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婚姻與貞潔
第十八章 婚姻與貞潔
自第十八章至二十章可以自成段落,因為它的內容和文筆頗為一致,並且具有同樣的目的,就是對個人、家庭及社會的倫理加以完整的保存。此外這一段落還利用了一些既成的句子,來加強法律的力量,例如「我是上主」,「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等(2, 4, 30節)。當然這一段落並不是一氣呵成的著作,大概也不是僅僅出於一位作者之手,而是一位最後的編輯者東拉西扯的將這些類似的文件收集在一起,而刊行問世的。這一段落的另一個特點是,它特別強調自然倫理的法律,是以我們不必奇怪,這個段落的記載與許多其他古東方民族的法律不乏近似的地方。
經文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我,上主是你的天主。
3. 你們不要仿效你們住過埃及地的習慣,也不要仿效我正要領你們去的客納罕地的習慣,不要隨從他們的風俗;
4. 應執行我的規定,遵守我的法令,依照遵行: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5. 你們應遵守我的法令和規定;遵守的人必因此獲得生命:我是上主。
6. 你們中任何人不可親近任何血親,去揭露她的下體:我是上主。
7. 你不可揭露你父親的下體和你母親的下體:她是你的母親,不可揭露她的下體。
8. 你父親妻子的下體,你不可揭露,那是你父親的下體。
9. 你姊妹的下體,不論她是你父親的女兒,或你母親的女兒,或在家生的,或在外生的,你不可揭露她們的下體。
10. 你兒子的女兒,或你女兒的女兒的下體,你不可揭露,因為她們的下體是你的下體。
11. 你不可揭露你父親妻子的女兒的下體,因為她是你父親所生的,是你的姊妹,你不可揭露她的下體。
12. 你父親姊妹的下體,你不可揭露,因為她是你父親的骨肉。
13. 你母親姊妹的下體,你不可揭露,因為她是你母親的骨肉。
14. 你父親兄弟的下體,你不可揭露,也不可親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叔伯母。
15. 你兒媳的下體,你不可揭露,她是你兒子的妻子,你不可揭露她的下體。
16. 你兄弟妻子的下體,你不可揭露。那是你兄弟的下體。
17. 你不可揭露一女人的下體又揭露她女兒的;不可娶她兒子的女兒,或她女兒的女兒,揭露她的下體,她們都是她的血親:這是醜行。
18. 你不可娶一女人又娶她的姊妹,做她的情敵,在她活著的時候,揭露她姊妹的下體。
19. 女人在月經不潔期中,你不可接近,揭露她的下體。
20. 你近人的妻子你不可與她同寢,為她所玷污。
21. 你不可使你任何一個子女經火祭獻給摩肋客,亦不可褻瀆你天主的名:我是上主。
22. 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行為。
23. 你不可與任何獸類同寢,為牠所淫污;女人亦不可委身與走獸,同牠交合:這是逆性邪惡。
24. 你們不可以任何這樣的事玷污自己,因為這些民族以這一切事玷污了自己,我正要由你們面前將他們驅逐;
25. 甚至連這地也玷污了,所以我必追究這地上的罪惡,使這地吐棄地上的居民。
26. 至於你們,應遵守我的法令和規定;不論是本地人,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方人,這樣醜惡的事,一件也不許做,
27. 因為在你們以前住在這地上的人,做過這一切醜惡的事,玷污了這地方。
28. 希望這地不因你們而再受到玷污,將你們吐棄,如同吐棄了你們以前的民族。
29. 因為,凡做任何一件這樣醜惡的事的,這樣的人,都應由民間剷除。
30. 所以你們應遵守我的禁令,不可仿效你們以前的人所有的醜惡風俗,免得因此受到玷污: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作者開口便以嚴肅的口吻,訓導以民不要追隨埃及和客納罕人的一些大傷風化的習俗,卻要俯首帖耳的聽從上主的吩咐,遵守天主的誡命(1–5節)。埃及的習俗在當時可說是光怪陸離,驕奢淫逸,道德淪亡的習俗,而客納罕則更有過之而無不及。這些民族為以民構成了莫大的誘惑和危機。甚至連他們的宗教也充滿了下賤色情的勾當;他們利用男女不法無恥的交媾來作為敬拜豐收之神的奉獻,其荒唐之處可見一斑。聖經也給我們報告了索多瑪人荒淫無度的歷史(創十八、十九章)。某位肋未人妻子的悽慘遭遇也足以說明,定居在客納罕地的以民,受當地百姓的惡劣影響是如何之深(民十九章),因為本雅明支派人的所作所為,同客納罕人如出一轍,毫無二致。這就是以民的立法者不得不在此,如此嚴厲警告以民的原因。作者特別提出埃及人及客納罕人的原因,不言而喻,是因為以民同這兩個民族的關係最為密切之故。以民既是天主特選的子民,自不能與這些倫理掃地的民族同流合污。
人生總避免不了男婚女嫁這一關頭,而男女間的關係又多次與社會的風尚道德有著密切關係,所以為了確保以民的倫理,作者在這裡(6–18節)提出了親屬的關係,以及彼此結婚的阻礙。為適當地明瞭這個問題,首先有幾項是我們必須知道的。第一按以民法律男人是可以休妻的,而被休棄的妻子可以自由的同另一位男人結婚。第二許多古東方民族是准許近親結婚的。例如埃及法郎慣於同自己的姊妹結婚同居。在希臘的雅典也許可同父異母的兄妹結婚。更有甚者是有的竟實行父母與親生子女間的婚姻。聖保祿宗徒就曾再三指明這種直系親屬的婚姻所造成(羅一18, 19)。甚至著名的文明帝國,諸如希臘及羅馬,竟然大言不慚,恬不知恥的來表揚同性戀和雞姦的下賤罪惡。面對這一切,我們可以坦白的承認,以民的倫理是昭然若揭,高高在上的,雖然他們在各方面,尤其按物質文明來說他們是遠遜他人,不得不甘拜下風的。
哈慕辣彼法典對這種罪過是頗為嚴格的:「如果一個男人竟同自己的女兒性交,應被驅逐出境」;「如果一個男人竟同自己的兒媳性交,應被綁起來,投入河中」;「如果某人同自己的母親同眠,二人應被火燒死」;「如果有人同自己的乳母或父親的妾發生性交,應自父家將其驅逐」(見154–158條)。巴比倫法律的最後一條就是雅各伯的兒子勒烏本所觸犯的(創四九4)。赫特法典對近親亂倫的事,雖說應處以懲罰,卻沒有明文規定懲罰的方式,故此是比較放任的法律(見180條)。
作者以莊嚴的態度報告以民在男女關係上,應當謹遵不違的條件,且將這些規誡放在天主的口中,好似是天主自己在向以民發號施令,以表示條文的極度重要性。天主既然是以民的天主,所以他完全有權向以民要求對自己誡命的服從。特別提到埃及和客納罕民族的原因已見前述。有學者認為埃及人對亂倫的觀念好似已完全消失淨盡,父女之間的交媾看來好似是很普通平常之事,與倫理沒有關連,就連母親同兒子的交媾亦是無傷大雅的等閒之事。客納罕人則由於將淫亂與宗教相連,愈形危險。他們尤其敬禮阿市托勒特,或謂阿舍辣豐收神,並以淫蕩雜交的行為作為敬神的儀式,以求取田地和牲畜的豐收(見創一五16 肋二〇23 申九4 智一二3–6)。
作者首先報告了法律的原則:「不可親近任何血親」( 6節)。「揭露她的下體」是一種委婉的諱避說法,質言之就是不要與她性交。接著作者說出一些具體的應禁例子:首先是父女與母子之間的交媾(7節);為了表示對父親的尊敬,也不准與父親的妾交媾(8節)。這例子是指一夫多妻制的家庭而言,是聖保祿責斥格林多人的過犯(格前五1–8)。與同父同母的一個親姊妹,或者一個同父異母的一個姊妹的交合,也在被禁之例(9節)。祖父同孫女和外孫女的交媾也是非法的(10節)。與同父同母的親姊妹們,或者同父異母的姊妹們的交媾,是法律所不容許的(11節)。此節與第 9節相同,只是第 11節姊妹以多數出現而已。這是亞巴郎同撒辣的關係(創二〇12)。這在當時還是許可的,到了梅瑟法律時代便被明文禁止了。埃及人更基於保存神性及皇家血統的理由,提倡法郎與自己的親姊妹結婚同居。梅瑟法律也不准人同自己的姑母或姨母交合(即父親或母親的姊妹,12節)。但是叔父與姪女之間的婚姻卻不在禁止之例。姪子與嬸母(原文作叔父的妻子)的交合卻是被禁止的(14節)。公公同兒媳相交是非法的行為(15 節)。這遠在梅瑟之前的聖祖時代已被禁止(創三八16, 26)。幾時兄弟仍在,不准與兄嫂或弟媳逾閒(16節)。在申二五5, 6記載,兄長如果無子死去,其弟有責娶她由前夫所生的兒子或女兒的女兒為妻,此行為有辱己妻,並屬淫亂。第十八節禁止人娶自己妻子的姊妹為妻,就是不准同時與兩位姊妹結婚,以免家庭不睦。聖祖雅各伯同時娶了肋阿及辣黑耳兩位姊妹,其家庭生活頗不幸福就是一例(見創二九21–三〇24)。
十九節禁止同行經中的婦女發生性交,因為她沾有法律上的不潔(見一二2; 一五24 則一八6; 二二10)。通姦的行為就是同近人的妻子性交的行為也是非法的(20節 見出二〇14)。禁止將自己的子孫奉獻於摩肋客邪神,就是當以民進入客納罕地之後,千萬不要學習本地土人向摩肋客邪神奉獻人祭的惡習(21節)。考古學者果然在聖地的革則爾地方,證實當地的土人,曾將自己的新生嬰兒或首生子,殺死奉獻給邪神以求降福免災。故此聖經所說的奉獻人祭的事絕非虛構,而是有事實根據的。本節的位置似乎不太適宜,因為全篇所述皆是男女性交的關係,卻突然之間出現了一節祭邪神的句子。但這也是以民進入客納罕地之後,應盡力避免的一件邪事,卻是事實,而且是件非同小可的重要事項,因為它與以民的宗教有著密切的關係。摩肋客是何種神明?學者大多承認摩肋客與米耳公是同一邪神的不同名稱,意謂「君王」。列上一一5, 7稱摩肋客神為阿孟人的可憎之物。原始的讀音大概是希臘和拉丁譯本所用的「摩羅客」,但以民為表示這種邪神的憎惡,故意將「可憎之物」的母音加在這個名字上,而成為摩肋客。這位邪神由來已久,遠在阿孟人以前已是叔默爾的神明,後來這個敬禮更進入客納罕地,且大行其道,獲得客納罕人熱烈的崇敬,而加以不遺餘力的頂禮膜拜。後來又經亞述大帝國的宣傳推廣,這位邪神便成了人盡皆知的神明。他的敬禮堪稱是殘忍至極及毫無人道的敬禮。每當國家或某城市遭遇困難時,為了解救燃眉之急,竟每每將人的兒女殺死作為祭獻此神的犧牲。是以這個敬禮多次受到聖經的責斥,見肋二〇2, 5 列下二三10, 13 耶三二35 索一5 詠一〇六37, 38 申一八10等。可惜猶大國王阿哈次及默納協都明顯的犯了這個重罪(列下一六3; 二一6)。
第22節禁止男色,就是雞姦的行為,這種醜行曾經在客納罕地盛極一時,就連以色列人也深受它的毒害(創一九5 民一九22)。到了希臘和羅馬大帝國時代,它更是暢行無阻,傷風敗俗,是以受到聖保祿宗徒的嚴厲責斥(羅一26, 27 格前六9 迦五19 弟前一10)。尤其在外邦神廟中許多人竟以此陋行作為祭獻豐收之神的禮儀(申 二三18)。
第23節禁止獸姦,就是人獸交合。這種惡習在客納罕和埃及頗為盛行。尤其在埃及,許多婦女竟厚顏無恥的以此作為對山羊神的敬禮,以獲得牲畜之豐產。由此可見這種罪惡多盛行以游牧為生的民族中間。巴比倫人雖亦曾有此惡習,卻未見在哈慕辣彼法典上明文禁止。赫特人對此惡行以死刑加以對待,梅瑟法律亦然(出二二18 肋二〇15, 16)。
最後24–30節可謂本章的結論,是作者向以民所作的嚴格要求,務必要遵守上主給他們所訂立的這些法律。並且恐嚇他們,如果不謹慎遵守,將如客納罕的各民族一樣,要受上主嚴酷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