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紀概論

戶籍紀概論

(一)名稱

梅瑟五書中的第四本是戶籍紀。但在希伯來原文上的名稱,卻與此迥然不同。它猶如五書中的其他典籍,採用了第一個字作為書名。這種以第一字為全書題名的作風在古代是屢見不鮮的;我國亦不例外。不過在這裡卻多少有些與其他梅瑟書籍不同的地方,嚴格地說來,就是本書第一個字,應是:「於是說」。不知為了何故,古以民未採用這個字作為書名,卻採用了第五個字,也可以勉強的說是首字之一。第五個字的意思是「在曠野中」。作者或更好說是編輯者採用此字為書名的原因,雖不敢確定,很可能除了它是首字之外,也採取了它的意義。因為本書所記載的一切,都是曠野中所發生的事蹟。故此用「在曠野中」作為它的書名,倒也合情合理。不過這只是我們的猜測,事實如何,不敢確定,也已完全無法確定。

耶穌降生前二、三百年間,當一批猶太學者將希伯來文聖經譯成希臘文字時,雖然這些譯者皆是清一色的希伯來人,卻沒有保存此書命名的本色,將之作「數目」。於是其後的以拉丁文為首的其他諸譯本,皆馬首是瞻地作「數目」譯。我國天主教的部份譯者,在片段的翻譯舊約時,利用了不同的名稱。要者有二、其一馬相伯先生在其「新史合編直講」作「數目紀」,且解釋謂:「數民也,料民也」,頗有關心民瘼之意;其二在「古史參箴」及「古經略說」上譯作「戶籍紀」。思高譯本跟隨了此一後者名稱,不是因為它適合恰當,而是因為我天主教皆已沿用此一名稱。至於基督教徒則自始至今用「民數紀」作為本書的名稱。那麼我們很自然的要問,為什麼一切譯本皆用「戶籍紀」或「民數紀」(二者大同小異)作為本書的名稱呢?這是有其原因的:本書第一及第二和第二十六章中,記載了以民統計戶口的事。統計戶口固然可說是本書的特點,但畢竟非全書的主要內容,只是它的小小一部份而已。雖然如此,後世的譯者便著眼其特點,此特點便成了本書的名稱。

(二) 內容與分析

既然本書的命名被譯為「戶籍紀」,並不指示它的全部內容,因此我們要問,它的內容是什麼?如何來加以分析?指示內容的標題:「在曠野中」,這較譯本的標題更為適中,因為本書所記皆是些於曠野中所發生的事蹟。也就是說記載了以民自西乃山啟程前往卡德士巴爾乃亞,又從這裡啟程前往約旦河東摩阿布高原區。這兩段行程包括了以民在曠野中四十年的歷史。在這期間他們調查了自己的戶口,也記載了天主給以民所頒佈的法律,例如肋未人的職務,檢驗婦女犯奸淫的儀式,獻身的規條,祝聖祭壇的禮儀,肋未人的祝聖禮,大慶節的祭獻,贖罪祭的規定,分割福地的手續,肋未城與避難城的劃分及其數目,女子的繼承問題等。不過這些與法律有關的問題,散見於歷史資料中,使人看來似乎雜亂無章,沒有條理,不能加以條分縷析;其實只要稍加留意,便可以看出來,本書在佈局上是有其原則和次序的。或按事情的性質,彼此相連;或按事情發生的先後,而記其始末。我們可以肯定的說,作者主要跟隨了地理的原則:(一)在西乃曠野(一1–一〇10);(二)在卡德士巴爾乃亞曠野(一〇11–二二章);(三)在摩阿布高原區(二二–三六章)。作者將本書的資料頗為平均的劃分給三個不同的地區。但是以民在上述三處所居留的時間,卻長短不一,互不相稱。例如在第一處只有十九天,第二處三十八年,第三處五個月之久。

現在我們試將戶籍紀的內容,依其上述記載的方式,分成上、中、下三編,陳述如下:

上編: 西乃山下起程的準備(一1–10)
調查戶口,統計能持戈上陣的壯丁,並說明肋未人的職務(一章),安營的秩序(二章),統計肋未人的數目,以及一月以上的以民男子和肋未男子,分派肋未人的職務(三、四章),各種的聖潔法律(五、六章),各支派的獻儀(七章);安放燈台及燈盞;肋未人受祝聖(八章),舉行踰越節和補禮,起營和安營的記號(九、一〇章)。

中編: 流落曠野流落曠野(一〇11–二一章)
第二年二月二十日以民由西乃起程,有梅瑟的內兄曷巴布同行(一〇11–35);百姓怨聲載道;選立七十長老(一一章);梅瑟地位卓越,不容人隨意批評(一二章);打發偵探刺探客納罕地(一三章);百姓聽信探子的不實報告,因而害怕前途凶多吉少,最後起而反抗,而受到天主的懲罰,必須要四十年之久飄流於曠野中,除了若蘇厄與加肋布之外,任何由埃及出來的以民不得進入福地(一四章)。論陪同祭祀應獻的素祭;論初熟祭和贖罪祭;犯安息日的懲罰(一五章);亂黨反抗梅瑟的神政大權,因而受到天主的顯罰;上主為鞏固亞郎的神權地位,使他的棍杖開花(一六、一七章);論肋未人的職務和權利(一八章);製取潔水(一九章);梅瑟擊石出水,因懷疑而受罰,不得進入福地,亞郎亦然(二〇1–13)。

以民不得假道厄東;亞郎逝世(二〇14–29);梅瑟豎立銅蛇;向約旦河東進發,戰勝阿摩黎人及巴商國王(二一章)。

下編: 在約旦河東的遭遇(二二–三六章)
摩阿布王巴拉克兩次差遣巴郎術士去咒罵以民,巴郎受天使的警告,並遭受母驢的反抗,知道不可以對以民施行詛咒,卻按天主的意思行事(二二章),三次祝福以民並預言以民間要出現一顆星,還警告了外邦異民(二三、二四章);以民到達摩阿布之後,受外邦女子的引誘敬拜邪神,因而遭受上主的懲罰,梅瑟出命向米德楊人復仇(二五章);第二次調查戶口(二六章);規定婦女的繼承權;若蘇厄繼梅瑟之位(二七章);論祭祀與慶節(二八、二九章);關於誓願的法律(三〇章);與米德楊人交戰,大獲全勝(三一章);勒烏本及加得支派與默納協半個支派,獲得約旦河東土地作為基業(三二章);記載由埃及至福地的行程,共有四十二站;劃分約旦河西部的土地(三三1–三四29);肋未城與避難城的分布(三五章);女承嗣人的結婚法(三六章)。

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作者在上編將有關組織百姓及修建聖所的事交代完畢。這些工作遠在出谷紀時代業已開始,如今終於完成。以民第一次調查戶口的結果告訴我們,當時以民能征善戰的壯丁共有六十萬零五百五十。能供職聖所的肋未人,連一個月以上的男嬰也計算在內,共有兩萬兩千人(三、四章)。第二次的調查記載於第二十六章內,其結果完全如前,無增無減。作者將拔營起程的以民描寫成步伐一致,軍容整肅的強大軍旅,既有旗幟,又有軍官,有起營安營的記號,又有雲柱和銀號角。但是中編的描述,就是自西乃至卡德士的行程記號,其口氣與前頗有出入。這是一段充滿艱苦辛酸的行程。他們先是向著聖地貝爾舍巴城的南方進行,企圖由巴力斯坦的南方進入福地,這是一段比較短捷的路程。但是百姓畏首畏尾,不但不敢強行進攻,且大失所望,抱怨梅瑟,大有悔不當初之意,完全將以大能的手臂自埃及拯救他們的天主拋到九霄雲外去了。因此招致了天主的大怒,懲罰他們要一個世代之久,也就是四十年的工夫居住飄流在曠野中。換句話說,一切自埃及出來的以民皆不得進入上主所預許的福地,只有那些離開埃及後所出生的以民才有權進入那夢寐以求的福地。於是以民無奈,只有在卡德士曠野長期輾轉,凡三十八年之久。幸而這並不是一個完全不毛之地的曠野,也有些大大小小的綠洲零落地散佈其中。三十八年之後,以民正式起營,向約旦河東方的厄東地區進行。厄東本是以民的必經之地,可是厄東人民嚴辭拒絕以民假道的要求,且口出惡言,不惜以兵戎相見。以民不願傷和氣,便折回原路下降至阿卡巴海灣,再上行繞過厄東及摩阿布的東方邊界,到達約旦河的東岸,在耶里哥城對面不遠的地方紮營,等候渡河進佔福地命令的下達。最後,下編的記載是以民戰勝阿摩黎人的事蹟,還頗為詳盡的記載了巴郎術士祝福以民的趣事,及兩個半支派分佔約旦河東北部土地的事,即勒烏本、加得及半個默納協所分得的基業。

在上述三編的歷史資料中,不太適當的加插了一些法律的條文。這些法律資料的加添使人看來,實在不太順眼,因為它們不時將歷史敘述的線索打斷。再說本書所記載的這些法律條文,固然有些是新的資料,但非常之少(見戶六1–21),其他絕大部份皆是些老生常談的舊法律條文,例如:戶五5–8 見肋六1–7,戶九6–14 見出一二章,戶一五1–15 見肋1—5章等。

(三) 著作

本書由外表看來雖然好似是一氣呵成的完美著作,也有它寫作的次序,就是依照地理形式的變遷,作者將全書分成上、中、下三編,其間又頗為平均的加插了一些法律條文。但事實上戶籍紀是一本在寫作上是沒有系統和原則的書籍,故此不能一氣相連,上下貫通,只是一部堆積而成的文件而已。作者既不管其所記載的歷史事蹟是否符合邏輯,也不管其發生時代的先後,甚至完全沒有時代的背景,致使我們不知如何將它們按時代加以處理,因為完全不知道孰先孰後。故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戶籍紀一書擺在我們眼前的,是一堆錯綜雜亂,千頭萬緒的古代文件。最後的一位編者將這大批文件,依照自己不太明確的原則,在可能的範圍內,安插在三個地理範圍內,即西乃、卡德士、約旦河東岸。作者只顧及到地理的形式,卻無法兼顧歷史的邏輯,大概作者對這大批文件的鑑定也的確感到無能為力。因此他只好將一切古傳下來的寶貴文件,盡己力之所能的兼容並蓄,唯恐有所損失或遺漏之處。雖然有些事蹟是已經在其他經典上記載過的東西,且與編者的手中文件稍有不同的地方,編者也不厭其煩的加以錄取。例如戶一一章及出一六章所記載的鵪鶉,戶二〇章及出一七章所記載的默黎巴的食水等,就是些在細節上不完全盡同的記載。更有甚者是同一史事,被兩種文件以大相逕庭的方式紀錄下來,作者也不作任何校對比較的工作,便照錄無誤,例如進入聖地的偵探一說去了勒曷布(戶一三21),另一說卻去了赫貝龍(戶一三22,33);前往偵探的人一次說是加肋布(戶一三30),另一次卻說是加肋布及若蘇厄(戶一四6,30)。就是在加插其間的法律部份,也有些是重複的記載,有些在其他地方已作過的記錄,作者再重新筆之於書,例如關於節日有戶二八、二九 見出二三14–29,肋一三章,申一六章;關於祭品有戶一五1–16;一八、一九章 見肋一–七章,二二17–30;肋未人的職務有户三、四章及一八章;關於祭祀有户一五22–31 肋四13–35;避難城有三五9–34 見申一九1–13。上述的這一切現象清楚地告訴我們,作者或者最後的編輯者,在寫作本書的時候,利用了不同的文件,這些文件來自古代不同的傳統,計有雅威卷、厄羅音卷及司祭卷。而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司祭卷,有人說佔全書的四分之三。更具體地說來,上編部份,即西乃山部份的資料,幾乎完全來自司祭卷;中編部份,即卡德士部份的資料,則三卷都有;下編部份,也就是最後的約旦河東部份的資料,又是取自司祭卷者。這是一些學者們的意見,他們更不憚其煩的將每一卷集的資料分割開來,使一本看來頗為完整的書,分割成四分五裂的狀態,頗有使人「慘」不忍睹之勢。故此我們不必太過瑣碎,將每一章節都仔細的劃分成不同卷集的資料。那是學者們精密的學術工作,我們不必太費神過問了。何況學者的意見也各自互異;足見至今仍未有任何定論可以正確無誤的貢獻給我們。事實上若想研讀聖經,獲得其益,只抱著科學的架子,遵循著批判學的規則是不夠的,其所學最多是一點皮毛。若想真正得到讀經的益處,明瞭它的意義,還必須有信德的眼光,熱烈的情懷,以及對天主聖神依恃的態度,因為聖經不但是科學的對象,更是宗教信仰的泉源。因此,對批判者以純科學的原則所作的許多論斷,我們是要慎重鑑別,不可兼容並包的。

(四) 户籍紀的歷史性

雖然司祭卷的特點是言過其實的誇大之詞,以宣揚以民的偉大,將他們說成是國富民強,軍容整肅的民族,但是誰也不能否認,本書許多其他記載,在清楚的指明事件的發生大部份是以民在曠野中生活時代的事實,它所記載的地理環境也是曠野中的景像。三三1,2所說:「梅瑟紀錄了他們遵上主的命起營的出發點」,也的確是事實,因為接著所記載的長達四十二站的名稱,也的確是由埃及至約旦河東岸的地理。這種詳盡的記述,只有親臨其境,親身經歷過其長途跋涉的人才可以作到。因此這些記載如果不能說是梅瑟本人的親筆著作,至少應承認是梅瑟率領以民輾轉於曠野時期的紀錄。在以民長遠的路途中所發生的許多事蹟,也大都與曠野中的生活有關,例如百姓對曠野中枯燥單調的生活慚慚感到不滿,因此怨天尤人;百姓回憶並渴望在埃及所食過的美味佳餚等(一一5),都是以民在進入福地之前所發生的事,而且是作者親自耳聞目睹的事實。再說作者將法律加插在歷史記事之間,亦可以證明它原來著作的時代是梅瑟和以民在曠野中飄流的時代,因為當時在路途中所發生的許多事蹟,多次成了立法者即刻制定法律阻止事件重新發生的動機。其中所記載的許多梅瑟同以民所發生的不愉快事件,尤其是梅瑟對以民的不忠,不知恩及無恒心的斥責和鬥爭,完全符合梅瑟作以民首長的身份。他是天主的代表,因此他要竭盡全力使以民忠於上主;他是以民的首領,因此他要負責以民的安危,他也的確善盡了他的責任,完成了他的使命。

固然我們不能否認有不少的資料是後期的作者所加添的,但絕對不可一概而論,因為如果自始就完全不是梅瑟時代的資料,而是數百年之後的著作,其寫作的方式一定不會是現今所有的戶籍紀的方式,就是不會將法律與述事混合在一起,而是定會更有條不紊,更合邏輯的著作。因此雖有後人的增添部份,但我們絕不應藉故完全否認梅瑟的著作權,至少它基本的核心資料是來自梅瑟的手筆,或者來自梅瑟的時代。梅瑟的確是個非常偉大的特殊人物,他在非常困難的環境中完成了天主賜與他的使命,引領以民平安的出離埃及,到達預許的福地。但是他帶著這個眾多複雜的民族,渡過四十年的曠野生活,的確不是風平浪靜的生活,其中充滿了辛酸痛苦,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這更證明了梅瑟人格的偉大,尤其四十年的曠野試探生活使他備嘗艱辛,若非他有特別剛強的毅力,是完全不能支持的。有關這一點的記載在本書內可說俯拾即是(一二1–5; 一六12–15)。梅瑟畢竟將一切化險為夷,馴服了那個頑梗不化,固執己見的百姓,領他們到達了福地的邊緣。這一切都是梅瑟的功績,這也足以證明本書的資料基本上來自梅瑟生活的曠野時代。

我們說戶籍紀的資料基本上來自梅瑟,間接的在說明,我們完全不可否認,有不少的其他資料是後人蒐集添加的。至於哪些部份屬於梅瑟,哪些部份是後人的手筆,卻是難而又難的棘手問題,學者們的意見也各自互異。在此我們不妨以樣品的方式,僅將解經學家海尼士的意見介紹給讀者。這並不是說我們要完全跟隨這位學者的意見,那可完全不必,因為關於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定論。這裡所說只不過使讀者有個參考的機會而已:

(1) 法律部份

大家所公然承認的事實是,梅瑟是以民的最高立法者,因此他所立的法律便成了後世一切法律的根源和依據。但是法律必須是因時制宜,又要因地而設,就是說,它必須要跟隨著時代的演變,又要跟隨著環境的變遷,而有所改進增刪的。因為新的時代及新的環境,會發生新的問題,因此梅瑟的法律必須是有演變和進展改易的。但是無論如何,後日的法律仍然可稱為梅瑟法律,因為後日的法律原則和精神已包括在大立法者梅瑟的宗旨和法律之中了。事實上後來以民的其他立法者,也的確無不以梅瑟的馬首是瞻,以他的宗旨和精神為依據。所謂之後期以民的立法者,主要所指是司祭們。他們在解釋和制訂及改易以民的法律上,有特殊的權柄;其次是君王和先知,但遠不如司祭的立法權大。後期的猶太人也的確承認一切法律皆是由最高立法者梅瑟而來的。當斯德望執事被捕判刑時,猶太人控告他的理由之一,便是「他要改革梅瑟給我們傳下來的常例」(宗六14)。這是足以被判死刑的最大過犯。由此可見猶太人自始至終認為他們所遵守的一切法律皆來自梅瑟。如此在戶籍紀中:

(A) 直接由梅瑟制訂的法律:梅瑟的生活時代是以民飄流在曠野中的時代,因此凡帶有旅途色彩的法律,可以斷定是梅瑟親自制定的,且是未經改變刪除過的法律。例如一切不潔的人物都應摒棄於營外,免使營地中的百姓遭受染污(五1–4);由於科辣黑叛黨的作亂,梅瑟對司祭和肋未人的職務作了清楚的劃分(一八1–5);關於宰殺紅母牛的規定,是與營幕有關的事項(一九4–9);全部第一九章的法律基本上來自梅瑟;女子繼承遺產的法律亦然(二七1–11)。

(B) 民長時代的演變:獻身者應獻兩隻斑鳩或雛鴿的規定,是進入客納罕地之後發生的事(六10–11);肋未人服役聖所應自二十五歲始(八23–26),但四3,23,30 卻說是三十歲;四十八座肋未城及六座避難城的劃分也是進入福地之後的事(三五6–7)。

(C) 君主政權時代的演變:死去的受害人若無親屬,其賠償之物應歸司祭所有(五5–10);開仗及大節日之始應有司祭吹號角向群眾報告(一〇7–10);流血祭中所陪襯的素祭和奠祭(一五1–16);其次觸摸屍體後的取潔律被加以擴大(一九章);補過踰越節的法律(九1–9);司祭應得的報酬(一八8–19);聖所中所通用的協刻耳亦是後日的加添(一八16)。

(D) 充軍之後的演變:肋未人應將所接受什一之物的十分之一獻給司祭(一八20–22),是充軍後制定的法律,因為那時的司祭皆一貧如洗,無以為生。此外還有些法律只是部份稍加更改的,但其差別已不可辨認。

(2) 歷史部份

戶三一章頗為詳盡的記載了以民由埃及直達福地邊緣的路程表。由此我們可以斷定梅瑟每過一處必簡略的記載了所發生的要事,不然一口氣將四十多處的站名紀錄下來,似乎是不可能的。梅瑟紀錄這些史事的目的,不只是為其同時代的同胞,而更是為後期的以民,使他們知道天主是如何慈悲寬仁地待承了他們的祖先,因此他們應當全心依賴上主,並遵守上主的法律,順從天主的旨意,好獲得天主的祝福。但是梅瑟所紀錄的這個歷史部份,亦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後期的人基於和梅瑟相同的目的,將一些歷史資料加以增添,例如二一14–15引用「上主的戰書」上的話,並不是梅瑟引用的。二一27–30戰勝阿摩黎人的詩歌,亦非出自梅瑟之手。客納罕王阿辣得的戰爭,發生於梅瑟之後的民長時代(民一16–17)。戰勝巴商王敖格的事蹟(二一33–35),來自申三1–3。默納協支派佔領河東地區之事(三二39–42),發生於民長時代(蘇 13:29–31民 10:3–5)。監管劃分福地的人員名單(三四16–29),亦是後日加添的。關於犯安息日的懲罰,記載說:「以色列子民尚在曠野的時候」(一五32),足見當時以民已進入了福地。梅瑟本人未能進入福地便與世長辭,因此這段記載不可能來自梅瑟之手。最後,描寫梅瑟本人性格語句,也不可能是梅瑟自己所寫的。

戶籍紀書中固然有不少是梅瑟時代的資料,但誰也不能否認仍有為數相當可觀的史事和法律,是數百年之後人們所加添的。我們會很自然的發問,為什麼後期的作者慣將其同時代的一些事蹟和法律條文,說成是數百年之前的東西?唯一的解釋只可能是,作者認為這是教導以民最好的方式。作者用這種方式來告訴以民,他們所遵守的法律來自以民的最高立法者梅瑟,至少是梅瑟宗旨和精神的延伸。因此以民所遵守的一切法律皆是天主藉著梅瑟所頒佈的,是以民必須要嚴格遵守的。梅瑟法律成了一切時代的以民所必須遵行的規範。換句話說,凡是謹守梅瑟法律的以民都是真正天主所揀選的民族。

(五) 本書的目的

任何一位作者在從事寫作之前,一定會有他既定的目的,不然就是無的放矢,那是愚人的作法。聖經的作者在聖神的默感之下,絕對不會從事任何無目的的工作。就如出谷紀記述了上主以他大能的手臂自為奴的埃及地區,拯救出自己的選民以色列,領他們到了西乃山,在那裡給他們頒佈了法律,與他們訂立了盟約。因著盟約,天主要保護他們,但他們必須要遵守盟約的法律。肋未紀是一部法律書,以色列必須要按照法律而生活,好成為一個聖潔的國民。戶籍紀固然也包括有法律,但主要的卻是在陳述以民如何在梅瑟的領導之下,由西乃山起程去向天主許給他們的福地去。可惜這段行程卻不是一帆風順的。起程後不久,百姓便開始對這艱苦的征途感到難忍,不堪風吹日曬、粗衣惡食的貧苦生活,卻回憶起過他們所厭惡不堪的生活,直至一切出自埃及的人都死去後,才令下一代的新生以民進入了福地,滿全了天主的預先許諾。

由本書的敘述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梅瑟人格的偉大。他在天主的扶助之下,以驚人的毅力,負荷了民眾所加給他的重重壓力和困難。他誠心實意的愛護了天主託付給他的百姓─以色列,作了百姓與天主之間的中保。但是以民是個朝三暮四,毫無恆心,且忘恩負義的民族。他們非但不知道知恩報愛,且恩將仇報,不但是抱怨和反抗梅瑟,且更積極地想推翻他,而另立自己心目中的領袖。對這一切,梅瑟皆逆來順受,不怨不尤。但是他內心的痛苦和失望是可想而知的,以致於使他面對這大逆不道的百姓,竟然對天主的仁慈起了懷疑之心,疑慮天主是否還能寬恕這作惡多端的百姓。因此犯了罪,得罪了天主。天主雖然罰了他,使他不得進入福地,卻依然愛護他,依然要他作百姓的最高首領。

由上所述,我們可以斷定戶籍紀是一部詠讚上主仁慈的書籍。這是本書的另一目的,教訓人知道,只要人真心歸向上主,毫不懷疑上主的仁慈,連罪魁禍首都可獲得天主仁慈的寬恕。以民就是這種人,可是天主卻一次又一次地向它表現了仁愛寬容。因此人不能擅自衡量天主的仁慈。以民的歷史就是一部彰顯天主仁慈的歷史。天主不但藉外邦術士巴郎祝福了以民,更許下在以民間要出現一位有權勢地位的統治者,他要戰勝以民一切的仇敵。當然這一切深奧的含意,人只憑理論去研討是不會發現的,但若以充滿坦誠熱切的心火去研究,自會領略其中的真正意義和目的。聖經的記載不是為使考訂及批判學者去咬文嚼字,也不是為使考古及歷史學者去引經據典的鑽研和考據,卻是正如聖保祿所說:「這些事都是我們的鑑戒,為叫我們不貪戀惡事,就如他們貪戀過一樣。你們也不可崇拜邪神,就如他們中有些人敬拜過一樣,如同經上記載說:「百姓坐下吃喝,起來玩樂」。我們也不可淫亂,就如他們中有些人淫亂過,一天內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我們也不可試探主,就如他們中有些人試探過,為蛇所殲滅。你們也不可抱怨,就如他們中有些人抱怨過,為毀滅者所消滅。發生在他們身上的這一切事,都是為給人作鑑戒,記錄了下來,為勸戒我們這些生活在末世的人」(格前一〇6–11)。

(六) 宗教要理

戶籍紀所強調的宗教要理要者有二:
(1) 唯一真神:上主是至高無上的天主,他以大能之手指導以民,戰勝選民的一切仇敵。在約旦河東弱小散漫的以民,竟能一舉戰勝數個阿摩黎國王,便明顯的是天主自己在幫助他們打仗,是天主自己在保護他們。巴郎術士雖身為外邦人,並在摩阿布國王巴拉克的強權壓力之下,竟不敢向以民發出詛咒之語,相反的卻唯上主天主的命令是從,向以民發出了祝福之詞。足證以民的天主是無限威能的天主,連外邦人也必須對天主表示俯首帖耳的服從。以色列子民是天主特選的民族,是上主天主的兒子,天主自己來指導它走向福地的道路(一〇33-35; 二一14)。天主不但是全能的,而且還是聖潔無瑕的天主,他的聖潔是以民必須要尊敬朝拜的。因此每當百姓紮營的時候,代表天主親在的約櫃必要位於營地的中央,在約櫃的近週只准司祭和肋未人居住。其他的支派要在更遠的地方,按照既定的秩序紮營。以民與這位聖潔的天主不時發生著密切的關係,因此他們對聖潔的法律必須要加以小心謹慎的遵守,不准有絲毫潦草怠惰的態度。不然天主不但會遠離棄絕他們,而且還要施加嚴厲的懲罰。

(2) 宗教敬禮:戶籍紀的作者對宗教的禮規絲毫不苟,目的在使百姓確保自己的聖潔,好能與天主接近。作者特別將司祭的崇高地位標出來,訓令百姓不可冒犯他們。科辣黑、達堂和阿彼蘭所受的迅速顯罰,足證天主如何來支持自己的司祭。特別提及到大司祭(三五25,28,32),更強調司祭和肋未人應享的特權(三10; 四11–16; 一八5–7; 五5–10; 六19–20; 一五20–21; 一八8–19)。本書還提到一種肋未紀上所沒有提及的祭禮,就是每天應獻的全燔祭,這個祭禮卻已在出二九38–42出現過。此外「月朔」的節日也是戶籍紀所特有的節日,亦稱「新月」,就是每月的初一要慶祝的節日,並向天主奉獻特別的祭品(戶二八11–15),這是「五書」中所獨有的記載。其他的記載見於後期的則四六6–7,以及列下四23 歐二11 依一18。這個節日雖然不見於更早的法律上,但十分明顯,它來自以民曠野生活的時代,它是游牧民族所熱烈慶祝的節日。此外祭禮中奉獻細麵和油的記載,也是本書所有的特點(一五1–16; 二八、二九章),肋未紀中固然有所記載,但那是與祭祀分開的奉獻(肋二章)。巴比倫卻自古以來就有向神明奉獻油和細麵的習俗。由上所述,我們知道所謂之梅瑟法律,並不完全是梅瑟一手所制訂的。有不少法律來自古代習俗的留傳,或者來自其他民族的影響,梅瑟將它們稍事整理之後,頒佈出來,用在以民的宗教上。天主也好似甘願屈尊就卑,容忍以民繼續保存古來的習俗,或者接受其他民族的制度,目的不外是藉著這些有形的及偏重物質和外表的法律,甚至許多同外教人相同的法律,漸漸引導百姓走向更為高尚聖潔的宗教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