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數種措施

第八章 數種措施 

在這裡我們會發現數種與法律有關的記載,它們彼此之間的聯繫並不太顯著,好似是些沒有原則性的堆積紀錄。有時似乎符合歷史的規律,又有時似乎更注重邏輯的原則。

1–4節 金燈台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告訴亞郎說:你安放燈盞時,要使七盞燈光,光照燈台的前面。」
3 亞郎就照樣做了:安放了燈盞,使燈光照耀燈台的前面,如上主對梅瑟所吩咐的。
4 這燈台是用金子打成的,從座到花朵都是打成的;梅瑟是照上主指示的式樣,製造了燈台。

本來關於燈台的製造和用法,作者已在出二五31–40 肋二四1–4作了頗為詳盡的報告。在這裡卻一方面以重複,另一方面以補遺的方式,重新對燈台作出了陳述。關於燈台的安放方式,本文雖沒有明文的規定,卻明言七盞燈應放在隔開至聖所的帳幔之前(見出二七21; 四〇22–24)。燈光應照向北面,那裡有供桌和供餅。七盞燈光象徵天主的圓滿和完備。

5–22節 祝聖肋未人

5 上主訓示梅瑟說:
6 「你由以色列子民中選出肋未人,並要潔淨他們。
7 為潔淨他們,你應這樣做:將取潔水灑在他們身上,命他們用刀剃全身,然後洗自己的衣服,使自己潔淨。
8 以後,他們應帶一隻公牛犢和同獻的素祭,即油調的細麵;你應另帶一頭公牛犢,為作贖罪祭;
9 領肋未人到會幕前,並召集以色列子民全會眾。
10 領肋未人到上主面前以後,以色列子民將自己的手放在肋未人身上,
11 亞郎就以搖禮把肋未人獻於上主面前,當作以色列子民的獻儀,這樣他們才可以行服事上主的事。
12 以後肋未人應按手在兩頭公牛犢頭上:一隻你要獻給上主作贖罪祭,一隻作全燔祭,為肋未人贖罪。
13 你應使肋未人站在亞郎和他的兒子們面前,以搖禮把他們獻給上主。
14 為此,你要由以色列子民中分出肋未人來,使他們屬於我。
15 此後,肋未人纔可進入會幕服務。為此你應潔淨他們,以搖禮奉獻他們,
16 因為他們是以色列子民中完全獻與我的人;我使他們歸於我。以代替以色列子民中一切開胎的首生,
17 因為以色列子民中的一切首生,不拘是人是獸,都屬於我;自從我在埃及地擊殺了一切首生的那一日起,我就將他們祝聖歸屬於我。
18 我取了肋未人,替代以色列子民中的一切首生;
19 我由以色列子民中委派了肋未人,作亞郎和他兒子們的屬下,為替代以色列子民在會幕內服務,為以色列子民贖罪,免得以色列子民因接近聖所而遭受災禍。」
20 梅瑟、亞郎,以及以色列子民全會眾,對肋未人就如此做了;上主關於肋未人怎樣吩咐了梅瑟,以色列子民就對他們怎樣做了。
21 肋未人潔淨了自己,洗了自己的衣服,亞郎遂以搖禮把他們獻在上主面前,亞郎並為他們贖了罪,使他們潔淨。
22 此後,肋未人才進入會幕內,在亞郎和他的兒子們面前執行自己的職務。上主關於肋未人怎樣吩咐了,梅瑟就對他們怎樣做了。

祝聖肋未人的目的與祝聖司祭的目的完全一樣,是為在天主的聖所內盡職服務。不過肋未人的地位畢竟較低,他們必須要聽候司祭的指揮。但是因為他們所接近的是天主的聖所,所以必須要接受一種特別的禮儀之後,才可以開始盡職。聖經稱這種禮儀為「潔淨」,對司祭所行的禮儀卻稱為「祝聖」(出二八41 肋八10,12),由此可見兩者的地位略有不同。此處要行的禮節與肋未人代替以民長子的記載頗為相似(見戶三40–51)。在他們洗濯全身和衣服之後,以色列子民要將手放在他們身上。這個禮節的意義至為明顯,是說百姓託付他們代替自己服侍上主天主。本來全體以民皆是司祭的國民(出一九5),如今又將司祭的職務授給肋未支派來負擔。於是這些肋未人不但身負司祭的責任,卻也享受司祭的特殊地位和權利。接著是亞郎大司祭將肋未人的祭品奉獻於天主,而天主在接受他們的獻禮之餘承認他們是自己合法的服務員,是聖所中的管理員。作者在這裡完全沒有說明,是用什麼方式舉行了這個祝聖肋未人的禮儀,因為當時應受祝聖的,亦就是用來代替以民長子的肋未人有數千人之多。對如此眾多的人數如何一一來舉行祝聖禮,實在是頗費周折的難題。

大致上說來,肋未人的祝聖(潔淨)禮可以分為三個部份。其一是灑取潔水,原文稱滌罪水(7節),用刀剃全身;這也就是痊癒的癩病人取潔的方式(肋一四8,9)。按史家赫羅多托的記載,古埃及的司祭是每兩天必須要剃全身一次的,好能以潔淨的身軀來服侍自己的神祇。此外還要洗濯並更換衣服(肋一四9 出一九14),但並不一定需要如司祭一樣要換上新的衣服(肋八13)。其二是奉獻祭品,即兩個公牛犢,一個為贖罪祭(12節),一個為全燔祭。此時肋未人要站在會幕前面,參禮的百姓將手放在他們身上,表示對他們的委託,因為他們是以民長子的替身(肋一4)。其三是梅瑟本人要親自將肋未人領進會幕內,將他們交給大司祭亞郎。亞郎親手將他們奉獻於天主,從此他們可以開始正式於上主的聖所中服務盡職了(11節)。這裡說亞郎以搖祭之禮,將肋未人獻於上主。這裡搖祭如何作法,使人頗為費解(見肋七32–34)。因為他們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成塊的祭品可以作搖祭。學者認為這只是一種象徵性的搖祭,而不是正式合規的搖祭。大約是領著肋未人往前走向天主的祭壇,再將他們領回原處,就算舉行了搖祭。搖祭之後被祝聖的肋未人要將手放在兩個將作牲祭的牛犢身上(肋一4)。最後梅瑟再將肋未人領到亞郎面前,表示今後亞郎大司祭有權來支配他們。

16–18 節重複了 3:12, 13所記載過的話,是說一切以民的首生子皆歸天主所有。19節再次強調肋未人是一切以民長子的替身,代替其他長子被奉獻於天主,一生在聖所內盡職,替以民贖罪,平息上主天主的義怒。

23–26節 服務的期限

23 上主訓示梅瑟說:
24 「這是關於肋未人的法令:由二十五歲以上,應來服役,在會幕內工作;
25 到了五十歲就退休,不再服役;
26 以後在會幕內輔助自己的兄弟照管該遵守的事,自己卻不必服勞役。關於肋未人的職務,你應這樣安排。」

在肋四3,37原已記載肋未人自三十歲開始在會幕中盡職,作些比較低下的勞力工作,諸如搬運及安裝或拆卸會幕的工作。但在這裡卻說,自二十五歲始肋未人就應在會幕中服務。這兩種說法顯然有些矛盾。但是有人解釋謂,實際上毫無矛盾。這裡是說肋未人滿了二十五歲後便要進入聖所學習,五年後學習期滿,正好是三十歲,便可以正式任職了。但是另有人謂這是梅瑟法律受環境轉變的影響,而有所改變的明證。以民在曠野生活的時代,會幕十分簡陋,肋未人的工作較少,故此不需要太多的肋未人插手其間,因此他們可以自三十歲才開始工作。但是以民生活的環境是在日新月異的改變,需要的人手也就愈多,因此要提前他們服役的年齡,好使更多的人投入工作。定居後的以民,尤其在撒羅滿大殿建成之後需要的人手更多,因此竟更將肋未人提前到二十歲(編上二三27)。兩種意見讀者可以自作取捨,都是合理的說法。不論肋未人從什麼年齡開始服役,在他們滿了五十歲的時候,已到了退休的年齡。不過他們仍可自動地留在會幕中作些比較輕便的工作,以賺取生活的費用,同時指導並幫助比較年輕的肋未人,使他們對操作管理的事宜日臻嫻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