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的贖罪祭

第五章 特殊的贖罪祭

所謂之特殊的贖罪祭,不過是將前面所提過的贖罪祭禮,應用在幾個實際的例子上而已。本章可清楚的分成兩個部份:第一部份記載了三種特殊罪過的贖罪禮(1–13節);第二部份正式開始陳述贖過祭的禮儀(14–26節)。

1–6節 三種需要贖罪祭的實例

1. 若有人聽了詛咒的誓言,能為所見所知的事作證而不肯聲明,就犯了罪,應負罪咎;
2. 或有人誤觸了甚麼不潔之物,不論是不潔野獸的屍體,或是不潔家畜的屍體,或是不潔昆蟲的屍體,而未發覺,以後發覺自己成了不潔的,因而有罪;
3. 或有人誤摸了人的不潔,任何能玷污人的不潔,而未發覺,以後發覺,就有了罪;
4. 或有人出言輕易發了誓,或懷惡意,或懷善意,人無論在甚麼事上輕易發了誓,當時未發覺,而以後發覺自己在某件事上有了罪;
5. 那麼幾時他發覺自己在上述某件事上有了罪,就該承認自己所犯的罪,
6. 為賠補所犯的罪,應由羊群中取一隻母羊或綿羊,或山羊,獻給上主作贖罪祭,司祭應為他的罪行贖罪禮。

在第四章作者記載了一些因人的疏忽、無知或誤解所犯的罪,更好說人因本性的軟弱而犯的罪;並且還記載了如何因人地位之不同應奉獻不同價值的贖罪祭牲畜,可能是牛犢、公山羊,或母山羊及母綿羊。但是作者在這裡記述的三種過犯卻不是出於人性軟弱的無心之過。由於這裡數次出現的決疑論方式:「如果有人……」,不少學者認為本章前半部是為後人所加。既然這裡所述的三種過犯不是無心之過,且有點明知故犯的意味,因此更必須要奉獻贖罪之祭。

第一個例子,是說如果一個人親耳聽到某人詛咒的誓言,又親眼見到其事,故此能出來作證,卻故意不挺身作證,這樣他就有罪了(1節)。不過關於此第一節的解釋,學者的意見頗不一致。最普通的解釋是,某一位見證人,聽見人家迫切請求出庭作證的呼聲,卻置若罔聞;或者判官命令他出庭,就自己所見所知,作出忠實的證言,他卻謝絕不為,漠不關心。箴言上說:「誰與盜賊合夥,實在痛恨自己;他雖聽見詛咒,卻不敢發一言」(二九24 見民十七2)。這種不敢為真理作證的人,或者不敢為受壓迫者的利益而挺身為真理作證的人,的確是小人。他將受到詛咒;這種詛咒可能來自兩個方向,其一是天主,其二是受欺凌的貧窮弱小;因為他能夠出身作證,也有責任作證,卻畏首畏尾,致使惡人繼續為非作歹,不能及時被繩之以法。為了此罪應奉獻贖罪祭。

第二個實例,是說如果一個人觸摸了法律視為不潔的東西,就犯了罪,必須為此奉獻贖罪祭(2節)。甚麼是法律視為不潔的東西?在本書的十一至十五章內作者將有非常詳盡的記載。在此處作者特別指明,不潔的東西,尤其是最容易接觸的不潔家畜或野獸的屍體,以及不潔爬蟲的屍體。在這種情形下,犯者除了舉行取潔禮之外,還要奉獻贖罪的祭品,因為他疏忽大意,沒有躲避不潔的物體(2、3 節)。

第三個實例,是說如果人無緣無故,輕率躁急的發誓,這自然犯了輕浮的罪,所以必須奉獻贖罪之祭(4節)。「或懷惡意,或懷善意」,這是希伯來文的成語說法,是說不論作甚麼事,好壞都無所謂。耶穌曾嚴詞責斥過當時的猶太人,因為他們輕嘴薄舌,動輒發誓。耶穌並教導他們無論如何都不要發誓,而應是說是,非說非,不然就是邪惡(瑪五33–37)。

誰違犯了上述的實例,首先要自訟自承,承認自己的罪過( 5節),這是一切贖罪祭中所不可缺少的條件(見戶五7)。在認罪之後又要奉獻相當祭品,作為贖罪的祭獻,可能是一隻母羊,一隻羔羊或一隻山羊,也就是說一隻小型的家畜,不必奉獻大型的牛犢。這裡也沒有劃分犯罪人的等級和地位,在第四章內卻清楚的作了劃分。

7–13節 窮人的祭品

7. 如果他的財力不足備辦一隻羊,為賠補所犯的罪,應獻給上主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一隻作為贖罪祭,一隻作為全燔祭。
8. 將牠們交給司祭;司祭應先奉獻那作贖罪祭的一隻,掐住脖子扭斷牠的頭,卻不可分離;
9. 然後取些贖罪祭犧牲的血,灑在祭壇壁上,其餘的血都擠在祭壇腳旁:這是贖罪祭。
10. 至於第二隻:照全燔祭的儀式獻作全燔祭。司祭這樣為他所犯的罪行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
11. 如果他的財力連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也不能備辦,為賠補所犯的罪,應獻十分之一「厄法」細麵,作贖罪祭祭品,上面不可倒油,也不可放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12. 將祭品交給司祭,司祭就取出一把麵,放在祭壇上與獻給上主的火祭一同焚燒,為獲得紀念:這是贖罪祭。
13. 司祭這樣為他所犯的罪過行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剩下的,如素祭一樣,應歸於司祭。」

聖經的作者對貧窮的人,不時表現了特別的關心,連在奉獻贖罪祭的祭品上,亦不例外。如果他們不能按照聖經的規定奉獻祭品,作者給他們訂了特殊的方式,務使他們一定可以奉獻祭品,不要為此耿耿於懷,而覺得內心有愧或者悶悶不樂(見肋十四21; 二七8 )。在這裡具體的規定,如果窮人不能奉獻一隻綿羊或山羊,可以奉獻一對斑鳩或鴿子,一隻作為贖罪祭,另一隻作為全燔祭,將之在全燔祭台上儘行焚燒。將兩隻斑鳩或鴿子交給司祭去處理。司祭要將那隻為贖罪祭用的鴿子的脖子扭斷,將牠的血灑在祭壇的側面,再將其餘的血擠出來,使它滴在祭壇的周圍,這就是贖罪祭。擠完血的鴿子歸司祭所有,作為報酬(肋六19)。但如果兩隻斑鳩或鴿子的負擔仍然太重,非窮人能力所及,則作者又規定了另一種通融的辦法。就是可以奉獻十分之一厄法的細麵,大約合四公斤半麵粉。因為它是贖罪祭,而不是素祭,故此在細麵中不准放入油和乳香。究其原因是因為贖罪祭是痛悔悲哀的祭獻,而油和乳香常有喜悅歡樂的成份,故不適宜。司祭抓一把麵粉投入祭壇上焚燒,當作記念,意即使天主記念和憐憫獻祭的人。其餘的麵粉歸司祭所有,作為報酬。

在以民的一切贖罪祭中,基本上有一種使牲畜或飛禽為罪人而死亡的觀念,以平息天主的義怒。聖經雖未明言這種觀念,但由以民周圍各民族的這類祭品中,可以清楚的見到,尤其巴比倫的文件上更明言這個意義。雖然如此,聖經完全沒有外邦人所深信的魔術意義。以民的立法者固然取了外表與其他多神宗教民族相似的禮儀,但骨子裡卻有一個崇高神聖的,倫理和宗教的意義,因為以民的唯一神明的真宗教,與外邦人民所信奉的牛鬼蛇神的虛假多神和邪神宗教,是迥然不同,完全不能同日而語的。

14–26節 贖過祭禮儀

14. 上主訓示梅瑟說:
15. 「若有人有了過犯,不慎冒犯了上主的聖物,為賠補自己的過失,應從羊群中取一隻無瑕的公綿羊,依照你的估價,按聖所的幣制折合銀子,獻與上主作贖過祭。
16. 為賠償他對聖物所犯的過失,還應另加五分之一,交給司祭。司祭應用贖過祭的公綿羊為他行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
17. 若有人犯了罪,不慎做了上主誡命所不許做的事,有了過犯,應負罪債,
18. 他應照你的估價,從羊群中取一隻無瑕的公綿羊,交給司祭作贖過祭。司祭這樣為他不慎而誤犯的過失,替他行贖罪禮,他才可獲得罪赦:
19. 這是贖過祭,是他應向上主獻的贖過祭。」
20. 上主訓示梅瑟說:
21. 「若有人犯了罪,冒犯了上主,因為在寄託物上,或抵押品上,或劫掠物上欺騙了自己的同胞,或剝削了自己的同胞,
22. 或對拾得的遺物,加以否認,或對常人慣犯的罪發了虛誓;
23. 如果他犯了這樣的罪,而自知有過,應歸還劫掠所得,或剝削所得,或人寄存之物,或拾得的遺物,
24. 或以虛誓所佔奪的任何物件,應全部償還;此外還應另加五分之一。他那一天認錯,那一天應歸還物主。
25. 為賠補自己的過犯,應照你的估價,從羊群裡取出一隻無瑕的公綿羊,交給司祭獻與上主作贖過祭。
26. 司祭應為他在上主面前行贖罪禮。不論他犯的是甚麼過犯,他都可獲得罪赦。」

在這之前的記載,原文上皆稱為「罪惡」,而自此所記在原文上有另一個名稱,叫作「過失」,因此前者我們稱為贖罪祭,而這裡所述的卻是贖過祭。這個分法在原文上雖然非常清楚,但在中文和其他譯文上則似乎有點模糊。也正因如此,學者對它的名稱和分法,頗意見紛紜,就連歐美的學者也感到同樣的困難。的確,想清楚劃分兩者中的區別,不是件輕而易舉的事。我們只好跟隨思高譯本,將這裡所記說成「過失」或「過犯」以別於前此所說的「罪過」或「罪惡」。這個過犯共有三種,即(一)對天主的過犯(15, 16節);(二)懷疑的過失(17–19節);(三)損人的過犯(20–26節)。

(一)對天主的過犯(15, 16節): 按這兩節的大意來判斷,這裡所說對天主的過犯,似乎是某人於無意之間,私下保留應屬於上主天主的財物,諸如初熟之果、什一之物等,或者不知不覺向天主奉獻了殘缺不全的祭品。如此一來自然使天主及其聖所和為聖所服務的司祭受到了損失,而構成了過犯。為此過犯應奉獻明文規定的祭品。祭品應是一隻無瑕的公山羊,但可以將這隻公山羊按照聖所的幣制,換成相對的銀子,獻於上主。普通說來聖所的幣制比一般的市價略高一點(見出三十13)。此外按照聖所所受的損失,多加五分之一歸還與司祭。當然多出的五分之一就是法律規定的罸款。

(二)懷疑的過失(17–19節): 就是幾時人違犯了天主的禁令,却不知道它是罪惡或是過犯,因此也不知道為了它應向天主奉獻贖罪祭或贖過祭。在這種模稜兩可的情況之下,此處規定,應奉獻贖過祭。什麼原故?大概是因為奉獻贖過祭對聖所更為有益,能獲得更大的收入之故。應該奉獻的贖過祭品,是一隻無瑕的公綿羊。

(三)損人的過犯(20–26節): 是說如果有人將人家寄存的東西、抵押物品據為己有,或更甚者,偷竊劫掠了人家的財物,而不歸還;或拾到人家失落的東西,而發虛誓企圖霸佔。這些都是損害他人的過犯,故有責任將一切歸還其原主,並且還要多付出五分之一的銀錢,作為懲罰。事實上這裡所實施的懲罰是非常輕微的,遠次於出二二1–14論偷竊賠償的規定。這裡的處罰所以比較輕鬆的原因,是祭,就是一隻無瑕的公綿羊。其禮儀如前。

附錄:贖罪祭的來源

在以民的古代歷史上,雖然沒有明文記載贖罪祭的存在,可是誰也不會否認,它很早就已存在。首先我們確知,在巴力斯坦居住的客納罕人,它的近鄰腓尼基人,尤其是以色列祖先出生地的巴比倫,確實很早就有向神明奉獻贖罪祭的習俗。其實這是世間任何民族都具有的自然心理,每當遇有甚麼疾病災殃,便會立即想到是神明的懲罰,是自己罪過所造成的結果,因而會自動的去尋找司祭,透過司祭向神明奉獻祭物,以期獲得神明的寬恕,而得到疾病的痊癒,或者災殃的免除。外邦司祭在這種機會上便利用其魔術和禮儀來替獻祭的人驅逐罪過,因為他們咸認為罪惡是一切災禍的根源。就是因為這個原故,古代主持醫務的人員是司祭。這種習俗至耶穌時代仍然如此。當耶穌治好十個癩病人之後,叫他們去見司祭,接受他們的檢驗,以證癩病已痊癒了(路十七14),就是一例。其實我國農村的人民不也是如此嗎?每當發生甚麼不幸,便請和尚道士來燒紙、燒香、念咒、驅魔,並且奉獻大批豐盛的供物,用以補贖己罪平息神明的怒氣,而袪除不幸的災難。由此可見向神明奉獻祭品,以補贖己罪,而平息神明義怒的事,是世間任何民族,都具有的自然心理趨向。故此以民自古以來就有贖罪祭的存在是不足為奇的。

不過有關贖罪祭除了司祭卷之外,第一次的明文記載卻是相當晚的事,正式見於列下十二7,即約史雅國王命令百姓捐款,為修理耶京聖殿,史記:「至於獻作贖過祭和贖罪祭的錢,不歸於上主的殿,全歸於司祭。」這個記載非常有趣,也十分重要。這證明當時民眾已可以不獻牛羊,而獻金錢,當作贖過祭或贖罪祭。這個獻儀完全歸司祭支配,他人無權過問,連主管聖殿的稅收和支付聖殿開銷的國王都無權過問。

任何人都或多或少的犯過罪,因此總覺得對天主不起,並害怕天主的懲罰。為了消除心中的懼怕和內疚的感覺,需要向天主作出某種賠補的行為。於是漸漸自動的制定了一些禮儀和祭品,用來補贖自己的過犯。於是便有了贖罪和贖過的祭禮,也有了贖罪的大節日。司祭卷對這些祭禮和節日非常重視。尤其在以民的提市黎月(七月)初十那天,是一年一度的贖罪大節日。這一天所舉行的隆重禮儀,被清楚的記載於肋第十六章中。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贖罪祭禮儀的真正意義。致希伯來書的作者就是根據這一章的記載,給我們解釋了耶穌代替人類贖罪的偉大工程及其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