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禮儀的細節
第二十四章 禮儀的細節
作者在講完了以民的盛大節日,及其慶祝的儀式之後,在此處加插了幾點禮儀的細節,是有關平日的宗教事項,例如長明燈(1–4節)、供餅(5–9節)。接著好似在沒有邏輯的情況之下,作者添加了關於褻聖者的處罰(10–16, 27節),以及報復律的利用範圍(17–22節)。
1–9節 長明燈和供餅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吩咐以色列子民給你拿由橄欖榨的清油來,為點燈用,好叫燈光長明不熄。
3. 亞郎應將這燈放在會幕內,約櫃帳幔外,自晚上到早晨常點在上主面前:這為你們世世代代是永久的法令。
4. 亞郎應把這些燈放在純金台上,在上主面前長燃不熄。
5. 你應拿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個是十分之二「厄法」;
6. 將餅排成兩行,六個一行,供在上主面前的純金桌上。
7. 每行應撒上純乳香,作為食物當獻與上主的火祭,為獲得紀念。
8. 每安息日,應將餅不斷地供在上主面前,這是以色列子民因永久的盟約而當行的義務。
9. 這些應歸亞郎和他的兒子;他們應在聖地方吃,因為這是上主火祭中至聖之物,是他永享的權利。」
出二五23–39頗為詳盡的記載了燈台以及七叉燈的構造和樣式,也提及到供餅的事。被稱為供餅因為是供奉在天主面前的餅,有時亦稱「聖餅」或「永餅」,因為是要不斷在上主面前供奉的餅(見撒上二一6 戶四7)。燈台和供餅應被安置在將至聖所與聖所分隔的帳幔之前。燈台上的燈光應該長明不熄,是以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燈油、燈芯和清潔油漬的事。長明燈是以民黑夜白日不斷恭敬天主的象徵,很相似我們目前教堂內長明不熄的聖體燈。
在供桌上應擺上十二個餅,自然是為代表以民的十二個支派。每個安息日要將供餅更換一次。這種餅只有司祭可以吃,並且要吃完,不可留下免得被外人觸及而干犯上主的法律,因為俗人是不准吃食的(撒上二一5–7 瑪 一二4)。餅的重量應是十分之二「厄法」。每個厄法等於四十五公升,如此一來則有九公升的量數了。將供餅排成兩行,每行六個。要在供餅上撒上純乳香獻與上主,是以民不斷獻與上主的禮品。沒有說明這些供餅是否可以放酵母。普通說來發酵的東西是不可以獻於上主的,因為經過發酵的食品是近乎腐爛的東西,不能當作祭品獻於天主。法律卻不禁止司祭和百姓吃食發酵的麵餅。既然這裡沒有法律的明文記載,因此的餅祭獻神明的事實,我們認為以民的供餅大概亦是未經發酵的餅。至於巴比倫人獻於他們神明的供餅也是十二個的原因,卻與以民迥然不同。學者咸認為巴比倫的十二個供餅,與他們深信的黃道十二宮有關連。考古學者曾發現一個埃及碑文,是阿瑪爾納時代的產品,即公元前第十五世紀。在這碑文上有個十分有趣的雕刻圖像,圖示一張在神面前的供桌,其上有十二個餅,被排列成三行,每個餅下面放著一杯酒。足見這是供奉給神明的飲食。這種神明飲宴作樂的觀念,見於許多民族間,我國亦然。惟以民因為確知天主是純神性的真神,故不需要吃飯。因此供餅對以民來說,只在向天主表示,他們藉著麵餅而得以生活是天主的恩賜,因此有知恩報愛之意。
撒在供餅上的乳香每當安息日更換供餅時,要將乳香投在全燔祭台上焚燒。這乳香的焚燒是中悅天主的馨香火祭,為獲得上主的紀念(肋二2)。
至於供餅的來源很可能是以民祖先傳下來的民俗,而這種民俗的最初觀念可能如一般人無異,認為神明亦需要人間的煙火所致。不過以民漸漸藉著愈來愈明朗化的上主啟示,將神明吃飯的觀念淨化取消,卻留下了獻供餅的禮儀,和供餅不同的解釋。這就是以民宗教遠遠超過其他宗教的原因。
10–23節 褻聖的處罰和報復律
10. 當時在以色列子民中有一個人,他的母親是以色列人,父親是埃及人。這以色列女人的兒子在營內與一個以色列人爭吵;
11. 以色列女人的兒子咒罵褻瀆了上主的名,人們就帶他去見梅瑟,──這人的母親名叫舍羅米特,是丹支派狄貝黎的女兒,──
12. 將他看守起來,等梅瑟依照上主的訓令給他們處理。
13. 於是上主訓示梅瑟說:
14. 「你帶這犯褻瀆罪的人到營外去,凡聽見他說褻瀆話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然後令全體會眾用石頭砸死他。
15. 你應這樣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凡褻瀆天主的,應負罪債;
16. 那不避諱「雅威」之名的,應處死刑,全體會眾應用石頭砸死他;不論外方人或本地人,若不避諱「雅威」的名,應處死刑。
17. 凡打死人的,應處死刑。
18. 凡打死牲畜的,應該賠償:以命還命。
19. 人若加害自己的同胞,他怎樣待人,人也怎樣待他:
20.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害了人,人也怎樣害他。
21. 凡打死牲畜的,應該賠償;凡打死人的,應處死刑。
22. 為你們,不論是外方人或是本地人,只有一樣法律;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23. 梅瑟這樣訓示了以色列子民;他們就把這犯褻瀆罪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砸死。以色列子民全照上主吩咐梅瑟的做了。
反抗自己的神明而口出惡言,為任何民族都是罪不容誅的過犯,自古以來無不以最嚴厲的刑罰加以懲處。為以民來說則更是嚴重非常。這種罪過不只限於惡言惡語,而是連反抗天主的行為亦都包括在內(戶一五30),並且不只是針對天主,而是一切與天主有關的人、地、事物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都包括在內。甚至連外方人欺壓以民亦被視為褻瀆天主的聖名(依五二5 見依六六3 加上二6 加下八4)。此外如懷疑天主的全能(列下 一九4, 6, 22),輕視聖地(則三五12),或人、物、團體等(達三33 智一6 瑪二六65等),都是褻聖的大罪。
以民的立法者在此處藉著一個民間的爭端,而發表了對褻聖者如何施罰的法律。也有人說這個爭端是作者自己編造的,用來將此處與褻聖有關的法律引伸出來。但另有學者謂,這是個具體存在的爭端,因為有此爭端,梅瑟才不得不加以判斷,而建立了針對此案的法律。事實上這裡所記載的爭端,以及因爭端而發生的褻瀆之言,是非常可能的,尤其為生活於曠野中的以民,更應當是司空見慣的事。故此雖然這個法律的位置與上下文似有不符,我們仍認為是個很古老的客觀事實。尤其是作者在此將犯人的籍貫及母親的名字都清楚的記載了下來,故此更不像是一般幻想虛構的故事。褻聖的人是個混血兒,他的父親是埃及人,母親則是以色列人,因此他本人算是一位歸依猶太教者。他被以民團體所收留,並跟隨以民出離了埃及,而來到西乃曠野中;當時這種人似乎是大有人在(見出一二28 戶一一4)。作者特別強調此人的外國血統,因為一個純正的以色列人是萬難膽敢直接向天主口出惡言的。十誡已清楚的禁止以民妄用天主的聖名(出二〇7),在約法中更明文禁止口出詛咒天主的言語(出二二28)。針對這種罪過,梅瑟規定的懲罰是用石頭砸死。凡聽見犯人褻瀆之言的證人,都要將手放在犯人身上,以確證他的確犯了褻聖的罪,並為使全部罪過及其懲罰落在他個人身上,而與以民團體無關。申 17:7更規定聽見褻瀆之言的證人,應先投石將犯人砸死。
第一位新約教會的致命聖人斯德望,就是被人控告因為口出褻瀆的話,才被猶太人砸死(宗七51, 52)。聖保祿亦曾被人告發,謂他說了反對法律及聖殿的褻瀆之言(宗 25:8)。甚至耶穌本人亦曾被人控告,因為他說了自己有赦罪的權柄(瑪二六64, 65)。
接著作者再次提到了報復律(17–22節)。不過並沒有甚麼新奇的資料,在約法中我們已頗為詳盡的見到這樣去律的結構、內容及實施的方式等,見出二一12–14, 23–25, 33–36及其釋義。這個法律實施的對象和方式是一視同仁,不分以色列人、前邁進了一步,更為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