平祭所獻的牲畜一部份要奉獻於天主加以焚燒,普通是牲畜的肥油部份,將它放在祭台上焚燒之前,先要向天主作舉祭的禮儀,就是將脂肪拿在手中,走到上主的全燔祭台前,上下重覆的舉舉落落,象徵人向天主奉獻祭品,也象徵天主賜下恩惠與人。祭肉的另一部份應送給司祭,作為他服務的報酬(14節)。其他部份則由奉獻祭禮的人及其家人朋友分食,並且必須當天吃完,司祭亦不例外(15節)。如果吃不完,其剩餘的部份第二天應用火來燒燬,不能再吃。這種規定是有其原因的,就是奉獻祭品的人,在這一天特別表示他對貧窮人的愛心和照顧,讓他們儘量也來分食,免得第三天棄之可惜。但如果所奉獻的是還願的祭禮,則其祭肉仍可於第二天吃食(17節)。但如果第三天仍有未吃完的還願祭肉,則不可再吃,誰吃了這種留到第三天的祭肉,將被視為犯法,沾染了不潔,因為留至第三天的肉被視為不潔的物品,人不能動更不能吃(18節)。這個規定除了有宗教的意義之外,自然也更有衛生的理由,因為在那炎熱的中東地區,保存至第三天的肉大都已開始腐爛了。由於還願祭禮是次等的祭獻,故此它的祭肉延至第二天仍可吃食。已奉獻過天主的祭肉,變成神聖的東西,故此人們必須要小心翼翼的來對待它,不要使它與任何不潔之物相接觸,以免失去它的神聖性(肋十九7 則四14 依六五4)。一切分食和平祭肉參加宴席的人,不應染有任何法律的不潔,不然,「這人應由民間剷除」(20節)。「剷除」的意義有二:一謂這人從此不再被視為以色列人,喪失了一切的權利;二謂被處以極刑,可能由民間長老,加以討論定案處死,再不然是天主自己來用顯罰處置此人(見創十七14 出十二15; 三一14 瑪十八17 弗二12)。故此事前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染有法律的不潔,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先實行取潔禮(見撒上十六5 索一7)。
22–27節 忌食脂肪和血的法令
22. 上主訓示梅瑟說:
23.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凡是牛、綿羊和山羊的脂肪,你們都不可吃。
24. 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走獸的脂肪,可作任何用途,但決不可吃。
25. 不論誰,若吃了能獻與上主作火祭的牲畜的脂肪,吃的人就應由民間剷除。
26. 在你們任何所居之地,凡是血,不論是鳥血或獸血,決不可吃。
27. 不論誰,若吃了甚麼血,這人應由民間剷除。」
一切祭牲的脂肪部份,人不應當吃,卻應在祭壇上焚燒獻於上主(肋三3, 4, 9)。按這裡所說,只是已作為祭品被宰殺的牲畜的脂肪不准吃食,就是牛、綿羊及山羊的脂肪,這是以民奉獻天主的基本家畜。其他未被奉獻的家畜脂肪,以民自然有權食用,且是以民最重視的部份。這裡沒有提到家禽的脂肪,即斑鳩和鴿子的脂肪,大概是因為這種動物體積太小,不易將其脂肪分割出來放上祭台上焚燒之故(見肋五9, 10)。此外凡被猛獸撕裂致死的家畜的脂肪亦不可食(24節)。並絕對禁止吃食任何動物的血,原因是血液被視為生命的所在處,而生命惟獨屬天主所有,任何人無權觸及(肋三17; 十七10–14; 十九26 申十二16, 23, 24; 十五23)。至於何故不准吃食被咬死的動物的脂肪(見肋二二8 出二二30 申十四21),可能是因為這種動物的肉已開始腐爛,染上了不潔,也使吃食的人不潔(肋十一39; 十七15)。但是可以用來作其他非食品的用途。
28–38 節 司祭在和平祭中所享的權利
28. 上主訓示梅瑟說:
29.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凡向上主奉獻和平祭祭品的,應由和平祭祭品取出一部份,作為獻於上主的供物。
30. 親手帶來獻與上主的火祭,即帶來脂肪和胸脯;胸脯應在上主前行奉獻的搖禮。
31. 司祭將脂肪放在祭壇上焚燒,胸脯歸於亞郎和他的兒子。
32. 和平祭犧牲的後右腿,你們應送給司祭作獻儀。
33. 亞郎子孫中誰奉獻了和平祭犧牲的血和脂肪,右後腿應歸於他,是他的一份。
34. 因為我由以色列子民所獻的和平祭中,取出當搖獻的胸脯和當舉獻的右後腿,給了亞郎司祭和他的兒子,作為他們在以色列子民中永享的權利。」
35. 這是亞郎和他的兒子,在受命為上主盡司祭職的那一天,因受傅由獻與上主的火祭中應得的一份;
36. 是上主在他們受傅的那一天,吩咐以色列子民應交給他們的一份: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享的權利。
37. 以上是關於全燔祭、素祭、贖罪祭、贖過祭、祝聖祭及和平祭的法律。
38. 這些法律是上主在他命令以色列子民,於西乃曠野給上主奉獻祭品的那天,在西乃山上向梅瑟所吩咐的。
本段有關和平祭的記載本來是 21節的自然延續,但中間被 22–27節,有關不准吃脂肪及血的禁令打斷了。此處再論服務聖所的司祭應享的權利,就是在祭品中他應獲得作為報酬的一份。本來遠在出二九26及申十八3便曾經指明了亞郎的子孫應享的權利。本章14節說明在獻和平祭之後所獻的素祭中,司祭應領取的部份,現在則說明和平祭中的祭品,有多少應歸司祭所有。當然祭牲的脂肪歸天主所有,應放在祭台上焚燒;然後將牲畜的胸脯割下,先在上主面前舉行搖祭,然後交給司祭(30節)。搖祭的儀式頗為生動及富有象徵意義。其禮儀不外是,司祭將祭牲的胸脯放在奉獻祭品者的手中,他雙手托著祭牲的胸脯,而司祭則用雙手托住奉獻者托著祭肉的雙手,二人採取同一步驟走向天主的全燔祭台,再倒退回來,如此往返數次就算完成了搖祭的禮儀。這個禮儀的象徵意義是,奉獻祭品的人托著祭品前行奉獻於上主,上主接受禮品後再將此祭品賞賜給司祭,令他拿去享用。所以是天主自己將祭肉的一部份賜給司祭,而不是奉獻祭品的人,同樣祭牲的右後腿在行過舉祭之後,亦歸司祭所有。舉祭的儀式也非常富有含意,是說奉獻祭品的人,要雙手托著牲畜的後腿,在天主面前高高舉起,象徵將祭品奉獻居住在高天的上主;然後再徐徐下降,象徵天主將它重新賞賜於主持祭禮的司祭。最後一節(38)說明這個有關司祭權益的規定,故此是十分古老的法律。其實它亦是在間接說明,梅瑟以後有關祭獻的一切規定,都是以天主在西乃山與以色列子民所立的盟約為根據。梅瑟逝世後,由於聖殿取代會幕和聖所,以及以色列分成南北兩國對峙的局面,社會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祭獻的法律,自然也有所改變和增補,不過仍保持了西乃盟約的真諦和精神,殆無疑義。
附錄: 祭祀概論
既然肋未紀是一部專論祭祀的經典,而在這最初的七章,我們又仔細地研讀了祭祀的種類和主要有關祭祀的法律,如今是我們以附錄的方式,概括的將祭祀的意義和來龍去脈加以介紹的時候。
世間古往今來,一切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因此也就有自己的祭祀,因為宗教和祭祀是完全不可分割的。它是一切宗教活動中最崇高的表現。聖經遠在創世紀之初便記載了祭祀的存在(創四3, 4)。尤其古代的民族歷史,是與其宗教史分不開的,因此宗教史也就成了他們的民族史。這是世間一切民族的普遍現象,毫無例外可言。
既然有宗教便有祭祀,而古代民族的生活狀況,與現今完全不同,那時是貧窮簡陋的生活。於是古代民族也就盡己力之所能向神明奉獻了他們的祭祀,諸如獵味、魚獲、五穀百果等。過遊牧生活的民族,則向天主奉獻牛羊等牲畜作為祭品。後期的文明古國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及生活水準的提高,向神明奉獻了更為貴重的祭品。不論人們奉獻的祭品是簡陋或貴重的東西,他們都盡力之所能將最好吃的東西奉獻出來為祭品。這種作為出於一個相同的信念,就是人所有的一切皆來自神明,故此人應當向神明奉獻祭品,以表示知恩報愛之情。曾有人注意到,當一個嬰兒誕生的時候,他緊握雙手,好似全世界的一切歸他所有,但漸漸他會發現事實不然,除了他以外還有其他來支配世間財物的因素,神和人。由此兒童幼稚的心理漸漸轉變,在他經過了一生的挫折和奮鬥之後,他終於知道自己毫無所有,一切是神的恩賜,所以在他死的時候,只見他伸直手臂張開兩個手掌,表示他空無所有,空手而去。其實這種意識在他的有生之日,早已清楚的看到,有一位比他更為高貴有權位的,在主管著世間的一切財富。他本人不是財富的絕對主人。於是他以其本性所能想像得到的自然方式,向這位神明表示他的敬意和服從,就是從他所有的財物中拿出一部份來,且是較好的一部份按照宗教既定的方式奉獻於自己所信仰的神明。只有在向神明奉獻了貴重的一份財物之後,自己才覺得心安理得,能夠隨心所欲地支配其他屬於自己的財物。
比較後期的外邦人的神明,就是人手造成的有形偶像,它們與百姓同居共處,百姓向它們頂禮膜拜是頗有真實感的作用。但是原始神明的觀念卻是無形體的純神,他又高高居住在天上,還明文禁止以色列子民替他鑄造或雕刻任何肖像。那麼,如何來向這樣的一位神明奉獻禮品,是頗費周折的事。古代的原始民族,在還未給他們的神明製造偶像之前,曾別出心裁,想要對神明表示自己的敬意。於是有的人故意將一部份獵物或魚獲或農作物安放棄置在森林山區中,作為向神明奉獻的禮品。他們認為這種將財物放棄的行為,就是對神明的敬禮。比較開化的民族則將牲畜殺死丟棄在曠野中,讓野獸來吃食;更為開化的民族用火來將祭牲焚燒,使它變成一縷輕煙上升到神明面前。由此可見其基本的觀念,在於將財務為了神明的光榮而放棄不要,表示人所有的一切財物皆來自神明。如此承認他是萬物的創造者及掌管者。
此外人也知道自己微小無能,有許多事物是他力不從心,不能達到的,他也知道在許多的事物上,如果沒有神明的幫助他是不會成功的。例如他為了維持生活,必須要出去打獵或者捕魚,但是他完全沒有收獲的把握。此時他唯一的作為只有舉目向天,祈求天主神明的助佑,使他如願以償,滿載而歸。
有時人自覺內疚,因為良心在責斥他犯了罪。世間沒有人可以避免這種責斥的感覺,因為沒有人可以保險不會犯罪。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人行善作好事,便覺得心安理得,心神愉快,由這種感覺人們知道有一位賞善罰惡的神。那麼為了驅除心中的憂苦顧慮,避免神明的徵罰,唯一的途徑只有向神明奉獻祭祀(見羅二15)。由此可見地區不分中外,時間不分古今,世間一切的民族皆有向神明奉獻祭品的習俗。此無他,只是由於自然律的要求。
這個要求令一切的民族按照自己對神明所有的觀念,奉獻自己的祭品。非常奇怪的現象是,愈是古老未開化的原始民族,對神明的觀念愈正確純潔;愈是進步開化,享受物質文明的民族,對神明的觀念愈是簡陋不純,變質走樣。例如未開化的民族,明知神明是不需要飲食的,他們仍然將部份獵獲物棄置於山林中,只要用意不是為使神明吃食,而是象徵自己為了向神明表示崇敬,甘心將自己的財物犧牲。但是那些已進入物質文明時代的民族,諸如亞述、巴比倫、埃及以及希獵羅馬等帝國民族,卻認為神明真的如人一樣,需要飲食,故此每每給神準備大量山珍海味的宴席,讓他們吃,又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且照顧得無微不至。他們將神明的觀念降低,庸俗化和人性化了。
有了上述基本和普通有關人類祭祀的概念和認識之後,讓我們更為詳盡的探討一下聖經中有關祭祀的記載。我們將它分成下列數節來討論:
Ⅰ 聖祖時代的祭祀
前面我們見到世間各時代的民族都有宗教,故亦都有敬神的祭祀,以民自不例外,故此聖經自始便記載了祭祀的存在,我們可以說聖經的歷史就是以民的宗教史。本來在宗教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人物應是司祭。可是聖經上司祭的出現卻是相當晚的事,是梅瑟親自指定了亞郎家族的司祭來主持宗教中的禮儀和祭祀。但是在這之前以民並不是沒有祭祀。原始父母的兩個兒子,一個叫加音,一個叫亞伯爾;前者務農,後者牧羊。「有一天加音把田地的出產作祭品獻給天主,同時亞伯爾獻上自己羊群中最肥美而又是首生的羊」(創四3, 4)。這可說是首先向天主奉獻的初熟之果,用為感謝天主的恩賜。
諾厄大難不死,避免過洪水滅頂之禍後,「給上主築了一座祭壇,拿各種潔淨的牲畜和潔淨的飛禽,獻在祭壇上,作為全燔祭。上主聞到了馨香,心裡說:我再不為人的緣故咒罵大地」(創八20, 21)。在這裡已立即表示了全燔祭品的崇高價值,它是以各種不同的潔淨飛禽和走獸當作全燔祭品奉獻給天主的。也表示了天主悅納了這個祭品,因此決意不再懲罰人類。不用說洪水剛過,地上還沒有其他動物存在,諾厄只有用他船中所保存的潔淨禽獸來獻給天主(創七2)。
亞巴郎在天主的指示之下,遷移往客納罕地去,那裡是天主預許給他同他子孫的福地。亞巴郎甫進聖地便開始到處修建祭壇向天主奉獻祭禮。諸凡他所居住及與天主有過交往的地方,他都豎立了祭壇,例如舍根(創十二7, 8),貝特耳(創十三4)等地。他的兒子依撒格亦在貝爾舍巴為上主修建了祭壇,紀念天主曾在那裡顯現給他(創二六25)。雅各伯雖然在敘利亞的哈蘭舅父家中居住了很長的時期(二十年左右),但聖經未曾記載他在那裡(在聖地之外的區域),向上主奉獻過祭祀。但是當他由舅父之家回到祖居的聖地之後,立即在剛到舍根後便修建了向上主奉獻祭品的祭壇,並給他起名叫「大能者以色列的天主」(創三三19, 20)。不久以後在天主的指引下舉家遷往貝特耳,又在那裡建築了祭台,稱為「貝特耳」,因為當他逃避厄撒烏途經貝特耳時,天主曾在夢中顯現給他(創三五1–7)。同樣地,這位雅各伯聖祖,當他決意要去埃及,而途經貝爾舍巴時(這是他父親依撒格居住和祭獻過天主的地方),也在這裡「向父親依撒格的天主獻了祭」(創四六1–4);天主當夜顯現給他,並祝福了他。
以民居住埃及歷四百多年,受到埃及人的欺凌壓迫,人民生靈塗炭,苦不堪言,於是向天主呼求救援。天主派遣梅瑟作以民的救星,向埃及法郎據理力爭,要求出離埃及。而出埃及的理由竟然是為了去到荒野地方,向自己的天主奉獻祭禮,並且向法郎提出條件,必須讓以民把一切的牲畜都帶走,因為他們當時還不知道,需要向上主奉獻那種牲畜,也不知道奉獻多少(出九13; 十3, 8, 11, 24–26; 二六35)。以民終於脫離法郎的魔掌,逃至西乃曠野。此時梅瑟的岳父耶特洛前來看望女婿,見到天主藉著梅瑟的手為以民作了如此眾多驚人的奇蹟,在承認天主的偉大之餘,還「向天主奉獻了全燔祭和犧牲,亞郎和以色列眾長老都來到天主前,同梅瑟的岳父聚餐」(出十八12)。亳無疑問耶特洛除了向天主奉獻全燔祭之外,還獻了和平祭,就是這裡所說的「犧牲」,因為緊接著說,以民的長老來到天主前一同坐席歡宴。這正是和平祭的序幕。
在西乃山上天主頒佈了法律之後,梅瑟願意將以民同天主藉著盟約密切相連。「第二天清早,梅瑟在山中立了一座祭壇,又按以色列十二支派立了十二根石柱,又派了以色列子民的一些青年人去奉獻全燔祭,宰殺了牛犢作為獻給上主的和平祭。梅瑟取了一半血,灑在祭壇上,然後拿過約書來,念給百姓聽。以後百姓回答說:「凡上主所吩咐的話,我們必聽從奉行」。梅瑟遂拿血來灑在百姓身上說:「看,這是盟約的血,是上主本著這一切話同你們訂立的約」(出二四4–8)。這是以民自有歷史以來最隆重的一次祭獻,藉著這個祭獻,以民與天主加強了密切的聯繫,有責任遵守天主的法律,同時也有權自上主的手中接受祝福及恩寵。
此時的以民還沒有司祭,也沒有任何禮儀的規定,卻已向上主不只一次的奉獻了祭祀大禮。由此可知雖沒有禮儀的明文規定,卻有百姓自古以來祭獻上主的傳統。梅瑟也只不過是將這些傳統收集歸納起來,使其變成明文規定的宗教法律,並將這法律以上主的名義加以頒佈。以民在沒有司祭組織之前,由家長、族長或長老擔任祭祀的任務。幾時是全民作隆重的獻禮,則有民族的領袖和代表出來主持。並且這種家長主持祭禮的習俗在以民間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後期的以民固然有了全國的聖所,但是很久以來祭獻天主的地方卻不僅限於這一個聖所,而是在許多其他宗教勝地上不斷向上主奉獻了祭禮(見撒上六15; 七17; 九12, 13; 十一15, 16)。就算是在以民有了正式的司祭之後,家長代替司祭獻祭的習俗仍然照行無誤,尤其在私人的敬禮上更是如此。並且當初所利用的禮儀大概也遠較司祭卷所記載的繁文縟節為簡單。所奉獻的禮品計有牛犢、公山羊、公綿羊及羔羊等,同時也奉獻細麵和酒、油作為陪襯(撒上一24)。至於祭獻的種類則明文記載了全燔祭及和平祭,還有舉行和平祭之後象徵聯盟相助的大餐(民二一19 撒上十一15)。在一切的祭獻中,以民非常注重的一點是法律規定的潔淨。並不是心靈良心上的無罪,而是法律上的不潔。故此在奉獻祭獻之前必須要行取潔禮,又要避免使人染污的行為,例如夫婦之間的性事必須要避免(創三二2 出十九10, 11)。
另一種與祭祀有關的嚴格規定是,不准將祭肉留到第二天再吃(出二二18)。這個規定非常明智及合乎人性:牲肉既然藉祭禮已成了聖肉,故不可隨地亂丟,更不可讓野狗走獸取去吃食。如果實在吃不完,寧可分給窮人,實行點中悅天主的愛德工作。向天主奉獻祭祀的理由和機會各有不同,可能是家族中的大事慶節(撒上二十29),或者某種災禍的停止(撒下二四25),再不然就是在戰場上將敵人打敗,獲得了勝利,因此要向天主奉獻感恩之祭(撒上十一15)。甚至有時竟利用祭獻來隱瞞某種陰謀(撒上十六1, 2 撒下十五7, 8 列上一19, 25)。但是人們不論奉獻多麼豐盛的祭品,天主所鍾愛的不是牛羊的祭肉,而是仁愛及對天主的認識和忠誠(歐六6 亞五21, 22)。
Ⅱ 司祭中的祭祀
出谷紀的後半部周密詳盡的描寫了聖所的建築,那是一座宏偉壯觀的聖所,是在天主自己的指示之下修建起來的。那裡是天主要同自己的百姓居住的地方,也是天主願意受百姓敬禮欽崇的地方。所以緊接著肋未紀一書便紀載了,以民應用什麼敬禮方式來祭獻上主(一–七章),並記載了主持祭禮人員的祝聖禮節(八–十章)。諸凡一切奉獻於天主的祭祀,不論是流血祭或素祭,在希伯來文上,皆稱為「科爾班」,意即禮品。按照古東方人的習俗,一個屬下前往拜訪一位長上的敬意及服從的誠心,我國稱此為「覲見」之禮。這種由來已久的習俗被立法者藉著天主的口,以法律和命令的形式加以頒佈:「誰也不可空手到我台前來」(出二三15)。
所謂之「科爾班」可能是一隻家畜,那將是流血之祭;也可能是農田的出產,被稱為素祭,就是不流血的祭品。司祭卷只認可三種獻於天主的祭牲,即牛、山羊和綿羊,此外還有三種飛禽,即斑鳩、鴿子及癩病人所獻的麻雀。當然誰也不准向天主奉獻不潔的動物,作為祭品,其理由不言而喻。以民周圍的民族可以更廣泛地向神明奉獻祭品,連野獸和魚類也包括在內;家畜中則連駱駝和豬都可以奉獻。外邦人所獻農作物的種類,也遠較以民為多。以民只可奉獻麥子、細麵及用麵粉和油作成的餅,此外還有酒、油及乳香。為甚麼以民奉獻祭品的範圍如此狹窄?學者咸認為這與他們的實際生活情形有關。天主要他們奉獻垂手可得的,家家戶戶都有的牲畜和出產為願已足,不要那些珍禽異獸,免使百姓作難。另一個因素是立法者不能不顧及的,就是必須要選擇那些不易腐爛的東西作為祭品,如此諸如魚類海鮮便成了被禁止的東西。司祭卷如此嚴格劃分祭品的原因,很可能也是為了避免迷信、異端邪說及敬拜偶像的危險,免使百姓步入歧途。
以司祭卷資料為主的肋未紀,專題討論了祭祀的法律,尤其在前七章幾乎純粹是有關祭祀的記載,其餘所載則或者是與祭祀有關的人物,或與祭祀有關的事物,諸如取潔及潔期等。現在讓我們具體的看看,肋未紀所記載的祭祀種類。大致上說來,祭祀可分兩種,即流血祭和不流血祭。
(一)流血祭:
顧名思義是指殺牲的祭獻(人祭是天主所憎惡的)。流血祭又分:
(1) 全燔祭(一3–17): 意即將祭品盡行焚燒,絲毫不留之,完全用為天主,而不作任何為自己的打算。但是牲畜的皮因為不可吃,故亦不可作為祭獻,只能留下給司祭作為他辛勞的報酬。犧牲應採自家畜中的公牛、公羊或斑鳩及鴿子。在全燔祭中因為祭獻全被焚燒,所以一切祭祀的意義,諸如欽崇、感謝、求恩、贖罪無不包括在內。人獻全燔祭,無異將自己一切所有,以及身心生命全獻於天主,故此天主特別喜歡悅納。天主甚至也多次表示了喜愛人們全燔之祭。以民應每日早晚兩次向天主奉獻全燔祭。非以色列人亦可向天主奉獻全燔之祭,但必須要遵守祭獻的禮規。
(2) 和平祭(三1–17): 這種祭獻的目的是特別為感謝天主的恩惠,或為博得天主的歡心。它的特點是祭禮之後舉行聯歡的宴會。在這宴會上,人們將奉獻天主之後所剩的祭肉來分食歡宴。祭獻天主的部份則是屬脂肪的肥油,用火來加以焚燒。它亦有求恩及讚美上主的意義,亦稱自願祭,是人自動獻與天主的祭禮,故此不必一定用公牛公羊,而是母牛羊亦在被准用之例。
(3) 贖罪祭(四1–五13): 此祭祀是為贖犯時無心,犯後才覺到的無意過失。祭品與禮儀隨人事而定,為最窮的人,如果竟不能奉獻任何流血祭品,可以用素祭作為代替品。
(4) 贖過祭(五14–26): 奉獻這種祭品的機會,是當人違犯了法律,不論是對人或對天主,必須科以罰金時,在罰金之後要奉獻的祭祀。祭牲一定要用一隻公綿羊。如果罪過重大,則應依罪加獻。贖過祭或贖罪祭的主要分別是,贖過祭大多是為了犯褻聖罪,相反上主或上主代理人所犯的無心罪過而應獻的祭品。不過這兩種過犯都不是罪大惡極的過失,因為大都是無心之過。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罪,則罪不可饒,無祭可獻了。
在一切祭祀中以流血祭最為重要,因為在流血祭中所表現的主要觀念就是:獻祭贖罪。殺牲的本身還不是祭祀的行為,只是祭祀的準備。其最主要的部份是灑血的儀式。故此最初殺牲是由奉獻者本人來執行的,然後傾灑祭血;焚燒祭肉才是司祭的正式任務。司祭薦血的方式又各不同,計有血灑祭壇,塗抹祭壇角,在祭壇周圍傾倒祭血,或灑至聖所帳幔。血是生命的象徵,人犯罪本應以自己的性命,傾流自己的血來補贖。現在則以禽獸來代替,因為天主不喜歡人祭。血既然是人生命的代表,而生命又來自天主,故此不可飲血(三17; 十七10–14 申十二16, 23–25)。流血祭之完成除了灑血之外,是將全部或部份祭肉焚燒,使其香煙上騰獻於天主。
(二)不流血祭(三1–16):
因為所獻的祭物以農作物為主,無血可流,故此亦稱素祭。奉獻的方式是放在祭壇上焚燒。但如果是液體的酒或油,則傾倒在地上,稱為奠祭。素祭除作窮人的贖罪祭之外,常與流血祭配獻,在焚燒時只燒一小部份,餘者留為司祭使用作為報酬。
由奉獻祭品的禮儀上來看,則又有下列數種名稱:
(1) 火祭,即以火來焚燒祭品。
(2) 舉祭,是將祭品在天主台前雙手舉上落下的重複動作,表示祭品奉獻上主,也從上主手中接受恩寵。
(3) 搖祭,是將祭品以雙手前後的搖晃;向前搖表示獻給天主,向後搖表示由天主接受恩惠。
(4) 馨香祭,顧名思義,是以焚香為祭。
(5) 祝聖祭,是將人或物分別開來,使其歸屬與天主的祭祀。
(6) 司祭就職祭,是司祭接受職務時應獻的祭祀。
撒上三14記載:「無論犧牲或供物,永不能抹去厄里一家的罪過」。由此看來以民的祭祀在一般情形之下,是有贖罪效力的。但是這種贖罪的價值,決不能來自牛羊的血(希十4),卻來自天主的恩寵。而一切恩寵的來源是救主耶穌的苦難、聖死及復活的功勞,因為舊約中的祭祀不過是新約中主耶穌祭獻的預表,即耶穌在耶京城外的哥耳哥達山上為全體人類所獻的最完備高尚的祭獻。舊約祭祀之所以能赦免人的罪過,也是天主看在未來十字架上的祭祀,而分施的恩惠(希八–十章)。
Ⅲ 默西亞王國的祭祀
眾先知在向我們描繪默西亞未來神國的遠景時,不能憑空揑造。除了聖神對他們的默感之外,他們很自然地應用了以民歷史中的資料,來憧憬默西亞的神國。以民歷史上最偉大輝煌的時代莫過於達味及撒羅滿的王朝時代,它聖殿的宏偉、禮儀的壯觀豪華,百姓不辭勞苦的向耶京聖殿的奔波等,使耶京聖殿成了默西亞時代萬民所歸的中心,那裡成了惟一敬禮天主的地點。「那時處女必歡欣鼓舞,老幼必相聚同樂,因為我將使他們的悲哀變成喜樂,使它們由自己的憂苦中獲得安慰歡樂;我將以肥脂滋潤司祭的心靈,以美物飽飫我的人民」(耶三一13, 14)。同樣的這位耶肋米亞先知不久之後又說:「在那些日子裡,在那時期內,我必由達味生出一正義的苗芽,在地上執行正義和公道;在那時日裡,猶大必獲救,耶路撒冷必居享安寧,人用以稱呼他的名字將是:「上主是我們的正義」。因為上主這樣說:達味總不缺人坐在以色列的寶座上;肋未司祭也不缺人站在我前奉獻全燔祭,焚燒祭品,天天殺牲舉祭」(耶三三15–18)。先知又繼續說:「上主這樣說:假使你們能破壞我與白日黑夜訂立的盟約,使白日黑夜不再依循自己的時序,那我與我僕達味的盟約也就可以破壞,使他再沒有兒子繼位為王;我與我的僕役司祭的盟約,也就可以破壞。我要這樣增添我僕達味的後裔和服事我的肋未人,有如天上數不清的軍旅,海中量不盡的沙粒」(耶三三20–22)。
充軍歸來的以民幾乎是一貧如洗,以赤手空拳來修建了耶京的第二座聖殿。關於這座聖殿先知哈蓋卻預言說:「因為萬軍的上主這樣說:再過不久,我要震動天地海陸,震動萬民,使萬民的珍寶運來;我必使這殿宇充滿榮耀——萬軍的上主說:銀子是我的,金子也是我的——萬軍上主的斷語。這座後起的殿宇的光榮,比以前那座享有的還要大——萬軍的上主說;在此地我要頒賜和平——萬軍上主的斷語」(蓋二7–10)。有關這個偉大的榮耀,依撒意亞先知更不憚其煩地在第六十章中作了詳盡的描述。其他的眾先知亦皆或多或少預報了默西亞神國的輝煌偉大。
先知們雖然預報了未來祭祀的偉大,卻也毫不客氣的斥責了當時的以民及其司祭對祭祀的疏忽和怠惰。瑪拉基亞先知以天主的口氣責備司祭和肋未人說:「你們將不潔的食物供奉在我的祭壇上……你們將一隻盲目的畜牲獻為犧牲……你們奉獻一隻破腿的,或有疾病的……惟願你們中有人關閉殿門,免得你們在我的祭壇上白白的點火!我不喜歡你們——萬軍的上主說——也不悅納你們經手所獻的祭品」(拉一7–10)。上主天主見以民的司祭如此虛情假意的來向天主奉獻祭品,而且所獻的又是殘缺不全,病弱老邁的祭牲,實在已是忍無可忍,巴不得有人將上主的聖殿關閉,不要再向上主奉獻任何祭品。「因為從日出到日落,我的名在異民中大受顯揚,到處有人為我的名焚香獻祭,並奉獻潔淨的祭品,因為我的名在異民中大受顯揚——萬軍的上主說」(拉一11)。瑪拉基亞先知在這裡清楚的說明,耶京唯一聖殿中的祭祀已被廢除,來代替它的將是普世萬民所要奉獻的純淨祭獻。先知在神視已預先見到,未來的默西亞神國將是普及全世界,到達每個角落的神國,是由日出到月落地遍及各地的神國,那時人們將要不斷地向上主奉獻相稱上主偉名的祭祀。就如耶肋米亞先知說,西乃舊盟約將廢除,而新的盟約將開始,同樣瑪拉基亞先知也強調殘缺不潔祭品的奉獻,只是必然到來新而純潔的祭祀的預像,且必將在默西亞的時代實現。但是將如何實現,及以甚麼方式來奉獻那純潔無玷及中悅天主的祭祀,先知卻沒有說明。但是由其他聖經的記載,我們可以斷定先知所指,就是新約時代的祭祀(見詠四十7–9)。依撒意亞向我們報告了「上主僕人」的存在,並謂天主喜愛自己的僕人(依四二1),並立他作為「人民的盟約,萬民的光明」(依四二6)。
關於「上主的僕人」先知還更詳細的記載說:
「我們都像羊一樣迷了路,各走各自的路;但上主卻把我們眾人的罪過歸到他身上。他受虐待,仍然謙遜忍受,總不開口,如同被牽去待宰的羔羊;又像母牛在剪毛的人前不出聲,他也同樣不開口。他受了不義的審判而被除掉,有誰懷念他的命運?其實他從活人的地上被剪除,受難至死,是為了我們人民的罪過。雖然他從未行過強暴,他口中也從未出過謊言,人們仍把他與歹徒同埋,使他同作惡的人同葬。上主的旨意是要用苦難折磨他;當他犧牲了自己的性命,作為贖過祭時,他要看見他的後輩延年益壽,上主的旨意也藉著他的手得以實現。在他受盡了痛苦之後,他要看見光明,並因自己的經歷而滿足;我正義的僕人要使多人成義,因為他承擔了他們的罪過。」
先知雖然沒有記載這位「上主的僕人」死亡的歷史背景,卻強調他無罪而死,他背負了他人的罪過,他因自己的死亡補贖了自己百姓的過犯。這一切的記載無人能夠承當,只有那位本身無罪(若八48),卻前往耶路撒冷,甘心受苦受死,為救贖眾人而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瑪二十28)。
Ⅳ 祭祀的預像意義
至今我們述說了以民祭祀的宗教和歷史的意義,就是天主親自給以民規定了祭祀的禮儀,免使他們陷入邪神的非法敬禮,並使他們憶起天主所施予的恩惠,明瞭天主的崇高偉大,起而敬畏,向天主表示服從及知恩報愛的心情;並為預表未來默西亞所親自作的祭祀。這一切我們可說是按字面解釋而來的意義。但是除了這種字面的意義之外,以民的祭祀還有一種更神秘奧妙的意義,是與耶穌基督的祭獻密切相連的。由這一方面來說,我們可以說,雖然舊約的祭祀具有對天主崇拜的意義和目的,例如全燔祭;有贖罪祭的意義,例如贖罪祭和贖過祭;還有對天主感恩的意義和目的,例如和平祭。但這一切的意義和目的卻完全綽綽有餘,完備無缺的包涵在基督一次在十字架上所作的祭獻之中。這個由遙遠時代開始的以民祭獻,經過世世代代,環境滄海桑田的變遷,而終於到達基督的祭祀,並在基督的祭祀中獲得了真正的圓滿意義,絕對不是人為的,完全不是人類的意志所能轉移更改的,而冥冥中有天主的安排,是天主聖神親自指揮了這段漫長歷史的演變,默感了聖經作者,將這段祭祀的歷史筆之於書,因此只有天主聖神和他所啟示的人,才能明瞭這其間的奧秘。
宗徒們、聖教會及教父和聖師們,對梅瑟宗教的禮儀作過不少寓意的解釋,尤其希臘教父們慣將舊約的禮儀與新約天國的奧秘作一比較,並從中發現許多相似之處,足以作為教導信友的良好資料。不錯,教父們可能太過注重了聖經的寓意說法,但誰也不能否認,他們確實給後人留下了精確美麗的講道資料。
Ⅴ 以民祭祀與古東方民族方的比較
由聖經上我們清楚的知道,以民之所以有自己的祭祀,始自天主在西乃山上藉著梅瑟所作的啟示,好似在這之前以民根本就沒有祭祀似的。西乃山時代的啟示還將祭祀有條不紊的分成全燔祭、和平祭、贖罪祭、贖過祭。現在我們要問這種種不同的祭祀,是否亦存在於其他古代的東方民族中?或者這些民族是否亦有類似的祭獻?甚至我們可以懷疑,是否以民由其他的民族中採取了祭祀的方式?有些學者認為巴比倫、腓尼基和客納罕民族的祭祀與以民的祭祀,的確有些相似之處。因此有不少聖經學者強調,至少全燔祭、和平祭遠在梅瑟之前已於以民間出現,只有贖罪祭和贖過祭的出現是比較晚期的東西。晚到甚麼時候呢?有人說是梅瑟許久之後的充軍時期的產品。他們的理由是,巴比倫的宗教非常重視懺悔贖罪的意義,而充軍時期所產生的不少聖經著作亦充滿了痛悔贖罪的心情。既然梅瑟法律與古東方民族的法律有著明顯的關係,自然在祭祀方面也不會例外。比如以民在贖罪節日上所舉行的禮儀,竟如巴比倫的贖罪禮儀如出一轍。不過外表上雖然大致雷同,內裡的意義卻迥然不同。梅瑟的祭祀極力強調倫理的純潔,悔罪改過的意念;巴比倫的祭祀卻充滿了迷信多神和依賴魔術的意味,是完全不能與以民純潔高尚的祭祀同日而語地。至於兩種祭祀的相同之處,我們不要忘記,人的本性是相同的,我們說:「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人都在神明面前覺得是罪人,對不起神明,因此很自然的興起一種痛心懺悔,改過遷善,並向神明賠補道歉,重新和好的希望。基於這種人人相同的普遍心理,很自然會產生一些在宗教上相同的禮儀和類似的祭祀。這是來自人本性的自然結果,未必一定要強調誰模仿了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