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司祭的聖潔

第二十一章 司祭的聖潔

二十一至二十五章的內容是與以民的宗教敬禮直接有關的資料,故此可以自成一段:(一)司祭的聖潔(二一章);(二)祭品的聖潔(二二章);(三)節期的聖潔(二三章);(四)油燈及供餅(二四1–9);(五)褻瀆的言語(二四10–23);(六)安息年和喜年(二五章)。

在這之前的數章我們看到,梅瑟特別關心以色列民族的聖潔,即禮儀的聖潔和倫理的聖潔,因為它是天主特選的民族,理當是神聖的。而這個民族的司祭,自然更當在聖潔上出類拔萃,超凡入聖,因為他們與天主及天主聖所的關係最為密切;他們就生活在聖所內,且不時出入聖所,做服侍天主的工作。天主是至為聖潔的天主,因此與他親密往來的司祭,必須是聖潔的人物,殆無疑義。此外這些司祭面對百姓,也應當是聖德超群的人物,好能使人對他們表示尊敬、信任和依賴,如此亦間接影響到百姓對天主的關係。眾司祭中的唯一大司祭當然更名正言順的應是最聖潔的人物,因為他在以民宗教中負有最大的責任,但也具有最崇高的地位。以民的立法者為了使司祭確保自身的聖潔,規定了如此眾多的繁文縟節,命令他們謹遵毋違,因為聖潔應是以民宗教的基本觀念。不過誰也不能否認,這套有關聖潔的法律,曾經在時代的不斷推移之下,受到了一些後人的修飾、加添和刪減,已非原來的面貌,但它的基本立法精神和目的,卻完全沒有改變,仍是由梅瑟一脈相傳下來的。

1–9節 普通司祭的聖潔

1. 上主對梅瑟說:「你當訓示亞郎的兒子司祭說:司祭不應為族人的屍體陷於不潔,
2. 除非為骨肉至親,如母親、父親、兒女、兄弟;
3. 未出嫁而仍為處女的姊妹,為她的屍體,司祭可陷於不潔;
4. 但司祭不可因為身為丈夫,而為姻親的屍身,陷於不潔,褻瀆己身。
5. 司祭的頭髮不可剃光,鬍鬚的邊緣,不可修剪,也不可紋身割傷。
6. 他們對天主應該是聖的,不可褻瀆天主的名號,因為是他們奉獻上主的火祭,作為天主的供物,所以應是聖的。
7. 司祭不可娶妓女或受玷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為丈夫離棄的女人,因為他是祝聖於天主的人。
8. 所以你們應以他為聖,因為他把供物奉獻給你的天主,他對於你應是聖的,因為使你們成聖的我上主,是聖的。
9. 若司祭的女兒賣淫褻瀆自己,她是褻瀆自己的父親,應用火燒死。

肋未紀第十一章給我們清楚的講解了,潔與不潔的區別,並告訴我們使人沾染法律不潔的方式之一,是動物或人們的屍體。司祭們由於本身的特殊職務,應當小心謹慎的保持自身的清白,不沾染任何法律的不潔,絕對不准觸動屍體,也不准參加葬禮,因為這些都使人不潔(戶一九11,14)。不過對這個觸動屍體的禁令,也有例外,就是如死者是司祭的母親、父親、兒女和兄弟,則司祭不再受此限制(2,3節)。奇怪的是作者竟沒有提及妻子(則二四15–19)。女兒如果仍未出嫁,便是父家的屬員,因此身為父親的司祭可以為她的死亡致哀,參與她的葬禮,甚至觸動她的屍體。但如果女兒已經出嫁,已是名花有主,成了別人的家人,父親便不可再參與致哀,更不可觸動她的屍體(3節)。此外有些與迷信有關的致哀表示,例如剃光頭髮,或修剪鬍鬚的邊緣,或者刺傷皮膚及紋身等(5節 見助一九27,28),亦是司祭所必須避免的。司祭應不時向天主奉獻犧牲祭品和素祭,其本身應時常保持聖潔(肋三1,16)。同樣基於聖潔的理由,司祭不應與賣淫或被休棄的女子結婚(7節 見則四四22)。第 8節所記很明顯的是另加的註解,不屬原作者的手筆,故此與上下文也不符合。加插這一節的目的,似乎在提醒並勸勉百姓對司祭要表示敬意,因為是天主自己祝聖了他們。第 9節是說一位司祭的女兒,竟然不知自重而賣身為娼,應將她活活燒死,因為她玷辱了她父親的名聲(肋一九29)。有些學者跟隨猶太經師的意思,認為是先將她用石頭砸死,然後再用火焚燒。據說古代執行火刑的方式都是如此。

10–15節 大司祭的聖潔

10. 兄弟中身分最高的司祭,頭上既倒過聖油,又被祝聖穿了祭衣,不可披頭散髮,不可撕裂自己的衣服。
11. 不可走近死人的屍體,也不可為父親或母親的屍體而陷於不潔。
12. 也不可走出聖所,免得褻瀆天主的聖所,因為在他頭上有天主傅油的神印:我是上主。
13. 他應娶處女為妻;
14. 寡婦、棄婦或受玷污的妓女,這樣的女人,決不可娶;只可娶本族中的處女為妻,
15. 以免褻瀆本族的後裔,因為那使他成聖的是我,上主。」

大司祭的職位既然遠比普通司祭為高,因此他的聖潔亦應當超群出眾,對他的要求亦更為嚴格。尤其在親人死後致哀時,他不應披頭散髮,就是不要除掉頭巾露出他被傅過聖油的頭來(肋一〇6),也不應撕裂他的衣服,因為那是受過祝聖的服裝。很可能這些哀慟的表示,最初在百姓的心目中有些迷信的意味,因此梅瑟嚴禁大司祭作出這種與聖職人員身份不合的行為來。古代的巴比倫人及較後期的阿刺伯人,為了對死去的親人表示哀慟,慣將頭髮剃掉,可能是將之獻與他們所恭敬的邪神。大司祭為了保持自身的聖潔,連自己父親或母親的屍體亦不得觸動(11節),也不准同一位寡婦,被休棄的婦女或娼婦結婚,他的妻子應是一位處女。這一切的目的不外是為高舉大司祭的地位,使百姓對他起敬起畏(15節)。但是普通的司祭卻可以與寡婦結婚。

16–24節 不配作司祭的缺陷

16. 上主訓示梅瑟說:
17. 「你告訴亞郎說:世世代代你的後裔中,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得前去向天主奉獻供物;
18. 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准前去:不論是眼瞎、腳跛、殘廢、畸形的,
19. 或是斷腳斷手的,
20. 或是駝背、矮小、眼生白翳,身上有痳疹或癬疥,或是睪丸破碎的人。
21. 亞郎司祭的後裔中,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得去奉獻上主的火祭;他身上既有缺陷,就不應給天主奉獻供物。
22. 天主的供物,不論是至聖或是聖的,他都可以吃;
23. 卻不可以進入帳幔後,或走近祭壇前,因為他身上有缺陷,免得他褻瀆我的聖所,因為使他們成聖的是我,上主。」
24. 梅瑟就這樣訓示了亞郎和他的兒子,以及全體以色列子民。

司祭必須與天主親密往來,每天代表百姓向天主奉獻不同的祭品,故此古今中外一切宗教的司祭,都應是精神正常,身體毫無缺陷的人。如此他們才可以勝任愉快地在天主面前盡職,並在人面前獲得重視和依賴。天主是至為聖潔的神明,因此不但奉獻於他的祭品應是純潔無瑕,無任何缺陷的(肋一3),就是向天主舉行敬禮的司祭亦應是聖潔無瑕,身體毫無令人指摘的人。古代的埃及、巴比倫、亞述等帝國都有過同樣的規定。雖然有如此嚴格的規定,以民身體有缺陷的司祭固然不能執行奉獻祭禮,卻有權吃食天主的供物,「不論是至聖的或聖的,他都可以吃」,就是他有權以百姓的奉獻來維持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22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