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潔與不潔動物的分別

第三段: 聖潔的禮規(十一-十六章)

第十一章 潔與不潔動物的分別

作者由本章開始用了五章的篇幅,給我們描述了潔與不潔的區別。這五章儼然是作者插入的一個冗長附錄,因為第十六章第一節,正好是第十章最後一節的延續。作者可能基於前面所述的嚴厲懲罰,即亞郎二子的猝死,故意立即在這裡加插了動物潔與不潔的區別,使人知所適從,免得猶如二子一樣,馬虎從事,聖俗不分而受上主的懲罰。肋十10記載:「司祭在聖與俗,潔與不潔之間應分辨清楚」。故此在這裡名正言順的說明了區別的原則。這五章的內容是:潔與不潔動物的分別(十一章);產婦之不潔(十二章);論癩病(十三及十四章);男女之不潔(十五章)。

1–8節 走獸

1. 上主訓示梅瑟和亞郎說:
2. 「你們應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地上的一切走獸中,你們可吃的獸類如下:
3. 凡走獸中有偶蹄,有趾及反芻的,你們都可以吃。
4. 但在反芻或有偶蹄的走獸中,你們不可吃的是駱駝,因為駱駝雖反芻,但偶蹄無趾,對你們仍是不潔的。
5. 岩狸,牠雖反芻,但偶蹄無趾,對你們仍是不潔的;
6. 兔子雖反芻,偶蹄無趾,對你們仍是不潔的;
7. 豬牠雖有偶蹄,碲雖有趾,卻不反芻,對你們仍是不潔的。
8. 這些走獸的肉,你們不可吃;牠們的屍體,也不可觸摸,因為對你們都是不潔的。

以民最易接近的動物自然是走獸,所以作者首先將這一類動物提出來討論。所謂之清潔的動物不外就是乾淨的動物。上主天主是至聖至潔的天主,所以一切與天主發生關係的東西都應是聖潔乾淨的。天主在上天的居所以及他在地上的聖所都應是聖潔的,他聖所中的一切器物,給他服務的人員,以及他所特選的民族都應是聖潔的。因此司祭卷的主要原則不外就是:「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肋十九2; 二十26; 二一6等)。既然上述一切與天主有關的人、地、事物都應是聖潔的,他(它)們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以保持本身的聖潔,並與其他民族分開而居,免受他們的染污。

上主是神聖的,他的神聖與潔淨是不可分割的特性。天主聖潔的反面是不潔穢污之物。按古代人們的迷信觀念,認為一切不潔之物,是由不潔之神而製造散發的。古代以民按其簡陋的常識,將不潔之物分成四類:食品、死屍、癩病,一切與人生命繁殖有關的事物。將食物分成潔與不潔的理由和原則是甚麼?這與梅瑟時代人們對潔與不潔的觀念有關,現在很難斷定。首先我們要知道,並不是事物的本性使其成為不潔,因為一切都是天主所創造的,一切都是好的(創第一章)。聖保祿也說:「為潔淨人,一切都是潔淨的」(鐸一15見宗十15)。耶穌也說:「不是入於口的,使人污穢,而是出於口的,使人污穢」(瑪十五11)。這在說明,此處食品潔與不潔之分的原則,不是來自天上的命令,而是出自世人的規定。梅瑟在立法時不過只將以民由來已久的民間流傳納入法律的範圍,使其具有法律的力量而已。聖經中不少法律的來源都是這樣形成的,並不一定必須直接是天主的指示或梅瑟的法令。

世間一切的宗教都有潔與不潔的規定,有當行的洗禮以及當避免的法律上視為不潔的行為、事物或地方。但是像以民法律上那麼繁雜仔細的規定,在各民族中恐怕是絕無僅有的。他們起居生活,甚至一舉一動,都處處在受著這些法律的限制。因為他們自覺是天主特選的子民,自然應當處處高人一等,連在遵守潔與不潔的法律上也要出人頭地,應當是聖潔的(肋十一44)。這個聖潔的法律不但關係個人,更與團體有關,不但只管內心的潔淨,它更注意外在的聖潔。

關於走獸我們不能否認,有些走獸是生來那麼醜惡,使人一看就覺得討厭,因而遠加躲避,根本就不可能拿它的肉來作食品的,因為會使人自然作嘔。但是不可一概而論,就如狗、蛇一類的動物,是許多民族根本不食的,甚至不堪想像的,但是在我國南方卻是貴重的補品,是人們津津樂食的好東西。同樣豬和貓亦然。各民族的性格不同,其觀點亦各異,因此在飲食的選擇上也大異其趣。再說各民族的體質構造也有區別,對肉食的消化和吸收能力亦各不相同,因此便有了走獸肉類不同的評價。這一切都能可能是分別走獸潔與不潔的原則;喜歡吃,吃了覺得舒服的獸肉便是潔淨可食的,不然就被視為不潔的走獸。按教父們的意見,古以色列人分辨潔與不潔走獸的另一原則是外邦人的迷信。有些動物為外邦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是他們崇拜的對象,以民的立法者為了摒除迷信,將這動物視為不潔,其肉不可食,更不可用作祭品,其至有些連觸動都在禁止之例。因此以民法律對動物潔與不潔的分辨,是相當膚淺的,不但具有遺傳性,而且與民族心理的憎愛有著密切的關係。肋未紀給我們列出一個很長的動物名單。有些動物已不可辨認,更不能加以確定是甚麼動物。

作者在本章動物的分類上跟隨了創世紀第一章的次序,即地上的走獸、水中的魚類、天空的飛鳥及地上的爬蟲。

關於地上的走獸,作者列出判斷其潔淨與否的原則:凡走獸中有偶蹄、有趾及反芻的都是潔淨的動物,其肉可食。缺少上述任何一個條件,便成了不潔的動物。因此可食的動物有牛、綿羊、山羊、鹿、羚羊等(見申十四5)。但是馬、狗、驢事實上卻不能吃,但可被利用來為人服務。但是所說的反芻並不能以科學的方式來加以判斷,而是只就其外表及人們的觀感而定。例如兔子被視為反芻的動物,事實上卻不然,牠們只是不斷的在動嘴,看來好似是在反芻,其實不然。駱駝雖然反芻卻是不潔的動物,因為牠的蹄不分趾。兔子雖然反芻(只是外表看來反芻),但仍是不潔動物,因為不是偶蹄。豬雖是偶蹄的動物,但因為牠不反芻,被視作不潔的動物。有人謂古人禁止吃豬肉的原因,是因為牠是癩病傳染的媒介。但是巴比倫和希臘人,對豬隻卻非常崇拜,被視為神聖的動物,是向神明獻祭的主要動物。此外客納罕人原來對豬隻亦十分重視愛護,因為考古學者在革則爾的古聖所中發現了大批的豬骨,足見古客納罕人曾將大批的豬肉獻於他們的神明。又有學者謂,豬之所以被人視為不潔,多少與牠的外形和動作有關,因為牠不時以鼻嘴掘地,又非常髒穢,人們便無形中認為牠們有惡魔附身,因此對牠遠而避之,甚至不准觸動牠的屍體,當然更不用說吃牠的肉,或用牠的肉來當作祭品了(見申十四6–8)。

9–12節 水族

9. 水族中你們可吃的如下:凡是水中有鰭有鱗的,不論是海裡的,或河裡的,都可以吃;
10. 但凡在水中蠕動,和在水中生存的生物,若沒有鰭和鱗,不論是海裡,或河裡的,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
11. 這些水族,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牠們的肉不可吃:牠們的屍體,你們當視為可憎惡之物。
12. 水族中凡沒有鰭和鱗的,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

一切水中的動物,如果沒有鰭又沒有鱗,便是不潔的,因為沒有鰭又沒有鱗的水族就好似蛇,例如鰻魚就是如此。在這裡民族的心理對水族的劃分也發生了一定的作用。此外由於諸沿海民族大都崇拜水中的族類,且視作神明,因此被以民所禁止(見申十四9, 10)。

13–19節 飛禽

13. 飛禽中,你們應視為可憎而不可吃,應視為可憎之物的是:鷹、鶚、鷲、
14. 鳶及隼之類;
15. 凡烏鴉之類;
16. 駝鳥、夜鷹、海鷗和蒼鷹之類;
17. 小梟、鸕鶿和鴟鵠,
18. 白鷺、塘鵝和白鷲,
19. 鸛鷺類、戴勝和蝙蝠。

這裡所記載的飛禽不但種類繁多,而且很難證明牠們確屬甚麼鳥類(見申十四11–20)。作者雖列舉了這麼多不可食的飛禽,卻沒有指出不可食的原因來,只簡單的說,牠們是可憎的,故此不可食。事實上以民所食的鳥類,只限於少數的幾種家中所養的鴿子之類的東西。這裡列舉了二十種飛禽,大都屬猛禽及食肉的飛禽。僅憑牠們的名目很難斷定屬甚麼鳥,因此譯本亦互異,同一名詞竟出現了多種譯名。

20–23節 昆蟲

20. 凡是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
21. 但在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中,凡有腳以外,還有大腿,在地上能跳的,你們可以吃。
22. 你們可吃的是:飛蝗之類,蚱蜢之類,蟋蟀之類和螽斯之類;
23. 其他凡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

凡是有翅及用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可憎惡的,因此不能吃。牠們同飛禽不同之處是,雖有翅能飛,卻也有四隻腳能爬。但有一種例外就是飛蝗。可惜只憑原文很難斷定是那一類的飛蝗。這種例外很可能與以民自古以來的習俗有關。古代的以民和其他周圍諸民族都有吃食蝗蟲的習慣(瑪三4 谷一6),因此梅瑟法律特別將牠作成例外。我國北方的農民也有吃蝗蟲的習慣。以色列人多將捕捉的蝗蟲煎炒而食,或者曬乾後磨成粉,再加上蜂蜜作成餅,是可口的珍品。

24–40節 因觸摸死屍而感染的不潔

24. 遇到以下的光景也能使你不潔:凡觸摸這些昆蟲屍體的人,直到晚上不潔;
25. 凡移動牠們屍體的人,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26. 凡有偶蹄而無趾的,或不反芻的走獸,為你們都是不潔的;誰觸摸了就染上不潔。
27. 一切四足動物中,凡用腳掌行走的,為你們都是不潔的;誰觸摸了牠們的屍體,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28. 誰移動了牠們的屍體,應洗滌自己的衣服,直到晚上是不潔的。這些動物為你們都是不潔的。
29. 在地上爬行的動物中,為你們不潔的是:鼹鼠、老鼠和蜥蜴之類;
30. 壁虎、避役、蛇舅母、烏龜和伶鼬。
31. 這些爬行的動物,為你們都是不潔的;牠們死後,誰觸摸了,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32. 其中死了的,掉在甚麼物件上,不論是木器,或衣服,或皮具,或囊袋,凡
33. 一切陶器,如有牠們中一個掉在裡面,裡面所有的一切即成為不潔,陶器應該打破;
34. 如裡面的水滴在任何食物上,食物即成為不潔的,在這種陶器內裝了任何飲料,飲料也成為不潔的。
35. 牠們的屍體無論掉在甚麼東西上,那東西即成為不潔的:不拘爐或竈都應打碎,因為是不潔的,你們也應視為不潔。
36. 水泉和蓄水池雖是潔淨的,但是那接觸屍體的,即成為不潔。
37. 如果他們中一個屍體掉在要播種的種籽上,種籽仍是潔淨的;
38. 但若種籽已浸了水,而屍體掉在上面,這種籽對你們便成了不潔的。
39. 若你們可吃的一隻走獸死了,誰觸摸了牠的屍體,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40. 誰吃了這屍體的肉,應洗滌自己的衣服,並且直到晚上是不潔的;誰移動了這屍體,也應洗滌自己的衣服,而且直到晚上是不潔的。

首先是觸及不可食動物死屍,而感染不潔。所謂之觸摸可能是用手去直接撫摸,也可能是間接藉著身上的衣服而觸及到不潔的死屍。這種不潔的期限只有一天,到了晚上就沒有了。不過如果是衣服觸及死屍,則應將衣服洗濯一下。由於觸及屍首最受影響的人是司祭,他們在沾染了屍首的不潔之後,已不能再執行司祭職務,直至消除法律的不潔為止(肋二二2–8)。如果是普通俗人,在沾染不潔之後,不能參與和平祭之後的歡宴大會(肋七20)。

作者記述了八種地上的爬蟲,但是最後五種由於名詞非常罕見,完全不見於聖經其他部份,因此很難斷定牠們真正是甚麼(29–31節)。這八種動物都是不潔的,誰觸動了這些動物的屍體,將感染不潔,直到晚上,晚上要施行沐浴,以驅除不潔。

接著作者指出幾個具體的實例,說明上述不潔的爬行動物如何可以沾染與牠接觸的東西(32–38節)。例如幾時爬行動物的屍體落在任何家中的物品上,該物品便沾染不潔,直到晚上將受沾染物件洗濯後,便將不潔取消,可以再加利用。但如果受沾污的是件盛東西的陶器,由於陶器有空隙易被穢污入侵,又不易洗濯乾淨,必須將之打碎,不能再用。如果被沾污的是食品,則不能再吃(34節),如果是爐或鍋一類的東西,因不能洗刷,只有打碎後棄置不用(35節)。不過也有例外可尋,如果爬蟲的屍體掉在水泉、水井或水池中,其中的水仍是潔淨的(36節),故此仍可應用。這種例外是有原因的,首先大量存積的水,可以因其不斷的流動和汲取應用,而自行潔淨。再者巴力斯坦向來是乾旱之區,水為他們是寶貴重要的東西,故必須要珍惜撙節,不可隨意拋棄。沒有食水,百姓將苦不堪言,故此聖經的作者,設立了此一例外。還有一個例外也是非常合理的(37, 38節),就是幾時已備好的種子,在撒種之前接觸到爬蟲的屍體,並不因此而沾染不潔,因為將種子洗濯取潔是不可能的事。但如果所接觸的是用水泡過的種子,因為這是預備作飯用的食糧,將感染不潔,不能再用。

39,40節好似是兩種附錄,作者說明如果接觸的是潔淨動物的死屍,仍被傳染不潔直至傍晚。如果吃了牠的肉,則應洗濯衣服,至傍晚不潔。這裡所說的死物是指以不正常的方式死的家畜而言(見肋十七15; 二二8 出二二30)。這種慘死的動物由於其血液仍未被流盡,故牠的肉不能吃,牠的屍首也不能動。

41–45節 再論爬蟲

41. 凡地上的爬蟲,都是當憎惡的,都不可吃。
42. 不論是用腹部爬行的,或用四足爬行的,或多足的,凡地上的爬蟲,你們都不可吃,因為都是可憎惡的。
43. 你們不要因任何爬蟲而使你們成為可憎惡的;你們不要因牠們而成為不潔的,或染上不潔,
44. 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你們該表現為聖潔的;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你們不要因地上的任何爬蟲,而使自己成為不潔的,
45. 因為是我上主領你們由埃及地上來,為作你們的天主: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

這也是一段附加部分,用來說明20–23節及29–31節的意義。上述數節所論是在地上爬行的不潔動物。所謂之爬行動物不只是以肚腹爬行的東西,例如蛇類動物,而是連那些有四腳或多足的動物亦包括在內。由於這些動物不但伏地而行,並且多藏在土中,給人一種陰森神秘的感覺,因此被許多古東方民族,尤其是閃語系民族,敬拜為神明,認為牠們是與鬼神密切相連的動物,成了迷信的對象,於是也便成了以民立法者攻擊的對象(見則八10)。

最後作者指出上述一切對不潔命令的神學理由:「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你們該表現為聖潔的,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你們不要因地上的任何爬蟲,而使自己成為不潔的」(44節)。以民既為天主特選的民族,便必須有它特選民族應盡的義務。因為在千萬民族中特受天主的垂青召選,的確是莫的大寵幸;但這寵幸也給他們帶來重大的責任,就是聖潔的責任。因為他們所崇拜的天主是神聖無瑕的,他們亦應是聖潔超眾的百姓。以民的立法者不論基於甚麼理由,聲明某種走獸或飛禽魚類是不潔的,以民便有責任毫無條件的加以遵守,因為梅瑟所代表的是天主。而外表的清潔幫助培養內心的聖潔。

46,47節 結論

46. 以上是有關走獸飛禽,一切水中游行和地上一切爬行動物的法律,
47. 以便分別潔與不潔,可吃與不可吃的生物。」

這是頗為冗長的一篇記載,所以作者在最後以結論的方式,向以民強調,以上所有的一切禁令,與以民的宗教及社會生活有著重大密切的關係,是以民應當謹遵不違的法令。這些有關潔與不潔之分的嚴格誡命,曾使以民與其他外邦民族劃出清楚界限,確保以民未受其他民族的勾引牽連,而與他們同流合污,卻將天主惟一真神的宗教完整保存下來,流傳後世。

附錄一: 概論不潔

在許多古代民族的歷史中,我們很容易找到一些忌食某些食品的法令,這是與全民族的衛生和健康有著密切關係的禁令。它們最初原只是些民間的傳統和習慣,漸漸變成了法律。這些習慣的來源,最初是由於某些人在一定的時期內,吃了某些食物之後,而感到不適,於是確知某些食物對身體有害,因此自然禁食,並且宣佈某些食品為不潔及有害人體。但是像以民似的有如此繁雜的條文來規定那些食物的民族,在世界上還是非常少有的。究其原因,是因為它們在全世界上是天主惟一特選的民族,自然處處與眾不同;另一方面他們也確信,外在的潔淨表示內心的潔淨(申二一6 依一16)。但可惜有時他們太過注重外在的潔淨,而忘記了內心真正的潔淨,因此屢受耶穌的責斥(瑪五8; 二三25, 26 路十一46)。耶穌還親將食物的不潔法律完全廢除(谷七19 見宗十15; 十一9 羅十四20 鐸一15 弟前四5)。以民的不潔法律條文雖然五花八門,應有盡有,我們仍可將它們劃分成下面三大類而加以討論:

(一)人或動物的屍體: 誰接觸了動物或爬蟲的屍體,不論是有意或無意,直到晚上被視為不潔的人,應洗濯自己的衣服。任何傢俱、食物或種子,若接觸了屍體,亦成為不潔的,應予以洗濯、打碎或丟棄(肋十一24–40)。

但若接觸的是人的屍體,則七天之久不潔,停屍帳幕內的一切傢私都是不潔的;人及一切不潔的器皿,應在第三天及第七天以清水洗濯(戶十九11–19; 三一19)。在這不潔的七天內,一切被不潔的人所接觸的物件,亦都變成不潔的(戶十九22);七天內不得進入上主的居所(戶十九13)。

(二)癩病: 幾時人患了癩病,就有了法律上的不潔,應與人群隔離,直至癩病痊癒。病癒之後,要受司祭檢驗,並奉獻複雜的取潔祭。除此之外,尚有房屋及衣服的癩病,若有蔓延的跡象,應將衣服燒掉,不然就應洗濯(肋十三章)。

(三)淋病: 患有淋病的人,所接觸的一切人、物件和衣服,直到晚上是不潔的,應加以洗滌(肋十五2–12)。遺精,甚至夫婦之道,亦觸犯法律的不潔,衣服及身體應予以洗淨(肋十五16–18 申二三10, 11)。行經的婦女七天不潔,與她接觸的人則一天不潔,應洗身體和衣服(肋十五19–23)。與行經婦女同房的男人七天不潔(肋十五24)。

對不潔法律的解釋:我們已看到以民不潔的來源有三:死屍、癩病及淋病。雖然這三種事實的本身並非罪惡,因為非來自人的自由意志,但因它們與罪惡有關,或謂是罪惡的結果及遺毒,故此「天主聖潔的人民」(申十四21),應當遠離避之。死亡(屍體)是原罪的懲罰;癩病置人於死亡的途徑,或謂使人成為半死的人(戶十二12);淋病及男女的交媾在以民的腦海中更與罪惡有關。於是上述三點便構成使人不潔的因素。

我國的不潔:我國雖然沒有不潔的正式明文規定,卻有避免不潔的習俗。在中國主要的不潔亦如以民,要算是死屍。守喪的人不能參與祭神的禮儀;拜喪的人回家後亦有沐浴的例俗。政府高官在父母去世後,要獨居守喪三年。這固然是孝的表現,但也是因為他三年內不潔,不得參與政府祭天的禮儀,以免沾染祭神大典,也不可執政或與他人往來。此外我國祖傳的取潔規定卻的確不少,諸如皇帝祭天之前要七天齋戒、沐浴;清明節之前也要齋戒、夫婦不交、要寒食、清理和打掃修飾祖墳,作為祭祖的準備。齋戒期間一定要清心寡欲,避免繁華社交,又要遠離人群,還要粗食淡飯等。在祭獻的前刻一定要洗手取潔;有人甚至在接花移木之前,為了使自己的工作有成效,都要先洗手才作插枝接花的工作。在向家祖牌位報告家女將要結婚之前,女子也有齋戒沐浴的必要。概括的說來,我國的取潔習俗比梅瑟法律要簡單的多;並且有許多的取潔禮只是局部和地區性的禮儀,且很多業已失傳。

附錄二: 再論不潔動物

以民立法者將各種他當時所認識的動物,分門別類,不憚其煩的分成潔與不潔兩大類之後,命令以民嚴格遵守禁食不潔動物的法令。作者在肋十一章 44,45兩節清楚說明,分辨動物的原因和目的,是基於宗教的需要。是叫以民在日常生活上,也應時時處處對天主表示服從,好使他們自己不時的記憶,也使世間各民族知道,他們是與眾不同的特選民族。但是僅僅為了這個目的,雖然是非常高尚的宗教目的,竟將這麼大批動物劃成不潔及可憎惡的東西,似乎是有點說不過去,未免有點小題大作,因為這將給以民帶來許多不便,所以我們可以肯定,梅瑟在規定這些法律時,一定還有其他的理由。甚麼理由?我們試述如下:

(一)一切與神話妖魔鬼怪有關連的動物,或者外邦人用來祭獻鬼神的動物(見依六五4; 六六17),皆被視為不潔。
(二)聖經記載魔鬼藉著蛇的形像誘惑了原祖父母,因此一切蛇類動物皆是不潔的東西,就連與蛇相似的鰻魚也成了不潔的生物。
(三)深山曠野,斷壁廢墟之處,多被視為神出鬼沒之地,因此一切慣於深山荒野,古屋殘垣間生活的動物,一律被視為不潔,諸如駝鳥、蝙蝠之類的動物就是。
(四)遠在梅瑟之前聖經就禁止食血或帶血的肉(創九4),故此一切食肉的猛獸猛禽,皆在禁食之例。
(五)人的心理對死獸,尤其業已腐爛的獸屍,無不感到莫大的反感,因此凡以死屍果腹的禽獸,一律視為不潔。
(六)有些動物因其長的奇形怪狀,醜陋非常,令人見而生厭,如蛇、鼠等,或者有些動物生來帶有很大的臭氣,令人討厭,如狐狸等,因此對牠們的肉也感到噁心。但不可一概而論,有些民族是視這些動物為珍品的。
(七)最後一個理由,也許是最重要的理由;因地區氣候之不同,食物亦應各異,例如豬肉對生活在熱帶中的人,非但無益,很可能有害,而聖地就是天氣炎熱的地區。我們要知道梅瑟不只是以民宗教的立法者,也是他們的社會領袖。所以他在立法時必須顧及到百姓生活的衛生和健康,免使百姓生病、衰弱、早死,而不能完成上主託付給它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