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贖罪祭禮儀

第四章 贖罪祭禮儀

在以民最古的法律典籍上原不見有這種祭祀,是比較晚期的贖罪方式,見於司祭卷中。人生來便本能地覺到屬於神明的全權管轄,同時由於多次為非法作歹的不法行為,心中感到惴惴不安,在神明面前覺得羞愧不堪,因此設法賠補自己的過失,以期同神明再度和好如初,重新獲得神明的恩賜。梅瑟法律規定了兩種這樣的祭祀,一種是這裡所說的贖罪祭,另一種是下一章所說的贖過祭。兩種祭祀的方式雖各有不同,其主要的中心思想和目的,皆不外是賠補前過及痛改前非。這與前此所說的全燔祭、和平祭及素祭大異其趣,因為這些祭祀主要的目的在於承認和尊崇上主天主的無限權威,並感謝天主所賜的一切恩惠。委耳豪森及其弟子多強調,贖罪及贖過的祭祀是相當晚期的規定,是在充軍後,受到厄則克耳先知的影響才出現的祭獻,因此根本不可能是梅瑟時代的產品,二者相距竟有八、九百年之久。這個脫穎而出的新奇意見當然曾經轟動一時,人皆趨之若鶩。可是當人們的情緒稍為鎮靜之後,發現其實不然,因此不久便將委氏這種標奇立異的學說棄置不顧。因為遠在列下十二16,便曾經頗為明顯的暗示了這種贖罪和贖過祭的存在;並且厄則克耳的明言規定要奉獻這種祭禮,也絕不會是空穴來風,無中生有,它必定是建築在某一種更古老的基礎上的法規(見則四三21; 四四29)。其實世界任何民族在犯罪作惡之後,對自己的神明,都自然有一種痛悔自承的贖罪心理,為了補贖罪過,只有祈禱是不夠的。那麽必須要作出什麼具體的表現,便只有奉獻補贖罪過的祭品。這是古客納罕人習以為常的祭禮(見撒上五、六章);此外考古學者也清楚的證明,幾乎在一切的古東方民族間都有這種對神認罪求饒的習俗。以色列人對自己全能偉大的惟一真神天主,自不能例外。由此我們也可以確信肋未紀上所有關於贖罪贖過祭的規定,絕對不是在如此遲晚的時代(厄則克耳先知時代),才加添的,而是早已有了,因為它是與任何宗教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1–15節 大司祭的贖罪祭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若有人不慎,誤犯了上主的禁令,做了一件不許做的事:
3. 如果是一位受傅的司祭犯了罪,連累了人民,他為這罪,應獻給上主一頭無瑕的公牛犢,作贖罪祭。
4. 將牛牽到會幕門口,到上主前,先按手在牛頭上,在上主前宰了。
5. 然後受傅的司祭取些牛血,帶進會幕,
6. 將手指浸在牲血裡,在上主面前向聖所帳幔灑血七次;
7. 再將一些牲血,塗在會幕內上主面前的香壇四角上;其餘的牛血,都應倒在會幕門口全燔祭壇腳旁。
8. 以後取出作贖罪祭的公牛犢所有的脂肪:即遮蓋內臟的脂肪,貼在內臟上所有的脂肪,
9. 左右兩腎和兩腎上靠腰部的脂肪,以及同兩腎一起取出的肝葉,
10. 全照從和平祭犧牲的公牛內所取出的一樣;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全燔祭壇上焚燒。
11. 至於公牛犢的皮,所有的肉、頭、腿、內臟和糞,
12. 即整個公牛犢,應運到營外倒壇灰的清潔地方,放在木柴上用火焚燒;即在倒壇灰的地方將牠焚燒。

聖經親自給我們清楚的解釋甚麼是贖罪祭的目的,它是為賠補「人不慎誤犯了上主的禁令,作了一件不許作的事」(2節),也就是說為補贖人的無心之罪。它與人明知故犯的罪是大不相同的,就是如戶十五30, 31所說的,如果一人「敢大膽妄為侮辱上主」的罪。這種明目張膽的過犯是公開的侮辱上主,沒有祭獻可以作賠補的工夫,只有自負罪債,自百姓中被剷除。這裡所說的過犯卻是由於人的無知、軟弱、誤解等而來的無心之過。這種過犯在希伯來原文上謂「有偏差的」或者「沒有擊中目標的」行為,就是一切與天主行善避惡的法律不太符合的行為。

贖罪祭的禮儀因人而異,犯罪的人可能是大司祭或全體會眾,也可能是首長或平民個人,則其贖罪的禮儀和祭品,也就視犯罪人地位的高低和尊卑,而有繁簡貴賤之不同。

第一個實例,如果犯罪的人是「一位受傅的司祭」,大都指大司祭而言(見肋四16; 六15; 二一10, 12);在其他的地方則直言「大司祭」(見肋七35; 十7 戶三3等)。由於大司祭在宗教上是全體以民的代表,故此他的罪過也特別重大,能貽害全體人民,故此需要特殊祭品和禮儀來加以賠補。禮儀是牽來一隻公牛犢,在會幕門口給牠行按手禮之後,將牠宰殺;大司祭將牠的血收集起來,用以塗抹香壇的四角,並用血灑撒聖所的帳幔七次,然後將剩下的血倒在全燔祭壇的周圍,將牛犢的脂肪取出來,放在全燔祭台上焚燒。如前所述,宰殺牛犢之前,要行按手禮。這個禮節的意義大概不外是象徵大司祭的罪過,已傳入牛犢身上,由牠作替身為大司祭死去,以平息天主的義怒。要用牛犢的血向著帳幔灑撒七次。只有在一年一度的贖罪節日上,大司祭能夠進入此帳幔後邊的至聖所,在那裡向約櫃灑血(肋十六1–34)。牛犢的脂肪部份要在祭台上焚燒,如同和平祭一樣(10節),其他剩餘的一切肉、皮、蹄、骨等都要拉到營外去燃燒(12節),旨在說明全部祭品都要被毀滅,絲毫不留任何對奉獻的人有用處的東西。因為奉獻祭品的人知道自己身負重罪,所以不能如奉獻和平祭一樣,在獻祭之後可以取其剩餘部份同朋友親人來同歡共樂,表示與天主具有友好的往來關係。但是在這裡因為是贖罪的祭獻,故不准有任何歡樂喜慶的表現,更不准利用祭肉來坐席宴飲。相反的奉獻的人不准有任何興高采烈的表現,卻應從心裡表示痛悔懊喪之情,因為犯罪得罪了天主。所剩下的一切都是祭獻過天主的東西,故不能隨意在任何地方燃燒,必須要「在營外倒壇灰的清潔地方」加以焚燒(12節),免使祭物受污染(見肋六20–22)。致希伯來人書的作者,就利用這裡所載,說明在耶京城外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才是真正贖罪的犧牲。是他補贖了我們眾人的罪,使我們重新與聖父和好(希十三10–13)。

13–21節 全會眾的贖罪祭

13. 如果是全以色列會眾誤犯了過失,而會眾又沒有發覺做了上主誡命所不許做的事,因而有罪。
14. 當他們一發覺自己所犯的罪,會眾就應獻一頭公牛犢作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15. 會眾的長老在上主前,按手在牛頭上,在上主前宰了;
16. 然後受傅的司祭取些牛血帶進會幕,
17. 將手指浸在牲血裡,在上主面前向帳幔灑血七次。
18. 再將一些牲血塗在會幕內上主面前的祭壇四角上;其餘的血,都應倒在會幕門口的全燔祭壇腳旁。
19. 至於脂肪應完全取出,放在祭壇上焚燒。
20. 處置這牛,應如處置贖罪祭的公牛犢一樣處置。司祭如此為他們贖了罪,他們方可獲得罪赦。
21. 以後應將這公牛犢運到營外焚燒,如焚燒上述的公牛犢一樣:這是為會眾的贖罪祭。

其禮儀與前相似,只是在這裡贖罪的對象是全體會眾,就是因為全體百姓以團體的行動違犯了天主的規誡,是以必須為團體來奉獻特別的贖罪祭。但是這裡沒有說明,如何可以使會眾知道自己犯了罪?也許有某某一位會眾的代表,要正式的向會眾宣佈,使大家知道如何犯罪得罪了天主。所應獻的祭品同大司祭的贖罪祭相同,即一隻無瑕的牛犢。在殺牲之前代表會眾向牛犢行按手禮的應是長老,因為他們是民間的代表。同樣大司祭亦要用牛犢的血,照樣向帳幔灑撒七次(17 節)。然後將牛犢的脂肪在全燔祭台上焚燒,獻於上主;其他一切剩餘部份皆要拉到營外焚燒,不准作任何其他用途。

22–26節 首長的贖罪祭

22. 如果是一位首長犯了罪,不慎做了上主他的天主的誡命所不許做的事,因而有罪。
23. 當他一發覺自己犯了罪,就應奉獻一隻無瑕的公山羊作祭品,
24. 先按手在羊頭上,後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在上主前將牠宰了:這是贖罪祭。
25. 然後司祭用手指蘸些贖罪祭牲的血,塗在全燔祭壇四角上;其餘的血都倒在全燔祭壇的腳旁。
26. 所有的脂肪,如同和平祭犧牲的脂肪一樣,都應放在祭壇上焚燒。司祭如此為他的罪行了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

這裡所說的首長可能是政治或軍事上的一位要人,也可能是社會上有地位和影響力的其他人物。當然首長要比大司祭和會眾團體的地位低下,故此為補贖他的過犯所獻的牲畜也要稍次一等。這裡不再是一頭貴重的牛犢,卻是一隻無瑕疵的公山羊。其獻祭的禮儀與前大同小異。只是以牲血所塗抹的不再是香壇的四個角,而是全燔祭台的角;並且執血塗角的人也不需要大司祭本人主持;而是任何一位普通司祭(25節)。固然應將山羊的脂肪部份在全燔祭台上焚燒,但是其他的剩餘部份將如何解決,卻沒有明言;可能按照前例在營外加以焚燒,但是按肋六19, 20記載,司祭有權在會幕庭院吃這種祭肉。

27–35節 平民的贖罪祭

27. 如果是一個平民不慎犯了罪,做了上主的誡命所不許做的事,因而有罪。
28. 當他一發覺自己犯了罪,就應為自己所犯的罪,奉獻一隻無瑕的母山羊作祭品;
29. 先按手在贖罪祭犧牲的頭上,後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將贖罪祭犧牲宰了。
30. 然後司祭用手蘸些牲血,塗在全燔祭壇四角上;其餘的血,都應倒在祭壇腳旁。
31. 所有的脂肪像和平祭犧牲的脂肪一樣,都應取出;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焚燒,化為中悅上主的馨香。司祭如此為他贖了罪,他方可獲得罪赦。
32. 如果是奉獻一隻小綿羊作贖罪祭犧牲,應獻一隻無瑕的母羊。
33. 先按手在贖罪祭犧牲的頭上,後在宰殺全燔祭犧牲的地方宰了,作為贖罪祭。
34. 司祭用手指蘸些贖罪祭犧牲的血,塗在全燔祭壇四角上;其餘的血,都應倒在祭壇腳旁。
35. 所有的脂肪都應取出,有如由和平祭犧牲的小羊所取出的脂肪一樣。司祭應將這一切放在祭壇上,與獻給上主的火祭一同焚燒。司祭如此為他的罪行了贖罪禮,他方可獲得罪赦。

如果奉獻贖罪祭的人是位普通平民,則其所獻的祭品將更下一等,用一隻母山羊或者母綿羊都可以作為祭牲。此處沒有指明應是多大的山羊或綿羊,只有在戶十五27說,不應超過一歲。禮儀同前者相似,即是由獻禮的人行按手禮,司祭用羊血來塗抹全燔祭台的四周,將祭牲的脂肪放在全燔祭台上焚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