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與祭祀有關的法律
第十五章 與祭祀有關的法律
這裡開始一個新的段落,記載了一些與祭祀有關的法律。它的文筆十分相似肋未紀。這些法律的制定不是為曠野中的以民,而是為進入福地之後,當他們定居,且生活走向軌道之後,應遵守的法律。事實上學者們咸認為,這個段落的著作本身,就是在以民進入福地之後的事,是後來的編者為了加強它的價值,導入細加遵守而故意安置在這裡的。在這裡也重新強調了梅瑟和亞郎的權威。
1–16 節與祭祀同獻的素祭
1 上主訓示梅瑟說:
2 你吩咐以色列子民說:你們進入我賜給你們居住的地方時,
3 如要以牛或羊獻給上主作火祭,或作全燔祭,或作任何祭獻,或為還願,或出於自願,或因逢節期,以之作為悅樂上主的馨香祭,
4 獻祭的人應給上主加獻十分之一「厄法」細麵,調和四分之一「辛」油,作為素祭。
5 此外,為全燔祭或為任何祭獻,還應奠上酒:為每隻公羔羊,奠四分之一「辛」酒。
6 如果是隻公綿羊,應加獻十分之二「厄法」細麵,調和上三分之一「辛」油,作為素祭;
7 再奠上三分之一「辛」酒,作為悅樂上主的馨香祭。
8 如果你以一隻牛犢獻作全燔祭或任何祭獻,或為還願,或獻與上主作和平祭,
9 除牛犢外,還應加獻十分之三「厄法」細麵,調和上半「辛」油,作為素祭;
10 再奠上半「辛」酒,作為悅樂上主的馨香火祭。
11 每獻一頭公牛,或一隻公綿羊,或一隻公羔羊,或一隻公山羊,都應照此而行,
12 你們所獻的數目無論多少,為每一隻都應照此而行。
13 本地人不論誰,獻悅樂上主的馨香火祭,都應這樣行。
14 幾時一個與你們同住的,或與你們的後代同住的外方人,願獻悅樂上主的馨香火祭,你們怎樣行,他也應怎樣行。
15 全會眾,不論是為你們,或為與你們同住的外方人,只有一樣的規定;這為你們世世代代,是一永遠的規定:在上主面前你們與外方人一樣;
16 為你們和與你們同住的外方人,只有一種法律,只有一種制度。」
在肋未紀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作者十分清楚的分別祭祀和素祭。祭祀多指流血的牲祭而言,素祭卻以細麵和酒、油為主︰作者在本章內規定,當人們奉獻一隻牛、羔羊或山羊時,應作的陪襯素祭。素祭所用的麵、油、酒其本身是一成不公升。為一隻山羊應獻雙倍的細麵和油,即九公升的麵和三點五公升的油和酒。但如果所獻的是一頭牛,那麼應陪獻三倍的細麵及雙倍的油和酒。本來這也是自然之理,牲畜越大,陪獻的素獻應當越多。但是我們可以確信,以色列人雖然奉獻種種不同的祭品,但他們從來沒有認為這些祭品是天主所需要的食品。那將是對天主非常幼稚可笑的觀念,是對天主的大不敬。這是外邦人對他們的邪神所具有的觀念,針對他們這點,達尼爾先知曾加以冷嘲熱諷(達一四1–12)。雖然如此,以民向天主奉獻祭品的規定,仍然很可能導源於外邦人向邪神擺設宴席的觀念,宴席上必須有肉、有酒、油和麵;雖然以民已完全將天主需吃飯的觀念驅除。聖詠的作者也以天主的名義抗議說明:「難道我吃牛犢的肉塊,或者我喝山羊的鮮血?為此你該向天主奉獻頌謝祭,又該向至高者還你的願誓」(詠五〇13, 14)。由這一點足可證明以民的宗教,已遠超過外邦人的宗教。
前面我們說過,這段法律的制定是在進入聖地之後完成的,是有根據的。例如此處所說的陪襯用的素祭,酒、油、麵等,皆是聖地巴力斯坦最普通的產品,是曠野中所完全沒有的。天主也不願意百姓操心為難,向他們要求甚麼珍禽異獸,而是以最普通、垂手可得的產物,來向天主表示自己的崇敬,天主為願已足。這個法律是為全體以民所建立的,但是為那些歸化的外邦人亦同樣有效。所謂之歸化的外邦人,是那些離棄了本家本族,而甘願與以民同處共居,並遵守他們的法律,甚至接受割損之禮的人。這些人同以民享有同等的權利(16節)。這是世界大同理想的開始,它直至默西亞時代才完全實現。關於外方人的這種規定,在聖經上屢見不鮮(見肋 一六29,31; 17章 一八26; 二二18–20)。
17–21節 初熟的麥麵祭
17 上主訓示梅瑟說:
18 「你吩咐以色列子民說:幾時你們進入了我引你們去的地方,
19 吃那些方的食糧時,應拿一分獻給上主作禮品:
20 由初熟的麥麵團中,獻一個餅作禮品,有如奉獻纔從禾場打下之物一樣。
21 你們世世代代,應從初熟麥麵團中取出,獻給上主作禮品。
將初熟之果奉獻給神明的習俗是各民族都有的,這也是人之常情,就是為了感謝神明的恩賜,及表示知恩報愛的心情,將最初成熟的果實自己不吃,先奉獻於神明。這種人生來就有的知恩心情,遠在人類之初便立即表現出來,聖經早就給我們報告了加音和亞伯爾向天主所作的初熟之果的祭獻(創四3, 4),一個奉獻了土地的出產,一個奉獻了牲畜的成果。這也是後來梅瑟法律所作的明文規定,就是所謂之春季薦新節(肋二三9–17)。只有在向神明作了初熟之果的奉獻之後,人們奉獻於天主。按肋二三15之規定奉獻初熟之果的時期應在五旬節日上。聖保祿曾針對以民的初熟之祭說:「如果所獻的初熟的麥麵是聖的,全麵團也成為聖的」(羅 一一16),這句話如果利用在耶穌及他新約的子民身上,則更為正確。耶穌成了人類的初熟之祭,他既然是聖的,與他合成一個奧體的一切肢體,也自然都是聖的。
22–31節 贖罪之祭
22 如果你們誤犯了過失,而沒有遵行上主向梅瑟所吩咐的某條誡命,
23 即上主藉梅瑟向你們所吩咐的,由上主出命之日起,直到你們世世代代,
24 那麼,如果是會眾出於無心誤犯了過失,全會眾應獻一公牛犢當全燔祭,作為悅樂上主的馨香祭,並依照禮規獻素祭和奠酒禮,再獻一公山羊作贖罪祭。
25 司祭應為以色列子民全會眾行贖罪禮,他們即可獲得赦免,因為這些無心之過。當他們為這無心之過,給上主奉獻了火祭,並在上主面前獻了贖罪祭後,
26 以色列子民全會眾以及住在你們中的外方人,都獲得赦免,因為全人民犯了無心之過。
27 如果是一人出於無心犯了罪,應獻一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
28 司祭為這犯無心之過的人,在上主面前行贖罪禮,因為他由於無心犯了罪;為他行了贖罪禮,他即可獲得赦免。
29 凡以色列子民,不拘是本地人或住在你們中的外方人,對誤犯過失的人,只有一條法律?
30 但如果一人,不論是本地人,或是外方人,敢大膽妄為,侮辱上主,這人應由民間剷除;
31 因為他輕視了上主的話,違犯了他的誡命,這人應被剷除,應自負罪債。」
肋未紀曾用了兩章的篇幅,不厭其煩的給我們報告了以民應獻的贖罪祭和贖過祭,說明了應獻的禮品及獻祭的方式,有的是為全體以民應獻的祭品,有的卻是為個人應作的贖罪或贖過祭獻。這裡作者主要所強調的是為無心的過犯所獻的祭品。在我們的倫理神學上有大小罪的分別。小罪的構成可能是因為所觸犯的誡命是較輕微的,也可能誡命之本身是嚴重的,但犯者沒有全心實意的去犯,或者沒有了解它的重要性而犯,再不然就是沒有完全同意。這是我們現代倫理學對罪過的講法,但是古代的倫理觀念卻與我們不盡相同。為古代的東方以民,一切與神明有關的事務,尤其在禮儀上的細小節目,皆構成重大的後果。他們的神明要求他們在禮儀方面絲毫不苟,就連分心走意的無心之過,也構成了莫大的過犯,應受神明的嚴厲懲罰。梅瑟法律固然也規定為無心之過應作的贖罪祭獻,卻似乎沒有外邦人那麼嚴重(肋四2,13; 二二27)。這裡所說是因誤犯之過,沒有遵守上主的某某誡命(22節),且清楚的分別全體百姓的過犯,及個人的過犯。為百姓的隻山羊(29節)。居於聖地的外方人,亦享有以色列人的權利,因為他們亦是聖地的公民。這種對待外方人要一視同仁的勸諭,在梅瑟法律中屢見不鮮。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多次見到,上主給以民出命要將客納罕人盡行消滅,天主也數次抱怨以色列人沒有完全執行毀滅當地土人的命令。這兩件事情看來似乎是互相矛盾的,其實不然。前面法律所論,是以民在客納罕地定居之後的事,那時仍有些殘餘歸化的客納罕人居住在他們中間,對這些人法律規定要以仁愛相待。後面天主命令以民要消滅土人的說法,是以民進攻佔領聖地的時代,那時他們應當以堅強的心志,嚴酷的手段來對付他們面對的敵人;當敵人戰敗投降之後,卻要善待他們。
以前所述皆是無心無知之過,故有祭獻可以奉獻,以免除懲罰;但如果有人「敢大膽妄為,侮辱上主」,就是膽敢明知故犯開罪於主,這將是罪大惡極的過失。誰膽敢如此,不論他是以色列人或外方人,皆將無祭可獻,必須要接受天主嚴厲的懲罰。他應自負罪債,應被除滅,只有死路一條。有人卻認為這種人不致於立即被處死,只不過是由天主對選民的登計冊上,除去戶籍,被剷除選民的資格,不能再沾享選民的恩惠。其他的以民亦應對他視同路人。為這些明知故犯,且固執於惡的罪人,雖然沒有贖罪祭可獻,但不是說他們就完全沒有回頭改過,獲得天主赦免的機會,因為天主畢竟是仁慈的天主。就是因為這個原故,先知們不斷大聲疾呼,勸告以民要回頭改過,並且強調,只要他們坦誠的改過遷善,天主定會賜與他們寬赦的(見依一18 詠五一9)。
32–36節 犯安息日的處罰
32 以色列子民尚在曠野的時候,遇見一人在安息日拾柴,
33 遇見他拾柴的人,就帶他到梅瑟及亞郎和全會眾前;
34 他們將他押在看守所內,因為尚未指明應如何處置他。
35 那時上主對梅瑟說:「這人應處死刑,全會眾應在營外用石頭將他砸死。」
36 全會眾遂拉他到營外,用石頭砸死他,照上主對梅瑟所吩咐的。
我們可以說全部聖經都在強調安息日的重要性。時至今日的猶太人仍然十分重視安息日。他們不但避免任何勞作,甚至更矯柔造作的將一點不是勞力的動作,一些為生活必須的活動,諸如作飯、點燈、燒柴等,都視為犯安息日的行為。他們的經師和法利塞人更是絲毫不苟的善過安息聖日,致使它不再是人們休息敬主的歡樂之日,而成了不可負荷的繁重節日,完全失去了安息日的意義,因此受到耶穌的責斥,因為他們連行善治病都說成是犯安息日的罪過(見瑪一二1–13 谷二23–28; 三1–5 路 六6–10 若五1–16等)。但是古代以民對建立安息日的目的,看這個說法的來源是司祭卷,強調了安息日的神聖性。而正是這個主張後來居上,貫徹於以民的歷史之中,直至耶穌的福音時代亦然(見谷二23,24等)。按照這種說法,安息日是天主與以民建立盟約的標記。故此誰違犯守安息日的規定,就是破壞與天主所建立的盟約,就是直接相反天主的大罪,也是對不起自己民族的滔天大罪(出三一14)。由於這個罪過的嚴重性,因此一切以民無不視安息日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大事,而將犯人以死刑來處置的。先知們也多次強調這個過犯就是褻聖的大罪(依五六2; 五八13 耶一七21,22 則 一三16,21)。事實上雖然在最古老的法律上,有死刑的規定和執行死刑的事實,就如這裡所述;但後來漸漸失去死刑的作用,以致於我們在全部聖經中,除了這裡的例子之外,很少見到有因犯安息日而定死刑的例子。由此可見,聖經中不少法律中明文規定死刑的地方,不一定真的要人執行,而主要的是在說明某某誡命是非常嚴重的法律,是絕對不容干犯的;但如果不幸犯了這條誡命,卻也不一定被處死刑。安息日的誡命便是顯明的例子。也就是基於這個事實,有人謂本處對安息日犯人的懲罰,及肋二四10–23所記載的褻聖的處罰,兩處的死刑是後人幻想加添的,旨在說明這兩個罪惡的嚴重性。這種說法未免有點太過主觀,我們不敢苟同,何況聖經兩次死刑的記載是完全合情合理,與客觀事實毫無衝突的。我們最多可以說,這類的死刑後來很少再有執行。
37–41節 以民的特徵
37 上主訓示梅瑟說:
38 「你吩咐以色列子民,命他們世世代代,在自己衣邊上做上繸頭;衣邊的每個繸頭,應用紫繩繫著。
39 這繸頭是為叫你們一看見,就想起上主的誡命,依照遵行,免得你們隨從心中和眼目的慾望,而放縱淫亂。
40 這樣,你們必對我的一切誡命,懷念不忘,依照遵行;這樣在你們的天主面前,你們常是聖潔的。
41 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我領你們出離埃及是為作你們的天主: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天主命令以民要在身上佩戴一種特徵,好明顯的區別於外邦民族,並用來記憶上主天主的法律和誡命。要他們在衣邊上作上繸頭;每個繸頭又要繫上紫紅線。這些繸頭使他們與眾不同之外,還令他們憶起自己是天主特選的民族,因此使自己知道應對天主的命令謹遵不違。這可能是自古以來的民間裝飾習俗,而立法使它具有一種宗教的意義。這種習俗的來源很可能就是以民久居之地的埃及,因為考古學者證實埃及人有類似的風俗。在亞述貴族人士的雕刻上,也可以見到他們外衣上的繸頭。到了耶穌時代那些專門敵對耶穌的經師和法利塞人,竟恬不知恥的將衣繸加長,目的在向人們炫耀,他們是最忠於天主誡命的標準人物,因而受到耶穌的恥笑責斥,因為那是存心不良的矯柔做作。耶穌自己的外衣上也有這種不可缺少的裝飾品(瑪九20 路八44)。時至數千年後的今天,前往耶路撒冷朝聖的人們,仍可於每個星期五的黃昏時分,見到三五成群的猶太人,穿過滿是阿剌伯人的舊城街市,前往哭牆去祈禱。這時他們(男人)的外衣上都有或長或短的衣繸,是平日見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