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論分食祭品和祭品應有的條件
第二十二章 論分食祭品和祭品應有的條件
作者在宗教聖潔法律上更進一步,討論誰可以分食祭肉,以及分食祭肉的人應具有甚麼資格(1–15),接著還指明所奉獻的不同祭品,應具有甚麼條件(17–30節)。這一切都是直接與天主有關的宗教問題,因此作者不憚其煩的詳加記載,惟恐對天主有所不恭。
1–16節 誰能分食祭肉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叫他們對以色列子民獻與我的聖物應謹慎,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上主。
3. 你對他們說:世世代代,你們後裔中,若有玷污不潔的,竟敢接近以色列子民獻與上主的聖物,這人應由我面前剷除:我是上主。
4. 亞郎的後裔中,凡患癩病或淋病的,在他未取潔以前,不可吃聖物;凡摸過死屍所染不潔之物的,或遺精的人,
5. 或摸了任何能染上不潔的爬蟲,或摸了能使自己染上任何不潔的人;
6. 凡摸了這些束西的人,直到晚上是不潔的,除非他用水洗身,不准吃聖物。
7. 太陽一落,他就潔淨了,以後可吃聖物,因為這是屬他的食物。
8. 不可吃自死或被猛獸撕裂的獸肉,免得染上不潔:我是上主。
9. 他們應遵守我的訓令,免陷於罪惡;因此褻瀆訓令的,必遭死亡:我是使他們成聖的上主。
10. 任何族外人,不准吃聖物;司祭的客人和傭工,也不准吃聖物;
11. 但是司祭用銀錢買來的僕人,卻可以吃;凡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這食物。
12. 司祭的女兒,如嫁給族外人為妻,不准吃作獻儀的聖物;
13. 但是司祭的女兒,如成了寡婦或棄婦,因沒有兒子,又回到父家,如同她年輕時一樣,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但是任何外族人不得吃。
14. 如果一人因不慎而吃了聖物,應償還所吃的聖物,還應另加五分之一,交與司祭。
15. 司祭不應讓以色列子民褻瀆所獻與上主的聖物,
16. 而使他們因吃自己獻的聖物,負起賠償的罪債;因為我是使他們成聖的上主。」
祭肉是奉獻過天主的東西,不是可以隨意吃食的,是以立法者在這裡規定了一些限制。第一個針對司祭們所規定的限制是,如果以色列百姓所獻的祭品,是完全屬於天主的,則任何司祭不得取用。誰膽敢據為己有,將是污辱天主的聖名,犯了嚴重的過犯。第二個限制是,幾時司祭不論因任何原因沾染了不潔,便不能再分食上主的聖物。干犯此禁令的人「應由上主面前剷除」(3節)。這裡所說的司祭不但指其個人,而亦指他的家人,因為世界上的人誰都知道,服務聖殿的司祭及其家人,要藉著聖殿而養生護體。
前面作者已詳盡的記述了法律的不潔(肋一一-一五章),任何一位司祭沾染了法律的不潔,便不能再舉行祭獻,必須於事先舉行取潔禮。兩種嚴重的法律上的不潔是癩病和淋病。幾時這兩種病還沒有痊癒,司祭便被視為不潔,便沒有舉祭的資格。病症痊癒之後,也不能立即參與獻祭,先要行取潔禮(肋一三-一五章)。其他的法律上的不潔,比較不太嚴重,諸如觸動死屍、遺精、撫摸不潔的動物或人等。這些不潔普通說來,一天即過,但必須於黃昏時辰洗滌衣物和身體(4–7節 肋一一29–31; 一五16; 二一1)。
另一種使司祭的權利受到限制的原因,是吃食自然死去或被猛獸撕裂的獸肉。這種肉因為還沒有將其血液流盡,是任何以民都不應吃食的(肋一七15,16),自然司祭更不應取用,不然就要感染不潔,而被限制舉行祭禮了。如果司祭對這些規定竟毫不遵守,並膽敢舉行祭獻,必招惹天主的義怒和懲罰,甚至可能令其喪亡(8,9節)。
任何非屬司祭家族的人,就連司祭收留的行旅及他的傭工亦不例外,不能分食聖物(10節),這些人亦不能參與踰越節的慶典(出一二45)。業已出嫁的司祭女兒不能再分食聖物,因為她已不算是司祭的家人。但幾時她被人休棄或者不幸守寡而回到父家居住,又成了父家的成員,便再度有權分食聖物(12節)。但是被司祭用金錢買來的奴僕及他們在司祭家中所生的子女,皆被視為司祭的家人,故有權分食聖物。如果有人無心的錯誤吃食了他無權取用的聖物,則有責任將吃去的東西歸還給司祭,且要另加五分之一的賠償,作為處罰。普通是將用去的物品折合金錢而歸還給司祭,因為那是他的權利。但另有地方規定,如果有人誤取了屬於上主的聖物,則應奉獻一隻公綿羊,作贖過祭(肋五15,16)。但如果明知故犯的過失,便應自民間將罪犯剷除(戶一五30,31)。由此可見或擅取或誤取上主聖物的規定,不是一成不變的,可能因了時代的變遷,而有不同的規定。15節強調司祭們要小心謹慎,嚴守這一切禮規,免使獻於上主的聖物受到污染,就是不要讓那些無資格吃食聖物的人,取用奉獻過天主的祭物。很可能有些人完全沒有惡意,卻因為司祭的怠惰,不向他們清楚的講說明白,而使他們誤食上主的聖物,犯了無心之過,必須要奉獻贖過祭。
新約中的聖事有幾件被稱為「活人的聖事」,諸如堅振、聖體、神品及婚配就是。意思是說領受這些聖事的人,必須靈魂上有天主的聖寵。誰如果擅自以大罪人之身去領受這些活人的聖事,所得到的不是靈魂的生命,卻是靈魂更沉重的死亡。
17–25節 祭品應有的條件
17. 上主訓示梅瑟說:
18. 「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以及全體以色列子民說:以色列家中或住在以色列中的外方人,任何人如奉獻祭品,不管是為還願,或出於自願,獻給上主作全燔祭,
19. 應是一隻無瑕的公牛,公綿羊,或公山羊,方蒙悅納。
20. 凡身上有殘疾的,你們不應奉獻,因為這樣為你們決不會獲得悅納。
21. 如有人為還願,或出於自願,給上主奉獻牛羊作和平祭,應是無瑕的,方蒙悅納;身上不應有任何殘疾。
22. 眼瞎的或殘癈的,或斷肢的,或患潰瘍的,或生痳疹的,或長癬疥的:這樣的牲畜,你們不可獻給上主;任何這樣的牲畜,不可放在祭壇上,獻給上主作火祭。
23. 一腿太長或太短的牛或羊,你可獻為自願祭祭品;但為還願,必不蒙悅納。
24. 此外,凡睪丸傷壞,砸碎,破裂,割去的牲畜,你們不可獻給上主;在你們的地域內,萬不可舉行這樣的祭獻,
25. 也不可由外邦人手內接受這樣的牲畜,獻給你們的天主作供物,因為身上殘廢的,有缺陷的,為你們不會獲得悅納。」
瑪拉基亞先知曾經義正辭嚴地責斥了以民的司祭,因為他們對上主的祭獻不但了草塞責,而且故意將一些殘缺不全,老弱疾病的牲畜獻於上主作為祭品。接著便以譏諷的口吻向他們說:「將這樣的禮品獻給你們的省長吧!看他是否會喜歡,會悅納?」(拉一8)先知的這種口氣在明指省長不但不會喜歡悅納,且要大發雷霆,而懲罰這種大不敬的行為。那麼,更何況天主呢!因此肋未紀在這裡明文規定,一切獻於上主的犧牲應是毫無瑕疵的(17–23節)。所說的犧牲是指全燔祭及和平祭所需要的牲畜而言,沒有提及贖罪祭和贖過祭的犧牲。全燔祭所需要的牲畜,應是雄性的牛、山羊、綿羊之類的牲畜,又應是毫無瑕疵的(肋一3,10)。對於自願祭和還願祭其規定同上。但用為和平祭的犧牲則可以用雌性的家畜(肋三1)。凡獻於上主的犧牲不能是瞎眼的,拐腿的,殘缺的,有傷損的,患潰瘍的,生麻疹的或長癬疥的,甚至腿是一長一短的動物,都不可作為祭品獻於上主(22, 23節)。此外睪丸受損、砸碎、破裂或被割去的牲畜,亦不可獻於上主(24節)。24節的下半段謂:「你們萬不可舉行這樣的祭獻」(原文作:你們萬不可行這樣的事)。有些學者以為本節是禁止以民把禽獸實行任何閹割之事,但大多數的學者認為,本節只是針對上述祭獻的牲畜而言,與其他動物無關。思高譯本由翻譯的方式可知,是跟隨此一後者的解釋。25節禁止由外邦人接受獻於上主的牲畜,此一禁令可能基於兩個原因,其一是這些牲畜可能是些殘缺不全的動物,其二可能因為牠們來自外邦人之手,故此是些不潔的動物,不宜獻於上主。
26–30節 關於祭品的其他規定
26. 上主訓示梅瑟說:
27. 「幾時牛或綿羊或山羊一生下,應七天同其母在一起;自第八天,作為上主的火祭祭品,方蒙悅納。
28. 牛羊及其幼雛,不可在同一日內宰殺。
29. 幾時你們給上主奉獻感恩祭,應這樣奉獻,才獲得悅納:
30. 祭肉,應在當天吃完,不應留到次日早晨:我是上主。
無論是牛、山羊或綿羊不可以生下來就當作祭品獻於上主,要等七天過去之後才成為合法的祭牲。這七天要令牠同母親住在一起。究其原因不外是,既然這些新生的動物不宜作人的食品,當然也不適當作天主的祭品(見出二二30)。羅馬人最喜愛的祭品是豬,但必須在牠生後五天才可以奉獻於神;羔羊要等八天,牛犢要等三十天才成祭品。
不可將牛羊的母親及其幼雛在同一天當祭品獻於上主(28節)。猶太人對這一條禁令的傳統說法,常是基於人本性的心理因素,因為誰也不會否認同時將母子殺死的行為是相當殘忍的。不過目前有些聖經學者,相信梅瑟禁止百姓如上作的原因,與當時外教百姓的迷信有關。他們認為將牲畜的母子同時殺祭神明,可以獲得神明的祝福及豐收(出二三19釋義)。
31–33節 結論
31. 你們應遵守我的命令,一一依照執行:我是上主。
32. 不要褻瀆我的聖名,叫我在以色列子民中常被尊為聖;我是使你們成聖的上主,
33. 是我由埃及地領你們出來,為作你們的天主:我是上主。」
這是第二一及二二兩章的結論,是天主的勸諭。這個勸諭不但與全體以民百姓有關,更是針對以色列的百姓而發,勸勉他們要小心謹慎的遵守上主的誡命。遵守誡命的理由是為使上主在以民間被尊為聖的,不要使天主的聖名受到褻瀆。天主為了使以民對天主知恩報愛,因此而奉公守法,在本章結束的時候,特別提醒他們不要忘記,是天主自己以大能的手臂自埃及的為奴之地將他們拯救了出來(33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