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肋未人的職務和權利
第十八章 肋未人的職務和權利
本章的記載可稱為肋 1–7章及戶一-四8的綜合報導。它表現了上下一致,全篇性質相同的內容,只有很少的幾點似乎與上下文不太符合。大體上說來可說是一氣呵成的文章。在這裡作者提綱挈領的記述了司祭及他們的助手肋未人應盡的責任及應享的權利。概括的說來,他們的任務不外是:維持聖所的聖潔,使一切不潔的人、物皆遠離聖所。因為天主是神聖的不侵犯的,是聖潔無瑕的天主,因此一切與他的聖所發生關係的人、物,皆應是聖潔無玷的。司祭和肋未人皆按照自己的身份有應盡的任務,務使上主的居所不要因自己或他人的過失受到玷污。為了避免並賠補聖所因人的無知或疏忽所玷染的不潔,每年有隆重的贖罪節日。
1–7節 司祭和肋未人的職責
1 上主對亞郎說:「你和你的兒子,連你的家族,應與你共同對聖所負責;你和你的兒子,應對司祭職負責。
2 你也要令你家族的眾兄弟,──肋未支派,與你一同前來;他們應協助你,服事你;當你和你的兒子在約幕前供職時,
3 他們應照料你和全帳幕的事務,但不應接近聖所的器皿和祭壇,不然他們該死,連你們也該死。
4 他們協助你照料會幕的事務,作會幕的各種勞役,俗人不可接近。
5 你們應照料聖所和祭壇的事務,免得義怒降在以色列子民身上。
6 是我由以色列子民中,選拔了你們的兄弟肋未人,交給你們當作獻於上主的人,為給會幕服務。
7 至於你和你的兒子,在有關祭壇和帷幔以內的一切事上,應留心盡你們司祭的職務;你們應獻身於我賜予你們的司祭職務。俗人若敢近前,必處死刑。」
司祭和肋未人的首領,毫無疑問,就是大司祭亞郎。所以天主向亞郎直接講話傳達命令,告訴他和他的子孫,即司祭和肋未人,要負責聖所中的一切職務,且要小心謹慎,務使在一切敬禮天主的事務上,不要發生任何差錯,並且也不許百姓有任何相反司祭職務的事發生,因為司祭職務是天主自己所建立的。接著對司祭和肋未人的職務,作了清楚的劃分(3節)。這種劃分是必須的,免得他們由於不甚明了,而作出越軌的行為,觸怒上主(見一八28)。因此一切不屬於亞郎家族的肋未人,不能任司祭的職務,他們皆是司祭們的屬下和助手。他們不能觸摸聖所中的物體,例如香壇、全燔祭壇等。他們要負責搬運聖所的勞力工作。但在搬運之前,一定要將聖所中的一切物件小心包好,免使肋未人觸摸(戶四15)。當然這種搬運聖所的工作,主要是指在曠野中的遷移而言。當以民定居福地之後,便很少再有搬運聖所的機會了。司祭們要細心監督,不要令肋未人在盡職時有所疏忽。誰膽敢故意瀆職,要受死亡的刑罰。除了肋未人之外,不准有其他任何俗人或外人充任司祭們的助手,因為這是肋未人的特權(4節)。司祭們要負責聖所中的一切聖物,尤其是祭壇。他們應視肋未人是天主所賜與的恩惠,是自己得利的助手(6節)。這個恩惠是天主白白賜給的,並不是由於司祭們的功德。司祭應注意聖所及至聖所中的聖潔,尤其是至聖所是最為神聖的地方,只准大司祭一人,一年一度地在贖罪節日上進入至聖所,向上主的約櫃獻香和灑血(肋16 章)。聖所是一切司祭可以進入的地方,要盡力保持這裡的聖潔(見出二六36)。
8–19節 司祭的收入
8 上主又對亞郎說:「看,我託你照管獻於我的獻儀,即凡以色列子民祝聖於我的,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作為應得之物,這是永久的權利。
9 火祭中所剩餘的至聖之物都屬於你;凡他們獻於我的素祭,或贖罪祭,或贖過祭的祭品,都是至聖之物,都應屬於你和你的兒子。
10 你們應在至聖之處分食,凡是男子都可以吃;你應視為聖物。
11 此外歸於你的尚有:凡以色列子民行搖禮所獻的祭品,我都賜給你,你的兒子和與你尚在一起的女兒:這是永久的權利:凡你家內潔淨的人都可以吃。
12 凡最好的油、酒和五穀,作初熟之物獻給上主的,我都賜給你。
13 凡他們地中的一切出產,作初熟之物獻給上主的,都屬於你;凡你家內潔淨的人都可以吃。
14 凡以色列中照禁物法所獻之物,都屬於你。
15 凡動物中應獻於上主的開胎的首生者,不論是人是獸,都屬於你;但你應叫人贖回首生的人,和首生的不潔之獸。
16 關於贖價,為一月以上的,你應叫人依所定的估價,照聖所的衡量,交五「協刻耳」銀子。(每一「協刻耳」為二十「革辣」)。
17 但是牛或綿羊或山羊的首生者,卻不可令人贖回,因為是聖的;你應將牠們的血灑在祭壇上,將脂肪焚化成煙,作為悅樂上主馨香的火祭。
18 至於牛羊的肉卻歸於你,就如搖過的胸脯和右腿歸於你一樣。
19 凡是以色列子民奉獻與上主為聖物的祭品,我都給你和你的兒子,以及同你尚在一起的女兒:這是永久的權利,這是在上主前,與你的後裔所訂立的永久不變的鹽約。」
司祭同肋未人雖然盡的是神聖的職務,但他們仍是與常人無別的普通人,他們也須生活吃飯。因此天主安排了他們的工作之後,立即規定了他們應得的報酬:他們要依靠聖所而生活。這是古今中外一切宗教的自然現象,所以聖保祿也清楚的說:「你們豈不知道為聖事服務的,就靠聖殿生活;供職於祭壇的,就分享祭壇上的物品嗎?」(格前九13)。因此信友們應維持司祭們的生活費用,以及教會的一切開銷是天經地義的事。
司祭們應得的報酬有:(一)民眾為還願或者自願獻的細麵粉、油及酒,除了一小部份被焚燒之外,其餘部份皆歸司祭所有;(二)為陪襯牲祭所獻的素祭亦歸司祭所有;(三)一部份的和平祭及大部份的贖罪及贖過祭品皆歸司祭和他的家人享用(見肋六17–23);(四)初熟祭用的油、酒和五穀亦歸司祭;(五)一切為贖回首生子或不潔牲畜的頭胎所作的奉獻祭品;(六)為贖回首生子應繳的五個「協刻耳」的銀子。以上所述皆屬於司祭及其家人的收入。因此一切的「至聖之物」,即一切素祭、贖罪祭、贖過祭和一切不用火來焚燒的祭品,皆歸司祭所有。這些祭品被稱為「至聖之物」,因為是奉獻於天主的東西。就連供餅也歸司祭所享用(肋二四9),只是這裡沒有提及。「至聖之物」只准許司祭家族的男人吃食,女人則不可取用,而且一切要在聖幕庭院中吃。普通的聖物則可以由司祭的一切家人來取用,但也必須沒有法律上的不潔才可以(見撒上二一5)。一切初熟之果,諸如油、酒、麥麵等,盡屬司祭所有,作為報酬及生活的必需品(出二二29; 二三19; 三四22,26)。舉行過搖祭和舉祭的祭肉,即山羊的右後腿及胸脯,亦屬司祭所有(肋七31–34)。此外一切「應毀滅之物」,即一切獻於天主的祭物,不論是人、東西、田產、城市等,不能再作為世俗的用途,而應完全歸於天主,就是加以毀滅或處死(見肋二七11,12,27)。但是出一三12,13; 三四20 卻說如果牲畜的首生是一隻驢,則應用一隻羔羊加以交換,不然則應砍斷驢頸,讓牠死去。這種交換的規定似乎是較晚的措施,目的在使司祭有所沾享。
同樣不論是人或牲畜的首生子,皆應歸司祭所有,意思是說歸於天主,而天主則將他們交於司祭。如果是不潔的動物,應用金錢來贖回。贖價的高低要看情形由司祭來決定。人的首生子要用五個「協刻耳」來贖回(見戶 三47)。潔淨動物的首生子,諸如牛、綿羊和山羊,則應將之宰殺,其皮肉歸於司祭,肥油和脂肪應放在祭台上焚燒(肋七30–34)。這一切的規定被稱為以民同上主所立的「永久不變的鹽約」(19節)。鹽有保存東西不使其腐爛的效能,故此與上主建立的永久的約被稱為「鹽約」。這也是古東方民族的習俗,一切同桌相聚飲宴的人,共同吃過同一食品及同一盅鹽的人,彼此建立一種盟約,因此盟約彼此相連。象徵友誼和忠信的東西,就是預防腐敗的食鹽。
20–24節 肋未人的收入
20 上主對亞郎說:「在你們的土地中,你不可有產業,在他們當中,也不得有屬於你的份子;在以色列子民中,我是你的份子,你的產業。
21 至於肋未的子孫,我將以色列人的什一之物給他們做產業:這是為報酬他們在會幕內所服的勞役。
22 免得以色列子民接近會幕,負罪死亡;
23 因此只有肋未人准在會幕內服役,應負全責。這為你們世世代代是一條永久的條例:肋未人在以色列子民中不應佔有產業。
24 因為我把以色列子民獻給上主的什一獻儀,給了肋未人作產業;所以我對他們說:他們在以色列子民中,不應佔有產業。」
以民進入福地平分地權,惟有肋未人沒有分得任何土地,因為天主自己將是他們的產業。天主是全世界的主人,對於接近自己為自己盡職服務的人,他一定會盡力照顧的。換句話說,他聖所的服務人員要依靠聖所而生活。這也是一切宗教中自然的現象和天經地義的事,已如前述。天主既然是土地的主人,他將這土地出租給以民百姓使用,因此他也有權索取土地的租金,就是命令百姓奉獻土地出產的十分之一,聖經上稱為「什一之物」。這個十分之一的出產歸肋未人來支配,作為他們的生活費用。這種由來已久的規定,在歐美許多基督徒主持的政府中仍然保留了下來,就是他們至今仍向屬下百姓徵收十分之一的收入,由政府再分發給國家的宗教團體,維持它們的行政和組織及神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既然天主自己是肋未人的產業,那麼肋未人便必須要全心全意的來盡力服事天主(申一〇8,9),而全體以民則有責任向他們表示支持和援助,且要慷慨大方(申一二12)。肋未人雖然沒有分得土地,卻分到了一批城市,稱為「肋未城」。但這些城市並不是他們的所有基業,因為他們根本沒有世上的基業,天主自己是他們的基業。這些城市只是借給他們居住的地方而已(見戶三五1–8 申一〇8,9; 一二12; 一八2 蘇一三14,33; 一四3,4 戶 二六62)。這些肋未城的主權實際上屬城市所在地的不同支派所有。他們應得的服務報酬就是百姓所獻的什一之物(見肋二七30–33 申一二17–19; 一四22–29; 二六12–15)。肋未人的主要任務是在聖所中盡職,他們要代替全體以色列子民服務,免得百姓誤進聖所而受到天主嚴厲的懲罰-死刑(22 節)。他們自己要聚精會神的服務於上主,要自負一切怠惰和疏忽的責任,接受天主的懲罰。
可惜上述有關供養肋未人生活的措施,沒有被百姓善加遵守,致使不久之後肋未人的生活陷於捉襟見肘的苦境。這一點我們可以清楚地自民長紀一書中看到,也可以由申命紀苦口婆心的勸勉和警告得到確切的證明。事實上,以民「什一之物」的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在以民的歷史上曾被人以不同的方式加以解釋。就是在五書中它也明顯地發生了日新月異的演變作用。例如遠在亞巴郎的時代,聖祖就曾向默基瑟德國王由他的戰利品中奉獻了十分之一的禮物(創一四20);雅各伯亦向天主許下要奉獻什一之物(創二八22),但我們不知道聖祖雅各伯奉獻了甚麼東西。申命紀卻提到了兩種什一之物的法律:其一是每年一次的奉獻,並且要將這個祭品放在天主面前,由奉獻者及其家人在上主的庭院中共同享用(申一四22–29)。如果路途遙遠不能長途拔涉,趕往聖京的聖殿時,可將物品變賣,用此價錢在耶京購買應獻的物品亦可。另一種什一之物是每三年奉獻一次的獻儀,這一年稱為「獻什一之年」。人們在這一年上應將當作的獻儀分發給肋未人、孤兒、寡婦和當地的窮人,以及外方人(申二六12–14)。申書雖然十分強調奉獻們可以斷定戶籍紀中將全部什一之物交給肋未人的規定,是比較晚近的事。很可能當作者見到絕大多數的肋未人,已幾乎淪落到無以果腹的地步,才基於環境的需要,作了緊急的措施,命令將全部什一之物交給肋未人,因為他們既服務於聖殿,自然有權利度過有一定水準的生活。有的學者強調戶籍紀中關於肋未人的規定,應是充軍後加添的,因為尤其是充軍歸來的肋未人,的確曾淪落到無以為生的地步。這的確也曾是充軍歸來的以民首長厄斯德拉最大的顧慮(厄上七11–16)。但戶籍紀有關肋未人的資料,是否是如此遲晚(充軍後)的東西,我們不敢確定,只能說有其可能性而已。
25–32節 肋未人應獻的什一之物
25 上主訓示梅瑟說:
26 「你告訴肋未人說:幾時你們由以色列子民中,取得了我賜予你們作為產業的什一之物,你們應由這什一之物中,取十分之一獻給上主,
27 這算是你們的獻儀,好似禾場上的新糧和榨房中的新酒。
28 這樣你們也由以色列子民所收的一切什一之物中,取一份獻給上主作獻儀,應將這獻與上主的獻儀,交給亞郎大司祭。
29 由你們所得的一切獻儀中,應取出獻與上主的一切獻儀,且應取出最好的來,獻作應祝聖的一份。
30 你再對他們說:幾時你們奉獻了其中最好的一份,其餘的為你們肋未人就如禾場上和榨房內的出品,
31 你們和你們的家人,可在任何地方分食,因為這是你們在會幕內服役所得的報酬。
32 如果你們奉獻了其中最好的一份,就不致於有罪;你們不應褻瀆以色列子民的祝聖之物,免遭死亡。」
肋未人由百姓所收取的什一之物,不能完全為自己用,必須要將十分之一捐獻出來,送給亞郎家的司祭。他們就如普通平民一樣,只有在奉獻什一之物以後才可以享用土地的出產。同樣肋未人只有將由百姓所收取物品的十分之一獻與司祭之後,才可以正式享用百姓所捐獻的什一之物。肋未人可以同他的家人在任何地方享用這什一之物,不受任何限制,因為這是百姓的捐獻,而不是祭品,故此不是聖物。