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贖罪祭節的禮儀

第十六章 贖罪祭節的禮儀

這是很可以自成段落的一章,因為他與前後所述似乎皆無直接關係。倒是為了將這個盛大節日的來源,說成是梅瑟在天主指導之下的創作,將這個節日的建立與亞郎兩個司祭兒子的擅作主張,用凡火來向上主獻祭的違規作法相連(肋一〇1–5),使人看來好似兩者互有因果的關係。這自然是贖罪節非常古老的明證。但是不少近代的聖經學者不承認它是古老的節日,至少絕對不會是梅瑟時代的產品。他們的理由首先是,如此一個盛大重要的節日,為什麼一些聖經的重要部份竟然沒有記載?其實聖經並不是沒有記載,例如肋二三26–32 戶二九7–11等皆屬五書中的記載。本章這些記載應當承認是關於贖罪節日的古老證據了。可惜這些學者竟強調,上述的經文是晚期的作者所加添的著作,遠在梅瑟之後。其次則四五18–20 厄下八14–17; 九1–3等,雖然明言贖罪節日,但這是更晚的文件,不足證明贖罪節是古老的傳授。這些人既然認為聖經的記載不足為憑,便一口咬定贖罪節是充軍之後才建立起來的節日。

但是這種意見實在很難令人相信,因為如此一個與全民宗教有關的盛大節日,竟然與梅瑟完全無關,而是相當晚期的以民所自行建立起來的,實在有點說不過去。所以我們除了承認它至少有個古老的核心部份,而這個核心來自梅瑟的傳授之外,同時我們也懷疑聖祖有關贖罪節日的記載,是否真如一些現代學者所說,是充軍之後的記載。最重要的一點是,贖罪節不是以色列民族所獨有的節日,而是在巴比倫、雅典、羅馬等地都有的習俗,我國亦何嘗不然?本來這也是人之常情自然所有的流露。人總是軟弱衰敗的人,是很容易於有意無意間開罪於神明的。尤其以民是天主特選的民族,對天主具有特殊的責任,而天主是至高神聖的天主,因此以民應當是聖潔無瑕的民族。但是成為一個真正聖潔的民族談何容易?那麼,以民犯罪之後怎麼辦?如何重新與天主和好?只有一條可走的道路,就是藉著贖罪祭,痛悔自己的罪過,祈求神明的寬恕。人犯罪開罪於神是與生俱來的弱點,這在說明贖罪節日應是非常古老的節日。巴比倫每年有一個盛大的贖罪節日。為使全國的百姓重新與自己的神明和好。我們不要忘記,以民祖先的發源地就是巴比倫。事實證明以民的許多習俗皆與巴比倫有關,是祖先流傳下來的東西。那麼,巴比倫既然自古以來就有贖罪節,以民何嘗不可以遠在梅瑟時代就有這種規定?或者至少承認,遠在梅瑟時代已有了贖罪節的雛型,後來為了隆重其事增添了許多枝節的儀式?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比較正確可靠的。比較具體的說,以民祖先自古以來就有了以第四章為主的核心部份,第十六章對前者加以伸展擴大,因此開闢了一條走向新約贖罪祭獻的大道。在這裡耶穌自己是最完備崇高的贖罪祭品,他補贖了全人類的罪過。他自己是祭品又是司祭,他一勞永逸地奉獻了全人類的贖罪祭。

經文

1. 亞郎的兩個兒子,因擅自走近上主面前而遭受死亡;他們死後,上主訓示梅瑟,
2. 對他這樣說:「你告訴你的哥哥亞郎,不可隨時進入帳幔後的聖所,到約櫃上的贖罪蓋前去,免得在我乘雲顯現在贖罪蓋上時,遭受死亡。
3. 亞郎應這樣進入聖所:帶上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全燔祭,
4. 應穿上亞麻聖長衣,身著亞麻短褲,束上亞麻腰帶,戴上亞麻頭巾;這些都是聖衣,他用水洗身後才能穿上。
5. 此外,還應由以色列子民會眾,取兩隻公山羊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全燔祭。
6. 亞郎先要奉獻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犢,替自己和家人贖罪;
7. 以後牽那兩隻公山羊來,放在會幕門口上主面前,
8. 為這兩隻公山羊抽籤:一籤為上主,一籤為「阿匝則耳」。
9. 亞郎將那為上主抽到的公山羊,獻作贖罪祭;
10. 至於那為「阿匝則耳」抽到的公山羊,應讓牠活著,立在上主面前,用牠行贖罪禮,放入曠野,歸於「阿匝則耳」。
11. 於是亞郎先奉獻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犢,替自己和家人贖罪,宰殺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犢;
12. 隨後由上主面前的祭壇上,拿下盛滿紅炭的火盤,再拿一滿捧細乳香,帶進帳慢內,
13. 在上主面前將乳香放在火上,使乳香的煙遮住約櫃上的贖罪蓋,免得遭受死亡。
14. 以後,取些牛血,用手指灑在贖罪蓋東面;又用手指在贖罪蓋前,灑血七次。
15. 此後,宰殺了為人民作贖罪祭的公山羊,將羊血帶進帳慢內,照灑牛血的方式,將羊血灑在贖罪蓋上和贖罪蓋的前面,
16. 為以色列子民的不潔,和他們犯的種種罪過,給聖所取潔;給存留在他們中,為他們不潔玷污的會幕,也舉行同樣的禮儀。
17. 當他走進聖所行贖罪禮時,直到他出來,任何人不許在會幕內。幾時他為自己,為家人,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完畢,
18. 就出來,回到上主面前的祭壇前,為祭壇行取潔禮;取些牛血和羊血,抹在祭壇四周的角上;
19. 再用手指向祭壇灑血七次:這樣使祭壇免於以色列子民的不潔,而獲潔淨和祝聖。
20. 為聖所、會幕及祭壇行完取潔禮後,便將那隻活公山羊牽來,
21. 亞郎將雙手按在牠的頭上,明認以色列子民的一切罪惡,和所犯的種種過犯和罪過,全放在這公山羊頭上;然後命派定的人將牠送到曠野。
22. 這羊負著他們的種種罪惡到了荒野地方,那人應在曠野裏釋放這隻羊。
23. 然後亞郎進入會幕,脫下他進入聖所時穿的亞麻衣服,放在那裡,
24. 在聖地方用水洗身,再穿上自己的衣服,出來奉獻自己的全燔祭和人民的全燔祭,為自己和人民行贖罪禮。
25. 贖罪祭犧牲的脂肪,應放在祭壇上焚燒。
26. 那送公山羊給「阿匝則耳」的,應先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然後方可進入營幕。
27. 作贖罪祭的公牛犢和作贖罪祭的公山羊,牠們的血既帶到聖所內贖罪,皮、肉及糞,都應運到營外,用火燒了。
28. 那燒的人,應先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然後方可進入營幕。
29. 這為你們是一條永久的法令:七月初十,你們應先克己苦身,不論是本地人,或僑居在你們中間的外方人,任何勞工都不許做,
30. 因為在這一天,你們應為自己贖罪,使自己潔淨,應除去自己的種種過犯,在上主面前再成為潔淨的。
31. 這是你們全休息的安息日,應克己苦身:這是永久的法令。
32. 那位受傅,被委任繼承他父親執行司祭職務的大司祭,應舉行贖罪禮。他應穿上亞麻聖衣,
33. 為至聖所,為會幕和祭壇行取潔禮,為眾司祭和全會眾人民行贖罪禮。
34. 每年一次,應為以色列子民,為他們的種種罪過行贖罪禮:這為你們是永久的法令。」人就依照上主吩咐梅瑟的做了。

按聖經的記載,在贖罪祭的大節日上,大司祭在沐浴之後,要穿上禮服,牽著一隻牛犢和一隻公綿羊,到會幕面前去舉行為大司祭自己的祭獻。牛犢是用來作贖罪祭的牲畜,綿羊則作為全燔祭。這是梅瑟給亞郎規定的進入聖所,就是帳幔後面的至聖所時,應遵守的條例。並且叮嚀他千萬不要冒昧從事,免得如同他的兩個司祭兒子一樣,受到天主的顯罰(肋一〇1–5)。大司祭還要由以色列子民會眾中,接受兩隻公山羊作為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為全燔祭。這是代替百姓所獻的祭禮。

大司祭先要將公牛犢殺死,帶著牛犢的血和香進入至聖所,向著結約之櫃及其上面的贖罪蓋獻香之後,再用牛犢的血向它們灑撒七次。如此大司祭和他家族的罪過獲得了赦免。接著再代替百姓奉獻贖罪祭,就是將兩隻公山羊牽來,放在會幕門口的上主面前,以抽籤的方式來決定那一隻為天主,那一隻為「阿匝則耳」。「阿匝則耳」所指為何?至今學者意見各異,沒有定論。有人謂此名來自動詞,有「遠離」之意,是說「使罪惡遠離的公山羊」。按以民對「阿匝則耳」的傳說,認為他是一位墮落的天使,落荒居於曠野之中。後期的猶太人則傳說,是辣法耳天使以鎖鏈暫時將他囚禁在曠野中,到世界末日他將被投入火窰中。按聖經的記載,荒野之區是惡魔居住的地方(依一三21; 三四14 羅八3 瑪一二43 谷一13)。由此可為「阿匝則耳」的山羊頭上當眾覆手,象徵以民的罪過已進入了那隻代罪的山羊。然後一人牽著這隻公山羊,進入曠野放逐,任其自生自滅(20–22節)。此牽羊人歸來後,要用清水洗濯自己的衣服和身體,實行取潔之禮(26節)。後期的猶太人大多將這隻負罪放逐的公山羊,由岩石上推下摔死,免得牠再帶著百姓的罪過,回到以民所居住的地方來,染污已經免除罪惡的百姓。大司祭將另一隻用為上主的公山羊殺死,代替百姓向天主奉獻贖罪之祭(15–19節)。然後大司祭命人將被殺的公牛犢和公山羊全部拉到營外去焚燒。因為這是贖罪祭,故此任何人不得留下祭牲的任何東西,作為己用,那焚燒的人先要洗身才可以進入營地(27, 28 節)。至此大司祭為自己及全體司祭家族以及眾百姓所獻的贖罪祭算是完成了。

然後大司祭再次洗身,更換上更美麗貴重的禮服,準備替自己和百姓向天主奉獻全燔祭。司祭所穿的禮服是聖服,故此每次穿著必須先要潔身沐浴。此時將兩隻公山羊牽來,宰殺後全部在祭台上焚燒,作為全燔之祭,一隻為大司祭及其家族,一隻為全體百姓(24節)。此時也要將大司祭為自己和家族所獻的贖罪祭牛犢的脂肪(11節),以及為百姓所獻贖罪祭公山羊的脂肪(15節),拿出來放在祭壇上焚燒獻於天主,作為大司祭和百姓正式的贖罪禮。其他部份則完全在營外燒掉(27節)。

贖罪節是古代以民的大節日,其實現在的猶太人,亦仍然每年在隆重的加以慶祝。慶祝的日子在提市黎月(九、十月間)初十那一天,亦即在帳棚節前第五天慶祝。因為它是一年一度的大節日,故此在這一天百姓應避免任何工作,並要守嚴齋作補贖,以獲得天主真正的寬恕。到了教會的初期時代,猶太人稱贖罪節為「禁食節」(宗二七9 Flavius Joseph, Ant. Jud. XIV 16,4)。在這個節日上居住在猶太人中間的外方人,雖然不必作補贖守嚴齋,卻應當避免任何勞作(見肋二三26–32 戶二七7–11)。實際上所遵守的就是安息日的規定(出 一六23; 三一15; 三五2 肋二三3)。除了外表的克苦補贖之外,內心也要向天主表示痛心慚愧的回頭意念(撒上七6 約三5, 7 匝七5; 八9)。只有如此才可以獲得一切罪過的赦免(16, 21, 30, 34節)。

致希伯來人書的作者利用了本章的記載,來申述耶穌的贖罪工程。耶穌自己無罪,故此他不必如舊約的大司祭似的先為自己奉獻贖罪祭。他所賠補的是全世界人類的罪過。以民必須每年舉行一次盛大的贖罪節,耶穌卻只一次一勞永逸地完成了贖罪的工程,足見他代人補贖的功效遠遠超過梅瑟所規定的祭獻。亞郎在贖罪節日上進入地上的聖所內獻香灑血,耶穌卻進入天主的聖所,在那裡為我們眾人祈禱。亞郎進入聖所是為了灑撒公牛犢的血,為眾百姓贖罪,耶穌卻傾流了自己的血,為全人類賠補罪過。亞郎所獻的贖罪祭只能除淨人們法律上的不潔,耶穌卻用自身的祭品消除我們靈魂上的過犯,賜給我們良心上的平安。由此可見,贖罪祭的效果。

聖潔法典

自第十七章肋未紀的作者開始了一個新的題材,學者們咸稱這段冗長詳盡的記載為「聖潔法典」(一七-二六章)。在這裡作者以綜合的方式,記載了許多禮儀、宗教、倫理的規誡。雖然這些規誡亦或多或少見於本書及五書的其他地方,但畢竟不完全相同。不同的地方在於他們的出發點。作者這裡記載的出發點,皆是天主的聖德。天主聖德的觀念在其他聖經典籍中,固然不能說是絕無僅有,卻總比「聖潔法典」中記載的為少。在這短短的十章記載中(一七-二六章),類似「我是上主」(肋一八5; 一九12),「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一八4, 30; 一九3, 12),「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一九2; 二〇26),「我是要你們成聖的上主」(二〇8; 二一15–23)等。這些類似的觀念可說在這十章中屢見不鮮,並且多被置於誡命的最後部份,是為誡命的來源和推動力。有的學者竟不憚其煩的仔細考查了上述說法的次數,據說在十章中就有四十七次之多。使人奇怪的是,除了本處的十章之外,這種對上主的類似稱呼在全部五書中,連若蘇厄書包括在內,才僅得六見。更使人大惑不解的是在後期先知厄則克耳的著作者中,上述說法竟出現了七十八次之多(上述兩種數字是否真確,不敢斷定,也無法考證)。於是學者們基於上述便強調,肋未紀與厄則克耳先知書有著密切的關係。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如此密切,竟有人謂肋未紀一書,或者至少「聖潔法典」這一部份是厄氏先知時代的產品。關於這一點我們在有關肋書的歷史中,已作了頗詳細的說明,此處不再重複。不過我們仍有注意的一點是,厄則克耳本身是司祭和先知,又生在以民充軍後重建宗教家園的時期。他基於自己的立場和責任,儘量強調了天主、聖殿及敬禮的神聖性,是完全不足為奇的。

既然天主的聖潔是本段的主要觀念,在我們從事它的釋義工作之前,讓我們以綜合的方式來討論一下「天主的聖潔」,使大家有個概括清楚的觀念。在釋義的部份我們只能跟隨聖經的記載,既無系統又無邏輯的來向大家介紹。因為這個綜合的報告,在這裡是非常有意義和值得的。

天主的聖潔

「聖潔」這個名詞,誰都知道,是個絕對的宗教名詞。一切的宗教都必須與這個觀念密切相連。天主的本性本體是至為神聖的,因此一切與天主有關的人、地、事物和節日等,亦都是聖潔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聖潔」在希伯來原文上有「割斷」、「分離」之意。但這個「分割」的觀念卻不是消極被動的,好似是被割除棄置不顧的意思。完全不是,它是個積極主動的觀念,亦即被割除分離開來,使其與眾不同,而加以保存、崇敬、祭獻和祝聖。在舊約中「神聖」與「潔淨」具同樣的意義,因此我們適當地稱天主為「聖潔」的天主,「聖潔法典」,這個稱呼成了以民最愛用的對天主的尊稱,尤其是為後期先知時代的以民更是如此。它竟成了以民神明與外邦邪神最具區別性的特徵。就如羅馬人及希臘人稱他們的神明為「不死的神」,以民稱天主為「聖潔的神」(依一4; 五19, 24; 一〇20)。以民的天主是如此的神聖無瑕,致使一切在他面前的人、地、事物等,都是不潔的,不堪當的。天主就好似光明無比的太陽,他所照射之處,皆為之黯然失色,甚至連天上的天使都成了有瑕可摘的受造物(約二18)。天主既然是聖潔的,也因此是崇高的以及可敬可畏的。「願萬民讚美你的大名,它可敬可畏,至尊神聖」(詠九九3)。

惟有以民的天主是絕對聖潔的(依六3),其他的一切都是聖潔的反面(出一五11 撒上二二2)。天主自己也多次顯示自己是聖潔的(詠九九5, 8 肋一一44; 一九2; 二〇26; 二一8 依四〇25)。正因如此,只有天主可以祝聖自己,就是將自己的聖潔無瑕顯示給人類和受造物(依五16 則二〇41; 二八22, 25)。只有天主是一切聖潔的來源,他建立了神聖的以民(則二〇12; 三七28),他祝聖了安息日(創二3),並祝聖了梅瑟(出一九10, 14),若蘇厄(蘇七13),約伯(約ㄧ5),撒慕爾等人(撒下一六15)。除了天主之外任何事物(約二五5),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成聖(約四17; 一五14; 二五4–6)。原因是一切的人和事物都處於罪惡之中,而罪惡與天主完全勢不兩立的。罪惡的反面是聖潔及道德,因此聖潔與道德漸漸相提並論。聖經有時也將這個名詞用在天主身上,稱天主為至高道德的天主(創一八 出三五)。道德是人類聖德的基礎,因此天主命令人以民要成為「聖潔的國民」(出一九6)。天主既與罪惡誓不兩立,因此他憎惡罪惡(哈一三 詠五5)。因為天主的最高特性是他的聖潔,因此他有時指著自己的聖潔起誓(詠八九36 亞四2)。

描寫天主聖潔最為精彩的一頁莫過於依撒意亞先知的神視。依第六章告訴我們聖潔無瑕的天主,猶如一位顯赫威嚴的天主,坐在他至高輝煌的寶座上,身披錦繡華衣,長及地面,蓋滿了整個聖殿的地面。在他寶座的周圍有色辣芬天使,每位色辣芬有六個翅膀:用兩個翅膀來遮掩面孔,好似不敢正視天主光輝耀目的威嚴;另兩個翅膀蓋住兩隻腳,好似兩腳是不堪當的肢體,不能在天主面前登上大雅之堂;還有兩個翅膀用來飛翔,表示迅速執行天主的命令。先知正在為這個異像而感到大惑不解,目瞪口呆的時候,突然又聽到天使歌詠團的歌唱聲:「聖!聖!聖!萬軍的上主!他的光榮充滿大地!」(依六5)。當天使以宏亮的歌聲宣告上主的聖潔時,整個聖殿竟然為之震動,偌大的建築物大有搖搖欲墜之勢。至此先知已嚇得魂飛魄散,不知不覺的喊道:「我有禍了!我完了!因為我是個唇舌不潔的人,住在唇舌不潔的人民中間,竟看見了君王,萬君的上主!」(依六5)。在這裡清楚的表示出來,天主的聖潔就是天主的威嚴,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受造物的聖潔

天主既然是聖潔無瑕的天主,一切與天主有來往關係的,都應是聖潔的。首先有天使,他們被稱為聖善的(約 五1; 一五15 詠八九6–8),因為他們侍立在天主的左右。以民是聖潔的,因為他們是天主的選民,是天主的佔有物(肋二〇26 申七6; 二六19等)。天主則被稱為是「以民的聖者」,依撒意亞先知利用此一稱呼竟達二十九次之多(見依一4; 五19, 24等)。以民不但團體是聖的,而且個人亦都應是聖潔的(詠一六3; 三四10, 18 依 四3; 六13 達七18, 27)。

天主自己是人成聖的標準:「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肋一一44; 一九2; 二〇26)。正因為天主是聖潔的,所以他懲罰一切的罪過(蘇二四19),甚至連最小的過犯他都不會放過(撒上六20 撒下六6)。「至聖的天主也因公平而顯為聖」(依五16)。但是由另一方面來說,天主也是仁慈憐憫的,他以仁慈來拯救罪人,寬赦人的罪過(依四一14; 四三3, 14; 四五18, 19; 四七4 歐一一9)。

禮儀上的聖潔是為保護內心的聖潔不可或缺的條件。首先大司祭應是聖的(出二九1 肋二一7, 8)。在大司祭的金質禮冠上更刻有「祝聖於上主」的字樣,以示提醒(出二八36)。有「納齊爾」願的人亦是被祝聖於上主的(戶六5–8)。

除了與天主有關的天使及人之外,無靈的受造物也應是聖潔的。例如上主的居所──蒼天(詠二──7)、著火的荊棘(出三5)、客納罕地(匝二17 詠七八54)、耶路撒冷(詠四六4 依四八2; 五二1)、熙雍山(依二七13 耶三一23)、以民的會幕(出二八43 肋六26)、聖殿(列上六16 詠五8),尤其是至聖所(出二六33)。為敬禮天主所訂立的節日也是聖潔的(出三五2 肋一二16; 二三4, 7, 8, 21)。禮儀中所用的器皿及犧牲也都是聖潔的(出二八28; 二九33 肋二3 戶四15; 一八3 編下三五3)。其次如供餅(撒上二一5)、乳香(出三〇35)、油(出三〇25–31),以及祭衣等(出二一2, 4; 二九29),都是聖潔的。

新約中的聖潔

由此可見天主的「聖潔」這個觀念在以民的腦海心靈上深深的札了根。其實這個聖潔的觀念,並沒有只停滯在舊約的階段,卻很自然的傳入新約,傳入我們的教會。首先依撒意亞先知書中的三聖歌(依六3),再次於新約中出現(默四8),天主被稱為「聖潔真實的天主」(默六10)。耶穌稱自己的天父為「聖父」(若一七11)。基督是聖潔的(谷一24 路一35; 四34 若六69 默三17; 宗三14; 四17, 30),所以他的門徒亦應是聖潔的(若壹二20 伯前一15, 16)。基督被天主聖父所祝聖(若一〇36),他的一生是絕對聖潔無瑕的(伯前二22 若壹三5),他是聖潔的司祭(希七26–28)。耶穌自己也明言是無罪的,故此是聖潔的(若八46; 一四30)。

耶穌不但祝聖了自己(若一〇36),也祝聖了他人(若一七19 弗五2, 6)。尤其天主聖神是主要使人成聖的原因(路一35 瑪三11若二〇22見若一五26; 一六23 宗二1等)。聖神特別使信友們成聖(羅一五16 得後二13),並保護信友們的聖潔(若一四26; 一六23)。新約的子民猶如古代的以民,亦應是「聖潔的國民」(伯前二9 見出一九6),是「聖神的宮殿」(格前六19),被聖神祝聖的(格前一2 羅一五16),故此是聖徒(哥一12 得後二14 伯前一15 弗一16)。

我教會對上述「聖潔」的觀念,一脈相承,納入教會中,深入教會的心靈。因此一切與宗教有關的人、地、事物皆加上個「聖」字,諸如:聖人、聖女、聖父(教宗)、聖堂、聖地、聖林、聖墳、聖牌、聖像、聖衣、聖索、聖水、聖臘等等,可說是數不勝數。雖然在梵二大公會議之後,不時有人提出抗議,不要過份「聖化」一切。但這畢竟是自古以來,在天主所啟示的唯一宗教中,可說是「與生俱來」,牢不可破的基本觀念。它不是始於我們這個時代,也不是始於我們新約時代的教會,而是天主自始便將這個聖潔的觀念注入在人們的心靈中。它不但完全無可厚非,無瑕可指,而且是理所當然的,應力加保存、擁護和培養的一個觀念,因為它與我教會的本質是完全不可分割的。

相對的不潔

既然天主是至為聖潔的,那麼一切與天主相對的邪魔鬼怪,都是不潔的東西,是與天主針鋒相對的敵人。就是因為這個緣故,福音中稱惡魔為「不潔的魔鬼」。其實這個觀念並不是猶太人所獨有的,遠在他們之先的亞述和巴比倫人早已如此來稱呼惡魔,並說他們是地獄的產物,是使人類遭受侵害的罪魁禍首。但並不是以民間一切的不潔皆來自邪神惡鬼;除此之外還另有原因,諸如死屍、性事及飲食等,都能使人沾染法律上的不潔。

死屍之所以不潔的原因是非常明顯的,因為它很快就要腐爛,或者已經正在腐爛;不論人或走獸的屍體都有同樣的結果。它是造成人病痛的原因,也使其他物體跟著腐爛,因此是不潔的東西,使觸動它的人立即染上法律的不潔。這種法律的不潔還有高低輕重的分別,端視觸及它的人是地位顯要或者是地位低微而定,例如司祭和獻身的人所感染的不潔當然要大於普通平民,因為他們對聖潔的責任是有區別的。

與死屍相似的不潔是癩病,蓋癩病人向來被古東方人視為半死之人。所謂之癩病與我們現今科學的概念又不相同,因為聖經很膚淺地將一切皮膚病均視為癩病。因為它很易於傳染他人,故此與健康人的隔離是必須的。

本來生育繁殖的功能是天主賜與人類的一大恩惠,好能使人傳宗接代。這是天主的一大奇妙化工,使人驚愕不已。也許正因為它如此神奇莫測,奧秘難明,致使古東方各民族竟將它視為法律的不潔,而規定了母親生男四十天不潔,生女八十天不潔(肋一二15)。

以民擁有了如此瑣碎繁雜不潔的法律,固然會使我們覺得太過小題大作,是些毫無意義的無聊之事,但是對古代單純樸實,文化低落的民族來說是有其意義的,也是非常符合當時人們的心理的。因為我們知道,如果對某位高官顯貴能夠登堂入室,直言不諱,甚至嬉笑暢談,人們對他的敬畏之心是漸漸會大打折扣的。但如果他門禁森嚴,避不見人,見人則不苟言笑,且冷面無情,人們對他是會起敬起畏,不敢馬虎從事的。以民的立法者就是為了使以民對他們至高無上的神明天主表示敬畏懼怕之情,才訂立了重重疊疊的聖潔法律。這些法律將天主層層包圍,使百姓對他覺得神妙莫測,百思不解,卻也因此對他產生懼怕之情,藉著這種懼怕來對天主的誡命謹遵不違,成為守法事主的百姓,這在當時是唯一使以民奉公守法,忠於上主盟約的有效方法。

厄則克耳的聖潔法典

在肋未紀中出現的聖潔法典(一七-二六章),與充軍時代厄則克耳先知的神視(則四〇-四八章)頗有相似之處。因此,一些現代的聖經學者,便抓住這一點大作文章,大作宣傳之外,更一口咬定,肋未紀的聖潔法典絕大部份是厄則克耳先知及其弟子的手筆。為明瞭和答覆這種頗有「強辭奪理」的說法,首先我們要知道,厄則克耳是位先知,是民眾的領袖人物,負有充軍之後重建以民的使命;他又是一位司祭,是以他在重建以民家園的工作中,首先注重的是以民宗教生活的復興。這既然是他的當務之急,所以他特別強調聖殿中的禮儀,以及與聖殿禮儀有著密切關係的聖潔法律。因此我們不必奇怪厄書與肋書之間有著或多或少的相似之處。這是很自然的結果,因為二者的作者所討論的是同一資料,所針對的對象又是同一民族。

不錯,厄則克耳先知書中的聖潔法典,與肋未紀中的聖潔法律有著不少相似之處,但是我們也不要忽略,二者之間的出入互異的地方也不少。如此肋未紀為了維持司祭和肋未人的生活,清楚的指出並強調,在各種不同的祭品中,司祭應享的權利,應當拿取的部份,但是在厄則克耳先知書中,對這種分享祭品的權利再也不提,卻強調以民應向聖殿繳納的稅賦,例如什一之物及初熟之果等,用以維持司祭及其家族的生計(見則四四29, 30)。又如對以民宗教生活如此重要的一些提及晚祭、贖罪節及巴斯卦羔羊(踰越節)的事,而這些卻是肋書不憚其煩詳加介紹的東西。此外肋二一13–15明言大司祭只能同一位處女結婚,普通司祭可以同正派檢點的寡婦結婚。但是則書中的法律卻禁止普通司祭和其他寡婦結婚,不管她們的人格高尚與否。但有一個例外,就是能夠娶其他司祭的寡婦為妻(則四四22)。還有在則書中根本就沒有提及大司祭,也未道及結約之櫃的事,而這些卻是以民宗教不可或缺的人物或聖物。由上所述我們可以相信二者之間並沒有從屬的關係,更不能證明肋未紀是充軍時代的產品。很可能是厄則克耳先知在履行他宗教重建的任務時,利用了古時的傳授,而不是肋書是如此晚近產品的證明。厄氏先知這種利用和採取古人有關宗教傳授的作法是完全順理成章的步驟,因為他只是以民宗教的重整者,而不是創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