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有關誓願的法律

第三十章 有關誓願的法律

許願是許給天主一件更善的事,如奉獻自己家業的一部份,或放棄一種享受,諸如夫妻房事的享受等。這是各宗教的自然心理反應。普通是人在急難中,或在走投無路的關頭,便很容易向神明宣發誓願,許給神明如果能脫險,或者獲得某某急需的恩惠,便要作某某善功,以示對神明的感謝。古東方民族都非常樂意宣發誓願,以民亦不例外,因此聖經對聖願一事,屢有提及。我國百姓,尤其是淨土宗派的佛教徒,亦十分重視許願一事。本章所述是有關誰可以有資格宣發誓願,以及誰有權力聲明誓願無效的事。

1–17節 經文

1 梅瑟全照上主吩咐的一切,訓示了以色列子民。
2 梅瑟訓示以色列子民各支派的首領說:「這是上主所吩咐的:
3 若人向上主許願,或發誓戒絕什麼,他不可食言,應全照口中所許的去做。
4 那還在父家的年輕女子,若向上主許願,或發願戒絕什麼,
5 她父親聽到了她許的願和她發誓戒絕的事,卻對她未發一言,她許的願和她所發的戒誓,概為有效。
6 但是,如果她父在聽到的那天,禁止了她,她所許的願和所發的戒誓,概不生效;上主必寬恕她,因為她父親禁止了她。
7 如果她有願在身,或口中冒然發起了戒絕某事的誓,而她已出嫁,
8 她丈夫聽說了,在他聽說的那天,對她未發出一言,她的願和她所發的戒誓,仍為有效;
9 但是,如果她丈夫在聽說的那天,禁止了她,他就取消了她所許的願,和口中冒然所發的戒誓,上主也必寬恕她。
10 寡婦或棄婦所許的願,或她所發的戒誓,概為有效。
11 但是,如果她尚在丈夫家內許了願,或發誓要戒絕什麼,
12 若她的丈夫聽說了,未發一言,沒有禁止她,她的願仍為有效,她所發的戒誓,亦為有效。
13 但是,如果她的丈夫,在聽說的那天,聲明無效;凡她所說出的,不論是許的願,或發的戒誓,一概無效;她的丈夫既聲明無效,上主也就寬恕她。
14 凡女人所許的願,或為苦身克己所發的誓,丈夫能使之生效,亦能聲明無效。
15 但是,如果她的丈夫兩天內對她未發一言,就算他使她所許的願和她所發的戒誓生效,因為在他聽說的那天,對她未發一言,就已算贊成。
16 但若他聽說很久以後,才聲明無效,他應負妻子的罪債。」
17 這是有關丈夫與妻子的關係,父親與尚在家內的年輕女兒的關係,上主向梅瑟吩咐的法令。

任何誓願在宣發之後,都有責任去滿全和實踐。為達到這個目的,發願的人必須是有自主之權的合法成年人。但如果發願的人沒有自主之權,例如生活在父家的女兒,或者屬丈夫管轄的婦女,她們的誓願是可以受父親或者丈夫的干涉而加以取消的。如果父親或丈夫在知道自己女兒或妻子的誓願之後,立即加以阻止,則此願將無效,毫無束縛的作用。如果父家或丈夫對女兒或妻子的誓願立即表示讚同,誓願便立即生效,甚至主權人在知道屬下(女兒、妻子)的誓願後,如果不言不語,兩天過去,誓願便生效了,因為主權人以靜默表示了贊同。如果兩天過去之後,主權人才聲明誓願無效,則他本人應負全部責任,因為誓願業已生效。寡婦及被休棄的妻子,因為是自由人,可以自作主張宣發誓願,不必再受任何人的限制,而她的誓願將立即生效(10節)。

人在獨立自主的狀態下所誓發的聖願,是絕對有責償還的;不然便是欺騙天主的大罪,後果堪虞。因此智慧書教導以民要鄭重其事的發願,又要既許必踐,言出必行,因為這是面對天主的大事。德訓篇記載說:「你一向天主許願,就不可拖延償還,因為他不喜歡人怠慢;你許了願,就應速還;不許願好過許而不還」(訓五3, 4)。同一作者還更進一步,勸人每次發願要小心從事:「不要放任你的口,使你陷於罪過,免得你在使者前說是『錯許了』。為何要天主因你的話而發怒,破壞你手中的工作?」(訓五5)。箴言作者也警告人說:「人若冒然說『聖』,許願後才反省,這是自投羅網」(箴二〇25)。原來古代的以色列人,每向天主許下東西時,便說「聖」,意謂:這東西已全屬天主,成了聖物(見谷七1–17)。但如果後來竟悔不當初,因而食言,便是自投羅網,自絕後路了。本來這也是人之常情,在巨大的痛苦憂患中,似乎已是窮途未路的時候,為了求得解脫,便多次不自量力地向天主許願。但事過境遷,頭腦清醒的時候,才知道多次超過了自己的力量或自己的心願,於是絞盡腦汁求取逃脫的辦法。就是基於這個原故,智慧書的作者勸人小心發願;但如果發了願,則必定要向天主還願,免得招致天主的義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