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女承嗣人結婚法
第三十六章 女承嗣人結婚法
經文
1 那時若瑟後裔的家族中,有默納協的子孫,瑪基爾的兒子基肋阿得子孫的家族首領,來到梅瑟和以色列子民各家族的首領前,說:
2 「上主吩咐我主,以抽籤來分給以色列子民土地為產業,我主又領了上主的命,將我們兄弟責羅斐哈得的產業,分給他的女兒們。
3 現在,如果她們嫁給了以色列子民另一支派的人,她們的產業就脫離了我們祖先的產業,而加在所嫁給的那一支派的產業上:這樣,我們抽籤分得的產業就減少了。
4 甚至一到以色列子民的喜年,她們的產業仍就加在所嫁的那一支派的產業內,我們祖先支派的產業就少了她們那一份。」
5 梅瑟依上主的指示訓令以色列子民說:「若瑟子孫支派說的有理。
6 上主對責羅斐哈得的女兒們這樣吩咐說:她們可任意嫁給自己所喜愛的人,但只應嫁給屬於自己祖先支派的人。
7 以色列子民的產業不可由一支派轉移至另一支派,因為以色列子民每人應固守自己祖先支派的產業。
8 以色列子民支派中,凡繼承產業的女子,應嫁給她祖先支派的人為妻,好使每個以色列子民能固守祖先的產業。
9 這樣,產業就不會由一支派轉移至另一支派,因為以色列子民各支派應固守自己的產業。」
10 上主怎樣吩咐了梅瑟,責羅斐哈得的女兒們就怎樣做了。
11 責羅斐哈得的女兒:瑪赫拉、提爾匝、曷革拉、米耳加和諾阿,都嫁給了自己叔伯的兒子們,
12 即嫁給了若瑟的兒子默納協子孫家族的人:如此她們的產業仍保留在她們祖先家族的支派內。
13 這是上主在耶里哥對面,約但河邊,摩阿布曠野內,藉梅瑟向以色列子民所頒布的誡命和規則。
在戶二七1–11記載了關於責羅斐哈得女兒的問題,按那裡的規定,她們有權承受家業,如此她們父親的名字將由她們得繼續下傳。但是問題並沒有完結,現在她們的親屬前來向梅瑟訴苦謂,如果她們在承受父業後,另同其他支派的人士結婚,則此後一支派將由於她們而獲得更多的家產,她們父親責羅斐哈得的家族,也就是默納協支派,便無形中因她們的出嫁而受到財產的損失,使家產外流。梅瑟向來所主張的是每個支派要盡力保持自己分得的產業,因為這是每支派的祖傳家產(見肋二五10,13,23)。故此在此以上主的名義,命令一切承受家產的女子,一定要同本支派本族的人結婚,免使家產外流,而使支派與支派之間的財產有所混亂。梅瑟的這個命令成了以民永久及普遍的法律。事實上這只是個理想的法律,未能確實地加以實踐。這一點由擺在眼前的事實可以看到:在以民的歷史過程中,各個支派有著自己不同的命運,有的支派漸漸走上窮途末路,過著苟延殘喘的生活,有的卻時來運轉,走上康莊平坦的幸福大道,過著舒適富有的生活。其實就連所謂之分配土地也只是理論上的分配,就是給每個支派劃一塊他們尚未佔領的地區,等待各支派去孤軍奮鬥,在沒有其他支派的援助之下,去創造自己的前途。這樣一來自然有的支派得天獨厚,幸運地完成自己的任務,過著安適悅意的生活;但有的支派卻向來出師不利,曠日持久,毫無所獲,不但不能過幸福平安的日子,甚至連立足之地都很難找到,例如丹支派的命運就是如此。甫進聖地的以民猶如一盤散沙,實行各家自掃門前雪的政策,對其他支派不幸遭遇概不關心。只是到民長時代,由於外人的入侵和欺凌,才有過幾次數個支派團結禦敵的行動。但災難過後又是各奔東西,我行我素,毫無團結的能力。上述這種客觀的形勢也是在以民間造成貧富不均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