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數種刑事法
第二十章 數種刑事法
本章與第十八、十九兩章的記載頗有連帶的關係。第十八章列舉了為數不少的過犯,卻沒有指明它們應受的懲罰。作者在這裡更進一步,不憚其煩的標示出每種過犯應受的懲罰。
1–5節 敬拜摩肋客之罰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對以色列子民說:以色列子民和僑居以色列的外方人,若有人將兒女獻給摩肋客,應處死刑;當地的人應用石頭砸死他。
3. 我必板起臉來與此人作對,將他由民間剷除,因為他將兒女獻給摩肋客,玷污了我的聖所,褻瀆了我的聖名。
4. 當地的人,若在這人奉獻自己的兒女給摩肋客時,竟閉目不看,而不將他處死,
5. 我自己要板起臉來與這人和他的家族作對,將他和一切隨著他敬拜摩肋客的人,由他們的人民中間一律剷除。
一八21嚴禁以民將自己的子女獻於邪神摩肋客,作為人祭。在這裡作者更清楚地指明,不但以民的子女不應作為邪神摩肋客的祭品,而是「僑居以色列的外方人」,亦不得向邪神頂禮膜拜。誰膽敢在以民的土地上敬拜邪神摩肋客,應處死刑,就是用石頭將他砸死。如果百姓不聽天主的命,不對這種犯人執行死刑,天主自己會使犯者及全家同歸於盡。歷史證明以民的確曾將自己的子女奉獻給摩肋客作為人祭(見列下二三10 耶三二35)。第5節在原文上稱祭獻邪神為賣淫」,這是聖經上屢見不鮮的說法,尤其在先知書中更是如此(歐一2; 四12–14),意思是說以民放棄自己的真神天主,去向邪神頂禮膜拜,其行為簡直有如賣淫的婦女。
6節 詢問亡魂
6. 若有人去求問亡魂和占卜者,跟隨他們行邪法,我必板起臉來與這人作對,將他由民間剷除。
詢問亡魂與敬拜邪神無異,也是一種對天主不忠信不依靠的非法行為(見一九31)。對這種人天主自己將施以懲罰,將他自以民中剷除。這裡沒有指明應受何種死刑。前者敬拜摩肋客的人要被砸死,是見那是更為嚴重的過犯。
7, 8 節 勸人守法
7. 你們應成聖自己,成為聖的,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8. 你們應遵守我的法令,一一依照執行,我是要你們成聖的上主。
作者在這裡力勸以民要奉公守法,對天主的命令謹遵不違,而遵守上主法令的原因,是因為百姓應是聖潔的百姓;要與其他周圍民族不同,因為天主從世間一切民族中特別揀選了以民,作為自己的百姓。以民的聖潔應特別在禮儀和倫理上表現出來,這是因為他們所頂禮膜拜的天主是聖潔無瑕的天主。
9節 論咒駡父母
9. 凡辱罵自己父母的,應處死刑;他辱駡了父母,應自負血債。
誰膽敢出聲咒罵自己的父母,應受死刑的懲罰(見出二一17)。耶穌在責斥法利塞人的虛偽時,曾引用了這裡的法律條文(瑪一五4)。巴比倫的哈慕辣彼法典規定,凡舉手打罵父母的,應將其雙手砍下,作為懲罰(195條)。
10節 論通姦
10. 若人與一有夫之婦通姦,即與鄰友之妻通姦,奸夫奸婦應一律處死。
與近人的妻子通姦的罪過雖在肋一八20有所提及,卻沒有指明應受什麼懲罰。這裡明確地指明奸夫奸婦二人應一律處以死刑(見申二二22)。哈慕辣彼法典規定:「如果某人的妻子被人捉姦在床,應將二人綁起來投入水中;但如果罪妻的丈夫寬恕了自己的妻子;國王亦要將奸夫加以寬恕,免其一死」(129條)。亞述法典亦有同樣的規定。
11–21節 亂倫和人獸交合
11. 若人與父親的妻子同寢,是揭露了父親的下體,兩人應一律處死;他們應自負血債。
12. 若人與兒媳同睡,兩人應處死;他們犯了亂倫的罪,應自負血債。
13. 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應自負血債。
14. 若人娶妻又娶妻的母親,這是淫亂,應將他和她們用火燒死,使你們中間不致存有淫亂。
15. 若人與走獸同寢,應處死刑;走獸亦應殺死。
16. 若女人走近任何走獸,與牠交合,應將這女人和這走獸殺死,應處死刑;他們應自負血債。
17. 若人娶自己的姊妹,不論她是自己父親的女兒,或是母親的女兒,以致他看見了她的下體,她也看見了他的下體,這是可恥的事,應在本國人前將他剷除,因為他揭露了自己姊妹的下體,應自負罪債。
18. 若人與在月經期內的女人同寢,揭露了她的下體,暴露了她的血源;她也揭露了自己的血源,應將兩人由民間剷除。
19. 你不可揭露你母親的姊妹,或你父親的姊妹的下體,因為這是暴露自己的肉體;他們應自負罪債。
20. 若人與自己的叔伯母同睡,這是揭露了叔伯的下體;他們應自負罪債,絕嗣而死。
21. 若人娶自己兄弟之婦為妻,這是可恥的,無異是揭露了自己兄弟的下體,必然絕後。
首先所提及之亂倫是肋一八8所說的過犯,就是如果有人與自己的繼母或父親的妾犯姦淫之罪。此人雖非繼母或父妾所生,但因她藉著婚姻與父親成了一體,故此為了尊敬父親,也要尊敬繼母或父親的妾。這樣亂倫的通姦是非常嚴重的犯例,故此二人應同被處死。哈慕辣彼法典規定:「如果有人膽敢與曾教導自己,並由自己的父親生過兒女的婦女同眠,應由家中所驅逐」(158條)。與自己兒媳同眠的人要被處死刑(12節)。這個罪過也已在肋一八15提及過。哈慕辣彼法典規定:「誰為自己的兒子娶了媳婦,卻同媳婦同眠,此人若被捉姦在床,應被捆起來投入水中」(155條)。兩個犯雞姦的人應同被處死(13節 見一八22)。如果有人同時娶母女兩人為妻,就犯了嚴重的過犯,應將三人處以火刑(14節 見肋二一9 創三八24 蘇七25)。拉丁通行本作「將他們活活的燒死」。但是有些學者認為是先用石頭砸死,然後再放火焚燒。不過事實上這種刑罰在梅瑟法律上雖有如此的規定,卻很少加以真正實行。哈慕辣彼法典有相同的規定。人獸交合的罪惡,是非常令人不齒的,因此應將人獸一同處死。犯罪的人不論男女都應同牲畜一同處死(15, 16節 見出二二18)。肋一八23稱這種罪惡是「逆性邪惡」,是非常嚴重的罪,必須以死刑加以懲罰。它的嚴重性除了它使人失去人性的尊嚴外,更破壞了婚姻的聖潔,亦就是破壞了社會的基礎。毫無疑問,這是一條自然法律,是遠在梅瑟之前就已存在的,是人與生俱來的法律,梅瑟只不過將它重整,以正式法律的行文加以宣佈令人遵守而已。不論誰如果同自己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姊妹犯亂倫之罪,二人應同時受罰,就是「應在本國人前將他們剷除」,換句話說,應被處以死刑(17節 肋一八9, 11)。同樣同在月經期內的婦女發生性交的男女二人,亦應被處死刑,就是「將兩人由民間剷除」(18節 肋一八9)。「由民間剷除」的意思,也可能是使其與以民社會斷絕關係,就是喪失公民權。誰同自己的叔伯母同睡,等於揭露了叔伯的下體,因為伯父伯母二人已成一體。犯罪的二人「應自負罪債」。關於這句話的解釋學者的意見頗不一致。有人說聖經沒有確定應受何種刑罰,表示了立法者對這種過犯比較寬容的態度;可能是在讓人們量情而定。但是亦有學者作比較嚴格的解釋,在後面加上了「絕嗣而死」,這很顯然是死刑的解釋。又有人解釋作,天主自己會對這種犯人施以應得的懲罰(20 節 肋一八13)。而天主所施行的懲罰就是使他無後,這對以民是相當嚴厲的懲罰(詠 127篇)。同樣誰若同自己的兄弟媳婦犯姦淫之罪,亦將無嗣而終(21節 肋一八16),完全沒有提及「為兄立嗣」的法律(肋一八16)。
22–26節 以勸論作結束
22. 你們應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規定,一一依照執行,免得我領你們去居住的地方將你們吐棄。
23. 你們不應隨從我由你們面前要驅逐的民族的風俗,因為他們做了這一切事,我才厭惡了他們,
24. 才對你們說:你們要佔領他們的土地;我將這流奶流蜜的地方,賜給你們作產業,是我上主你們的天主,使你們與萬民分開。
25. 所以你們應分別潔與不潔的走獸,潔與不潔的飛禽,免得你們為不潔的走獸、飛禽,任何在地上爬行的動物,──我已給你們分別清楚,免染不潔,──玷污自己。
26. 你們對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是聖的;為此我將你們和萬民分開,好屬於我。
本章既與第十八章有著密切的連帶關係,就連它們的結尾部份亦甚相似(見一八24–30)。作者力勸以民百姓對這裡所列舉的種種法律,要嚴加遵守,不可疏忽怠惰。與前者不同的部份是,其一特別在此處強調以民是與眾不同的民族,是天主自己將他們與其他民族分離開來,為使他們成為聖潔的民族,故此他們的確有責任表示自己是獻於天主的百姓。其二這裡提到客納罕地是流奶流蜜的地區,天主親將這個地區由客納罕人手中奪過來,交給自己的百姓享用。其三再次呼籲以民要嚴加注意禽獸的潔與不潔之分(肋一一章)。上述數點是在第 十八章的結論下所沒有討論過的,故此二者並不完全相同。
27節 行巫術之罰
27. 凡召亡魂行巫術或占卜的男女,應一律處死,應用石頭砸死;他們應自負血債。」
一切實行招詢亡魂,實行巫術或舉行占卜等類似邪術的人,應被亂石砸死。這個刑罰看來非常嚴酷,其實是罪有應得,因為實行任何巫術的勾當都是相反上主宗教的行為,是勾引以民背棄上主的勾當,理應受最嚴厲的懲罰。更何況在當時以民四周的民族無不在極力推廣和熱衷於巫術,這自然對以民構成了很大的威脅和危險,不用重刑是不足以阻嚇剷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