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取潔水

第十九章 取潔水

梅瑟所建立的法律,尤其是關於不潔的法律是頗為複雜的,其間有形形色色沾染不潔的原因,例如觸摸死屍的人便染上了法律的不潔,為驅除這種不潔,便製造了一種取潔水。這種水的製作是根據一些古傳的禮儀。本章所述就是取潔水的製造和應用。

1–10節 取潔水的製造

1 上主訓示梅瑟和亞郎說:
2 「這是上主制訂的法律,他這樣命令說:你吩咐以色列子民,給你牽一頭無瑕,身上沒有殘缺,且沒有負過軛的紅母牛來。
3 你們應將牛交給厄肋阿匝爾司祭,牽到營外,在他面前殺了。
4 厄肋阿匝爾用手指蘸些牛血,七次向會幕的前面灑血。
5 以後在他眼前將牛焚燒;牛的皮、肉、血連糞,一起焚燒。
6 同時司祭應取香柏木、牛膝草和朱紅線,扔在燒牛的火內。
7 以後司祭應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然後纔可以回營;但直到晚上,司祭仍然不潔。
8 那焚燒牛的人,也應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但直到晚上仍然不潔。
9 另一位潔淨的人收起牛灰,放在營外潔淨的地方,為以色列子民會眾留下作取潔水之用,因為這原是贖罪祭。
10 那收歛牛灰的人,應洗自己的衣服,且直到晚上不潔:這為以色列子民和僑居在你們中的外方人,是一條永久的法律。

本章的開始非常奇特,作者完全沒有指明取潔水的用途,便直接了當的說明它製造的儀式。以色列子民應當牽一隻無殘疾瑕疵的紅色母牛來,這隻母牛又應是未從事過勞力操作的牛犢。紅母牛之說大概是指毛皮紅色的母牛,為使人聯想到血,因為血液是生命的所在處(肋一七11,14 創九4 申一二23)。聖奧斯定更視紅色母牛為耶穌在十字架傾流鮮血的象徵 (PL,34,734)。厄肋阿匝爾司祭應將這隻紅母牛牽到營地之外去宰殺。大司祭亞郎因為要主持其禮儀,故不應參與殺牛的工作,免得無意之間與牛屍接觸而染上不潔。厄肋阿匝爾將牛殺死之後,要用手指蘸牛血,向著會幕灑撒七次,旨在表示這隻母牛的被殺,完全是為了天主的光榮。然後將牛屍和牠的血一起焚燒,不准留下任何牛身上的東西。所用的柴火應是香柏木。當熊熊的烈火焚燒起來之後,要將些牛膝草和朱紅線投入火中。在癩病人的取潔儀式上,也規定了要用香柏木、牛膝草和朱紅線(肋一四4, 49)。當然這三種東西具有象徵的意義。什麼象徵意義?我們不敢確定,但可以猜想香柏木象徵堅固結實,因為這種木材長得很慢;牛膝草象徵純潔,因為按古東方人的信上他們將被視為不潔的人。然後再打發另一位潔淨的人,去將燒成灰燼的牛灰收集起來,放在營外一個乾淨的地方,供人取用製作取潔水。就是將些許牛灰撒在清水中,使它具有取潔的作用。被宰殺和焚燒的那隻紅母牛,是有祭品價值的,被稱為贖罪祭(9節)。因為是贖罪祭就好似牠負荷了百姓的罪過,因此必須在營外宰殺和焚燒,而且參與其事的人沾染法律上的不潔。這多少有點相似每年贖罪節上所奉獻的那隻公牛犢(見肋一六章)。那收歛牛灰的人也將同樣染上不潔,應洗濯身上的衣服(10節)。

11–22節 取潔水的利用

11 凡摸了任何人的屍體的,七天之久不潔。
12 第三日和第七日,他應用那水取潔,他纔潔淨;若在第三日和第七日上不取潔,他仍然不潔。
13 任何人摸了屍首,即死人的身體,而不取潔,便玷污了上主的居所,這人應由以色列中剷除,因為取潔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仍然不潔,不潔仍留在他身上。
14 幾時在帳幕內死了一人,有這樣的規定:凡進這帳幕,和所有在帳幕的人,七天之久不潔;
15 一切開著口,沒有蓋上蓋的器皿,都成了不潔的。
16 凡在田野間摸了一個為刀所害,或自死的人,或人的骨骸,或墳墓的人,七天之久不潔。
17 為這樣不潔的人,應取些贖罪祭燒成的灰,放在一器皿內,倒上活水。
18 然後一潔淨的人拿牛膝草浸在水內,灑在帳幕上和其內的一切器皿並人身上,以及灑在那摸過骨骸或被害死的,或自死的,或墳墓的人身上。
19 那潔淨的人應在第三日和第七日上,灑那不潔淨的人,到第七日纔能使他潔淨;那人還應洗自己的衣服,在水中沐浴,到晚上就潔淨了。
20 誰成了不潔的而不取潔,這人應由會眾中剷除,因為他玷污了上主的聖所,因取潔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仍然不潔。
21 這為你們是一條永久的法律。那灑取潔水的,應洗自己的衣服;凡觸摸取潔水,直到晚上不潔。
22 凡不潔的人摸過的東西,也成了不潔的;與之接觸的人,也直到晚上不潔。」

按梅瑟法律規定,誰觸摸死人的屍體,將染上法律的不潔,一連七天之久。但觸摸禽獸屍體的人,卻只是當天不潔,到了晚上不潔便自動消失(肋一一24)。這種屍體使人感染不潔的觀念,是一切古東方民族所共有的信念,我國亦不例外。這種信念多少與亡者的靈魂有關連。以色列人固然具有由屍體而來的不潔觀念,卻從來未表示過與亡者的靈魂有關(見肋一一、二一章,戶五2; 六9; 一〇10; 歐九4; 哈二13; 則四四25)。屍體的自然傾向是腐爛,而且很快就要開始腐朽,因為它多洗濯自己。以民的立法者所顧及的除了百姓的倫理道德之外,亦應是人民的健康,因此規定了必須要作的洗潔禮。並且洗濯時所用的不是普通的清水,而是特製的取潔水。古希臘人在停屍的門口一定要放上清水,供人洗濯或灑撒。古羅馬人則一定要用摻有牛灰的水刷洗停屍的房間。以色列人的立法者還規定了取潔的日子,就在七天不潔期間的第三天和第七天。在聖經上「三」和「七」是兩個全備的數字,具有神聖和象徵的意義,是以民特別愛用的數字。至於基於什麼理由,以民的立法者相信用紅母牛、香柏、牛膝草和紅線所燒成的灰,放在水中就有取潔的能力,我們實在一無所知,且感到大惑不解,惟一的解釋是以民自古以來就有這種民間的傳統,它的立法者將它收錄在法律中,且賜以宗教的意義,可能梅瑟本人也不清楚其所以然的原因。不過我們也可以作另一種說法,站在宗教的立場上,被殺的紅母牛是百姓所獻的贖罪祭,因此有補贖的價值,再加上水的本身就有洗潔的效果,於是將兩種東西放在一起,便成了取消法律上不潔的水了。誰因著死屍而沾染了不潔,卻不用取潔水去洗潔自己,「應由以色列中剷除」(13 節)。這個說法有兩種意義:可能是開除以色列籍,不能再沾享上主百姓的恩惠;也可能是真正處以死刑,將某人自百姓中剷除(見肋七20)。斷定不潔與否是立法者的權利,並不一定需要真正對屍體的觸摸,只要進入停屍的帳幕就染上了不潔,並且停屍帳幕中的一切物件都成了不潔的,歷七天之久。同樣誰在田野間接觸了被兇殺者的屍體,或者自然死去的人,或他的骨骸,亦要七天之久沾染不潔(16節)。但在戰場上接觸了死屍則不在此例(申二一1)。取潔的方式是將活水,就是流動的泉水(不能用井水),放在器皿內,再注入備好的牛灰,然後一位未染法律不潔的人,拿牛膝草浸在水中,再將水灑在帳幕、器皿及人的身體上。這種禮儀與癩病人的取潔禮非常相似(肋一四4,5 申二一1–5)。灑取潔水的人不是司祭,免使其受玷污(肋二一1–6),而是普通俗人。此人在灑取潔水之後就成了不潔的人,必須要取潔,就是洗濯自己的衣服,到晚上又成了潔淨的人(21節)。這種禮儀在耶穌時代仍然照行無誤(見瑪八22 路九60)。這一切取潔禮的基本原因不外是:天主是聖潔無瑕,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天主,因此事奉他的民族應是聖潔的。因此以民的取潔禮完全與迷信無關,而是基於崇高的神學理由。

附註:以民史上的一段空白

梅瑟五書中的第一本是記載宇宙和人類歷史的開端,以及三大聖祖的歷史千秋。其他四本書所記載的主題,可說皆未離開以民出離埃及後,在曠野中四十年的生活史。這固然是個漫長的歲月,但是所記載的時段卻十分短促,作者在這四本書中,將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四十年的前一年半及最後的半年中,而中間的三十八年的事,只有科辣黑同黨的叛亂(戶一六章),及默黎巴水泉之爭(戶二〇2–13),大概發生在出離埃及後的第三、四年間。關於其他許許多多,大大小小的民族事蹟便毫無記載了。於是這個漫長的日子,便成了一段黑暗無光的空白史。人的好奇心是很強烈的,尤其是研究聖經歷史的學者更是竭盡心力的要揭開這個使人難忍的黑幕。可惜大都是枉費心機,最多只是測臆之說,因為聖經既無內證,經外的歷史更無外證,足資參考。首先學者們推測,很可能原本對這三十八年的生活是有記錄的,可惜不知何故竟然不慎遺失。或者這段記載對偉大的梅瑟的人格及聲譽有所損害,因此為了保存梅瑟完美的形象,被後人刪除了。但事實上是否真正如此?誰也不敢確定。

雖然五書中關於這段生活毫無紀錄,但在聖經其他部份,仍有蛛絲馬跡可尋。亞毛斯先知將這個黑幕似乎給我們略為揭開了一角,使我們略窺其中的秘密。先知說:「以色列家!你們在曠野中四十年,何嘗給我奉獻過犧牲和素祭?你們應抬著自己所造的偶像,即你們的君王撒雇特和你們的星神克汪,因此我必使你們充軍到大馬士革之外」(五25–27)。但是這句話的解釋也並非毫無問題。拉丁通行本固然強調撒雇特及克汪神就是以民四十年之久,在曠野中所頂禮膜拜的邪神,但是學者們卻大都認為撒雇特是亞述人的戰神,克汪則是他們的土星神,故此是否與曠野中的以民有關,頗成問題。則二〇13也說:「但是以色列家族在曠野中背棄了我,沒有奉行我的法度,輕視了我的法律……並對我的安息日大加褻瀆;那時我本想在他們身上發洩我的憤怒,在曠野中消滅他們」。

基於上述先知們的記載,不少學者推測,以民四十年中的曠野生活,在宗教方面來說是不太光彩的生活。他們大半的時間過的是敬拜邪神的生活,背棄了拯救他們出離埃及的天主。我們此處所討論的戶籍紀,很可能為了遮掩一下以民的奇恥大辱,將這段三十八年的歷史輕易放過。但是無論如何掩飾,仍不免有蛛絲馬跡顯露出來。首先這個百姓在曠野中生活了四十年之久,且是在梅瑟和亞郎的領導之下度過的,竟然都沒有領受割損禮。只有若蘇厄領導百姓過了約旦河,進入聖地之後,方才給那新生的一代舉行了割損禮(蘇五4–7)。割損禮為以民來說是個非常重要的,且有宗教意義的禮儀,是天主親自命令他們實行的(創一七23–27 出四25 蘇 五2–10),它是與上主締約的標記(宗七8)。是以遠在他們的始祖亞巴郎時代,就已遵行無誤。甚至按傳說他們在埃及四百多年的時代,也十分細心的遵守了上主的這個命令,不敢稍有違背。可是到了曠野之後,竟然我行我素,任所欲為了。這證明梅瑟和亞郎的權力也大大受到挑戰,而被百姓所忽視而忘記。甚至按猶太人的傳說,他們竟然不與梅瑟往來,視其如路人。但是由申三三8–11的記載,我們仍可以相信,在這漫長的曠野歲月中,只有肋未人始終未背棄天主,也未離開梅瑟和亞郎。

在默黎巴擊石出水的時候,梅瑟親眼目睹以民如何背信棄義,遠離天主,本來實在有理由懷疑天主是否還會眷顧這個忤逆的百姓。但是為這個小小的懷疑,天主竟然如此嚴厲懲罰他,使他不能進入福地。這個懲罰似乎太過嚴厲,與其所犯之罪太不相稱了。因此學者們大都相信,梅瑟三十八年之久一定還犯了其他更重大的過犯,只是作者不願家醜外揚,有損民族英雄領袖的聲望,因此才如此輕描淡寫的述說了梅瑟不能進入福地的原因,即不能使人心悅誠服的原因。至於梅瑟犯了什麼過犯?學者們咸認為是與宗教有關的缺陷,例如他明明看到百姓在明目張膽的敬拜邪神偶像,卻不加以禁止,採取了放任瀆職的態度。如此一來,他的過犯可就嚴重多了;不准他進入福地也是罪有應得的懲罰。關於這些過犯或者作者根本沒有紀錄在案,或者清楚的記載下來,卻被後期的編者刪除,以免損害梅瑟偉大的形像。

大概在曠野期間,有許多的以色列子民離開梅瑟的指導和管轄,各奔東西,自謀發展去了。但是什麼時候以及為了什麼原因,這些人又回到了梅瑟的身邊,我們則毫無所知。很可能是這個散亂的民族,因為受到埃及人的嚴重襲擊和摧殘,才回到梅瑟身邊來,以圖團結禦敵,而能保身家。原來以民長久生活的卡德士曠野就在埃及的邊界上,是埃及帝國勢力所橫行無忌的地區。的確埃及法郎默乃弗大(公元前一二三二-一二二四年),在他的年鑑上記載了他的豐功偉業,以及他所征服的諸民族,其中就有居於埃及邊界曠野中的以色列民族。法郎且誇大其詞的說:「以色列全被剿滅,沒有留下一個後裔」。因此很可能就是基於這種外來的打擊,才使以民重新團結一致的。當然這冥冥中自有天主上智的安排,目的是使以民務能夠完成上主賜與它的偉大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