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有關祭祀新的規定
第六章 有關祭祀新的規定
第六及第七章堪稱為祭祀禮儀的附錄部份。在這裡不但寫作的口氣和文筆與前不同,就是祭祀的次第也是與前互異。它顯然是有關祭祀的另一種記載,被後期的編輯者收人,並加插在這裡,成了第六及第七章的資料。編者完全沒有顧及兩種文件是否互相吻合,或者是矛盾百出。事實上六、七兩章的內容與前此的記載相比,的確不乏矛盾之處,但皆無關宏旨,仍是可以相提並論的,因為二者都是關於上主祭祀的記載。聖經上這種例子相當之多,我們不必見怪,因為古人著作的方式,與我們是迥然不同的。
本章的內容大致上可作如此分析:全燔祭與長明火(1–6節);素祭(7–11節);祝聖大司祭時應獻的祭祀(12–16節);再論贖罪祭(17–23節)。
1–6節 全燔祭與長明火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吩咐亞郎和他的兒子們說:全燔祭的法律如下:全燔祭應徹夜至早晨留在祭壇的火上,火應在祭壇上長燃不熄。
3. 司祭應穿上亞麻衣,著亞麻褲遮蓋身體,除去祭壇上焚燒全燔祭的灰燼,倒在祭壇旁邊;
4. 然後脫去這些衣服,穿上別的衣服,將灰燼運到營外的清潔地方。
5. 祭壇上的火應常燃不熄;司祭每天早晨應添柴,放上全燔祭祭品,焚燒和平祭犧牲的脂肪。
6. 祭壇上的火應常燃不熄。
作者在這裡強調的是,全燔祭壇的火不應熄滅,甚至連夜間也必須長燃不熄。按理說來,白天因不斷有人來奉獻全燔祭,祭台上留著火種不滅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夜間無人前來獻祭,留下長燃不熄的火,似乎是不必要的,也是不易作的工作,需要有專人守候。但作者卻強調,連在夜間火亦不應熄滅。究其原因可能與全燔祭台上火的來源有關,它似乎不是普通的火,因為肋九24記載,天上降下了火將全燔祭品燒光。既然是天火,自然人們願意保存它長燃不熄,作為上主恩德長存的證據。當撒羅滿建完聖殿舉行落成典禮時,同樣天主降火的奇蹟重複了一次(見編下七1, 2)。這個奇妙的天火被保存了下來,直至聖殿於公元前五八七年被巴比倫人盡行破壞為止。猶大瑪加伯保存了歷來的傳說,謂當巴比倫人進行毀殿的時候,服務聖殿的司祭立即將全燔祭壇上的火種藏在一個旱井的穴中,免遭敵人的褻瀆。充軍歸來的以民在乃赫米雅的領導下重建聖殿,就要在舉行落成典禮的時候,乃氏派人出去尋找先人隱藏起來的火種,卻沒有找到,只在存放火種的地方找到了一些液體的東西。乃赫米雅將這液體取來灑在聖殿全燔祭壇上的柴火堆,突然之間熊熊的烈火燃燒起來(加下一19–22)。古代其他的東方民族對聖火的保存也都十分熱心,例如波斯人,是著名保存火種的民族,羅馬人亦不例外。但是為希伯來人火的重要性在於必須要用它來向天主奉獻種種不同的祭品。它的本身並沒有甚麼神聖性,因此不能被稱為聖火。
7–11節 素祭
7. 素祭的法律如下:亞郎的兒子應將素祭帶到祭壇前,獻給上主;
8. 然後由素祭祭品取出一把細麵和一些油,以及所有的乳香,放在祭壇上焚燒,獻給上主作悅意的馨香,為獲得紀念。
9. 剩下的,亞郎和他的兒子們應該吃,應吃死麵的,並且應在聖處,即在會幕庭院內吃。
10. 烤時不可加酵。這是我由火祭祭品中,劃歸給他們的一份,是至聖之物,有如贖罪祭和贖過祭祭品。
11. 亞郎的子孫中,凡是男人,都可以吃:這是他們在你們中世世代代,由上主的火祭中得享的永久權利。凡與這些祭品接觸的,即成為聖。」
這裡關於素祭的記載,雖然大致上與前此所記無太大的分別(見二章),不過可以清楚的看出來,作者主要的顧慮,在於素祭中保障司祭應享的權利。只有司祭有權享受在素祭中所奉獻的禮品,與贖罪祭和贖過祭中享受的方式相似。在和平祭中奉獻的人及其親戚朋友,甚至女人都有權分食祭品的部份肉食,因為那是與天主同歡共樂的和平祭(見肋十14; 二二12, 13)。但是素祭的本身是如此的崇高神聖,因此只有亞郎家族中的男子,即司祭,才有分享它的權利。任何其他接觸素祭的人,必須要行取潔禮(11節),因為他受聖潔所傳染(出二九37; 三十29)。誰接觸了聖物,就好似成了祝聖於天主的人,與司祭無異(肋二一1–18),同時將負有一些應履行的特殊職務。如果想恢復其原來的狀態,必須要向天主奉獻規定的祭品(肋二七章)。
12–16節 祝聖大司祭時應獻的祭祀
12. 上主訓示梅瑟說:
13. 「亞郎和他的兒子們在受傅之日,應給上主獻的祭品是:十分之一「厄法」細麵,當作日常的素祭:早上獻一半,晚上獻一半;
14. 應在鐵盤上用油調製;調好後,分成塊,將成塊的祭品,獻給上主作為悅意的馨香。
15. 亞郎的子孫中,繼他位受傅為司祭的,都應奉獻此祭品:這是一條永久的法令。這祭品應全焚燒,獻給上主。
16. 凡司祭自獻的素祭祭品應全焚燒,決不可吃。」
這是專門為祝聖大司祭時所規定的祭禮;所說的大司祭就是亞郎和他的繼位人應獻「十分之一厄法的細麵」(13節)。這個重量的麵粉在前一章的第 11節已出現過了,約合四公升半。不過聖經上沒有清楚指明,這個四公升半細麵只在大司祭被祝聖的那一天奉獻,或者是每天都要向上主奉獻,因為第13節稱它為「日常的素祭」。按以民的傳統,好似大司祭應天天向上主奉獻十分之一厄法的細麵,作為素祭(見德四五14)。上述的細麵應全部投入火中焚燒,因為大司祭無權分享他個人所獻的祭品。史家若瑟夫更謂,在他的時代大司祭曾經每天兩次,向上主奉獻規定的素祭;並且它的形式也多少有所變更:麵粉中要放油,並稍微烤過,作為餅狀。擘開後一半在早上投入火中,另一半則在晚上投入焚燒。
17–23節 再論贖罪祭
17. 上主訓示梅瑟說:
18. 「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們說:關於贖罪祭的法律如下:贖罪祭犧牲應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在上主面前宰殺:這是至聖之物。
19. 奉獻贖罪祭犧牲的司祭,應吃這犧牲,應在聖處,即在會幕庭院內吃。
20. 凡與這祭肉接觸的,即成為聖;若血濺在衣服上,濺有血跡的衣服,該在聖處洗淨。
21. 用為煮祭肉的陶器應打破;但若是在銅器內煮,銅器該擦光,用水洗淨。
22. 司祭家中,凡是男人都可以吃:這是至聖之物。
23. 但是,任何贖罪祭犧牲,如果牲血帶進了會幕,為在聖所內行贖罪禮,決不可吃,應在火裡燒盡。
這裡所特別強調的,是贖罪祭品的神聖性,它只可以由司祭來取用吃食,任何其他的人不准取用。而且司祭也只應在聖所的庭院中吃此祭肉。任何接觸這祭肉的人,「便成為聖」(20節)。如果在殺牲時,衣服上沾染了牲血,應將衣服加以細心的洗濯,同樣亦應好好的將煮肉的銅鍋洗乾淨。但如果煮肉用的是陶罐,因為不易洗淨,必須將之打碎。
在舉行贖罪禮時,牲血應被帶入會幕內,將血傾倒在祭台周圍,司祭不可取食這種祭肉,應盡行焚燬,這裡所說是為大司祭和會眾所獻的贖罪祭(見肋四12, 21; 十六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