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分娩婦女的取潔禮

第十二章 分娩婦女的取潔禮

一位婦女的懷孕生子,總使人覺得有點神秘氣氛,這對古代民族來說更是如此。因此自古以來人們慣對生產前後的婦女實施不同的禮儀,並加以特別的照顧。這種特殊奇異的心理以民自然亦有。並且也多少在其他民族的影響之下,對產婦舉行種種不同的禮儀。所不同者,是以民完全取消了外邦民族的邪說迷信及魔術,而使這些禮儀完全站在宗教及倫理的立場上來實行。藉這些禮儀的規定和實行,來保護剛才生兒育女的母親,免使她成為男人情慾攻擊的對象,因為此時的母親還是身體虛弱,需要休養照顧的時候。另一方面藉這些禮儀,也使以民知道天主是人生活的主宰,是天主自己賞賜人們生養子女的恩典。

經文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若一婦人分娩,生一男孩,七天之久,她是不潔的;她不潔有如經期不潔一樣。
3. 第八天,應給孩子割損。
4. 此外,她還要守度三十三天的潔血期。在未滿取潔的日期以前,不可接觸任何聖物,不可走進聖所。
5. 若生一女孩,兩星期是不潔的,有如經期一樣。此外,還要守度六十六天的潔血期。
6. 一滿了取潔的日期,不拘為兒子或女兒,她應在會幕門口交給司祭一隻一歲的羔羊,獻作全燔祭;一隻雛鴿或一隻斑鳩,獻作贖罪祭。
7. 司祭將祭品奉獻在上主面前,為她行贖罪禮,她纔算由流血的狀況中潔淨了:以上是關於生男或生女的婦人的法律。
8. 但若她的財力不夠備辦一隻羔羊,可帶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一隻獻作全燔祭,一隻獻作贖罪祭。司祭為她行贖罪禮,她就潔淨了。」

天主造了亞當及厄娃之後,曾向他們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創一28);同樣的話天主也在洪水滅世之後向諾厄及他的兒子們重複過(創八17)。由此可見生兒育女是人類本性的天職,也是人們莫大喜樂的緣由。反過來說,不能生育卻是人很大的恥辱。這種心理的表現,在聖經上可說是屢見不鮮。為了使人類能夠生養子女,傳生後代,天主賞賜人性慾的本能。可惜自原祖犯命之後,性慾多次成了人們失足跌倒的原因。故此天主在性事上賜人以羞恥之心,使人知恥自制。以色列民族更在性事的周圍,建立了一些宗教的約束,使以民對生育一事向來感到神妙莫測,對性事則視為是放蕩不羈的穢污事情。大概就是基於這種心理,以民的立法者才規定了一切生產之後的婦女,要實行取潔禮。

本章的資料很少,篇幅也小,因此有些學者認為,它原屬第十五章所討論的男女之間的性事資料,卻不知何故被人分割並移置於此。按這裡的規定,一位婦女如果生了一個兒子,她將七天不潔,第八天嬰兒應接受割損,其後產婦要三十三天離群獨處,直到她取潔的日期為止,一共是四十天。在這期間她不能觸摸聖物,也不能走進聖所。但如果生了女兒,則一切加倍:兩個星期不潔,六十天獨居。為甚麼生男育女對婦女的效果有如此大的差別?事實上產婦要四十天獨居的規定不但見於以民,而是阿拉伯、波斯和希臘人都有這種規定。我國鄉間的產婦也有一個月在家休養的慣例,俗稱「坐月子」,與上述其他民族的規定大同小異。這個期限似乎是正常和必須的,為使產婦恢復其原來的狀態。生女兒需要八十天獨居的規定沒有其他解說,只可能是重男輕女的表現。為希伯來人生兒女就好似是天主的懲罰。這種重男輕女的心理亦非常明顯的見於我國民間。另有人說,希伯來人也許相信女兒懷胎的時期較長,因此產婦需要雙倍的時間,為使生理恢復正常,例如月經重來。這種由來已久的祖傳信念,竟進入梅瑟法律的範圍,成了婦女生女後必須遵守的規誡。

割損的規定早已見於亞巴郎聖祖時代(創一七10–14),梅瑟在建立踰越節時也提到它(出一二44,48)。割損雖然是天主明確的規定,但是在以民輾轉於西乃曠野的時期,好似對這個重要的規條疏忽了,因為當以民進入客納罕福地的時候,蘇五5明言在曠野中所生的以民皆未受過割損。割損為後期的猶太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加下六10),到了耶穌的時代,它的重要性更是有增無減,甚至可以不守安息日,卻必須要按時舉行割損禮。換句話說,如果必須於安息日行割損禮,則不算犯安息日。

當產婦滿了她獨處的日期後(男孩四十天,女孩八十天),應當前往會幕,站在司祭面前,奉獻規定的祭禮,就是全燔祭和贖罪祭。全燔祭的目的是為承認天主的無上權威,及自己對天主的從屬關係。贖罪祭的目的是為賠補自己的罪過,就是因生兒育女所感染的不潔。按撒上一22的記載,如果到時產婦有正當的理由而不克分身前往會幕獻祭時,可由其丈夫代獻。為全燔祭所獻的祭品,應是一隻羔羊;為贖罪祭則是一隻鴿子或一隻斑鳩(7節)。但如果獻祭的窮人,無法奉獻一隻羔羊時,可用鴿子或斑鳩代替(8節)。這就是聖母瑪利亞在取潔禮時所奉獻的祭品(路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