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數種法令和規定

第五章 數種法令和規定

作者在以軍人的方式組織了以民的社會生活,調查了他們的戶口之後,如今根據祖先的傳授,周圍百姓的習俗,以及天主特別的指示,來建立以民倫理生活的準則。由於這些資料都來自司祭卷的傳授,因此與其同源的聖潔法律(肋17–26章),頗有相似之處。至於本章的寫作精神卻與肋11–15章甚為相似,就是作者在處心積慮的要維持以民法律和禮儀方面的聖潔。聖保祿在其書信中,曾由此處取得了不少的觀念和資料,用以證明,新約中的天主子民─聖教會─是聖潔的國民,是天主聖潔的反照和見證(見羅一二1,2 格前五9–13;六18–20 格後七1)。本章可作如下的分法:營內應保持聖潔(1–4節);償還不義之財(5–10節);解決夫妻疑忌的法令(11–31節)。

1–4節 營內應保持聖潔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命以色列子民把患任何癩病、任何淋病及所有為死屍沾染不潔的人送出營外,
3 不論男女,都應送到營外去,免得我住在他們中的營幕沾染不潔。」
4 以色列子民就如此做了,將他們送到營外:上主怎樣吩咐了梅瑟,以色列子民就怎樣做了。

以民的營地不但是井井有條的地區,而且更是聖地,因為在它的中央設有會幕,而會幕就是天主所居住的地方,是整個以民營地的中心。因此這個營地與眾不同,它除了應有秩序之外,還應是聖潔的地方,這是天主聖潔子民的明證。因此任何污穢的東西都不應在這個營地上出現,諸如癩病(肋一三、一四章)、淋病(肋一五章),以及一切接觸過死屍的人(戶一九章),都不得進入營地。事實上這些法令的基本原因是公共衛生,尤其在營地居住的百姓如果不甚注意衛生,是很容易百病叢生,貽害全體的。但是作者為了使百姓徹底的遵守這條法令,將它與宗教密切相連。任何患染上述病症的人,不得在營地內居住,免得傳染他人,而招致上主的震怒。新約時代的天主子民仍要保持聖潔,卻有另一種更高尚純正的意義(見格前五7–13 格後六16–18 默二一27)。主耶穌從未拒絕過癩病人,卻治好他們(谷一40–45),撫摸那些患有血漏症的不潔之人(谷五25–34),並覆手在死者身上,令其復活(路八49–56)。

5–10節 償還不義之財

5 上主訓示梅瑟說:
6 「你訓令以色列子民:不論男女,對近人作了什麼不義的事,因此得罪上主而自覺有罪,
7 他該承認自己所作的不義,除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另加五分之一給他所害的人。
8 若此人沒有近親可向他賠償,這賠償就歸上主,屬於司祭。此外尚應獻一贖罪的公綿羊,為自己贖罪。
9 以色列子民在奉獻各種聖物中,凡是給司祭的獻儀,即歸於司祭。
10 每人所奉獻的聖物,應歸自己;但人給與司祭的,應歸於司祭。」

這個段落的出現有點突然,似乎不太合乎上下文。有人認為它是肋五14–26的附錄,所討論的事項是有關佔有不義之財的基本法則。它猶如肋五章所規定的相似,就是霸佔他人財物的人,除了必須要原璧歸趙之外,還要多付五分之一的價格以示懲罰。此外因為這也是得罪天主的惡行,所以還要奉獻一隻公綿羊作為祭品,為自己贖罪。如果受損的主人已不存在,同時也沒有「近親」來替他接受賠償(8節),就應該將不義之財歸還天主,也就是說歸還代表天主的司祭。任何佔有不義之財的過犯是直接相反天主的罪過,是干犯天主主權的惡行,因為只有天主是世間一切財富的惟一主人,也只有他可隨心所欲的將財富分施於人,因此觸犯這條法律的人,必須要向天主奉獻贖罪的祭品。第 8節提到「近親」,所指的是什麼人?這與以民家族的組織有密切的關係。同一家族的成員應當彼此照顧,彼此保護,尤其要保護家族的財產。某人有債務不能償還,則他的近親或謂至親,有責替他還債,或替他贖身,或者替他將賣出去的財產再購買回來(肋二五25,47–49 見耶三二6, 7)。同樣如果外人有應還的債務時,而債主不在時,他的近親有權接受償還。近親是有等級之分的,先是叔伯兄弟,後是侄輩,然後才是其他的近人(肋二五49)。其實近親最主要的責任,是替自己冤死的親人血仇血報(見創四23,24 戶三五31–34 撒下三22–27,30等)。但是「近親」這個名詞漸漸由家族的範圍,變成宗教的觀念。因為雅威是以民的照顧和保護者,因此天主是以民的「近親」(約一九25 詠一九15,七八:35 耶五〇34等)。這個觀念尤其見於依撒意亞先知書的後編(四一41; 四三14;四四6,24;四九7; 五九20)。

11–31節 解決夫妻疑忌的法令

11 上主訓示梅瑟說:
12 「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若某人的妻子背離丈夫,
13 對他不忠,瞞著丈夫,讓人與她同睡交媾,在暗中玷污了自己,又沒有見證,也沒有被捉住;
14 若丈夫心生疑忌,疑忌他的妻子受了玷污;或者心生疑忌,疑忌他的妻子,但她實在沒有受玷污;
15 丈夫就應帶他的妻子到司祭前,為她獻祭,獻十分之一「厄法」的大麥粉,其上不可倒油,也不可加乳香,因為這是因疑忌所獻的素祭,是一回憶罪過的素祭。
16 司祭令她前來,站在上主面前;
17 然後用陶器取些聖水,再由會幕地上取些塵土,放入水內。
18 司祭叫這女人站在上主面前,鬆開她的頭髮,將回憶的素祭品,即為疑忌所獻的素祭品,放在她的掌上,司祭手內拿著給人招致咒罵的苦水,
19 然後司祭命那女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同睡,若你沒有背離丈夫受玷污,願這招致咒罵的苦水於你無害。
20 但是如果你背離了丈夫受玷污,讓丈夫以外的男人與你同睡,── 
21 在此司祭叫那女人以詛咒的誓詞起誓,然後對她說:──願上主使你在你的民族中成為可咒罵和詛咒的人,使你大腿萎縮,使你肚腹腫脹!
22 願這招致咒罵的水進入你的五臟,使你肚腹腫脹,使你大腿萎縮!」女人答說:「阿們、阿們。」
23 隨後司祭將這咒文寫在紙上,用苦水洗去,
24 令女人喝這招致咒罵的苦水。這招致咒罵的水一進入她內,就給她帶來苦楚。
25 司祭再由這女人的手內,接過為疑忌所獻的素祭祭品,在上主面前行過搖禮後,放在祭壇上;
26 再由這素祭祭品內取出一把來作為紀念,放在祭壇上焚燒;以後,纔令女人喝這水。
27 司祭命她喝水以後,事必靈驗:如果她受了玷污,對丈夫不忠,這招致咒罵的水一進入她內,就給她帶來苦楚;她的肚腹必腫脹,大腿必萎縮;這女人在她的民族中,必成為可咒罵的人。
28 但是,如果這女人沒有受玷污,而是貞潔的,就不致受害,反要生育子女。
29 這是關於疑忌事的法律,幾時一個婦人,背離丈夫,受了玷污;
30 或是一個男人心生疑忌,疑忌自己的妻子,他應帶妻子站在上主面前,司祭應對她執行這法律所規定的一切。
31 如此,男人可免無罪,女人應自負罪債。」

梅瑟法律曾明確的規定,幾時兩人犯了通姦之罪,在證實之後,要將兩人加以處死(肋二〇20)。但有時其通姦的罪證並不明確,則為了確定當事人的有罪與否,必須規定一種決疑的方式。這個所謂決疑的方式,事實上就是將事故放在天主的手中,由天主親自來加以處理。這裡所說的例子是個看來非常野蠻殘忍的決疑方式。以民以其單純幼稚的心理,確信天主是至公義,也是全知的天主,在人們疑慮叢生,不知所措,又不甘心就此不了了之的時候,便想出了這種原始的非常不近人情的方式。並且按德富神父的意見,這個決疑方法竟不見於當時的周圍民族,因此是以民別出心裁的作法。反過來說對解決夫妻疑忌的方式,在以民間我們也完全看不到巴比倫、亞述、奴祖等民族所用的,將疑犯投入河中的方式。雖然聖經上在這裡記載的解疑方式,外表上看來是將懲罰放在至公義的天主的手中,但事實上可能造成許多非法和不義的妄用方式。因此聖經自始至終盡力將它的實用效果加以約束和沖淡。它外表上看來雖然不合理性,不重人權的作法:令疑犯(婦女)喝下混合有會幕地上灰塵,和寫上咒文後燃燒的紙灰。但是這與投水、投火或用熱鐵烙人要好得多了,而這些方式甚至在中古世紀的歐洲,以及現代的一些民族仍在照行不誤呢!人們用這種方式來解疑的根據是,如果當事人是無罪的好人,天主自會保護他,使他不受毒水之害,不被淹死或不受火燒傷。

身有嫌疑的以民婦女在接受試驗之前,先要獻上一種簡單的祭品,就是「十分之一厄法的大麥粉」,約合四點五公升,是很便宜的祭品。麵粉內不可放油,也不可放乳香,「因為這是因疑忌所獻的素祭,是一回憶罪過的素祭」(15節)。不准放油和乳香的原因,是因為這兩種東西都代表心神的喜樂,而這裡則毫無喜樂可言。獻祭的目的不外是求天主可憐,使她平安通過考驗,不受損害,以證明她的清白無罪。這裡在第17節中提到「聖水」,這是全部舊約中僅有的一次。為什麼稱為聖水?學者的意見各異,要者有二:其一,因為在這水中放入了些許會幕中的塵土,因為這是聖土,因此水也成了聖水。這種說法有點勉強,因為會幕中的塵土從未被稱過聖土。其二是指一種清潔無玷的活水,這也是希臘古譯本的意見,所言可能更符合事實(見戶一九7 肋一四5, 6)。當婦女喝過混水之後,要將盛水的陶器打碎(肋六21),並且為了使犯有嫌疑的婦女蒙羞,司祭要當面將她的頭髮鬆開,使她毫無裝飾品,以表示哀痛,因為不論有罪與否,對婦女都是一件大不幸(18節 肋 一〇6)。混合了塵灰的水,被稱為「苦水」,是指女人喝下後要受的痛苦。司祭要念出附條件的咒語,以證驗婦女是否無罪(21節)。這個決疑的奇特方式是非常古老的東西,很可能就是西乃曠野中的產品,因為在其後的聖經典籍中,從來未提及過相似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