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宰殺祭牲的規例

第四段: 聖潔的法律(一七-二六章)

第十七章 宰殺祭牲的規例

作者由此處開始所陳述的,是以民應嚴格遵守的「聖潔法典」。是以在17–26這個漫長的段落中,作者固然建立了形形色色的法規,但它的主要目的不外一個,就是為彰顯天主「聖潔」的觀念。

1–9節 獻祭地點統一化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亞郎和他兒子以及全體以色列子民說:上主這樣吩咐說:
3. 以色列家中任何人,在營內或營外,宰殺牛或綿羊或山羊,
4. 而不牽到會幕門口,在上主的住所前,奉獻給上主作祭品,這人就應負流血的罪債;他既使血流出,就應由民間剷除。
5. 為此,以色列子民應將他們平素在野外宰殺的犧牲,牽到上主前,在會幕門口交與司祭宰殺這些犧牲,獻給上主作和平祭。
6. 司祭將牲血灑在會幕門口上主的祭壇上,焚燒脂肪,化為中悅上主的馨香。
7. 從此以後,他們不應再宰殺犧牲,獻給他們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這為他們世世代代是一項永久的法令。
8. 此外,你應吩咐他們說:以色列家及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誰若願意獻全燔祭或祭獻,
9. 而不牽到會幕門口,奉獻給上主,這人就應由民間剷除。

我們由聖經的歷史知道,遠在聖祖時代,本沒有固定祭獻天主的地點。他們輾轉於曠野之中,或者在客納罕地區遊牧各地時,曾經隨遇而安,所到及暫居之處便成了他們祭獻天主的地方,當然如果這裡曾經是天主顯現施恩的地方,則更有意義和價值,也更適於他們在那裡就地建立祭壇,向他們的天主頂禮膜拜。如此舍根、貝特耳、赫貝龍、貝爾舍巴等地,都曾是以民祖先祭獻天主的地點,且也因此變成了後期以民的宗教中心。很久以來他們仍舊沿襲古人的傳授,在這地方朝拜祭獻了上主(見出二〇24)。雖然如此,祭獻天主最適宜相稱的地方,仍向來是由肋未司祭服務和主持的全國中央聖所。申命紀一書更將聖所唯一、祭壇唯一的觀念加以提倡、宣傳,甚至訂成法律,令全體以民來加以遵守。合法的聖所只有一個,也只有在那個聖所中唯一的祭壇上,可以合法地來祭獻朝拜上主,向上主敬還所許的聖願(申一二5–7)。

不過在我們這裡所研討的這段聖經(一七1–9),似乎對申書的命令,更加露骨的格徹底,致使任何干犯此法的人,「應由民間剷除」(4, 9節)。但這條法令如果按字實行起來,可就難而又難,幾乎是不可能的了。可能就是為了解決這個不可能克服的困難,古希臘譯本竟將原文加以修改翻譯;更有些舊時的聖經釋義作者,企圖找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解釋,卻未能使人心服口服的加以接納。現代比較可靠保守的聖經學者,多認為這只是一種言過其實的說法而已,並沒有真正實行過。可是這種說法和禁令不只見於此處,而是幾乎貫通全部司祭卷和申命紀。作者在這裡提到宰殺牛、綿羊和山羊的時候,應在會幕的門口宰殺,不然要受嚴罰,由百姓中被剷除。此一規定當以民仍在曠野中,居住在會幕周圍時,也許還有可能。可是當他們進入客納罕地,分散在各處的城鎮鄉村居住時,這個命令就根本不能貫徹實行了,這個法律就必須要自行廢止。事實上這個法律就是當以民仍在曠野居住時,也很難付諸實施的。我們試想,果真如此,莊嚴肅穆的會幕門前將變成什麼狀態?那簡直是個不堪目睹的大屠場,那裡還有什麼宗教氣氛?再加上曠野中缺少水源,那裡將是個最為髒穢惡臭的地方,是腐朽破爛的地方,更必然是傳染病菌叢生的地點,它那裡還配作是聖地?是天主的居所?尤其是按規定應將牲畜的血傾流在祭壇的四周,又要在祭壇上將牲畜的脂肪燃燒,其腥臭之氣是會令人作嘔的!這怎能稱得上是馨香中悅天主的祭品?更有甚者,如果我們按字解釋戶一46所記載的,當時在曠野中能夠上陣打仗的壯丁就有六十萬三千五百五十人之眾,再加上他們的家屬,將數倍於這個數字。如果這些人都到會幕的門口去宰殺他們的牛羊牲畜,那將是完全不可設想的景況。故此這個法律就連在曠野中,也向來未能加以實行。那麼,我們不可能按字面的意義來解釋這條法律,應當特別注意的是作者的目的。他為了加重語氣強調他訂立此法律的目的,便利用了誇大的說法。什麼是立法者的目的?可惜他沒有明說。不過第七節可能給我們一條摸索的路線。第 7節說:「從此以後,他們不應再宰殺犧牲,獻給他們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由這句話看來,似乎在這之前以民可以自由無拘的在野外宰殺要吃的牲畜。可惜他們竟妄用了這種自由,模仿埃及人的作風,在郊外向山羊神舉行敬禮。這對以民完全是非法的,是使立法者痛心疾首的原因,因為這是對天主的最大不敬。以民的立法者是必須要以最嚴酷的懲罰來加以禁止的:犯者將自百姓中被剷除(4, 9節)。原來埃及人每當宰殺牲畜時,一定要先將牲畜獻於他們的邪神,宰殺之後又要將一部份留出來送給神明,作為祭品。以民曾在埃及生活了數個世紀之久,他們對埃及人的這種陋習是熟識目睹的,也因此不知不覺的跟著實行起來。如今他們雖然已遠離了埃及,但對在那裡學習到的一些民俗,仍然行之若素。這些迷信行為不時受到聖經的責斥(編下一一15 依一三21; 三四14)。這在證明,以民進入曠野甚至聖地之後仍未將這種惡習驅除。故此很可能是後期的作者,基於當時環境的需要,建立了這條法律。又為了增加此法律的身價,將它說成是梅瑟親自規定的一條古老法律,旨在更易令人遵守,因為梅瑟環境的需要而有所改變和增加或刪除的。不過它未有脫離梅瑟立法的精神,而別出心裁,標奇立異,卻是對梅瑟的精神一脈相承的。

這條誡命的主要目的,是在使以民確信,只有一個真天主,其他除了天主以外的敬禮都是非法的邪神敬禮。這裡所說的「山羊神」原是埃及的一種土地神,頗受埃及人的崇拜。不過所謂之「山羊神」在作者的腦海中可能是任何一種邪神的代表。原文上說不要向他們獻祭,不要向他們行淫。以民向邪神獻祭就算是同他們行邪淫通姦,因為他們如此的作法就是違背與天主所結的婚約(見出 三四14–17)。為了更使以民確信只有一個天主,因此還規定了,只准在一個聖所內祭獻天主,免使以民隨心所欲地走向邪神廟宇去舉行敬禮。

因此關於宰殺祭牲的事,在聖經上曾經有過三個不同的法律階段:(一)在出二〇24–26記載:「你應用土為我築一祭壇,在上面祭獻你的全燔祭與和平祭,以及你的牛羊;凡在我叫你稱頌我名的地方,我必到你那裡祝福你」。此時還沒有一個固定獻祭的地方。(二)肋一七1–9卻嚴格的規定,一切牲畜,就連那些不是為獻祭的牲畜,都必須要在會幕的門口宰殺。(三)申一二2–28則規定了一個舉行一切宗教儀式的地方,但同時准許人們在任何地方宰殺非用為祭獻的牲畜。第一個階段中的法律強調,必須要在一個天主顯現過的地方祭獻天主;第二個階段企圖將一切宰殺牲畜的行為,集中在會幕的門口舉行,免得以民去向邪神(山羊神)頂禮膜拜(7節);第三個階段以民的法律採取了妥協的辦法。就是一切與宗教有關的祭獻,應當在天主所揀選的唯一地點,其他宰殺非獻祭的牛羊時,則可在任何地方舉行。以民的法律多隨時代的轉變而有所增減演變,是不容懷疑的事,但是法律無論如何演變,總離不開它原來宗教的目的。

10–16節 對血液的處理

10. 以色列家及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有人吃了什麼血,我必怒容而視,與這吃血的人作對,由民間將他剷除。
11. 因為肉軀的生命是在血內,我為你們指定了血,在祭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為血具有生命,故能贖罪。
12. 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說:你們中任何人都不可吃血;僑居在你們中間的外方人,也不可吃血。
13. 以色列子民和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誰若獵取了可食的野獸或飛禽,該放盡牠的血,用泥土蓋上。
14. 因為一切肉軀的生命都繫於血,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說:任何肉上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肉軀的生命,都繫於血;誰吃了,應被剷除。
15. 不論是本地人或是外方人,吃了自己或被猛獸撕裂的禽獸,應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潔的;以後他才潔淨。
16. 但是,如果他不洗衣,也不洗身,應負罪債。」

聖經自始便三番五次的叮嚀以民,不可吃食動物的血(創九4 肋三17; 七26, 27 申一二16, 23–25)。按照古東方民族的思想,血是人和牲畜生命的根源和寄託,沒有血便沒有生命。天主為寬恕人的罪過,所要求的贖罪祭就是用牲畜的血來完成的,故此人不可食牲畜的血,這是基於神學理由,因為在血中有生命。幾時奉獻牲祭將牠的血傾倒在祭台周圍,就是將牠的生命傾流了出來,奉獻於天主,藉著它,人的罪可以獲得赦免。這個禁血的法令是以民宗教的基本原則。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而生命與血是不可分開的,故此任何人不得將血來充作飲食。人雖然可以吃禽獸的肉,卻有一個條件,就是為了表示對天主的尊敬,必須先將其血傾流淨盡,並且傾流在土地上,算是奉獻於天主,如此說來,血有一種神聖的特徵,因為它與生命密切相連。但是禁血一事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可能還有一種反抗迷信的意味。原來古東方人既然都相信血與生命有密切的關連,於是他們爭相吸取牲畜的血,認為這是一種祭神的宗教儀式,並確信藉著動物的血,可以增強自己的生命力,更好說將動物的生力吸入自己體內,這自然是以民宗教所必須反對的迷信行為,故此嚴禁百姓吸食動物的血。針對這一點肋一九26記載:「你不可吃任何帶血的食物,不可占卜,不可念咒」。此節明白表示吃動物的血與占卜和念咒等迷信有關,且相提並論。

既然法律嚴禁以民吃食動物的血,於是也就很自然的禁止他們吃食沒有流盡血液而死亡的動物的肉。在當時的客納罕地居民還不算多,故有大片的荒野之地,這些地方便是野生動物的寄居之區。聖經也多次提及聖地猛獸的存在。故此牧童們不時會突然受到野獸的攻擊,此時牧童雖然盡力抵抗與猛獸搏鬥,但每次總有幾隻家畜,山羊或綿羊被野獸所撕裂而慘死。這些死亡的家畜如何來處置?丟掉棄置未免有點可惜,如果將它帶回家中備食,則干犯法律的不潔,必須要洗衣和沐浴,以驅除不潔(15節)。如果出去打獵,必須將獵物的血流盡,且用土加以掩埋,因為血具有神聖的特性,不可棄置於露天地上。用土掩埋血液的另一種解釋可能與迷信有關。古人相信一些陰府鬼怪也喜歡吃食血液,並謂它們猶如蒼蠅一般吸食流在地上的血,故此以民的立法者為了自百姓中剷除這個迷信的觀念,令人將流在地上的血用土掩埋。

由宗徒大事錄第十五章,我們知道在教會第一次大公會議中,所辯論的問題之一,就是關於是否可食窒息死動物的肉。當時為了符合遷就猶太人牢不可破的信念,規定不可吃窒息死動物的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