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肋未人和避難城的規定
第三十五章 肋未人和避難城的規定
本章記載了肋未城的存在( 1–8節),避難城的來源和目的(9–28節),以及血債血還的規則(29–34節)。按照司祭卷的規定,肋未人因為是獻身於天主,一生為聖所聖殿服務的人,故此不應獲得土地,是其他的一切以民支派應當負責他們的生活費用。換句話說,這些人要靠聖殿的收入來養活自己。因此在分地監督委員會中,一切支派都有代表參加,惟獨沒有肋未人。雖然如此,領取土地的支派仍是十二個,原來若瑟的兩個兒子,厄弗辣因及默納協,已被雅各伯聖祖所過繼,與其他的兒子有同等分配家業的權利。如此減去肋未支派後,分佔土地的仍是十二個支派。肋未人固然不必分取土地,作為養家餬口的必需條件,但仍需要居住的地方,因此在全客納罕地規定了,散佈在各支派土地上的四十八座城市及其周圍地區,作為肋未人的居處和牧放牲畜的地區。
1–8節 肋未城
1 上主在耶里哥對面,約旦河邊,摩阿布曠野內,訓示梅瑟說:
2 「你命令以色列子民,應由他們分得的產業,指定一些城給肋未人居住,將城四周的牧場,也分給肋未人。
3 這些城歸他們居住,城郊的牧場為牧放他們所有的牛羊和一切牲畜。
4 你們劃給肋未城郊的牧場,應由城牆起,周圍向外伸展至二千肘,
5 即由城外向東方量二千肘,向南方量二千肘,向西方量二千肘,向北方量二千肘,城在中央;這些土地為作他們城郊的牧場。
6 分給肋未人的城中,應指定六座為避難城,殺人者可逃入城中。此外還應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7 這樣,劃給肋未人的城,共計四十八座,連城郊的牧場在內。
8 當你們由以色列子民的產業中,劃分給肋未人城邑時,由大支派應多取,由小支派應少取;每支派應依照自己分得的產業,將城邑劃分給肋未人。」
梅瑟遵照上主的指示,劃分出四十八座城市,歸肋未支派所有。這並不是說,在這四十八座城市中只准肋未人居住,其他的支派再也無權居留;事實上他們是可以混合而居的(見蘇二一17, 21 撒上六13,15)。肋未人也並不一定要居住在這四十八座城中,他們是可以自由選擇居地的,是可以在任何地方來成家立業的。在肋未城的郊外應保留使肋未人牧放羊群的土地,因此由城牆開始,向四周伸展出去的二千肘,約合一公里,將是肋未支派的專有土地。但這只是一種理想的分配方式,事實上是困難重重,幾乎不能實行的。由這四十八座城市中,又要劃出六座,作為避難城,是為那些誤殺人者逃難的地方。四十八座肋未城的分佈方式應是合理公道的,就是按每個支派的大小,人數的多寡,及土地的寬窄而定。這就是聖經上所說的「由大支派應多取,由小支派應少取」(8節)。但這也是理想的原則說法,到了若蘇厄真正分配土地的時候,好似根本就沒有注意到這個原則。如此納斐塔里支派雖然比加得及厄弗辣因支派大過許多,卻只被劃取了三座肋未城(蘇二六章)。
有些學者認為肋未城的建立是很晚的事,甚至是充軍之後的規定。因為申命紀雖特別關心司祭和肋未人的生活問題,勸人要善待他們,竟未提及肋未城的事(申一二12,18,19; 一四27,29; 二六11,14; 二六11–15)。厄則克耳先知在描述未來分配福地的情況時,也未提到肋未城的設立,只說應在聖殿周圍劃分出一個使司祭和肋未人生活居住的地區(則四五4,5; 四八10–14)。此外在劃分肋未城時,很自然的應注意到,將不時在耶京聖殿盡職的司祭們,安置在猶大及其周圍的附近支派中,例如本雅明及西默盎等支派,好使司祭們易於往返於聖殿和家室之間。其他一切非司祭級的肋未人,則可以住在北方較遠的各支派中;雖然距離耶京較遠,卻無太大的阻礙,因為他們不需要時常留守在聖殿中。但是另一方面編上 一三2清楚的記載,遠在達味時代,司祭和肋未人已分散居住在各自的城中,且有自己畜牧用的周圍土地。到了雅洛貝罕帶領十個支派在北方獨自建以色列王國的時代,這些分散在北方各支派間的司祭和肋未人,皆紛紛自北方撒退,向南方的猶大國王勒哈貝罕投誠,因為北方已背棄了天主,實行了邪神的敬禮(編下一一13–17)。這兩處的記載,足證遠在充軍之前,肋未城的制度業已存在,故此不可能是充軍之後的產物。
不錯,誰也不會否認,以民間的司祭和肋未人向來過的是貧窮清苦的生活。這種情形是由於人們的自私自利,未遵守梅瑟法律,而盡力來支持肋未支派所造成的。因此申命紀不得不大聲疾呼,要求人們要大方地對待肋未人(申一二18)。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要忘記,肋未支派的歷史是頗有演變的。最初原是肋未支派負責上主的敬禮,漸漸分成了司祭和肋未人的等級。司祭主管禮儀中的高尚事務,肋未人成了司祭們的僕役,作些下等低級的工作。再者,多次聖經所反映的是作者同時代的社會情況,而司祭作者卻一成不變地,將許多後世的社會現象,說成是梅瑟的旨意和措施。藉此表示這一切都是天主藉著梅瑟所建立的。
9–29節 避難城
9 上主訓示梅瑟說:
10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幾時你們過約旦河進入客納罕地,
11 應選定幾座城作你們的避難城,凡誤殺人的,可逃到那裡。
12 這些城可作為你們脫免復仇者的避難所,好使殺人者不致在未立於會眾前受審判以前,便遭人殺害。
13 你們應指定六座城作為你們的避難城。
14 在約旦河東指定三座,在客納罕地指定三座,作為避難城。
15 這六座城為以色列子民和外方人,以及住在你們中間的人,作為避難所;凡誤殺人的,都可逃到那裡去。
16 人若用鐵器打人,將人打死,他就是兇手,兇手應處死刑。
17 人若用手中可砸死人的石頭打人,將人砸死;他就是兇手,兇手應處死刑。
18 或者人若用手中可打死人的木器打人,將人打死,他就是兇手,兇手應處死刑。
19 報血仇的,可將兇手殺死;幾時遇見他,可將他殺死。
20 人若因懷恨撞倒了人,或故意拋物打人,致使那人死了;
21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將人打死;打人的應處死刑;因他是兇手;報血仇的人,幾時遇著兇手,可將他殺死。
22 但是,若人並沒怨仇,偶然撞倒人,或無意中拋物傷人,
23 或因沒有看見,使任何能打死人的石頭落在人身上,致使那人死了,彼此並沒有怨仇,也沒有意思害人,
24 對這樣的案件,應在打死人的和要報血仇者之間進行裁判。
25 會眾要把殺人者由報血仇者手內救出,使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避難城內,叫他住在那裡,直到傳過聖油的大司祭去世。
26 但殺人者如果離開他逃入避難城的邊界以外,
27 報血仇者若在避難城邊界以外遇見了他,將殺人者殺死,他並不犯流血的罪,
28 因為那人該留在避難城內,直到大司祭去世;大司祭死後,殺人者方可回到屬自己產業的地方:
29 這是你們世世代代,在你們任何住處,應遵守的法令。
我們由考古學上的出土文件,以及由聖經本身的記載知道,古代各民族對正義斷案的事是頗為差強人意。他們由於人倫道德及宗教常識的低落,由於物質文明的幼稚,對許多事物的看法是不可能與我們同日而語的。以色列人亦不能逃脫那個時代的環境,因此對於正義執法的事,是許多地方是很不健全的。他們固然對道德的最高原則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如何來達到道德原則的目的,他們多次卻受環境的限制,感到無能為力,束手無策。就算是做出一些措施,多次也僅是聊勝於無,再不然就是矯枉過正的行為。例如他們都知道:「殺人償命,血債血還」的道理。我國民間的老百姓對這個原則也十分清楚,甚至拿它當口頭禪來說。但如何還法?誰是真正的兇手?在甚麼情況之下可以利用上述的原則,就是以民在曠野時代,以及一切遊牧民族所遵守的同態報復律的原則。聖經上將這個正義的原則執行得如此徹底,甚至就算罪犯已跑進了聖所抱住了祭壇,仍要從那裡將他拉出來就地正法(出二一14 列下二26,27)。
誰是真正的殺人犯?聖經上清楚的說,是那些故意和蓄意殺人的兇手;至於他用甚麼兇器奪取人的性命,則是無關宏旨的次要問題。但是如何來判斷兇手過犯的程度,則不是件輕而易舉的小事。誰是這事的判官,由誰來執行同態報復律?在曠野時代的居民是沒有社會組熾,更沒有警察來維持治安和執行法律的,於是「血債血還」的執法者只有受害者的親人或近親。人們有一種生來的傾向,就是總認為自己受的委曲和損害最大,因此很容易以太重甚至違反正義的手法來報復自己或親人所受的損害。這種結果是十分可怕的,因為很容易造成冤冤相報的連環兇殺,致使社會變成極度紊亂的狀態。為了彌補這種缺憾,以民的立法者劃定了散佈全福地的六座城市,稱為「避難城」。一切犯了兇殺罪過的人都可向這六座之一的避難城投奔,至少暫時避免了殺身之禍,暫避鋒頭。避難城中的長老和首領要集會,商討並斷定逃來本城的兇嫌是否真的犯了殺人之罪。如果證明他的確是兇手,應立即將他交給受害者的親人,讓他們自由地執行法律。但如果證實他只是誤殺,完全不是蓄意意殺人犯時,則應聲明他無罪,將他置於本城的保護之下,不使他的生命受到任何損害。誤殺犯則有責任居留城內,不准出城;幾時他擅自出城,而被受害者的家屬所殺,因為受害人是不甘心讓他消遙法外的,必在不時窺查,伺機而動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受保護的誤殺犯被殺了,是咎由自取,因為他擅自出城,自投羅網。
時至今日,居住在摩阿布及西乃曠野中的伯都音人,如果有人犯了殺人之罪,可以立即投奔任何一個比較有權有勢的部落酋長。酋長有責暫時保護他不受復仇者的殺害。過一段時間,等到復仇雪恨的氣焰稍為平定之後,這位酋長便挺身而出,與受害的家人商討應付的對策。在多次的集會商議,討價還價之後,終於達成協議,普通是還錢了事,盡力避免冤冤相報的弊端。大概同樣的情形亦發生在曠野時代的以民中間。
以民在曠野時代就有逃入聖所,手抱祭壇,以求自保的措施(出二一14),並且清楚的說明,除了祭壇之外,亦應有其他的避難處所,以保護那些誤殺的犯人,這是遠在約法時代的規定(出二一13)。但是對一個真正的殺人犯是無處可逃的(出二一14 申一九12)。避難城的目的只是在保護那些無辜的殺人犯,即誤殺犯。在古代只要家中有人被殺,便覺得有權執行「血債血還」的原則,必須立即派出家中成員去執行以命還命的責任(申一九6 蘇二〇3,5,9)。這種原則的本身固然是對的,但是實行起來卻多次冤枉好人,即那些無罪的誤殺人犯。就如現在的許多交通意外事件,幾乎每天都有人死亡,且並不常是司機的過錯。但有時人們竟基於公憤歸罪於司機,且有時將司機打死。這種作法完全是非法的,是法律所不容許的。但在古代的遊牧社會中,根本沒有治安組織,沒有警員,為了使無辜者的生命有所保障,便建立了避難城。避難城中的長老有權來斷定,犯人是否真正有罪。到了以民的君主政權時代,已建立了正式的法庭,有國王的代表出來主持正義(編下一九5, 8)。
按法律被劃定的避難城共有六座(見蘇二〇7,8),三座在約旦河西的客納罕地,三座在河東地區。第14節思高譯本很正確的作「在約旦河東指定三座避難城」,說明我們可以斷定,當時的作者已身處河西的客納罕福地,不然他不會將河東作「河那邊」解的。如此一來,則本段的作者就不可能是梅瑟,而是在他死後的另一位不知名的作者的手筆,因為梅瑟基於上主的命令,未能進入福地,便死在河東的摩阿布高原區。不論是以色列子民,或行旅及客人,都有權在必要時逃入避難城去暫避鋒頭(15節)。這在當時還沒有健全的社會組織的時代,是唯一可以保護無辜者生命的方式。由此可見以色列人的原始法律,是與曠野中的生活相連的,這裡有關「血債血還」的種種措施,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一個受保護的無辜殺人犯(誤殺人者),有責居住在避難城中,不可外出,直到大司祭去世為止。大概大司祭的死亡為以民是件非同小可的大事,可能在這個機會上有赦免囚犯的措施。
30–34節 血債血還
30 凡殺人的案件,應依據幾個證人的口供,纔可處決殺人犯;惟獨一人作證,不足以將人宣判死刑。
31 對於被判死刑的殺人犯,你們不可取贖命金,因為他應該死。
32 同樣,你們對逃入避難城的人,亦不可取贖金,准他在大司祭死以前回到本鄉居住。
33 你們不可玷污你們所居之地,因為血能玷污地;在那裡流了血,除非流那殺人者的血,為那地沒有其他取潔的方法。
34 你們不可褻瀆你們所居之地,這地也是我居留之地,因為我上主是住在以色列子民中間。」
為證實某殺人犯的確是蓄意殺人,故此應被處死,必須要有兩個證人,僅靠一個人的口供,是不能宣判某人該死的。並且按申一七7的記載,兩個證人應先下手執行死刑的任務。這種規定很明顯的是為避免人作假見證致人於死地。因為傾流義人的血是罪大惡極的過犯,是天主絕不容許,一定要詛咒和懲罰的,被判處死刑的殺人犯是不能用金錢贖回的。這也是保護真理正義的一種絕好辦法,不然,腰纏萬貫的富翁,就可以任所欲為,而消遙法外了。唯一可以出錢消災的地方見於約書中的規定,就是當一頭牛將某人觝死後,牛的主人不必償命,但應交出受害家人所要求的款項(出二一29–32)。同樣一位誤殺犯人也不能以金錢使自己提前離開避難城。這是為避免那些有錢的富人,在蓄意殺人後,立即付出大批的金錢,買通避難城的首長和判官,將自己判為誤殺犯,以求保命。他必須等候避難城首長公平的判斷,還要至少在大司祭死亡之前,不准離開避難城(32節)。作者在結束本章之前,故意強調,蓄意殺人,傾流無辜者的血,是十惡不赦的大罪,一定要受應得的懲罰,因為他用義人的血玷污了上主的居地。天主的聖潔是不能容忍這種褻聖大罪的。而惟一賠補的方式只有血債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