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宗教與道德的各種規條

第十九章 宗教與道德的各種規條

本章堪稱為一篇法律雜陳。作者在這裡提到十誡中的各規誡,又有一些崇高倫理的法令,還有一些宗教禮儀中的規矩。作者或更好說編輯者為什麼如此做?不得而知。本章的口氣和文筆頗具約法的風味,也有點相似申命紀的筆調。但是在這篇雜亂無章的記載中,卻有一個基本的中心思想,足能將這一切連合起來,就是作者對「聖潔」的顧慮。他在收集本篇資料時,好似不時在聽到一個呼聲:「你們應當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由其重複的記載我們可以確信它原來的作者不是一人,而是多人留下的手筆,由後期的一位編者加以兼收並蓄的綴集在一起。

1–4節 引言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全會眾說: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
3. 你們每人應孝敬母親和父親,應遵守我的安息日。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4. 你們不要歸依偶像,也不要為自己鑄造神像: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作者開門見山,直述上主聖潔的原則,並因此聖潔向以民嚴格地要求:「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3節)。這裡說的聖潔不再只是禮儀或法律上的聖潔,而是人行為生活上倫理的聖潔,因為以下所述的法律皆以宗教倫理為依據。天主重複自己的頭銜,「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這是在本段聖經中(17–26章)屢見不鮮的說法,有人謂竟達四十七次。上主既然是以民的天主,所以他完全有權向以民要求,對他今後所要頒佈的法令,表示完全的聽命和絕對的服從。

接著便開始宣佈天主的倫理法令。首當其衝的基礎法令是對父母要孝敬,對天主要守安息之日(3節)。作者將這兩誡特別標出的原因,除了它們是重要的誡命,故首先提出之外,也可能因為在天主十誡中只有這兩誡是積極的誡命,就是:「你要作什麼…」其他的誡命都是消極的,就是「你不要作什麼…」這種消極的誡命就是緊接著在第四節所說的:「你們不要歸依偶像,也不要為自己鑄造神像」(4 節)。緊接著又重複了天主的頭銜:「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用以再次加強以民守法的嚴重責任。有人說本章堪稱天主十誡和約書的精華(出二〇-二三章),因為它包括了舊約子民應遵守的主要法律。如此說來,本處的2–4節所解釋的,就正好是天主十誡的前兩句(見出一九6; 二〇12; 二三12等)。

5–8節 和平祭

5. 若你們給上主祭獻和平祭,要奉獻可蒙受悅納的。
6. 祭肉,應在你們祭獻的當天或第二天吃盡;有剩下的,到第三天應用火燒了。
7. 若還有人在第三天吃,這肉已不潔,必不蒙悅納。
8. 那吃的人,必負罪債,因為他褻瀆了上主的聖物;這人應由民間剷除。

關於和平祭作者在這裡除了重複肋七15–18所作過的陳述之外,這陳述仍會於本「聖潔法典」中出現(見肋二二29, 30),在這裡加添了一點新的說明,是一種比較寬仁的特許:奉獻和平祭的祭肉,如果第一天吃不完,第二天還可以再吃。但這種能於第二天吃食的祭肉只限於還願的和平祭。作者在此卻也增加了嚴厲的死亡恐嚇,誰如果膽敢第三天還吃剩下的祭肉,必自負罪債,這人應由民間剷除,因為留至第三天的祭肉已經不潔,不再蒙受天主的悅納,必須用火燒掉。這裡十分明顯的指出,死刑懲罰的原因完全是基於宗教和道德理由:「他必自負罪債,因為他褻瀆了上主的聖物」(8節)。

9,10節 拾落穗和葡萄

9. 當你們收割田地的莊稼時,你不可割到地邊;收穫後剩下的穗子,不可再拾。
10 葡萄摘後不應去搜;葡萄園內掉下的,不應拾取,應留給窮人和外方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立法者在這裡特別顧及到那些一貧如洗的窮人,所以命人在收割莊稼的時候不要太過小氣吝嗇,精打細算,將莊稼一直割到地邊,還將掉下的穗子細心的檢拾起來。卻要顧及到窮人的生活,使他們在人收割之後還可以檢拾些莊稼回家去養生餬口。收割葡萄時亦然,要想到那些窮人、孤寡和住客,使他們也分享一下你土地的收成。這裡所指在原文上不僅是葡萄,而是橄欖等樹上的果實亦包括在內。關於照顧窮人的這條法令,在聖經其他部份亦有所提及,並且指明理由謂:因為以色列自己亦曾在埃及作過行旅和窮人(肋二三22 申二四19–22)。由盧第二章我們可以看到以民的確導守了這條法令,准許窮人和外方住客來到自己田中收拾落穗。目前就連阿拉伯人亦有這種習俗。至於應當留下多少給窮人和行旅?聖經沒有明文規定,但後世的經師強調,至少應留六十分之一,供窮人拾取。

11–18節 對近人要公正

11. 你們不要偷竊,不要欺詐,不要彼此哄騙;
12. 不要奉我的名妄發虛誓,而褻瀆你天主的名字:我是上主。
13. 你不要欺壓剝削你的近人,傭人的工錢不可在你處過夜,留到第二天早晨。
14. 不可咒罵聾子;不可將障礙物放在瞎子面前;但應敬畏你的天主:我是上主。
15. 審判時,你們不要違背正義,不可袒護窮人,也不可重視有權勢的人,只依正義審判你的同胞。
16. 不可去毀謗你本族人,也不可危害人的性命:我是上主。
17. 不可存心懷恨你的兄弟,應坦白勸戒你的同胞,免得為了他而負罪債。
18. 不可復仇,對你本國人,不可心懷怨恨;但應愛人如己:我是上主。

對近人有兩種不應作的事,就是「不要偷竊,不要欺詐」。而這兩種過犯的根由卻是「彼此哄騙」。所以在這裡特別強調的是不要彼此哄騙,因為不哄騙就沒有偷竊和欺詐(11節)。關於財物的主權問題已清楚的見於「天主十誡」及「約法」中(出二〇15, 16; 二三7);關於偷竊的個別例子見肋五21–26 申二四7; 二五13等。禁止發虛誓的原因,亦清楚地說明,因為它是褻瀆天主聖名的大罪(12節 見出二〇7, 16; 二三17 肋五21–26 申一九16–20);故此是基於宗教的理由,作者禁止人們妄發虛誓。後期的猶太人為了避免干犯這條誡命,固然不敢利用天主的聖名,卻不時利用天主的受造之物,來指天劃地地發誓,亦受到耶穌的嚴厲責斥(瑪五34–37; 二三16–22)。作者再次顧慮到窮人的利益,因此不憚其煩地再次陳述應被禁止的其他事項,以保護窮人的利益。這可說是第11節的另一面。立法者在這裡所禁的兩件事,皆與窮人有關(13節)。其一是不要直接積極地剝削窮人。就是不要仗勢欺壓弱小無力的窮人,奪取他僅有的財物。其二是不要作消極的剝削,就是不要扣壓他應得的工資,因為他必須自食其力,每天都離不了工資來養生的(見申二四14, 15 耶二二13–19 谷一〇19 雅五4)本節所說的「近人」是指以色列的同胞而言,但是客居在以民間的外方人,也受到相當的重視及愛戴(見肋一九34 申一〇19)。

第 14節包括兩件不應作的事項,兩件都是為了貧弱者的利益,就是聾子和瞎子。對聾子不要發出咒駡的言語,因為他既聽不到,也就無法作答;對瞎子不要放上障礙物,因為他看不見,是會因此而跌倒的。天主自己是這些弱小貧民的保護者,天主要為他們報仇雪恨,尤其要懲罰那些枉顧正義,喪盡天良人性,欺壓弱小的惡人(見出二21–26 申二七18)。

第15節令人在主持審判的時候,不要徇情顧面或者官官相護,這在古老的東方大概是曾頗為普遍的現象。作者禁止人作出這種不義的行為。這個禁令在「約法」中亦曾提到(出二三1–8 見申一六19, 20)。作者強調在斷案時必須要公正無私,既不可無理地坦護窮人,更不可趨炎附勢的去向有權勢的人曲意奉承,而罔顧正義。不要害怕權貴的人的恐嚇,也不要貪圖他的賄賂。

第16節為了保護人的名聲和生命,禁止人在過堂的時候毀謗人(見出二三7),以損害他人的名聲;更不要作假見證說謊為害他人。17,18節比較複雜,主要在維要忍耐兄弟的冒犯或欺凌,尤其是不能報仇,而以忍為高,要愛人如己。這種消極和積極愛德的對象,在此只限於本國、本族的同胞兄弟,不包括外人在內。主耶穌卻宣稱天主是全人類的大父,故此全世界的人類不分種族膚色,都彼此是手足兄弟(瑪二二39)。

19節 戒避雜亂

19. 你們應遵守我的法令:不可使你的家畜與不同類的配合;一塊田內,不可播上不同的種子;用兩種線織成的衣服,不可穿在你的身上。

這一節的出現非常使人驚訝,既與上下文不合,作者又沒有指出它的理由,卻只在此「孤立無援」的加插了這麼一節:不要叫不同類的家畜配合在一塊工作,申二〇9–11具體的說明,不要將一頭牛同一匹驢套在一塊兒幹活,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吃虧的將是比較軟弱的驢。故此今天很少在聖地見牛同驢在一起拉套的事,在我國北方的農村卻是屢見不鮮。相反的一頭驢和一匹駱駝套在一塊兒幹活的事倒屢見不鮮。不准在一塊土地裡播上不同的種子,也不准在同一件衣服上利用兩種不同的線所織成的布。這些禁令對我們現在人來說,實在是毫無意義的規定,我們實在看不出它們的理由何在。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可以確信,立法者在當時必有其原因,而當時的百姓也定會知道它們存在的理由。不過我們仍然可以想像得到,這種雜亂的行為,在當時大概具有相當迷信的色彩,因此作者才不能不加以嚴厲的禁止。據考古學家證實,古代的魔術家曾利用細麻和羊毛織成不同性質的布條,使其相互交叉混合以實行魔術的技倆。以民的立法者深知自己的百姓是低級落伍,單純易惑的百姓,故此設盡一切方法,建立法律保障他們宗教的純正,免陷於迷信的歧途。也正是因為作者如此巨大的顧慮,才建立了一些在我們看來是幼稚可笑的法律,但為當時的以民卻是非常重要及嚴肅的法律。

20–22節 通姦特例

20. 若人同已許配於人,尚未贖回,或沒有獲得自由的婢女同寢,應受處罰,但不該死,因為她還沒有自由。
21. 但是,這人卻應把一隻贖過祭的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獻給上主,作為他的贖過祭。
22. 司祭用這贖過祭的公綿羊,在上主面前,代他為他所犯的罪行贖罪禮;他犯的罪方可得赦。

這裡所禁止的是不准同有主的婢女通姦,就是同已許配給人的婢女通姦。誰同這樣的婢女交合,應當奉獻祭禮贖罪。所獻的禮品應是一隻公綿羊,將牠牽到會幕門口,在那裡將牠祭殺作為贖罪祭奉獻於天主。這裡雖然沒有提及,對受害的男方,就是婢女所許配的男人作何賠償,不過我們可以想像得到,犯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人必須要公道賠償的。只是作者在這裡所顧慮的是與天主的關係,如何以贖罪祭來同天主重新和好(肋五23, 24)。在一般情況之下通姦之罪是要以死刑來懲罰的(肋二〇10),但這裡所述是個通姦特例。

23–25節 初熟之果

23. 幾時你們進了那地方,栽種了什麼果樹,樹上的果子,你們應視為不潔;三年以內為你們算是不潔,不可以吃。
24. 到第四年,結的一切果實都是聖的,應作讚頌上主的禮品;
25. 到第五年,才可以吃樹上結的果實,使樹為你們增加出產: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就如人畜的首生子(出二二28, 29)以及土地的初次出產(出二三16),應當獻於上主;同樣樹上的初熟之果也是屬於天主的東西。故此法律規定人栽種果樹之後,要耐心的等待三年,前三年的果實既少且劣,故此不可食,也不可作為奉獻天主的祭品。因為這是不潔之果,原文稱其為「未經割損的果實」,意謂猶如未受割損的嬰兒,尚未正式進入以民的社會。但是它第四年的果實將被稱為「初熟之果」,要完全奉獻於天主。自第五年開始人們可以自由摘取並吃食樹上的果實。究其訂立這種法律的主要原因,大概是頭三年為使果樹得到正常的發育。只是作者將它與宗教相連,似乎是基於宗教的理由,禁止人們吃食樹上頭三年所結的果實。

26–31節 禁止魔術和迷信

26. 你們不可吃任何帶血的食物,不可占卜,不可念咒;
27. 不可將兩邊的頭髮剃圓;兩邊的鬍鬚,也不可修剪。
28. 不可為死者割傷你們的身體,也不可在你們身上刺花紋:我是上主。
29. 不可褻瀆你的女兒,令她賣淫,免得這地方成為淫場,充滿淫亂。
30. 應遵守我的安息日,應敬畏我的聖所:我是上主。
31. 不可去探詢亡魂,亦不可尋問占卜者,而為他們所玷污: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關於嚴禁食血的理由我們已討論過了(肋一七10),由這裡的上下文來判斷,真正禁止食血的理由似乎與邪術和迷信有關。而迷信是梅瑟法律所絕對禁止的(出二二17)。大概也基於同樣反對迷信的理由,禁止人們將頭髮修剪成圓形,也不准將兩頰的毛髮修剪或剃掉(見耶九25; 二五23; 四九32)。本來這個禁令早已向司祭們發出(肋一〇6; 二一16 則四四20),在這裡卻命令全體以民都要加以遵守。在聖經剃髮剃鬚是守喪哀慟的表現(依三24; 一五2; 二二12)。同樣基於宗教理由禁止人們為某一位死者,刺傷自己的身體以致流血,作為深切哀慟的表現(列上一八28)。更不准在自己身體任何部位刺上花紋(肋二一5 申一四4 耶一六6;四一5見戶 六6),因為在身體上刺上花紋,圖案或字樣多次是敬神的表現(依四四5 默一三16,17)。第29節禁止賣淫的勾當,但是沒有指明是敬神的賣淫(申二三18 歐四14),或者連普通的賣淫亦包括在內(肋一八17; 二〇14)。大概二者皆包括在內,蓋哈慕辣彼法典就曾將二者兼容並包。30節再次嚴令遵守安息日(3節,二六2),同時要對天主的聖所表示敬畏之情,不要以任何不潔來玷污上主的聖所(肋 23:3)。31節禁止探詢亡魂,就是召叫亡者的靈魂顯示出來,向它詢問自己關心的問題或疑難。更不可尋問占卜,因為這些人自誇知悉世間和陰間的一切奧秘(肋二〇6, 27 申一八11)。這是古東方非常普遍的迷信行為(申一八11依一九3),而以民竟也多次陷入這種迷信(撒上二八3, 9 列下二一6; 二三24)。

32–34節 人道行為

32. 在白髮老人前,應起立;對老年人要尊敬,應敬畏你的天主:我是上主。
33. 若外方人在你們的地域內,與你住在一起,不可欺壓他;
34. 對與你們住在一起的外方人,應看作你們中的一個同鄉,愛他如愛你自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外方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對年老的人要表示尊敬之心,這是聖經上,尤其在智慧書中多次提示的勸告,因為尊敬白髮蒼蒼的老人,就是尊敬天主(箴一六31; 二〇29)。在聖經之外的古埃及記載中也有非常著名的格言云:「幾時有一位比你年長的人站著,你不要坐下」。接著 33, 34兩節說明應如何對待外方人(見肋一六29; 一七15; 一八26; 二五40),這些人因著種種不同的原因,例如戰爭、飢荒、災難等,被迫居留在以民中間,並且至少外表上歸依了以民宗教(肋二四10–16 戶一五13, 14)。對這些人首先不要實行任何壓迫的手段(見出二二20;二三9 申一〇19)接著指出更要好心地善待他們,因為以民不應忘記,自己曾經許多世代之久住在埃及,過著寄人籬下的困苦生活,因此應當全心愛護寄居在自己地區的外方人,如同對待自己的同胞兄弟一樣(18節)。

35–37節 斷案正直,經商誠實

35. 在審斷度、量、衡上,不可不公平;
36. 天平、法碼、升、勺,都應正確。我是領你們出離埃及地的上主你們的天主。
37. 你們應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規定,一一依照執行:我是上主。」

誰都知道在聽訟審案和經商牟利的事情上,人們很容易罔顧正義,而自私自利地我行我素,因此作者將這兩件事連在一起,提出來警告以民,要正直誠實。在斷案時要實行正義(15節),在經商買賣上要誠實不欺(11, 13節),不論長度、重量和容量等,都要用真實無欺的法碼(見肋五11; 六13 申二五15 出二九40; 三〇24)。這是為維持社會的秩序及安寧不可或缺的規則;也正因如此,聖經上三番五次的提醒和警告以民要用真實的法碼 (申二五13–16 箴一一1; 一六11; 二〇10, 23 德四二4 歐一二8 亞八5 米六10, 11)。37節是全部上述雜亂規誡的結論,作者再次勸勉以民要善自遵守天主的誡命。最後以隆重的方式重述「我是上主」,以增強此一勸諭的力量。

附錄:對外方人的照顧

第一九章對外方的行旅和寄居以民中間的外方人,頗有提及並示照顧,因此我們不妨對「外方人」這個觀念稍作探討。所謂之外方人是指不屬於某個支派的外來戶,或指寄居在外鄉的旅客,或指在國外居住的僑民。自從以民進佔巴力斯坦之後,所謂外方人,多半是指居住在以民中間,而不屬以民的各種異族人民。就連以色列人民,由於自己所寄居的聖地原是屬於天主的土地,也多次以「旅客」或「外方人」自稱(肋二五23 編上二九15);又因為人生在世的時間短促,故亦多次自稱是「過路的行旅」(詠三九13; 一一九19)。一般而論,寄居在其他民族中間的僑民,多不受人們的重視,更無明文法律的保障,多次受到人們的欺凌壓迫(創一九9; 一二10–20; 二〇1, 2; 二六6, 7; 二三4)。以民對這一點的確有過切身的痛苦經驗,所以他們在定居巴力斯坦之後,對外僑和行旅盡力表示了友愛和關懷。前此很久就有法律禁止以民欺壓外僑(出二二20; 二三9)。其後更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對外方人要重視愛戴,有如對自己的同胞兄弟(肋一九33, 34 申一〇18, 19 詠一四六9)。立法者並指出優待外方人的理由,是因為以民自己亦曾作過行旅,寄居在人家的土地上,因此要了解在外作客的心情與苦況(出二二20; 二三9 申一〇19; 二三8)。還將外方行旅與應受照顧的寡婦、孤兒和貧困者相提並論 (肋一九10; 二三22 申一四29; 二四19–21; 二六11–13 匝七10)。誰膽敢苛待和欺壓外方人,是可咒罵的,要受嚴厲的審判(申二七19 耶七6; 二二3 則二二7 拉三5 詠九四6)。此外以民法律還指出一些僑民可以享受的權利(戶三五15 蘇二〇9 肋二二18);不過他們也有當守的法律,尤其是有關以民宗教的聖潔法律,例如不准在以民中敬拜邪神(肋二〇2; 二四16 則一四7),戒血(肋一七15, 16),守安息日(出二〇10; 二三12),大節日(出一二19 肋一六29),祭獻(肋一七8, 9; 二二18)和取潔(肋一七15, 16 戶一九10)等規誡。

如果寄居的外方人歸依以民的宗教,且受了割損禮,就享有以民的一切權利(出一二46 依一四1, 2; 五六3, 6)。耶穌藉著自己的聖死取消了猶太人和外方人的分別,使雙方合而為一,成為一個新約教會的子民,都是天主的家人(弗 2:11–22)。這個新約的子民確知他們現在寄居的世界,終非久居之地,真正的故鄉在天上,因此他們皆自視為僑民和旅客(伯前一17; 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